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与运输作业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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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与运输作业要求
起重与运输作业要求
1一般注意事项
1.1对重大起重作业方案以及起重工作所采用起重设备的技术规程、标准,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
1.2须经过安装、试车、运行的起重设备及其电力、照明、取暖等接线,行驶轨道或路面、路基的状况及号志的设置等一切有关部分,均应由有关的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和试验,出具书面证明确认设备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使用。
1.3对起重设备的停置、燃料或附属材料的存放等一切有关环境及措施,应事先予以查验或提出规定要求,以确保安全。
1.4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实际操作及有关案值规程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其合格证种类应与所操作(指挥)的起重机类型相符合。
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5起重设备、吊索具和其他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如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试验,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因历史原因,没有制造厂铭牌的各种起重机具,应经查算,并做荷重试验后,方准使用。
购置起重设备,应按国家有关生产许可管理制度,从获得相应资质的企业中选购。
1.6一切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作业前应向参加工作的全体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使全体人员均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
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指挥,必要时可设置中间指挥人员传递信号。
起重指挥信号应规范。
1.7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作业时应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否则不准施工。
1.7.1重量达到起重设备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
1.7.2两台及以上起重设备抬吊同一物件。
1.7.3起吊重要设备、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1.7.4爆炸品、危险品必须起吊时。
1.7.5起重设备在输电线路下方或距带电体较近时。
1.8遇有大雾、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或起重机操作人员未获得有效指挥时,不准进行起重工作。
1.9遇有6级以上的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工作。
当风力达到5级以上时,受风面积较大的物体不宜起吊。
1.10各种起重设备的安装、使用及检查、试验等,除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外,并应执行国家、行业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规定、规程和技术标准。
1.11当起重设备处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备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表16-1的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野外作业的流动式起重机,再雷雨天应停止作业,并将起重机伸臂放下或收回。
表16-1机械设备安装防雷装置的规定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d)机械设备高度(m)
≤15≥50
>15,<40≥32
≥40,<90≥20
≥90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12
