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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题

煤矿“三大监控系统”应知应会

复习题

1、煤矿应设置监控调度室,建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

安全监控管理机构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领导,并配备足够的人员。

安全监控系统值班人员不少6人,维护和管理人员不少10人;产量监控系统值班人员不少于6人,维护人员不少于3人;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值班人员不少于6人,维护人员不少于3人。

2、监控系统应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

3、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技术资料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网络运行管理制度,监控故障报告制度,监控异常上报制度,

4、煤矿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应认真执行日检查和定期巡检检查制度。

5、安全监控系统应根据井下实际情况,绘制设备布置图、断电控制图及电子示意图。

6、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应以矿井通风系统图做底图进行绘制。

7、安全监控断电控制图应以矿井供电系统图做底图进行绘制。

8、煤矿安装的监控系统型号与初步设计批复的监控系统型号不一致的,煤矿应出具设计单位的变更说明;在竣工验收批复或其它变更批复时应将监控系统型号予以更正。

9、监控主机和备机中设置的各类传感器安装地点、名称定义、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等与井下实际安装的传感器设置要一致。

10、安全监控系统的“四证一标”分别是:

“MA”标志证书,防爆合格证,安全仪器仪表检验合格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产品生产合格证。

11、矿井应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品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12、甲烷传感器按相同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分类,每类甲烷传感器和其它传感器每次校验的备用量不低于在用量的20%。

13、设备故障记录、设备检修记录要与运行日志、值班员工作日志记录及监控主机内的数据进行对照。

14、甲烷传感器应每7天校验一次,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风速传感器、二氧化碳等模拟量传感器应每月至少校验一次。

15、安全监控系统应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测试完毕后要填写巡检表,打印测试当天的班报表、日报表、模拟量报警表、开关量报警表、曲线图等内容。

16、煤矿应建立安全监控系统以下帐卡及报表:

安全监控设备台帐;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传感器调校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和值班员工作日志;安全监控日报;报警断电记录月报;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安全测控仪器使用情况月报等。

17、监控室当班应填写运行日志、工作日志、巡检记录、日检记录、故障记录、异常情况报告和处理记录、瓦斯人工监测与传感器对照记录等报表。

当班打印监控系统班报表、日报表、报警断电记录表等报表。

18、当发生瓦斯、一氧化碳超限报警要根据标准及规定进行分析处理。

处理报告必须存档备案,报告内容包括:

发生瓦斯、一氧化碳超限报警的地点、时间、参加分析人员、报警原因、采取措施、处理结果等内容。

参加分析处理人员要审阅报告并签字,领导要审核签字。

19、煤矿值班领导要现场审阅瓦斯、一氧化碳等传感器发生异常报警的有关监控资料,分析处理报告等内容,并存档备案。

20、安全监控系统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

21、矿井监控系统必须与县、市、省四级联网运行。

22、监控室要配备不少于2小时的在线式不间断备用电源。

23、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24、发现人工瓦斯监测值与甲烷传感器显示值,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要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小时内对两种仪器校准完毕。

25、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26、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1)断电范围内;

(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27、“三专两闭锁”指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

28、系统必须由现场设备完成甲烷浓度超限声光报警和断电/复电控制功能。

a)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浓度时,声光报警;b)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断电浓度时,切断被控设备电源并闭锁;甲烷浓度低于复电浓度时,自动解锁;c)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含甲烷传感器、分站、电源、断电控制器、电缆、接线盒等)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29、系统必须由现场设备完成甲烷风电闭锁功能:

a)掘进工作面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0.8%时,声光报警;掘进工作面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1.2%时,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掘进工作面甲烷浓度低于0.8%时,自动解锁;b)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0.8%时,声光报警、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低于0.8%时,自动解锁;c)被串掘进工作面入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0.4%时,声光报警、切断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被串掘进工作面入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0.4%时,自动解锁;d)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风筒风量低于规定值时,声光报警、切断供风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局部通风机或风筒恢复正常工作时,自动解锁;e)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大于2.4%,必须对局部通风机进行闭锁使之不能起动,只有通过密码操作软件或使用专用工具方可人工解锁;当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1.2%时,自动解锁;f)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含分站、甲烷传感器、设备开停传感器、电源、断电控制器、电缆、接线盒等)故障或断电时,声光报警、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接通电源1min内,继续闭锁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严禁对局部通风机进行故障闭锁控制。

30、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31、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

32、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浓度为34℃。

33、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h时应及时更换。

34、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安设馈电传感器。

35、控制执行时间:

控制执行时间应不大于系统最大巡检周期。

异地控制时间应不大于2倍的系统最大巡检周期。

甲烷超限断电及甲烷风电闭锁的控制执行时间应不大于2s.

