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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海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技能竞赛统筹管理,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职业技能竞赛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密切结合生产经营和工作实际需要,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依法组织开展的群众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三条举办竞赛应坚持社会效益为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员工业绩考核、企业生产和技术革新紧密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第二章竞赛管理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指导全省竞赛。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级竞赛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协助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做好省级竞赛综合管理,负责全省竞赛的具体指导和技术支持工作,承办省级社会化综合性竞赛和世界技能大赛、中国技能大赛海南省选拔赛的组织实施,包括竞赛裁判员培训与认证,竞赛技术资料库和技术专家库建设与日常管理,省际、国际交流与合作,竞赛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按层次分为省级、市(县)级和大型企业三级竞赛。

按类别分为两类:

跨行业(系统)面向全省举办的综合性竞赛为省级一类竞赛,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承办,可冠以“××年海南(全省)××竞赛”名称;单一行业(系统)举办的竞赛为省级二类竞赛,由省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团组织、企业协会等共同组织,省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主办,可冠以“××年海南(全省)××行业××职业(工种)竞赛”名称。

市(县)级和大型企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不分类。

第八条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举办的竞赛应明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

主办单位负责竞赛组织实施的全程综合管理,承办单位承担竞赛方案制定、经费预算安排、竞赛试题命制、裁判人员聘用、竞赛成绩核准等重要环节工作,负责提供竞赛场地、设备等物质条件和后勤服务。

协办单位负责协助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组织实施竞赛。

第九条各级各类竞赛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与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有与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具备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器材;具有一定的组织竞赛的经验。

第十条竞赛主办单位应牵头成立临时性竞赛组织委员会,下设竞赛办公室和各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赛务事项的管理,赛事全部结束后自行撤消。

(一)竞赛组委会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赛务,决策竞赛重要事项,确保竞赛规范、有序进行;

(二)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建技术工作组和监督仲裁组,统筹协调竞赛工作、组织实施竞赛;

(三)技术工作组负责组建专家团队,承担技术文件制定、竞赛命题、裁判工作安排、竞赛成绩汇总等技术工作,但不得影响或干扰裁判独立履行裁判职责;

(四)监督仲裁组负责督导竞赛规范实施,受理申诉并进行仲裁,确保竞赛公平、公正。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竞赛实行赛前申报备案制度。

主办单位应于当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前,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备下一年度竞赛计划,并在竞赛活动启动实施前2个月将竞赛工作方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年初公布全省当年拟举办的涉及晋升技师、高级技师竞赛目录。

第十二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公布的冠以中国技能大赛的国家级一、二类竞赛海南选拔赛视为同等备案。

省级一类竞赛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各市县、驻琼中直企业、省直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举办涉及晋升技师、高级技师的竞赛备案:

市县级竞赛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驻琼中直企业、省直企业、行业协会的竞赛由所在单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三条主办单位竞赛备案时应提供下列备案资料:

(一)申办报告;

(二)《海南省职业技能竞赛备案登记表》(附件1);

(三)拟定的竞赛通知和组织实施方案;

(四)拟使用的竞赛场地、设备、技术检测手段等情况简介;

(五)相关技术文件;

(六)委托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中介机构承办竞赛活动,应报送承办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还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本机构近3年在民政部门年审合格的文件。

第十四条竞赛通过备案后,主办单位正式下发竞赛通知和竞赛实施方案,于竞赛开幕前3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参赛选手名单。

主办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须取消竞赛的,应书面征得备案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拟邀请境外机构和人员参与竞赛活动,举办区域性竞赛、国际邀请赛,按规定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方可举办。

第四章竞赛组织

第十六条各竞赛主办单位应紧贴海南省经济发展和重点产业布局,选择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通用性强、从业人群多、影响面较大、发展较迅速的新职业(工种)或在本行业具有代表前沿技术的标志性职业(工种)开展竞赛活动。

第十七条省级一类竞赛的举办周期根据国家一类竞赛举办周期和海南省实际情况确定。

省级二类竞赛的举办周期分别由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驻琼中直企业、省直企业、行业协会竞赛的举办时间和周期由企业根据生产需要自行确定。

同行业、同职业(工种)的省级竞赛原则上间隔一年,市县级竞赛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八条竞赛原则上分选拔赛和决赛两个阶段,由竞赛组委会统筹安排。

国家级竞赛海南选拔赛根据国家赛事的要求进行选拔参赛选手或组团组队参赛,也可根据实际报名等情况直接推荐选手或组团组队参赛。

第十九条竞赛应聘请具有裁判资质的人员执裁。

拟任裁判员名单须经竞赛组委会审核认可。

竞赛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相关规定办理(见附件2)

第二十条竞赛活动的每一赛项裁判组原则上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并从中确定1人任裁判长。