1.12各起重设备的检查、试验等工作可参考附录J的有关资料。
2各式起重机
2.1一般规定。
2.1.1没有得到司机的同意,任何任部准登上起重机或桥式起重机的轨道。
2.1.2各式起重机的齿轮、转轴、对轮等露出的转动部分,均应安设保护装置。
2.1.3格式起重机应该根据需要安设过卷扬限制器、过负荷限制器、起重臂俯仰限制器、行程限制器、连锁开关等安全装置;其起重、变幅、运行、旋转机构斗应该装设制动器,其中起升和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应是常闭式的。
臂架式起重机应设有力矩限制器和幅度指示器。
铁路起重机应安有夹轨钳。
2.1.4起重量在30t及以上的桥式起重机,其起升机构的每一套独立驱动装置应设两套制动器,且每一套制动器均具有能单独支持额定起重量的制动能力。
2.1.5各式起重机的驾驶室均应装有音响(喇叭、电铃)或色灯的信号装置,以备操作时发生警告。
2.1.6起重机上的配电盘、变压器及滑动环应有保护装置。
2.1.7起重机及起重设备上所有电缆,应用橡胶绝缘电缆;裸线只允许作为滑行导线。
电源电缆应有专人(电工)负责检查是否应磨损而有漏电现象,如发现胶皮损坏,应进行处理。
2.1.8起重机上应备有灭火装置,驾驶室内应铺橡胶绝缘垫,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2.1.9在轨道上移动的起重机,除铁路起重机外都应在距轨道末端2m处设车挡和缓冲器。
轨道应接地,轨道间应有电气连接,每隔20m接地一次,接地电阻应部大于4Ω。
轨道上禁止涂油或撒沙子。
2.1.10未经起重机械主管部门同意,起重机械各部的机构和装置不得变更或拆换。
2.1.11对在起重机械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记录。
起重机械每使用一年,至少应做一次全面技术检查。
对于起重机的技术检查,首先,应检查其有无保险装置、联锁装置和防护装置,以及这些装置是否完好;其次,再检查附件(绳索、链条、吊钩、齿轮和转动装置)的状况与磨损程度及固定物(螺帽开口销等)的状况;对电力传动的起重机,还应检查接地状况。
2.1.12对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均应按出厂说明书的要求,进行静负荷及动负荷试验。
起重设备的检查与试验参见附录J。
2.1.13装有过卷扬限制器、过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以及起重臂俯仰限制器等的各式起重机,在工作时,指挥和操作人员应在其限制范围内工作,禁止利用这些安全装置来代替正规操作动作,但属于自动化操作范围内的安全装置除外。
2.1.14吊物上不许站人,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吊钩来上升或下降。
2.1.15起重重物品应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中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
禁止使吊钩斜着拖吊重物。
在吊钩已挂上而被吊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做旋转动作。
2.1.16起重机在起吊大的或大规则的构件时,应在构件上系以牢固的拉绳,使其不摇摆、不旋转。
2.1.17起吊重物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情况及锁吊物件的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试行起吊。
起吊重物稍一离地(或支持物),就须再检查悬吊及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准继续起吊。
在起吊过程中,如发现绳扣不良或重物由倾倒危险时,应立即停止起吊。
2.1.18起重机传动装置在运转中变换方向时,应经过停止稳定后再开始逆向运转,禁止直接变更运转方向。
运转速度不宜变化过大,加速或减速均应逐渐进行。
2.1.19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
起重机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2.1.20起吊重物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
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禁止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
2.1.21禁止用起重机起吊埋在地下的物件。
2.1.22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摘除挂在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对于用油压或气压制动的起重机,应将吊钩降至地面,吊钩钢丝绳呈收紧状态。
