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最高院批复首封与优先债权处分查封财产问题附各地法院相关规定.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0278991 上传时间:2023-02-09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343.2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收藏最高院批复首封与优先债权处分查封财产问题附各地法院相关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收藏最高院批复首封与优先债权处分查封财产问题附各地法院相关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收藏最高院批复首封与优先债权处分查封财产问题附各地法院相关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收藏最高院批复首封与优先债权处分查封财产问题附各地法院相关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收藏最高院批复首封与优先债权处分查封财产问题附各地法院相关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收藏最高院批复首封与优先债权处分查封财产问题附各地法院相关规定.docx

《收藏最高院批复首封与优先债权处分查封财产问题附各地法院相关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收藏最高院批复首封与优先债权处分查封财产问题附各地法院相关规定.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收藏最高院批复首封与优先债权处分查封财产问题附各地法院相关规定.docx

收藏最高院批复首封与优先债权处分查封财产问题附各地法院相关规定

收藏!

】最高院批复首封与优先债权处分查封财产问题(附

各地法院相关规定.2016)

最高法《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

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核心内容点击标题下「金融与法」可快速关注法哥按:

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简称《批复》),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批复,该司法解释将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

法哥结合媒体刊发的文章,对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批复)进行了梳理,和简单编辑,供各位法律人参阅。

此外,本文还附上了北京、上海、山东、广东、江苏、浙江、天津等地高级法院之前出台的关于处理首封法院与有限债权法院处分查封财产问题的文件,供读者收藏。

虽非原创,但整理编辑也要费工夫,因此转载请务必注明出处!

核心问题《批复》核心内容《批复》出台的背景。

复》的目的与基本思路是什么?

“协调优先债权制度与首先查封制度”,请问《批复》是如何具体协调这两种制度的?

《批复》并没有区分首先查封是保全程序中的查封还是执行程序

中的查封,将保全阶段的查封财产移送给优先债权执行法院,

的具体条件中,为何选择了60日的期限,并将“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作为时间节点?

如何理解《批复》第三条中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

上级法院在协调法院之间关于查封财产处分权争议时,应该坚持什么原则,考虑什么因素?

北京高院《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有关规定上海高院《关于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解答》有关规定天津高院《关于处理首封法院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争议有关问题的解答》有关规定山东高院《关于处理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执行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广东高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有关规定江苏高院《江苏高院执行局关于执行工作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有关规定浙江高院《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有关规定最高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核心内容批复明确,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

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

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

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批复规定,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的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

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批复明确,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

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批复规定,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

最高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1请您介绍一下《批复》出台的背景。

答:

根据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程序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法院处分查封财产。

这个规则符合查封制度的法理,也有利于调动申请执行人的积极性,及时发现、控制财产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实践效果总体是好的。

但是当该查封财产上存在其他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保障的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时,如果首先查封法院迟延处分财产,就会损害到优先债权人的利益,优先债权制度的目的将会落空。

实践中,导致首先查封法院迟延处分查封财产的原因较为复杂,有制度不协调的因素,也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

各地法院陆续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由于司法解释层面的规则不清晰,地方法院的作法面临依据不足的困难。

为回应司法实践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针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讨论通过了本《批复》,希望将实践经验上升为统一规则,以解决这

较为普遍的问题。

2《批复》的目的与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

《批复》的目的就是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查封财产处分权冲突”的问题。

复》的基本思路为:

保障实体法上优先债权制度的实现,兼

顾执行程序法上首先查封制度的价值,在协调实体法与程序

法制度的基础上,以“批复”的形式,“短、平、快”地解决实践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条件,本条是《批复》的核心条款,确立了处理争议问题的般规则;第二条规定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程序性事项;第三条规定了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执行财产的处分与分配;第四条规定了法院之间争议的协调解决程序。

3刚才您在《批复》基本思路中提到“协调优先债权制度与首先查封制度”,请问《批复》是如何具体协调这两种制度的?