特殊情况下,裁判组不得少于3人。

竞赛过程在裁判长的主持下由全体裁判人员共同参与执行。

包括:

进行赛前教育(向参赛选手说明技术要求等);对竞赛材料、设备、工具的检验;赛场监考;对技能操作、理论试卷的评判打分;竞赛名次的确认、技术点评等。

第5章竞赛实施

第二十一条竞赛活动一般应包括新闻发布会、开幕式、组织实施过程、技术点评、闭幕式和宣传等工作环节。

第二十二条参赛选手、裁判员和工作人员必须持身份证和佩戴由竞赛组委会统一制作的参赛证参加竞赛活动。

第二十三条竞赛以实际操作考核为主,同时附加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考核和理论考试内容的权重设定原则上应为7:

3。

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技能大赛海南省选拔赛内容的权重设定按照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技能大赛模式执行。

第二十四条竞赛技术文件和试题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会同主办单位组织专家组成的命题小组命制。

技能操作考核和理论知识考试试题满分均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技能操作比赛成绩作为竞赛排名主要依据,技能操作考试和理论知识考试均合格方能发放相关证书。

第二十五条竞赛成绩一般在竞赛结束当天经竞赛组织委员会审定后公布。

公布期间如收到质疑意见,竞赛组委会责成监察组、技术组、裁判组共同复查,涉及确需更改竞赛成绩的必须由组委会讨论决定,在监察组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竞赛承办单位负责建立应急事件处理预案机制,针对火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拒的情况制定安全措施,在现场配备专职的安全保障人员和安全设备,保障现场操作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

第六章竞赛奖励

第二十七条竞赛组委会根据竞赛方案确定的项目对竞赛优胜选手进行奖励。

竞赛奖励主要包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晋升职业资格(颁发技能等级证书)、颁发奖金和奖状(奖牌、奖杯)等。

第二十八条对省级竞赛优秀选手给予以下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

1.获得省级一类竞赛前三名、省级二类竞赛第一名以及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者可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海南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为省级一类竞赛各赛项排名前30%、省级二类竞赛各赛项排名前20%选手的指导教练授予“全省职业技能竞赛优秀指导教练”荣誉称号。

3.竞赛主办单位可会同省直相关部门,依据有关管理规定,为优胜选手申报其他荣誉称号。

4.已获得相应荣誉称号的选手不重复授予。

(二)晋升职业资格(颁发技能证书)

1.晋升职业资格

对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工种)相关的赛项,优胜选手符合下列条件且决赛理论、实操成绩均合格者,晋升相应职业资格;对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工种)相关的赛项,可按照有关规定颁发其他技能证书(含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

(1)省级一类竞赛排名前10%、二类竞赛排名前5%,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原已取得技师职业资格的可晋升为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省级一类竞赛排名前20%、二类竞赛排名前10%,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原已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的可晋升为技师职业资格。

省级一类竞赛排名前30%、二类竞赛排名前15%,晋升中级工职业资格,原已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的可晋升为高级工职业资格。

(参赛人数不足10人的由主办方酌情分配晋升名额)

(2)省级和市(县)级竞赛的决赛参赛选手理论、实操成绩均合格者,根据竞赛命题等级标准,颁发相应职业(工种)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3)获奖选手为在校学生的,最高可晋升为高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三级)。

(3)颁发奖金

竞赛主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条件,对获得竞赛优秀名次选手颁发资金。

(1)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选拔赛前5名和前6-10名的选手,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2万元、1万元奖励。

对上述获奖选手的第一指导教师(教练)给予同等标准一次性奖励。

(2)对获得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世界技能大赛和中国技能大赛海南选拔赛前5名和前6-10名的选手,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1万元、5000元奖励。

省级二类竞赛获奖选手的奖励,由竞赛主办单位参照此标准合理确定奖励标准。

(3)市(县)级和企业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由市县和企业主办单位合理确定奖励标准。

市(县)级奖励标准最高不高于5000元。

(4)颁发奖状(奖牌、奖杯)

竞赛主办单位可对竞赛优胜者颁发奖状(奖牌、奖杯):

每次竞赛可设一、二、三等奖,按各赛项决赛总参赛人数的10%、20%、30%的比例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牌(奖杯)。

也可根据参赛人数,为优胜选手颁发名次证书或奖牌(奖杯)。

第二十九条不涉及晋升技师、高级技师的市县级竞赛选手奖励办法,由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确定。

驻琼中直企业、省直企业、企业协会内部举办涉及晋升技师、高级技师竞赛管理模式、奖励办法参照省级二类竞赛执行。

第三十条为竞赛优胜者申报技术能手或申请晋升职业资格须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报告;

(二)竞赛主办单位的竞赛通知、竞赛方案、竞赛组织委员会公布的竞赛结果和全部决赛选手成绩名单;

