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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处罚管理规定》

安全处罚管理规定

为规范职工上岗行为,强化正规操作,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预防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减少违章,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公司各单位。

二、“违章、隐患”管理规定

按照公共部分、采煤专业、掘进专业、机电专业、运输专业、通防专业、防治水专业、地面部分八个方面制定“重大隐患”、“严重违章”、“严重隐患”及“停止作业”的认定及处罚标准(详见附件1)。

三、“停止作业”条款

按照公共部分、采煤专业、掘进专业、机电专业、运输专业、通防专业、防治水专业、地面部分八个方面制定“停止作业”的认定及处罚标准共75条(详见附件2)。

四、处罚标准

1.隐患:

重大隐患罚款200元/条,对专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各联责20元;严重隐患罚款100元/条,对专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各联责10元。

2.违章:

严重违章罚款100元/条,对专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各联责20元。

3.停止作业:

罚带班人员100元,对专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各联责20元。

4.隐患升级管理:

首次查出的一般隐患在整改期限内不按要求整改的,罚款200元/条。

附件:

1.“违章”“隐患”认定标准。

2.停止作业认定标准。

附件1

“隐患”“违章”认定标准

公共部分

一、“重大隐患”项目

1.工程质量严重低劣,存有重大安全隐患,而强行生产的责任者。

2.群体违章的,具体内容如下:

(1)三人及以上空顶作业的现场所有人员。

(2)在同一地点违章起吊重物的,存在三人及以上在现场的所有人员。

(3)违章定炮、放炮的。

(4)违反停送电制度的,存在三人及以上在现场的所有人员。

3.起吊、拖运、提松大件时绳道内有人的。

4.固定调度绞车、回柱绞车、回头轮、溜头溜尾、起吊锚杆的锚固长度(规格)、药卷长度与规程不符的。

5.违反平行作业管理规定的。

6.斜巷(上下山)、井筒、煤仓、溜煤眼内上下平行作业的。

7.破坏井下安全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的。

8.定炮时规定范围内不停电的或规定停电范围内使用电泵排水的。

9.进入老空区、盲巷的。

10.井下开关、接线盒等电气设备失爆的。

11.拖运大件使用的联接件或联接方式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的。

12.使用私自购置的电气设备、缆线、提升连接件及无资质改装、改造提升设备的。

13.无措施在溜煤眼、煤仓内站在浮煤上施工的人员。

14.进入封闭巷道不登记或未经岗位工同意擅自进入封闭巷道的。

15.特殊工种无证上岗人员。

16.空顶作业的。

17.绞车(回柱绞车)正常提升期间处理排绳的责任人。

18.未发标准信号开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绞车的责任人。

19.采掘工作面移动、整改支柱(支架)不执行先支后回的。

20.不经批准擅自使用汽油、柴油、橡胶水、稀料、酒精等易燃品的。

21.井下随身携带不防爆手机的。

22.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的。

23.井下电器设备机械闭锁不起作用的。

二、严重违章

24.违反上级规定及《三大规程》要求,但本规定无明确条款的,属于隐患的按严重隐患考核,属于违章的按严重违章考核。

25.定炮时在规定范围内(定炮地点前后20米)停留或作业的无关人员。

26.验电、放电无专用工具的。

27.脚距离地面2米及以上作业没有系安全带或固定不合格的。

28.运输机、溜子运行期间,正对溜头、皮带机头操作的人员。

29.计算绞车、钢丝绳选型、支护设计、通风计算所选参数与实际不符的。

联责相关专业规程措施审查人员。

30.设备、设施运行期间处理机械事故的。

31.私自使用支护锚杆(棚)起吊设备、挂滑子的。

32.酒后下井的。

33.处理应急生产事故时,没有制定安全措施和指定人员负责的。

34.巷道贯通未按照要求对贯通点支护合格继续施工的。

35.在井下拆卸矿灯的。

36.使用不合格的支护材料的经分析考核相关责任人。

37.起吊重物时重物质量超过手拉葫芦额定负荷、手拉葫芦损坏、不能闭锁或手拉葫芦无护罩及链轮破损的。

38.施工地点有危岩悬矸不及时摘除,在下方继续施工的。

39.反程序施工或简化程序施工的。

40.施工前不进行安全确认的。

41.处理煤仓、溜煤眼违反规程、措施、任务书规定的。

42.易燃液体使用地点未配备防灭火设施的。

43.停掘迎头、采煤面(检修停工),不对迎头、工作面进行维护或空顶距超过规定的。

44.外来人员施工无专人监护的单位负责人。

45.起吊大件时,站在大件下方或可能运动方向的。

46.设备安装起吊大件时使用单挂链或不满帽、无备帽的。

47.规程措施不落实、非正规循环作业的。

48.隐患区域界定不明确、不合理或联责联保流于形式的。

49.安全确认制度不落实或确认流于形式的。

三、严重隐患

50.检测仪器(工具)不起作用的。

51.支柱连续两棵或累计3棵松动的。

52.锚索托梁长度或锚索托盘尺寸规格与规定不符的。

53.处理煤仓、溜煤眼时防坠、防滑设施不合格的。

54.对管线、皮带、设备等设施不按规定要求保护的或保护不合格的。

55.压、戗柱柱窝尺寸与规定不符或固定不合格的;机头、机尾(含溜头、溜尾)固定不牢或机头、机尾搭接不合理的。

56.最大、最小控顶距与规定不符的。

57.巷道(面)贯通老巷、老空,对贯通点不按规程规定提前加强支护的。

58.支护棚腿失脚的。

59.机械转动部位、裸露电气及煤仓、吸水井口等地点无护罩、防护栏的及警示标志的。

60.皮带跑偏严重或磨底板的。

61.安装、撤除工作面无临时躲峒或躲峒不合格的,追究专业分管人员。

62.不按规定设防飞矸设施或防飞矸设施不合格的。

63.皮带接头宽度小于皮带宽度20%的。

64.巷道积水严重,影响行人和通风的。

65.巷道顶帮撕网、浆皮开裂严重,有漏矸危险的。

66.皮带或溜子未安设行人过桥或安设不合格的。

67.各类油脂、易燃液体存放数量超过规定的。

68.高压风水管路未使用正规“U”型卡或“U”插单腿的。

69.物料、设备占人行道影响行人安全的。

70.烧焊地点10米范围内有易燃物(特殊地点制定专门措施)。

71.防火设施不全或不合格,考核责任管理人员。

72.小线、电缆破皮漏线未达到失爆程度的。

采煤专业

一、重大隐患

73.人员进入机道空顶,不作临时支护的,煤机、溜子运行时人员进入机道的。

74.定炮与打眼工序平行作业时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75.回柱工作违反措施或回撤程序;近身回柱无防护措施的;一人回柱,无人监护的

76.采煤工作面打眼与开溜子、开煤机平行作业的。

77.检修煤机时,未切断电源、未打开离合器或无专人看守开关的。

78.拖运支架(或大件)时,支架(或大件)上下部方向或两侧有人及拖运前未清人的。

79.工作面上下三角未使用可靠支护,切顶排未打设密集柱,无警示牌板及挡矸网的。

二、严重违章

80.开煤机不发信号的操作人员。

81.煤机运行期间,司机离开操作手把5米之外操作的(遥控煤机除外)。

82.运送、安装、拆除液压支架及处理倒架、咬架、压架、调架、拆除立柱等大型部件不按措施施工的。

83.用平巷溜子顶拉工作面溜头的。

84.溜头溜尾不按规程规定使用特殊支护的。

85.跟机移溜子、移支架距采煤机距离违背作业规程规定的。

86.用单体调支架时,未远距离注液操作的,未采取防滑、防崩措施的。

87.检修支架不关闭进液阀、回液阀并泄压的。

88.工作面支架与超前支架操作人员未在可靠支护保护下或存在支架下有人而拉架的。

89.支架歪斜无防倒措施的。

90.更换支架零部件无人监护的。

91.工作面上下端头支架拖后未及时拉架造成拉架困难的。

92.无措施用单体液压支柱移溜子的。

93.煤机停止运转时司机未摘掉离合、未闭锁的。

三、严重隐患

94.丌型钢单挑,端头支护与规程规定不符的。

95.综采工作面支架初撑力连续三架达不到规定值的。

96.综采支架压力表损坏、安全阀不能自动开启全工作面超过5架的。

97.工作面泵站压力不够的。

98.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高宽、超前支护长度、支护质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99.违反作业规程规定,安全出口滞后于采煤工作面,造成后维护的。

