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油田公司处级干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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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
制度编号:
JLYT-RL-05-2014发布版本:
A
吉林油田公司处级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设千万吨油气田需要,进一步推进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级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油党组〔2010〕8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级干部包括公司机关部门处级干部,所属单位班子成员,委派到合资合作单位并由公司直接管理的处级干部。
发布日期:
2014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
2014年1月16日
第三条处级干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职工群众认可原则;
(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四条 按照中油集团公司“对领导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下管一级”的要求,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机关部门处级干部、所属单位班子成员由公司党委、公司管理。
第五条公司委派进入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处级干部,按委派时确定的职务级别实施管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推荐、提名、更换等事宜。
第六条公司党委、公司根据中央和中油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处级干部管理制度,负责处级干部管理工作。
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职数和任期
第七条根据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规范,按照精简高效、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处级干部职数,严格审批程序,严格职数管理。
第八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管理体制,党委班子成员与行政班子成员实行交叉任职。
党政正职原则上分设。
第九条处级干部实行任期制。
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
(一)所属单位行政干部每届任期3年。
(二)合资合作单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经理班子成员的任期由董事会决定。
(三)所属单位党委、纪委、工会干部每届任期4年。
第四章资格条件
第十条处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具有实际工作经验,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组织的各项决议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业绩突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熟悉相关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和党群等相关工作业务,掌握相应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知识并具备相应能力。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继承和发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献身石油事业,艰苦朴素,勤勉尽责,团结协作,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十一条处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累计5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在基层生产一线工作经历不少于1年。
(二)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
(三)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同层级副职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新提任副职的,应当具有在下一层级正职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职称,担任总师职务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职称。
(五)一般应当经过公司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举办的相应业务及安全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六)提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实行处级干部职位禁入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油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选拔方式
第十四条选拔处级干部,主要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方式。
其中组织选拔主要适用于党政正职和异地交流任职的干部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单位内部领导班子副职的选拔;公开招聘主要适用于在公司内部或面向社会进行的干部选拔;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主要适用于紧缺和特殊岗位干部的选拔。
第十五条组织选拔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民主推荐;
(二)组织考察;
(三)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用建议;
(四)研究决定;
(五)任前公示;
(六)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六条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实施方案。
(二)发布启事。
在本单位或一定范围内公布竞争岗位、任职条件、基本工作程序及有关要求。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召开竞争上岗会议。
会议的主要议程:
1.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依次做竞争上岗报告,内容包括:
个人基本情况、工作业绩、对竞争岗位的认识及工作思路等。
2.与会人员进行民主推荐,推荐结果加权计算。
一般情况下,领导班子成员总权重占30%,其中党政正职各占10%,副职占10%。
行政副职全员竞争上岗时,只计算党政正职权重。
(五)组织考察。
由考察组对民主推荐得票相对集中的人选进行考察。
(六)研究确定提名人选。
根据民主推荐和考察结果,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等额提出建议人选。
(七)召开信任投票大会。
根据竞争岗位性质,由领导班子行政正职或党委书记作提名说明,与会人员对已确定的提名人选按赞成、不赞成进行信任投票,当场计票并公布投票结果。
赞成率达到或超过70%的,提名有效;赞成率不足70%的,提名无效。
(八)研究决定。
(九)任前公示。
(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采取竞争上岗方式选拔处级干部,1个岗位须2人以上报名参加方可进行,如只有1人报名参加,则采用组织选拔方式产生人选,并组织对人选进行信任投票。
第十七条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实施方案。
(二)发布启事。
面向公司内部或社会公布招聘岗位、任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三)成立考评委员会,考评委员会一般由10-25人组成,考评委员会成员构成除用人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参加外,其他成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考评委员会成员构成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专家。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知识、能力、素质、心理等方面的测试和面试答辩。
(六)考评委员会投票推荐。
(七)根据测试和推荐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八)组织考察或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包括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推荐。
(九)综合分析,提出任用建议。
(十)研究决定。
(十一)任前公示。
(十二)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八条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出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薪酬待遇、任期目标等有关要求。
(二)选定人才中介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
(三)对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人选进行面试。
(四)通过适当方式了解人选的有关情况。
(五)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用建议。
(六)研究决定。
(七)任前公示。
(八)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九条对新选拔的行政副职干部,试用期1年。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六章民主推荐
第二十条在单位内部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在1年内有效。
第二十一条处级干部个别提拔任职,可按照1:
2的比例进行差额民主推荐。
领导班子换届,按照班子岗位设置进行民主推荐。
第二十二条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
(一)会议投票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
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助理及副总师、机关部门科级干部、基层单位党政正职和部分职工代表,单位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需要,也可吸收相关人员参加。
(二)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
本单位党政领导班
子成员、助理及副总师、机关部门科级干部、基层单位党政正职,根据需要,可适当调整谈话范围。
第二十三条民主推荐由干部考察组负责组织,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任职资格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与会人员填写推荐票。
(二)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和谈话推荐情况分别统计汇总。
第二十四条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由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考察建议人选,经与干部考察组沟通后,确定为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可多于拟任职人数。
第二十五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情况作为重要依据,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人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二十六条个人向组织推荐处级干部建议人选,应提交书面推荐意见并署名。
第七章考察
第二十七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考察既包括对工作表现方面的考察,也要包括对日常生活各方面表现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考察必须依据处级干部任职资格条件,全面考察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考察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成考察组。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正职就考察工作沟通情况。
(三)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正职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提拔任职的初步意见。
第三十条考察组应当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注意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所在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考察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提拔任职人员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三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须由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在考察材料上署名,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三十三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正职反馈。
第八章酝酿及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对拟任人选,在提交党政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
第三十五条对拟提职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听取纪委(监察处)的意见,纪委(监察处)应书面进行反馈。
第三十六条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须报上级备案的,由公司提出任免建议或推荐意见,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处级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可以暂缓表决。
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经党政班子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