臂架式起重机应将起重臂放至40°-60°,刹住制动器,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切断主电源。
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6级时,应将臂杆转至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风力将达7级时,应将臂杆放下。
2.1.23起重机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修复,但不得在运行中进行调整或修理工作。
起升机构进行调整或修理时,应将吊钩降至地面;动臂式吊车变幅机构进行调整或修理时,应将伸臂降至地面或采取措施将伸臂可靠固定。
2.2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同吊一件物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2.2.1绑扎时,应根据各台起重机的允许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负荷。
2.2.2每台起重机的荷重均不准超过该机80%的额定起重量;当厂房内采用专用吊具两台桥式起重机抬吊发电机转子时,每台起重机的荷重不准超过该机的额定起重量。
2.2.3应由专人统一指挥,指挥人员应站在两台起重机的驾驶人员均能看清的地方。
2.2.4各台起重机的起重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行走应协调一致。
2.2.5应在工作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由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
2.3电动起重机应执行下列规定:
2.3.1电气设备应由电工进行安装、检修和维护。
2.3.2电气装置应安全可靠,熔丝应符合规定。
2.3.3电气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时,应先切断电源。
2.3.4作业重如遇突然停电,应先将所有的控制器恢复到零位,然后切断电源;工作完毕或休息时,也应切断电源。
2.3.5电气装置跳闸后,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合闸,不得强行合闸。
2.3.6漏电失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禁止用水浇泼。
2.4桥式、门式起重机
2.4.1大型机组汽机房内的桥式起重机,应装有可靠的微量调节控制系统,以保证大件起吊时的可靠性。
由厂房台架登上起重机的部位,宜设登机信号。
2.4.2任何人不得在桥式起重机的轨道上站立或行走。
特殊情况需在轨道上进行作业时,应与桥式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取得联系,桥式起重机应停止运行。
2.4.3起重机在轨道上进行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在作业区两端的轨道上用钢管夹夹住,并设标水牌。
其他起重机不得进入检修区。
2.4.4厂房内的桥式起重机的机身上不得随意安设增加受风面积的设施。
其驾驶室内,冬天可装有电气取暖设备,工作人员离开时,应切断电源。
不准用煤火炉或电炉取暖。
2.5流动式起重机。
2.5.1起重机停放或行驶时,其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或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否则应采取防倾=防坍塌措施。
2.5.2作业时,起重机应置于平坦、坚实的地面上,机身倾斜度不得超过制造厂的规定。
不得在暗沟、地下管线等上面作业;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不得超过暗沟、地下管线允许的承载力。
2.5.3作业时,起重机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吊物等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16-2和表16-3的规定,且应设专人监护。
表16-2与架空输电线路及其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压(KV)<11~1035~63110220330500
最小安全距离(m)1.53.04.05.06.07.08.5
表16-3车辆(包括装载物)外廓至无遮拦带电部分之间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m)电压等级(KV)安全距离(m)
351.152202.55
63(66)1.403303.25
1101.65(1.75)*5004.55
*括号内数字为110KV中性点不接地系统所使用
