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库气库含气体充装安全隐患自查指引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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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库气库含气体充装安全隐患自查指引要点

油库、气库(含气体充装)企业安全隐患自查指引要点

自查要素

自查具体描述指引

参考依据

一、基础安全管理

资质证照

1、同《工业企业安全隐患通用自查指引要点》。

2、同《工业企业安全隐患通用自查指引要点》。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许可范围经营,且在有效期内;

4、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管道燃气特别许可经营证:

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市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深圳市管道燃气特别许可证,并在有效期范围内。

5、建(构)筑物的防雷检测报告书:

进行防雷检测,并有合格报告,报告在有效期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深圳市燃气条例》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安全管理机构建立

同《工业企业安全隐患通用自查指引要点》

安全生产责任制

同《工业企业安全隐患通用自查指引要点》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1、气瓶充装管理制度,包括:

(1) 气瓶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

(2) 用户信息反馈制度;

(3)压力容器(含液化气体罐车)、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以及定期检验制度;

(4)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制度;

(5)气瓶检查登记制度;

(6)气瓶储存、发送制度(例如配带瓶帽、防震圈等);

(7)资料保管制度(例如充装资料、设备档案等);

(8)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

(9)各类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2、气瓶充装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包括:

(1) 瓶内残液(残气)处理操作规程;

(2) 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

(3) 气瓶充装操作规程;

(4) 气体分析操作规程

(5) 设备操作规程;

(6) 事故应急处理操作规程。

3、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4、同《工业企业安全隐患通用自查指引要点》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记录档案

1、建立健全防雷、防静电接地电阻检测档案,包括不合格项处理记录;

2、建立健全用户档案;

3、构成确定重大危险源的,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内容应包括危险物质名称、数量、性质、位置、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评估报告、检测报告等);

4、气瓶充装记录档案:

(1)收发瓶记录;

(2) 新瓶和检验后首次投入使用气瓶的抽真空置换记录;

(3) 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

(4)  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

(5) 气体分析记录;

(6) 质量信息反馈记录;

(7)  设备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记录;

5、同《工业企业安全隐患通用自查指引要点》。

GB50074-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

《深圳市燃气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应急救援

1、燃气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根据需要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油、气库,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做好预案的评审、备案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至少进行1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3、同《工业企业安全隐患通用自查指引要点》。

《深圳市燃气条例》

二、设备设施安全

特种设备

同《工业企业安全隐患通用自查指引要点》

 

设备设施

 

设备设施

 

设备设施

 

设备设施

1、储罐区与储罐: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2)储罐间距、储罐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储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等库内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等标准的要求。

(3)甲、乙、丙A类油品储罐与丙B类油品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与沸溢性油品储罐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地上油罐、覆土油罐、高架油罐、卧式油罐不宜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

(4)除单罐容积小于1000m3的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储存润滑油的油罐)外,其它油罐布置不允许超过两排。

(5)地上油罐组或半地下油罐组应设防火堤。

立式油罐防火堤的实高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米。

防火堤的实高不应低于1米(以防火堤内侧设计地坪计),且不宜高于2.2米(以防火堤外侧道路路面计)。

卧式油罐的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0.5米(以防火堤内侧设计地坪计)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等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要求。

防火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且不泄漏,严禁在防火堤上开洞,堤内应有2处或2处以上不同方向的人行踏步。

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放管道应从防火堤内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并应设置安全可靠的截油排水装置。

(6)储罐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孔、放水阀、人孔、采光孔、量油孔和通气管等基本附件。

2)下列储罐的通气管上必须装设阻火器:

①储存甲、乙、丙A类易燃液体的固定顶储罐;②储存甲、乙类易燃液体的卧式储罐;③储存丙A类易燃液体的地上卧式储罐。

3)储存甲、乙类易燃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的通气管上应装设呼吸阀。

(7)储罐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通气孔、胀油管、放气管等安全附件应完整、灵敏可靠,且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8)地上立式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频繁操作的储罐宜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装置。

等于和大于50000m3的储罐尚应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油装置。

(9)室内油罐通气管管口应设室外,甲乙类的油品储罐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屋面1m,与厂房、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10)储罐区及装卸作业区可燃气体报警仪、喷淋降温或其他降温隔热设施齐全,并处于完好工作状态。