100.达到强制放顶条件不强制放顶继续生产的。

101.超过支柱(支架)最大、最小支设高度采煤(超高或死柱)的。

102.工作面倾角大于15度时,未对液压支架、运输机、采煤机采取防倒、防滑措施的。

103.采煤工作面临时支柱、加强支柱、特殊支架的支设方式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104.不按规程规定加齐丛柱等特殊支护或支护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

105.采煤机防滑装置失效的。

106.当采高超过3米,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缺护帮板的。

107.切顶排特殊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108.超前支架防倒防滑措施未落实的。

109.采煤机离合器损坏的。

110.工作面架间距超过规定且造成架间漏矸严重的。

111.工作面支架连续4架挤架。

112.挡矸帘不合格造成窜矸的,切顶排窜矸未采取措施的。

113.支架咬架、或移架后顶梁接顶面积小于80%且不实的。

掘进专业

一、重大隐患

114.掘进迎头停风后,不按措施规定撤离的所有人员。

115.综掘机炮头不停电、不闭锁、不保压作临时支护、迎头有人工作的所有人员;综掘机运行(运转)时机身两侧、前方、机上方(综掘机正、副司机及看线人员除外)的所有人员。

116.扒装机工作期间扒斗运行范围内及扒斗扒装时迎头有人的所有人员,扒装机滑子距迎头距离小于规程规定的。

117.掘进迎头(修复巷道)无临时支护或临时支护起不到支护作用,构成空顶作业的。

118.掘进迎头连续2排支护不可靠,仍继续掘进的。

119.私自截支护锚杆、锚索的。

120.上山移扒装机,进入封闭危险范围内的。

二、严重违章

121.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退路不畅通的。

122.擅自撤除棚子、背板、拉竿或联结构件,挪用他处的。

123.扒装机距迎头的距离超过规程规定而继续掘进的。

124.使用扒装机时不使用扒装机限位装置或限位器不合格、限位器位置与规定不符的。

125.扒装机卡轨器不合格的;扒装机绳端头固定不合格、有接头的、断股的或断丝达到一股的;不合格属于严重隐患,使用的按照严违考核。

126.信号室、躲避硐等硐室不按规程要求支护的。

127.综机停止使用后,未将炮头放置到底板上的。

128.扒装机与小绞车的移动方式违反规程规定的。

129.扒装机地锚松动、固定不牢,继续使用的按严违考核,未使用的按严重隐患考核。

130.综掘机液压手把不在零位送电开机的。

131.钻眼施工时,骑钻打眼的。

132.锚索、点柱布置与规程规定不符或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

133.火药硐室不上锁或门锁不起作用的。

134.放炮母线、起爆器乱扔乱放,未存放在火药硐室内的。

三、严重隐患

135.锚杆、锚索锚固力达不到规定数值的。

136.锚喷巷道初喷、复喷厚度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37.架棚巷道棚腿无腿窝、不到硬底,软底或有底煤时不穿鞋的。

138.三岔门、四岔门施工、支护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39.掘进巷道有断梁折柱、危棚,未及时复棚、更换的;锚杆支护巷道存在顶板下沉、钢带撕裂、锚杆撸帽未及时处理的。

140.不按规程规定布置躲避峒的或躲避硐不起作用的。

141.锚索预紧力、顶板锚杆预紧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42.支护锚杆、支护体失效的。

143.架棚巷道前10米联锁、防倒装置不齐全的、不合格的;复棚到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