2.5.4长期或频繁地靠近架空线路或其他带电体作业时,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2.5.5履带起重机行驶时,回转盘、臂杆及吊钩应固定住,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
2.5.6履带起重机吊物行走时,吊物应位于起重机的正前方,并用绳索拉住,缓慢行走;吊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CM,吊物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当时允许起重量的70%。
2.5.7汽车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挂钩上,并将钢丝绳收紧。
上车操作室禁止坐人。
2.5.8汽车起重机及轮胎式起重机作业前应先支好全部支腿后方可进行其他操作;作业完毕后,应先将臂杆放在支架上,然后方可起腿。
汽车式起重机除具有吊物行走性能者外,均不得吊物行走。
2.5.9铁路起重机在接近允许负荷时应夹好夹轨钳,支好支撑并进行试吊。
带负荷向弯道内侧旋转或带负荷行走时,其负荷量不得超过当时允许起重量的80%。
起重机在坡道上停留时,应在车轮下安设止轮器。
2.6卷扬机。
2.6.1基座的设置应平稳、牢固,上方应搭设防护工作棚,操作位置应有良好的视野。
2.6.2旋转方向应与控制器上标明的方向一致。
运行中改变旋转方向,应待卷扬筒完全停止后进行。
2.6.3制动操纵杆在最大操纵范围内不得触及地面或其他障碍物。
2.6.4卷筒与导向滑轮中心线(或滑轮切线)相垂直。
卷筒轴心线与导向滑轮轴心线的距离:
对于平卷筒应不小于卷筒长度的20倍;对于有槽卷筒应不小于卷筒长度的15倍。
2.6.5钢丝绳应从卷筒下方卷入,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作业时钢丝绳卷绕在卷同上的安全圈数应不小于5圈;回卷后最外层钢丝绳应低于卷同突缘2倍钢丝绳直径的高度。
2.6.6作业前应进行检查个试车,确认卷扬机设置稳固,防护设施、电气绝缘、离合器、制动装置、保险棘轮、导向滑轮、索具等一切合格后方可使用。
2.6.7作业时禁止向滑轮上套钢丝绳,禁止在卷筒、滑轮附近勇手扶运行中的钢丝绳,不得跨越行走中的钢丝绳,不得在各导向滑轮的内侧逗留或通过。
吊其的重物必须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应用棘爪锁住。
2.7扒杆。
2.7.1选用扒杆及其缆风绳应经过计算。
扒杆一般应有四根缆风绳;人字扒杆应有两根滥风绳;向前倾斜的扒杆如不能设置稳定缆风绳时,应在其后面架设牢固的支撑。
所有缆风绳均应固定在已经计算过的地锚或建筑物上。
2.7.2新扒杆组装时,构件中心线偏差不得大于总支承长度的1/1000;多次使用的扒杆再重新组装时,每5m长度内中心偏差和局部塑性变形均不得大于40mm;在扒杆全长内,中心偏差不得大于总支承长度的1/200。
组装扒杆的连接螺栓必须紧固可靠。
2.7.3扒杆的基础应平整坚实、不积水。
2.7.4扒杆的金属结构、连接板、扒杆头部和回转部分等,应每年对其变形、腐蚀、焊、或螺栓连接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每次使用前,也应进行检查。
2.7.5缆风绳与扒杆顶部及地锚的连接应牢固可靠;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一般不大于45°;缆风绳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表16-2的规定。
2.7.6地锚的分布及埋设深度应根据地锚的受力情况及土质情况确定。
地锚坑在引出线露出地面的位置,其前面及两侧的2m范围内不得有沟、洞、地下管道或地下电缆等。
地锚埋设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试吊时应指定专人看守。
2.7.7由于安装斜臂扒杆而使建筑物的个别部分增加符重的,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应事先征得有关单位的同意。
3起重工器具
3.1钢丝绳、纤维绳(麻绳、棕绳、化纤绳)
3.1.1钢丝绳的使用,应按照制造厂家技术规范的规定。
如果没有厂家技术规范的规定时,应按GB8918-2006《重要用途钢丝绳》的规定从钢丝绳上取样试验,以确定该钢丝绳的技术性能。
钢丝绳使用重应加强寿命管理,严格按附录J的有关规定按月检查;使用达到寿命期,外表完好的也要报废。
其他绳索也要遵循同一原则。
钢丝绳的检查报废,除应符合GB/T20118-2006《一般用途钢丝绳》的要求外,还应按照GB/T5972-2006《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进行检验和检查。
3.1.2钢丝绳应按其力学性能选用,并应配备一定的安全系数。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及配合滑轮的直径应不小于表16-4的规定。
表16-4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及配合滑轮直径
钢丝绳的用途滑轮直径D安全系数K
缆风绳及拖拉绳≥12d3.5.
驱动方式人力≥16d4.5