(11)储罐基础应安全可靠,沉降均匀,防止出现裂缝和不均匀沉降。

(12)储罐及其相连管线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采用焊缝连接。

法兰连接宜采取接地跨接,确保接地可靠。

(13)在地面上的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可靠的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其中钢油罐必须做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其防雷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

防感应雷接地电阻不大于30欧,防静电接地电阻小于100欧。

2、泵房与机泵:

(1)泵房(棚)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泵房应设外开门,且不宜少于2个,其中1个应能满足泵房内最大设备进出需要。

建筑面积小于60m2时可设1个外开门;

2)泵房和泵棚的净空不应低于3.5m。

(2)泵站的油气排放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口应设在泵房(棚)外;

2)管口应高出周围地坪4.0m及以上;

3)设在泵房(棚)顶面上方的油气排放管,其管口应高出泵房(棚)顶面1.5m及以上;

4)管口与配电间门、窗的水平路径不应小于5.0m;

5)管口应装设阻火器。

(3)封闭式油泵房应有通排风设施;

(4)所有的坚固件必须牢靠并有防松装置;

(5)外露的联轴器等旋转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或护栏;

(6)没有安全阀的容积泵的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

(7)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油标等安全装置应完整、灵敏可靠,且在检测周期内使用;

(8)油泵应选用性能良好的轴封装置。

(9)油品泵采用电动往复泵、螺杆泵和齿轮泵等容积式泵的,其出口管线必须设安全阀(泵本身带有安全阀者除外)。

且安全阀的放空管,应接至泵的入口管线上。

(10)油库采用离心泵的,泵中心宜低于罐底标高。

(11)泵机电动机的绝缘良好;

(12)电气设备(包括电机、开关、线路)均符合防爆要求,机组旁应设紧急停车按钮保护装置(开关)。

(13)泵的运行声音、振动、泄漏出现异常应立即停车检查;

(14)严禁通过加热的方法拆卸叶轮;

3、工业管道:

(1)管子、管件、阀门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要求其表面:

无裂纹、缩孔、夹渣、折迭、重皮等缺陷;不超过壁厚负偏差的锈蚀或凹陷;螺纹密封面良好,精度及光洁度应达到设计要求或制造标准;合金钢应有材质标记。

(2)高压钢管应具有制造厂的合格证明书;

(3)铸铁管或管件,如无制造厂的水压试验资料时,使用前应每批抽10%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按部颁标准《连续铸铁直管及管件》(YB427—64);《铸铁直管及管件》(YB428—64)规定进行。

如有不合格,则应逐根检查。

(4)高、中压和有毒、剧毒及甲、乙类火灾危险物质的阀门均应逐个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5)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应用洁净水进行。

当工作介质为轻质石油产品或温度大于120℃的石油蒸馏产品的阀门,应用煤油进行试验。

(6)阀门的传动装置和操作机构应进行清洗检查,要求动作灵活可靠,无卡塞现象。

(7)弯头、异径管、三通、法兰、盲板、补偿器及紧固件等须进行检查,其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的部颁标准。

(8)法兰密封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毛刺及径向沟槽。

法兰螺纹部分应完整、无损伤。

凸凹面法兰应能自然嵌合,凸面的高度不得低于凹槽的深度。

(9)螺栓及螺母的螺纹应完整,无伤痕、毛刺等缺陷。

螺栓与螺母应配合良好,无松动或卡塞现象。

(10)石棉橡胶、橡胶、塑料等非金属垫片应质地柔韧,无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

表面不应有折损、皱纹等缺陷。

(11)金属垫片的加工尺寸、精度、光洁度及硬度应符合要求,表面应无裂纹、毛刺、凹槽、径向划痕及锈斑等缺陷。

(12)支架底板及支、吊架弹簧盒的工作面应平整。

(13)管道支、吊架焊缝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得有漏焊、欠焊、裂纹、咬边等缺陷。

焊接变形应予矫正。

(14)法兰连接应保持同轴,其螺栓孔中心偏差一般不超过孔径的5%,并保证螺栓自由穿入。

(15)与传动设备连接的管道安装前必须将内部处理干净。

(16)与传动设备连接的管道,其固定焊口一般应远离设备,以避免焊接应力的影响。

(17)管道吹洗方法应根据对管道的使用要求、工作介质及管道内表面的脏污程度确定。

吹洗的顺序一般应按主管、支管、疏排管依次进行。

(18)吹洗时,管道的脏物不得进入设备,设备吹出的脏物不得进入管道。

(19)管道要做好安全标识;