144.顶板岩性监测眼不按照规定施工的,顶板离层指示仪未按照规定安设的、失效的,记录数据与实际不符的。

145.临时支护端面距超规定,前探梁(含超前支架顶梁)不接顶或接顶不实、使用不合格的,前探梁、吊环规格与规程规定不符的,吊环不满帽的。

146.施工倾角大于25度巷道时未采取防飞矸措施的。

147.帮部支护距顶、底板距离与规程、措施规定不符的;

148.上下山设备、大件、滚动材料防滑装置固定不合格或未进行防滑固定的。

149.在倾角大于25度上下山施工,无可靠的脚手架、工作平台的。

机电专业

一、重大隐患

150.绞车在升降人员、大型设备、超高、超长、超宽物料、火药时,学员开车,单人开车无监护的。

151.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或放飞车的。

152.甩掉漏电继电器、开关插件、风电闭锁、瓦斯电源闭锁、照明信号综合保护的;移变试验不起作用正常供电或漏试的。

153.井下明电操作、明电打点、明电检修的。

154.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的。

155.同一地点有两伙及以上施工需停电的必须有专人看守开关。

带电作业的、检修电气设备停电不闭锁的、不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或无专人看管的。

156.在设备运行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57.皮带开关未停电闭锁、无专人看守开关在皮带上及进入皮带里侧施工的人员。

158.对高、低压电气设备开盖送电的。

二、严重违章

159.造成绞车过卷0.5米的。

160.无申请私自增加(减少)负荷,未按负荷审批手续乱接火的。

161.使用钢丝绳漏检、造假数的责任者,(以实际测量的数据与记录对照为准)。

162.当电器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非专职人员操作电器设备的、检修高压设备时不按规定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的、明知设备出现故障,不汇报、不处理而继续使用的。

163.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维护(维修)人员不携带验电器、放电棒、瓦斯检测仪等工具施工的。

164.开关整定值大或接地不合格的。

165.局部接地极不按规定埋设或接地不合格的。

166.移动绞车出现自拉自、移动绞车与规定不符的(不含回柱绞车)。

167.提升钢丝绳如遭受突然停车等拉力后,不立即停车检查。

168.运输机液压联轴节的易熔塞、防爆片、充填物用其它材料代替的。

169.设备停止运转后,岗位工离岗或检修时不将开关控制手把打到零位,按规定闭锁的。

170.氧气瓶、乙炔瓶无安全帽、防震圈不全的、固定不牢的。

171.猴车脱绳掉道继续运行的。

172.供电系统私自改变设计电缆截面的。

173.供电线路上接入不相符电压等级电缆的。

174.设备润滑油位低于最低标准的。

175.各类保护不按照规定试验的。

176.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机的;压链器、分链器不起作用、无掐链器强行处理事故的。

177.副井上下井口阻车器坑内脏杂物影响阻车器正常使用,继续使用的。

三、严重隐患

178.提升钢丝绳变形、锈蚀等超过规定仍使用的。

179.采煤工作面刮板机无启动信号或不全的。

180.电气设备、线路过负荷,线路老化的。

181.井下使用电缆的铠装、接地芯线不与接地系统连接的。

182.高低压电器设备超容量、超电压使用。

183.通风、压风、排水设备各种安全保护不可靠的:

①压风机断油、超温保护失灵。

②抽风机轴承温度保护失灵。

③同步电机失磁保护失灵。

④主排水引水装置不可靠。

184.起吊锚杆、机头、机尾、溜头溜尾、扒装机、绞车、回头轮固定地锚无备帽或备帽不满丝的。

185.开关密封圈挤压变形严重的。

186.猴车机道托梁、吊架及绳轮等固定不合格的。

187.皮带液压闸闸瓦与闸轮接触面不足60%的。

188.煤机、综掘机、扒装机、面溜子电缆不按专业规定防护的。

189.井下机电硐室、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或灭火器过期失效。

运输专业

一、重大隐患

190.2米及以上提升绞车和1.6米提人绞车的信号与控制回路闭锁,超速、欠压、过卷、过流、限速、松绳、闸瓦间隙、满仓、深度指示器失效、及井口2米/秒限速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的。