机械轻级≥16d5
中级≥18d5.5
重级≥20d6
千斤绳有绕曲≥2d6~8
无绕曲 5~7
地锚绳 5~6
捆绑绳 10
载人升降机≥40d14
注d为钢丝绳直径。
3.1.3绳索在使用前应仔细检查,钢丝绳应防止打结或扭曲。
3.1.4钢丝绳不得互相直接套挂连接。
插编式钢丝绳吊索、环绳及用编结法连接钢丝绳时,其插编结合段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小于300mm。
吊索及环绳应经1.25倍允许工作荷重的静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1.5在吊起重物时,其绳索间的夹角一般不大于90°,最大不大于120°。
3.1.6在任何情况下禁止钢丝绳与电焊机的导线、其他带电体、灼热物体或火焰接触。
3.1.7通过滑轮或滚筒的钢丝绳不准有接头。
往滑轮上缠绳时,应注意松紧,同时不使其扭卷。
起重机的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
3.1.8钢丝绳不得与物体的棱角、锐边直接接触,应垫以半圆管、木板等,防止钢丝绳受损伤。
3.1.9钢丝绳在机械运动中不得与其他物体或相互间发生摩擦。
3.1.10钢丝绳端部用绳卡固定连接时,绳卡规格应与钢丝绳直径相适应,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主要受力的一边,绳卡间距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的数量应不少于表16-5的要求。
绳卡连接的牢固情况应经常进行检查。
对不易接近处,可采用将绳头放出安全弯的方法进行监视。
表16-5钢丝绳端部固定绳卡的数量
钢丝绳直径(mm)7~1819~2728~3738~45
绳卡数量(个)3456
两根钢丝绳用绳卡搭接时,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绳卡数量应比表16-5的要求增加50%。
3.1.11钢丝绳、纤维绳均应在通风良好、不潮湿的室内保管,要放置在架上或悬挂好。
钢丝绳应定期上油,纤维绳受潮后应加以干燥,在使用中应避免碰到酸碱液或热体。
3.1.12钢丝绳上的污垢及干涸的润滑油,应用抹布和煤油将其清除,不准使用钢丝刷及其他锐利的工具清除。
3.1.13麻绳、纤维绳用作吊绳时,其许用应力不得大于0.98N/cm2。
用作绑扎绳时,许用应力应降低50%。
有霉烂、腐蚀、损伤者不得用于起重作业;有断股者禁止使用。
3.1.14纤维绳在潮湿状态下的允许荷重应减少1/2,涂沥青的纤维绳应降低20%使用。
3.1.15禁止在机械驱动的情况下使用纤维绳。
3.1.16切断绳索时,应先将预定切断的两边用软钢丝扎结,以免切断后绳索松散。
钢丝绳在切断前每边需要扎结的道数为:
麻心钢丝绳3道,钢心钢丝绳4道。
3.2卸扣
3.2.1卸扣应是锻造的,并经过热处理,禁止使用铸造卸扣。
不准超负荷使用。
卸扣不得横向受力。
3.2.2卸扣的销子不得扣在活动性较大的索具内。
3.2.3不得使卸扣处于吊件的转角处。
3.3吊钩
3.3.1吊钩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经校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
新吊钩应做负荷试验。
3.3.2起重设备中所用的吊钩和吊环,应用锻成的或用钢板铆成的,不准使用铸成的或用钢条弯成的。
有裂纹或显著变形的不准使用,也不准在吊钩上焊补或在受力部位钻孔。
3.3.3吊钩应设有防止脱钩的封口保险装置。
3.4滑车及滑车组
3.4.1滑车及滑车组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裂纹、轮沿破损等情况者,不得使用。
3.4.2在受力方向变化较大的场合和高处作业中,应采用吊环式滑车;如采用吊钩式滑车,应对吊钩采取封口保险措施。
3.4.3滑车组使用中,两滑车滑轮中心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16-6的要求。
表16-6滑车组两滑车滑轮中心最小允许距离
滑车起重量(t)1510~2032~50
滑轮中心最小允许距离(mm)70090010001200
3.4.4滑车不准拴挂在未经计算的结构物上。
使用开门滑车时,应将开门的钩环紧固,防止钢绳自动跑出。
3.4.5拴挂固定滑车的桩或锚,应按土质不同情况加以计算,使之埋设牢固可靠。
如使用的滑车可能着地,则应在滑车底下垫以木板,防止垃圾窜入滑车。
3.5千斤顶
3.5.1使用前应检查各部分是否完好。
油压式千斤顶的安全栓有损坏、螺旋式千斤顶或齿条式千斤顶的螺纹或齿条的磨损量达20%时,禁止使用。
3.5.2应设置在平整、坚实处,并用垫木垫平。
千斤顶应与荷重面垂直,其顶部与重物的接触面间应加防滑垫层。
3.5.3禁止超载使用,不得加长手柄或超过规定人数操作。
3.5.4使用油压式千斤顶时,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的前面。
3.5.5在顶升的过程中,应随着重物的上升在重物下加设保险垫层,到达顶升高度后,应及时将重物垫牢。
往下放时,应随重物下放高度逐步撤去垫板。