36、传感器及执行器至分站之间的传输距离应不小于2km。

37、分站至传输接口、分站至分站之间最大传输距离不小于10km.

38、传感器及执行器远程本安供电距离应不小于2km。

39、煤矿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40、煤矿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41、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煤矿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42、一翼回风或总回风安设的甲烷传感器的报警值为等于或大于0.56%

43、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安设的甲烷传感器的报警值和断电值为等于或大于0.4%。

44、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45、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46、煤矿企业要完善应急处置措施,充分发挥监控系统预警作用。

要保障系统主机双机或多机备份,中心站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系统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立即采取断电、撤人、停工等应急处置措施。

47、煤矿存在“三超”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不采取有效措施继续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仍然在突出危险区域组织生产和作业,安全监控系统装备不到位、数据不准确、断电控制不可靠,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探放水等防治措施,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仍然进行生产等重大隐患的,除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外,依照《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煤矿企业处200万元、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的罚款。

48、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49、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50、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转发<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察监管的通知>的通知》(晋煤瓦发[2011]1091)号文件第四条要求:

切实建立高标准瓦斯管理体系。

一是要实施高标准瓦斯管理。

煤矿的瓦斯管理要实现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

所有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突出矿井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按照突出矿井的标准来建设和生产,矿井大巷及采区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内。

要加强现场瓦斯实时监测监控和瓦斯检查,增加瓦斯传感器设置密度,增加设置地点和数量,重点工作面全部设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斯断电浓度一律下调20%。

51、开展安全监控系统质量标准化的工作。

⑴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应以矿井通风系统图做底图进行绘制;安全监控断电控制图应以矿井供电系统图做底图进行绘制。

⑵模拟量日报表、模拟量断电日报表、开关量报警及断电日报表、监控设备故障日报表等安全监控报表内容应满足国家(AQ6201-2006)标准的要求。

⑶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功能应使用甲烷标准气样在井下现场进行测试。

52、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监测和报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煤办信发[2013]417号)文件中规定:

一是对于自燃和易自燃煤层,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或回风流宜安设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粉尘传感器。

二是对于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宜采取电电闭锁措施(即工作面生产电气设备运转时,回风巷内的电气设备闭锁不能送电,反之亦然);角联巷道宜安设风向传感器。

三是所有矿井掘进工作面应推广使用风筒风量传感器(模拟量);采掘工作面混合风流处、采区回风巷测风站应按要求安设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和风速传感器。

53、规范基建矿监控系统建设程序:

基建矿井开工后,必须按规定安装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揭穿煤层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各系统必须能够对井下所有合法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监控并实现联网;在进入二期工程后,必须安装产量监控系统并联网。

逾期未安装或未联网的,责令停止建设。

54、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的标准和规定是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及《煤矿安全规程》

55、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标准和规定是AQ6210-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1048-2007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及《山西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56、产量监控系统的标准和规定是MT1082-2008《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系统通用技术要求》、MT1080-2008《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及《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57、监控系统的维护人员应每天对使用中的传感器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

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58、监控室值班人员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的处理流程:

(1)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监控室主任、分管领导,同时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

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2)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

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3)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4)煤矿监控室值班人员接到上一级网络中心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向网络中心反馈。

5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后,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监控室主任、分管领导,同时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在故障期间要采取安全措施,同时将系统故障上报上一级网络中心,上一级网络中心将系统故障存档备案,若故障无法自行解决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维修。

故障排除后煤矿应将系统故障的起止时间、采取措施和处理结果上报上一级网络中心。

60、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6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组成,分别由:

主机、传输接口、分站、断电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甲烷传感器、风速传感器、风压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二氧化碳传感器、粉尘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烟雾传感器、设备开停传感器、风筒传感器、风门开关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等设备组成。

62、煤矿监控室发现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上一级监控部门,并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等记录在案。

有故障不报告者视为故意弃用产量监控系统。

63、产量监控系统人为造成不能正常运行的主要情形有:

人为破坏监控设备连接线路、人为破坏称重组件、人为破坏监控主机、人为因素影响设备的正常工作。

64、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每半年确定一次,煤矿企业应分别于上年度的12月份和本年度的6月份提出申请。