191.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的。

192.下山掘进、上山提升使用倒拉牛提升的。

193.一部绞车双向提升的。

194.封闭管理巷道内行人的、不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的、提松车时上山及下车场内有人与施工的、吊车时车辆下部巷道内有人与施工的、行人不走人行道的。

195.乘坐溜子、皮带的、用溜子运送物料的。

乘坐猴车人员携带联轴器、地滑轮、滚筒、油筒等圆形易滚动的物品的或在猴车机道内运送该类物料的。

196.综采支架运输过程中平盘连接螺栓不全或固定不紧的

197.绞车运行期间,司机或信号工脱离岗位的。

198.小绞车安装后(包括更换绞车)未经验收或安装不合格使用的。

199.爬车、蹬车、跳车、坐载车的。

200.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电瓶车牵引强行复道的。

201.提升无锁口的平盘车时不使用闭锁销子的。

202.绞车运行期间交接班的绞车司机和信号把钩工。

203.车辆掉道后,单人处理掉道的。

204.斜坡作为车场、车场坡度超过千分之七时,摘挂钩、推车的责任人,或把挡车设施锁住而使用的责任人。

205.运输设备没有“准用证”(包括私自制作涂改准用证)。

擅自使用设备的,“停钩牌”未摘除而开钩的。

206.使用回柱绞车时(含调度绞车),钢丝绳受力时绳道内有人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保险绳的、回头轮及联结件的强度与整体提升不匹配的。

207.维修电瓶车控制器不切断蓄电池电源带电作业的。

208.电瓶车牵引车数超过规程规定的,斜巷提升未将销子插到位、未按照规定上全帽的。

209.封车器挂钩未完全插入连接环、封车器丝杆部分螺杆与螺母连接长度小于5丝的、封车装置连接使用低于Φ12.5mm钢丝绳插接绳套或低于Φ18×64mm的圆环链条连接、封车不牢的。

二、严重违章

210.提松车时巷道内施工、行走的人员。

211.电瓶车掉道的或矿车掉道四个轮的。

212.使用电瓶车牵引车辆复位站位的。

213.不正常使用车尾、保险绳及挡车设施的或挡车安全设施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214.小绞车或大绞车钢丝绳不检查而直接使用的(以钢丝绳检查记录或设备点检记录为准)。

215.乘坐猴车人员携带物料长度超过1.4米的、运送物料重量超过10千克的、携带锋利工具未加防护套的、猴车运行期间在机道内运送物料的。

216.火药、雷管不分别运送的。

217.滚筒边缘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小于20毫米或不排绳的。

218.电瓶车异道顶车的,顶车不联环的。

219.电瓶车司机在车外开车的。

220.电瓶车运行时,在非人行道侧站立或施工的。

221.电瓶车控制器闭锁失效或电机、减速箱、电瓶固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

222.斜巷皮带运料未清人的施工负责人。

223.绞车出现故障、有余绳时继续使用的、绞车带病运转的。

224.上、下山用空滑头拖拉钢轨、上山掘进采用自拉自的方式上移内齿轮绞车和扒装机的。

225.用车辆装运各种设备、材料打摽子时,摽子和物料之间未用方木、板批等材料作缓冲防滑的;装运大件如:

综掘机、煤机、转载机等大型设备零部件打摽子未使用合格封车器或摽子绳的。

226.滑头20米范围内钢丝绳成弹簧状使用的。

227.油库灭火设施配备不足的。

228.安全设施检查空班漏检或造假的。

三、严重隐患

229.长料运输紧固镖子数少于两道的,镖子绳少于三股的或不合格的。

230.绞车布置在上下山位置,不按规定设置护身点柱的或点柱数量不够的。

231.斜巷轨道运输安全设施(挡车棍、挡车门、超速捕车器、打点器、车尾、保险绳)安装不符合要求的。

232.施工造成的车辆与车辆、车辆与巷帮(物料)的安全间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运输设备与车辆、巷帮的安全间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33.倒拉牛小绞车导向轮固定不合格的,无二级保护的或不合格的,压板、锚杆规格、锚固剂长度与规程不符的,回头轮被浮矸埋住无法检查的。