答:

优先债权制度是实体法制度,首先查封制度是程序法制度。

这两种制度在逻辑上并无冲突,但是如上所述,当首先查封法院迟延处分查封财产时,就会损害到优先债权的实现。

正是在此意义上,产生了两个制度的协调问题。

整个《批复》都贯彻了协调两种制度的思路,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通过《批复》第一条设定“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向优先债权执行法院移送执行的条件”,来调整“首先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规则。

首先查封法院向优先债权执行法院移送财产处分的具体条件有四个:

一是优先债权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二是在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进入了执行程序;三是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经超过了60日;四是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

需要注

意的是,只有同时符合了上述四个条件,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才能要求移送。

其次,《批复》第二条、第三条明确了具有操作性的程序,来保证《批复》第一条实体性规则的实现。

批复》第二条针对“优先债权法院商请”与“首先查封法院移送”两个环节,明确了各自需要注意的事项,同时设计了商请移送执行函与移送执行函的文书样式作为《批复》附件。

《批复》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以解决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与协助登记机关的程序衔接。

《批复》第三条第三款还规定对于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首先查封债权,应按其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这些规定增强了程序的可操作性,能够提高制度的实效。

最后,通过《批复》第四条的法院争议协调程序来进一步平衡两种制度。

在协调程序中,可以解决两类案件的争议。

一是应当移送执行而不移送的案件;二是虽然在形式上符合移送条件,但基于案件特殊情况可以不移送执

行的案件。

协调程序不仅能够保证《批复》第一条移送规则两种制度的协调。

4我们注意到,《批复》并没有区分首先查封是保全程序中的查封还是执行程序中的查封,将保全阶段的查封财产移送给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是否会影响到正在进行的审理程序?

答:

将保全阶段查封的财产移送执行不会影响到审理程序。

理由在于,查封“负担优先债权的财产”,申请人的利益在逻辑上仅及于查封财产除去优先债权的余

额。

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法院处分并未损害查封债权人

过区分保全查封与执行查封,但并不是担心影响审理程序。

当时的具体想法是,当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时,如果首先查封为保全查封,首先查封法院应立即移送;如果首先查封是执行查封,则在满60日不处分时予以移送。

当时考虑的是,保全查封一般会比执行查封在财产处分上更为迟延,更有移送的必要。

后来考虑到这种区分的实践意义不大,为了简明规则,《批复》最终统一做了规定。

5《批复》中使用

了“优先债权”的概念,能否介绍一下优先债权的具体含义与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的债权”的简称。

关于这一简称,我们曾考虑过“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债权”等多个名词,后来参考相关司法解释的表述,采用了优先债权的概念。

先债权具体包括各种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及各类型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具体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第一,抵押权担保的债权。

解决抵押权担保债权执行法院与首查封债权执行法院之间处分权的冲突,是本《批复》的主要目的。

第二,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第三,其他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和其他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质押权、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符合《批复》关于优先债权的定

义,虽然实践中此类优先债权与首先查封债权发生冲突的案例不多,但无疑属于《批复》调整的范围。

6《批复》在移送的具体条件中,为何选择了60日的期限,并将“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作为时间节点?

答:

般而言,60日不足以完成从查封到拍卖公告的整个程序,所以这里的60日并非要给首先查封法院留出足够的处分财产时间,而是要给首先查封法院一个缓冲期,避免某些很快

就能进入拍卖或者变卖程序的财产变更处分法院。

这一期限入变卖程序”,《批复》最初条文表述为“变价程序”,讨论中大家认为“变价程序”容易发生歧义,比如评估算不算变价程序等。

为了避免理解上的歧义引发争议,《批复》最终采用了“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这一明确的时间节点。

7

您能否具体讲一讲如何理解《批复》第三条中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

答:

这涉及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财产后清偿债权的范围。

对此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只清偿受移送法院执行的优先债权,剩余款项交首先查封法院。

第二种观点主张清偿所有优先债权,剩余款项交首先查封法院。

第三种观点主张该财产上存在的各个债权,无论是优先债权还是普通债权,都应该予以清偿。

但是如果首先查封法院还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无需将其他查封财产及其整个执行案件移送。

第四种观点主张首先查封法院在移送该

查封财产的同时,应当将首先查封所涉案件及其他查封财产

并移送。

综合考虑实现优先债权的目的、法院之间的程序衔接等因素,《批复》采纳了第三种方案,规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

讨论中有人提出,条文无法体现上述清偿范围。

我们认为,在移送执行的财产范围内,按照

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除此之外未附加任何清偿范围的

配”是在广义上使用的,并非狭义的“参与分配”概念。

具体讲,不仅包括狭义的参与分配情形,也涵盖多个债权人对于同债务人申请执行而不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情形。

比如在一个执行程序中同时实现一个优先债权与一个普通债权的情形,也属于该条意义上的分配。

8请问上级法院在协调法院之间关于查封财产处分权争议时,应该坚持什么原则,考虑什么因素?