3.5.6用两台及两台以上千斤顶同时顶升一个物体时,千斤顶的总起重能力应小于荷重的两倍。
顶升时应由专人统一指挥,确保各千斤顶的顶升速度及受力基本一致。
3.5.7油压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限位标志线;螺旋式及齿条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螺杆或齿条高度的3/4。
3.5.8禁止将千斤顶放在长期无人照料的荷重下面。
3.5.9下降速度应缓慢,禁止在带负荷的情况下使其突然下降。
3.6链条葫芦
3.6.1使用前应检查吊钩、链条、传动装置及刹车装置是否良好。
吊钩、链轮、倒卡等有变形时,以及链条直径磨损量达10%时,禁止使用。
3.6.2两台及两台以上链条葫芦起吊同一重物时,重物的重量应不大于每台链条葫芦的允许起重量。
3.6.3起重链不得打扭,亦不得拆成单股使用。
3.6.4不得超负荷使用,起重能力在5t以下的允许一人拉链;起重能力在5t以上的允许两人拉链,不得随意增加人数猛拉。
操作时,人员不得站在链条葫芦的正下方。
3.6.5吊起的重物如需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应将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设保险绳。
3.6.6在使用中如发生卡链情况,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进行检修。
3.6.7悬挂链条葫芦的架梁或建筑物,应经过计算,否则不得悬挂。
禁止用链条葫芦长时间悬吊重物。
4人工搬运
4.1工作人员应根据搬运物件的需要,穿戴披肩、垫肩、手套、口罩、眼镜等防护用品。
4.2搬运的过道应当平坦畅通,如在夜间搬运应有足够的照明。
如需经过山地陡坡或凹凸不平之处,应预先勘测道路。
4.3用人工搬运或装卸重大物件而须搭跳板时,应使用厚5cm以上的木板,跳板中部应设有支持物,防止木板过度弯曲。
从斜跳板卸物件时,应用绳子将物件从后面拴住,工作人员应站在卸放重物的两侧,不准站在卸放重物的正面下边。
4.4不准肩荷重物,登上移动式梯子或软梯。
4.5容易破碎的物品应放在适当的框、篮或架子上搬运。
4.6搬运管子、工字铁梁等长形物件,应注意防止物件甩动,打伤附近的人员或设备。
用车推时应绑好。
4.7加热的液体应放在专门的容器内搬运,并且不得盛满,应用车子推或两人抬,不准一人肩荷搬运。
4.8多人共同搬运或装卸较大的重物时,应有一人担任指挥,搬运的步调应一致,前后扛应同肩,必要时还应有专人在旁监护。
4.9用管子滚动搬运应遵守下列规定:
4.9.1应由专人负责指挥。
4.9.2管子能承受重压,直径相同。
4.9.3管子承受重物后两端各露出约30cm,以便调节转向。
手动调节管子时,应注意防止手指压伤。
4.9.4在重物滚动搬运中,放置管子应在重物移动的前方,并应有一定距离。
禁止直接用手去拿受压的管子,以防压伤手指。
4.9.5上坡时应用木楔垫牢管子,以防管子滚下;同时,无论上坡、下坡,均应对重物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
5车辆和船舶运输
5.1汽车和畜力车应严格执行公安部门制定的交通规则。
司机应由驾驶执照,非驾驶人员一律不准开车。
5.2汽车库内禁止存放汽油、易燃物品及吸烟,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动火检修后应全面检查,不得遗留火种。
5.3使用汽车运输,在工程未开工前,应指定专人对运输道路进行检查,确定运输路线。
对易发生事故的坡路、弯路、泥泞冰雪之处,应详细告知运输人员,必要时应事先予以补修和树立标示牌。
5.4使用船舶运输应根据船只载重量及平衡程度装载,不准超载。
运输重大设备时,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
5.5上下船只用的跳板,应宽搭稳架。
所装器材均应顺序堆放,并用绳索绑牢。
装卸前,工作负责人应仔细检查和研究装卸方法和存放位置,并详细向工作人员说明。
凡油脂及易燃物品均应妥善保管,并做好防火措施。
5.6遇6级以上大风时,船舶不准行驶,应靠岸停泊。
5.7船上应备有救生设备和消防设备。
乘船人员应遵守乘船规定,禁止下水游泳。
船未停妥,不准上下。
船上应指定维护安全的人员。
5.8船舶驾驶人员应有驾驶执照,非驾驶人员禁止开船。
5.9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电瓶车、铲车、翻斗车等)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5.9.1应由专人驾驶和保养,驾驶人员应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获得驾驶证,方可驾驶。
5.9.2开车前应检查制动、喇叭、方向机构是否正常,铲车还应检查升降架、倾斜机构,铲假动作应正常。
5.9.3不准超载。
装运物件应用绳子扎牢或用木块垫稳,乘车人员应拉牢把手,身体不准越出车子两侧,无关人员不准搭车。
车未停妥,禁止上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