234.绞车绳在滚筒上固定不合格或母子绳少于三圈的。

235.绞车在轨道一侧安装时,距硐室周围安全间隙及设备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236.正在施工的下山,扒装机后未按规程设挡车栏的。

237.绞车固定方式与规定不符的,使用时绞车司机按严违考核。

238.小绞车、回柱绞车导向轮固定点柱直径、角度、柱窝、绳卡固定及规格不合格的、锚杆帽松动的,使用时按严违考核。

239.轨道端头无阻车器或阻车器固定不合格的。

240.猴车减速机油温保护、油位保护、乘人间距保护、到站报警、防逆行器、乘人过位保护、回绳轮涨紧保险绳不起作用。

241.轨道两侧浮矸超轨面影响提升运输。

242.内齿轮绞车闸立拉杆调整机构未使用备帽。

243.主要运输路线(大巷、采区轨道上下山)岔子不合格的或使用简易道岔的。

通防专业

一、重大隐患

244.私自将风门闭锁装置摘掉的。

245.应设置的瓦斯检查地点而未设置的。

246.不按规定探查排放瓦斯的、瓦斯超限作业的。

247.破坏通风设施、擅自打开栅栏进入盲巷的。

248.瓦斯检查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

249.因通风管理不善造成瓦斯积聚和超限的,以及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250.火药、雷管、水炮泥乱扔乱放和丢失、被盗的;

251.采掘工作面定炮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的。

252.采掘工作面多母线或多台放炮器放炮的。

253.用可燃物当炮泥充填炮眼的,考核放炮员。

254.放炮不执行“三个三制度”的;定炮不使用炮泥、水炮泥,炮泥不填满封实;打浅眼、放小炮、明炮、短母线放炮;一次定炮分次拉炮;不按规定处理拒爆、残爆的。

255.火药、雷管私自带往井上的。

256.放炮前后不按规定设岗、撤岗或站岗人员不负责任的。

257.采掘工作面定炮规定范围内不停电的。

258.处理瞎炮、哑炮违反规定的。

259.领取火药、雷管违背领退制度的。

260.排放瓦斯路线内不断电、撤人、站岗的。

261.火工品各种领退记录不全或未记录的。

262.装配引药由放炮员进行,不得由他人代替。

定炮工作由放炮员负责、班组长协助进行,在定炮过程没有完全完成前不得操作任何联线工作。

263.放炮前,班组长安排布岗站岗后,提前站岗的。

264.放炮三联锁牌三牌集中到一人的,按不执行放炮三联锁制度。

265.各系统岗位用防尘水管向煤仓灌水的,造成跑仓危险的。

二、严重违章

266.巷道(面)贯通时,每次爆破前(割煤时)未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瓦斯浓度的。

267.通防专业接到瓦斯超限的报告,未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

268.放炮方法处理溜煤眼、煤仓漏斗堵塞违反规程有关规定;炸药品种不符合技术管理规定的。

269.不经同意,私自断开风筒的。

270.在井口附近20米内吸烟、明火的。

271.放炮时炮区、冲击波、净化水幕不使用或打开无水的。

272.密闭巷道未切断通往密闭内的所有轨道、线缆、管路、金属网的责任人。

273.雷管脚线未扭结的、未悬空、脚线固定在金属物体上的。

274.火工用品运送、储存、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未按规定清点火工用品的。

275.无防尘水水开煤机、综掘机的。

276.安全监控设备不定期调校的。

277.打开电器开关前不使用携带的瓦斯报警仪检查瓦斯的。

278.井下烧焊未按规定检查瓦斯的。

279.不执行谁放炮谁拿放炮器钥匙规定;定炮联线,检查线路,通电放炮,不执行一人单独操作;爆破作业前,不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安监员未拿闭锁钥匙的。

280.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

281.井下烧焊地点氧气瓶距乙炔瓶在l0m以内的。

282.做炮头不使用竹签的,做炮头时监护人做其它工作或无监护人的。

283.除尘风机距迎头超过规定的。

284.采煤工作面强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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