如遇地质构造(如:

无炭柱、断层、伪顶等)及开采工艺、提升方式发生变化时,煤矿企业应在15日内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65、产量监控系统应建立帐卡及报表,分别是

(1)设备、仪表台账;

(2)设备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调校记录;(5)监控中心运行日志;(6)监测日(班)报表;(7)原煤/毛煤折算系数据报表。

66、采用可充电电池的识别卡,每次充电应能保证识别卡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7d。

67、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分别是:

监测、管理、存储和查询、显示、打印、人机对话、自诊断、双机切换、备用电源、网络通信及其他。

68、人员入井口应安装入井人数公示牌,并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入井人数、实际入井人数。

69、矿井各个行人井口、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巷和回风巷等重点区域的读卡器应成对配备。

70、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应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反馈、分级响应的原则。

71、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一般有主机、传输接口、分站、识别卡、电源箱、电缆、接线盒、避雷器和其它必要设备组成。

72、制定«山西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管理规定»的目的:

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准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的数量及位置,便于灾变时的救援。

73、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图纸、技术资料应保存1年以上。

74、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检卡仪显示的基本信息分别应是携卡人员姓名、卡号、考勤卡的电压、携卡人员工种、携卡人员身份证号、入井时间等。

75、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重点区域指的是采区、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等重要区域。

76、不可更换电池的识别卡电池寿命应不小于2年,可更换电池的识别卡电池寿命应不小于6个月。

77、矿井各个行人井口、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巷和回风巷应成对配备分站,用来监测全矿井重点区域的人数及行走方向,成对安装的两个分站(探头)要根据覆盖半径的大小避免互相干扰。

78、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心站每3个月备份一次数据,数据应保存12个月以上。

79、各个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监测识别卡工作是否正常和唯一性检测的装置,并提示携卡人员本人及相关人员。

80、分站至传输接口之间最大传输距离应不小于10km;分站至传输接口之间可串入可靠的中继器(或类似产品),但所串的中继器(或类似产品)最多不超过2台。

81、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82、工作不正常的识别卡严禁使用。

性能完好的识别卡总数,至少比经常下井人员的总数多10%。

不固定专人使用的识别卡,性能完好的识别卡总数至少比每班最多下井人数多10%。

83、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应采用人工监测,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84、监控系统入井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措施。

85、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建立账卡及报表:

设备、仪表台账;设备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监测日(班)报表;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

86、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绘制设备布置图,图上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87、根据你矿实际情况,请简述发现异常报警后,应如何处理。

88、监控室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发现异常报警后,应做好哪些记录,填写哪些报表。

89、监控室值班人员,发现监控系统出现断线或中断后,应如何处理。

90、维护人员巡检完毕后,监控室当班人员应打印哪些报表?

91、监控室值班人员,当班应填写和打印哪些报表?

92、请简述你作为监控室的管理或工作人员,您的职责是什么?

93、根据你矿实际情况,请写出安全监控系统各分站和电源安装位置。

94、根据你矿实际情况,请写出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各分站和电源安装位置(无分站请写出各电源安装位置)。

95、结合你矿实际情况,请画出你矿井下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示意图,并在其图上标注工作面名称,各类传感器的名称、位置、报警值等,甲烷传感器应标明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及断电范围。

96、结合你矿实际情况,请简述甲烷超限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测试时间及测试流程。

97、结合你矿实际情况,作为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当班下井后应检查和维护哪些设备。

98、根据你矿实际,请写出井下馈电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及被控开关的名称和安装地点。

99、作为监控系统一名管理人员或工作人员,你对谎报、瞒报报警原因有何认识,应负什么责任?

100、监控系统管理人员接到值班人员异常情况报告后,应如何处理,采取哪些安全措施?

101、监控系统管理人员每班或每天应审签哪些报表?

102、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当井下采掘工作面或巷道发生变化后应安排哪些人员对电子示意图、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等基础资料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井下设备的拆移及分站、传感器等设备安装由谁来负责完成?

103、请简述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10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煤矿企业应受到那些处罚?

10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煤矿企业应受到那些处罚?

106、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煤矿企业和负责人应受到那些处罚?

107、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和负责人应受到那些处罚?

108、人为造成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故意弃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煤矿企业和负责人应受到那些处罚?

10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仍然进行生产的矿井,煤矿企业和负责人应受到那些处罚?

110、请简述你矿矿井基本情况,说明监控系统的型号及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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