(三)由竞赛主办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盖章的申报技术能手核准表(附件3)或申请晋升职业资格的优胜选手名册(附件4)及选手个人资料(身份证复印件、照片、职业资格等信息资料)。

第三十一条同一年度,同一赛事优胜选手原则上不得连续晋升技能等级,不重复颁发同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省级竞赛决赛优胜选手晋升技能等级以参加市县选拔赛前的技能等级为基础。

第三十二条竞赛主办单位应在竞赛结束之日起10天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竞赛总结和获奖者享受相关待遇的报告。

获奖选手的荣誉称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技能证书,由竞赛主办单位在竞赛结束之日起20天内到相关部门、单位办理。

第七章经费保障

第三十三条竞赛所需经费可采取向财政部门申请补助、主办和承办及协办单位共同出资、适当收取参赛选手和参赛单位的参赛费、社会赞助等多种方式筹集。

第三十四条世界技能大赛和中国技能大赛海南选拔赛及省级一类竞赛相关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竞赛项目规模和主办单位经费预算等情况,定额拨付,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承担。

省级二类竞赛及其他竞赛经费由主办单位负责,可多渠道筹集竞赛经费。

第三十五条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的奖励资金,由省政府颁发;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选拔赛、世界技能大赛和中国技能大赛海南选拔赛、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优秀选手的奖励资金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省级二类竞赛及其他竞赛优秀选手的奖励资金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八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未按本办法进行备案或虽履行备案手续但在组织竞赛过程中出现违背竞赛规则和评判标准,以至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竞赛组委会取消比赛和竞赛成绩。

第三十七条参赛选手不遵守竞赛纪律和规则,由竞赛主办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比赛、取消成绩、禁赛1届、禁赛2届等处罚。

  第三十八条竞赛指导教师、专家、领队、裁判、监督仲裁等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干预竞赛进行和结果,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违纪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竞赛主办单位办赛不公或以竞赛名义进行非法营利活动的,不纳入下一年度职业技能竞赛统筹管理,并根据违规违纪的情形依法依规处理。

竞赛违规处理情况应在处理后3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分类制定相应的竞赛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海南省职业技能竞赛备案登记表

  2、海南省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资格申报表

  3、海南省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晋升技能等级核准表

  4、海南省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晋级名册

 

附件1

海南省职业技能竞赛备案登记表

(20××年)

竞赛名称

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

协办单位

竞赛职业(工种)

决赛情况

人数

时间

地点

1

2

3

4

5

试题标准

国家职业标准级()

竞赛经费来源

()财政资金;

()主办牵头单位自有资金;

()承办(协办)单位出资;

()社会赞助;

()其他,具体为:

竞赛设施和

场地情况

文件材料

组织实施方案:

技术文件:

组委会及秘书处成员名单:

评判委员会及裁判员、技术专家名单:

组委会办公室

办公地点

联系人姓名

电话

部门

职务

通信地址

电子邮箱

竞赛

主办

牵头

单位

意见

 

单位(章):

年月日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行政

部门

意见

 

单位(章):

年月日

分级

分类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竞赛为级类竞赛。

备注

附件2

海南南省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资格申报表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免冠1寸近照

拟审报执裁项目

现有职业资格等级

政治面貌

学历

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

工作单位及职务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简要经历

执裁情况

推荐单位意见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意见

注:

裁判员证书是否邮寄:

是□否□

附件3

海南省职业技能竞赛晋升技能等级核准表

竞赛组织单位

办证联络人姓名

联系电话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意见

该单位于年月至年月举办的技能竞赛,其试题由我中心核准,符合级技能等级标准要求,且竞赛组织程序、评判方法和过程符合有关规定,本次竞赛有人参加,有人竞赛成绩合格且符合发证要求,其中:

高级技师 人,技师 人,高级 人,中级 人。

附:

竞赛晋升技能等级名册及竞赛文件等有关材料

审核人签名:

年月日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证书核发机关内设机构复核意见

根据《湖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同意人晋升高级技师;人晋升技师,

人晋升高级技能等级,人晋升中级 技能等级。

复核人签名:

年月日

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证书核发机关负责人核准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发证登记批次序号:

证书编码范围:

发证日期:

年月日

注:

此表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使用,作为证书和表格盖章的依据。

附件4

海南省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晋级名册

 竞赛主办单位(盖章):

竞赛类别:

级类竞赛职业(工种)项目:

理论竞赛时间:

年月日操作竞赛时间:

年月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登记号

文化程度

竞赛时所在单位或住址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竞赛职业年限

原技能等级

竞赛获奖名次

竞赛成绩

核定等级

证书编号

理论

操作

注:

1、办证时应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竞赛文件;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存省级鉴定中心,一份存具体承办的鉴定中心,一份存竞赛组织单位。

竞赛主办单位负责人签名:

具体承办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章):

省级鉴定中心(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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