四川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种子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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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种子管理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种子、食用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1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500公斤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6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1000公斤以上3000公斤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3000公斤以上5000公斤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5000公斤以上1万公斤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1万公斤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在8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生产种子20亩以下或经营种子5000公斤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生产种子20亩以上50亩以下或经营种子5000公斤以上1万公斤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种子50亩以上100亩以下或经营种子数量1万公斤以上2万公斤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种子100亩以上200亩以下或经营种子2万公斤以上5万公斤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种子200亩以上或经营种子5万公斤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上下罚款。

3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

的;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数量100公斤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数量1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数量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数量1000公斤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

经营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涂改标签或试验、检验数据,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设立分支机构不按规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附:

第八条第二款通过审定和引种的品种,其包装标识和宣传广告应当使用审定名称,不得使用其他名称;审定名称应当印制在种子包装物表面上部三分之一范围内,字体应当显著、突出,单字面积应当大于其他标识文字的单字面积的1倍,字体颜色与背底形成强烈反差。

第二十三条 种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不得分装、包装种子,并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提交营业执照、委托代销合同、销售品种名录、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门市销售种子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品种名录,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种子经营者提交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应当加盖委托单位印章。

第二十四条第二、三款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种子的,委托和被委托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代销协议,被委托方不得再委托代销种子。

种子经营者应当向购种者出具有效购种凭证,被委托方出售种子应当使用委托方的有效售种凭证。

种子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作物种子广告、包装标签使用的数据和引用语应当与该品

种审定公告一致。

数量50公斤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数量50公斤以上200公斤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数量2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数量500公斤以上

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

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批准文件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

没收种质资源,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批准文件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

没收种质资源,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

经营、推广未经审定、引种同意、不在适宜种植区内、已停止使用的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注: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的品种,不得经营、推广:

(一)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

(二)未经同意引种的;

(三)审定通过或者同意引种但不在适

宜种植区域内的;

(四)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公告停止使用的。

数量50公斤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数量50公斤以上200公斤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数量2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的

责令停止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数量500公斤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未造成病虫害扩散和损失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1万元以下罚款。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致使病虫害扩散,能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控制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致使病虫害扩散,又不采取措施进行控制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植物检疫对象接种试验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5万元罚款。

8

到他人种子生产基地向农户收购种子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收购,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注: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到他人的种子生产基地向农户收购种子。

数量在50公斤以下的

责令停止收购,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数量在50公斤以上200公斤以下的

责令停止收购,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数量在2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的

责令停止收购,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数量在500公斤以上的

责令停止收购,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9

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种子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时,对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种子货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灭失、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种子的

处以货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转移并销售先行登记保存种子的

处以货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农药)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10

无登记证生产、经营农药;生产、经营国家已撤销登记或明令禁止生产的农药;经营超过保质期限报废和规定禁止经营、使用的农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

(一)、

(二)、(三)项和第二十一条

(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附:

第四条第一款生产农药以及含有农药有效成份的肥料、进口农药和分装农药,必须申请农药登记。

第二十条第一、二、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农药:

  

(一)未经农药登记和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

  

(二)未经农药登记的含有农药有效成份的肥料;

(三)国家已撤销农药登记或明令禁止生产的。

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禁止经营下列农药:

  

(二)超过质量保证期限报废的;

  (三)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禁止经营、使用的。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在7万元以上;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7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续展登记,或在有效期内改变剂型、含量、使用方法,未办理变更登记,生产经营农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

附:

第八条经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药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必须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续展登记;逾期未申请续展登记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2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补办,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者没有违法所得,货值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补办,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或者没有违法所得,货值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补办,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违法所得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没有违法所得,货值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补办,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没有违法所得,货值10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补办,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12

生产、经营产品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

第七条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必须具有经省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审查批准的农药标签,其内容包括:

(一)农药名称、商品名和通用名;

  

(二)有效成份、含量、剂型和净重量或净容量;

  (三)农药登记证号;

  (四)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但进口的原装农药除外;

  (五)农药类别颜色标志条、毒性标志;

  (六)产品性能、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

  (七)生产日期(批号);分装农药必须同时标明分装日期(批号);

  (八)质量保证期;

  (九)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分装农药必须同时注明生产、分装企业的名称。

  农药标签确实无法记载上款内容的,应当附具与标签具有同等效力的说明书,补充完善上款内容。

  经批准的农药标签需要变更的,应重新报批。

  禁止假冒、伪造或擅自更改农药标签。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禁止经营下列农药:

(一)包装上无标签的、标签内容不齐全又无说明书作补充的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或者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者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或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3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不按规定使用农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

第十九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标签标明的内容使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加大施药剂量和改变使用方法。

严禁在蔬菜(包括食用菌类)、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作物上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严禁使用国家已禁用的各种剧毒急性杀鼠剂。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

 

不按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致使农产品残留超标,污染环境,能主动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或国家已禁用的剧毒急性杀鼠剂,以及剧毒、高毒农药防治卫生害虫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登记证和登记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或者没有违法所得,货值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由发证机关收缴或吊销登记证。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者没有违法所得,货值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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