答:

上级法院协调相关争议时,原则上应按照《批复》第一条的规则处理。

在《批

复》制定过程中,第四条曾表述为:

“共同的上级法院在指定在后来的讨论中,大家一致认为第一条作为一般规则在逻辑

适用于整个《批复》,上级法院在协调时当然应予以遵照执行。

第四条对此无需予以重申,只规定应考虑的例外因素即可。

各级地方法院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之前关于首封法院优先处置查封财产的相关规定

1北京市依据:

《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2014年4月18日京高法发〔2014183号)

规定内容:

处置和具体分配,原则上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本市法院之间亦可协商由非首封的法院主持进行;协商不成的,可报请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协调。

2上海市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规定内容:

实践中经常出现对特定财产(以下称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以下称优先受偿债权)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此前查封财产已被其他法院(以下称在先查封法院)在诉前、诉中、申请执行前或者仲裁前、仲裁中以及在执行中在先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以下称在先查封)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往往会产生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在先查封债权人与优先受偿债权人就查封财产应由哪个法院负责处分等相关问题产生争议。

为了公平保护各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提高执行效率,现就相关问题作出如下解答,供实践中参

照执行。

1、在确定查封财产的处分法院时需要考虑哪些原

法院负责处分,避免由查封财产所在地法院以外的执行法院

处分查封财产而产生的执行不便;第二,终局执行原则,即原则上由首先进入终局执行的法院负责处分,避免因有关案件尚未进入终局执行而造成的执行迟延;第三,无益拍卖禁止原则,即原则上由优先受偿权在先但查封、扣押或者冻结顺位在后的法院负责处分,避免出现在先查封法院对查封财产进行处分并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

第四,公平保护原则,即原则上在根据债权性质公平保护各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公平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避免优先受偿债权随着迟延履行期间的增加而增加,从而损

 

述原则,在确定查封财产的处分法院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查封财产的种类及其所在地;第二,优先受偿债权与在先查封债权之间的优先顺位;第三,在先查封债权所

处的诉讼阶段;第四,在先查封债权的数额、优先受偿债权

 

则和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应当如何确定查封财产的处分法院?

答:

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均系

海法院的,原则上应当由已经进入终局执行且享有在先优

在上述处理原则之外,哪些情形下应当由在先查封的法院处

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其虽未进入执行程序,但查封财产在依法清偿在先查封的债权以及执行费用等后无剩余的;第二,在先查封债权对查封财产已经进入财产变现程序,且查封财

产在依法清偿在先的优先受偿债权以及执行费用后能够全

查封财产依法享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债权,

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款以及依法享有船舶优先

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之间如何办理查封财产的

局执行且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的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的,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应当发函给在先查封法院,在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函件后7日内作出回函并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处分。

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产生争议的,应当先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7、在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

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处分由在先查封法院根据本解答所确定的原则和情形依职权审查作出,无需征得查封债权人的同意,但应当向其告知移送情况并释明将查

封财产移送给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进行处分的理由。

8、遇有在先查封的债权进入执行程序且执行当事人达成执

行和解协议等情形的,查封财产应否移送优先受偿债权的执

 

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处分的,不受在先

查封执行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先查封法院依法

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一方系上海法院

先查封法院且根据本解答所规定的原则和情形应当由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的,上海法院应当根据外地法院的函请将查封财产移送其进行处分。

上海法院为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且根据本解答所规定的原则和情形应当由上海法院处分查封财产的,上海法院应当函请外地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上海法院进行处分,外地法院未能移送的,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可以书面报请高院执行局进行协调处理。

3天津市依据: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处理首封法院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争议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津高法〔2015〕258号)规定内容:

首封法院是指在诉前、诉中、仲裁前、仲裁中或者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对特定财产首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在执行中对特定

财产首先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等执行措施的法院。

优先权执行法院是指对查封财产享有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进入执行程序后的执行法院。

在首封法院无法启动处分查封财产程序或者消极处分

查封财产的情形下,如果优先权执行法院请求处分查封财产,

的原则是什么?

首封法院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因处分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原则上由首封法院负责对查封财产进行处

分。

首封法院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应当及时依法处分查

产?

(一)优先权执行法院向首封法院请求处分查封财产,

符合下列情形的,由优先权执行法院负责对查封财产进行处

分:

第一,首封债权为一般债权且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第二,

首封债权进入执行程序后,首封法院无正当理由超过两个月未启动处分查封财产程序的;第三,首封债权进入执行程序后,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但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过长,不符合及序后,首封法院认为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权执行法院进行处分更为适宜并提出协商请求,优先权执行法院认为可以由其处分的,可以由优先权执行法院负责对查封财产进行处分。

三、首封法院与优先权执行法院之间如何将查封财产移送处

分?

优先权执行法院依本解答向首封法院请求处分查封

15

财产的,应当首先函告首封法院,首封法院在收到函件后日内应当作出回函,将首封案件的执行依据和查封财产具体情况附函说明,并积极配合优先权执行法院启动处分查封财产程序。

首封法院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就查封财产移送处分发生争议的,应当先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

 

分查封财产,向优先权执行法院提出协商请求的,参照上述

院处分的,是否需要征得首封债权人的同意?

首封法院依照

本解答第二问第一项列举的情形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的,无需征得首封债权人的同意,但应当向首封债

权人告知移送情况。

首封法院依照本解答第二问第二项的情形将查封财产

移送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的,需先行征得首封债权人的同意首封债权为工人工资、享有优先权的建设工程款等涉民生执行案件,首封法院考虑处分成本等因素决定将查封财产移送

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的,除先行征得首封债权人的同意外,

法院在处分查封财产时,应当根锯公平保护原则,既要根据

六、

债权性质公平保护各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公平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规范执行行为。

首封法院或者优先权执行法院一方系外地法院的,如何处理首封法院或优先权执行法院一方系外地法院的,对于查封对产的处分,双方法院可以自行协商。

我市法院为优先权执行法院,外地法院为首封法院,我市法院向外地法院协商请求处分查封财产,外地法院未能移送的,若符合本解答所规定的情形,可以书面报请高院执行局进行协调。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16年1月5日印发4山

东省依据:

山东高院关于处理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执行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内容:

为规范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执行争议协调案件的办理工作,公平保护各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某项财产采取在先查封措施的法院与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执行法院因处分该财产产生执行争议的,原则上由在先查封法院对该财产进行处分。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对被查封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

(一)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在先查封债权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

(二)在先查封债权与优先受偿债权均已进入执行程序,但在先查封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处分财产致使无法启动拍卖、变卖程序的;(三)在先查封债权与优先受偿债权均进入执行程序,但在先查封案件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尚未过履行期的;(四)在先查封债权与优先受偿债权均进入执行程序,但在先查封案件被依法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

第三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以由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的,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可以直接与在先查封法院就处分查封财产问题进行协调,并出具协调函,在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函件后七日内作出回函,明确是否同意由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

第四条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与在先查封法院就处分查封财产问题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第五条报请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求协调报告,包括案件基本事实、执行过程、争议焦点、直接协调情况、提请上级法院协调的意见和理由等;

执行依据和其他与争议协调相关的法律文书;(三)请求协调报告中涉及的相关证据;(四)上级法院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上级法院收到下级法院的协调报告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执行协调案件立案条件的,应当在立案后及时将协调材料转给另一争议法院,要求另一争议法院限期提出意见,并提交执行依据等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经上级法院协调,争议法院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组织签署协调纪要,各自遵照执行。

第八条经上级法院协调,争议法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上级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协调意见,责令在先查封法院限期处分查封财产,或者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决定由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

上级法院审查认为将争议案件合并执行更有利于解决执行争议的,可以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将争议案件指令由一个法院执行。

第九条下级法院拒不执行上级法院所作的协调处理意见的,上级法院可以直接作出裁定或者决定,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对于拒不执行上级法院协调意见的法院,应当依据省法院《关于规制消极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的规定,按照消极执行行为处理。

第十条执行争议协调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办结。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或者执行局长审批可以延长三个月。

条本省各级法院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法院

发生执行争议协调不成的,应当逐级报请省法院与对方高级法院协调,并参照本规定第五条提供材料。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的在先查封包括在先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本规定中的优先受偿权是指对查封财产依法享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或者其他法定优先权。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内容与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5广东省依据:

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规定内容:

问题二、首封法院与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存在争议,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

据我们了解,最高法院对这个问题在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省法院也正在做相关问题的解答,基本的思路确定了,即首封法院对查封财产行使处分权是有条件和要求的,在特定情形下要限制首封法院的处分权。

各中院、基层法院有此类争议的,可及时启动执行协调程序,尽快消除障碍,推进案件执行,按以下原则协调解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其它课程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