(20)工业管道内的物质流向用箭头表示;

4、其它设备设施,如空压机、砂轮机、气割(乙炔与氧气)、电焊机等自查指引要点详见《工业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设备设施内容;

GB50016-20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GB50074-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GB8196-87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

《用电安全导则》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

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

(GB8118-87)

 

GB50016-20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GB50074-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GB8196-87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

《用电安全导则》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

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

(GB8118-87)

 

GB50016-20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GB50074-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GB8196-87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

《用电安全导则》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

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

(GB8118-87)

 

GB50016-20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GB50074-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GB8196-87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

《用电安全导则》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

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电弧焊机通用技术条件》

(GB8118-87)

 

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

1、可燃气体报警仪:

储罐区、灌装作业区应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探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安装在值班室。

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探头的覆盖范围应参照《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2、油罐的泡沫灭火系统:

油罐应设置泡沫灭火设施和消防冷却水系统,泡沫混合装置宜采用压力比例泡沫混合或平衡比例泡沫混合等流程;内浮顶油罐泡沫发生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且宜对称布置;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0m3的浮顶油罐,泡沫灭火系统可采用手动操作或遥控方式;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100000m3的浮顶油罐,泡沫灭火系统应采用自动控制方式。

当油库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时,尚应配置泡沫勾管、泡沫枪。

3、油库所属的油品装卸码头等应配置移动喷雾水炮等消防设施。

4、消防给水:

一、二、三、四级石油库消防给水系统宜单独设置,与生产、生活用水系统分开设置,并应保持充水状态,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敷设,进水管道不应少于2条;消防冷却水系统应按规定设置消火栓。

每个消火栓出口处在达到设计消防水量时,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15MPa。

5、油库消防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消防泵应设2个动力源;消防冷却水泵泡沫混合液泵应采用正压启动或自吸启动,当采用自吸启动时,自吸时间不宜大于45s;消防冷却水泵、泡沫混合液泵应各设1台备用泵,当水泵与混合液泵的压力流量接近时,可共用1台备用泵;四五级石油库可不设备用泵。

6、灭火器材配置:

1)控制室、电话间、化验室宜选用二氧化碳灭火器,其他场所宜选用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2)灭火器材配置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有关规定,且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油罐组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应设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计算数量超过6具时可设6具;②石油库主要场所(罐区、桶装油品库房、油泵房、灌油间、汽车装卸油场地、油品装卸码头)应按规定设置相应数量的灭火毯、灭火砂等。

7、接地电阻检测合格:

设在地面上的储罐、设备和管道应按规定,采取可靠的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其防雷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防感应雷接地电阻不大于30欧,防静电接地电阻小于100欧;每半年检测一次,确保合格。

油品装卸场所宜安装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报警仪。

8、下列作业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金属棒(球)装置:

(1)甲、乙类仓库的门外;

(2)泵房的门外;(3)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4)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等。

(5)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

9、消防设施、器材的放置应符合要求,有明显的指示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护和检查,明确保养责任人,确保完好有效,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圈占、遮挡和上锁。

10、石油库内应设消防值班室,一、二、三级石油库的消防值班室应与消防泵房控制室或消防车库合并设置,四、五级石油库的消防值班室可和油库值班室合并设置。

11、消防值班室内应设专用受警录音电话;消防值班室与油库值班调度室、城镇消防站之间应设直通电话,油库总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0m3的石油库的报警信号应在消防值班室显示。

12、储油区、装卸区和辅助生产区的值班室内,应设火灾报警电话。

13、储油区和装卸区内,宜设置户外手动报警设施。

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0m3的浮顶油罐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4、油库应设置事故池。

储罐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事故存液池距防火堤的距离不应小于7m;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设施。

15、仓库、总配电间、发电房、消防泵房的出口处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6、其它同《工业企业安全隐患通用自查指引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GB50074-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GB50074-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

用电安全

1、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及各种电气设备选型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要求。

电动机、变压器(包括起动用)、电抗线圈(包括起动用)、仪表用互感器、控制开关(箱)及按钮、灯具、插接装置、接线箱(盒)、电气测量表计、信号、报警装置等均应符合防爆结构的选型规定。

禁止乱拉乱接。

2、变电所、配电所(配电室)和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内。

②设置防雨、防蛇、鼠、鸟等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电缆沟应采取防、排水措施。

③配电盘应有操作平台和绝缘垫。

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石油库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并宜采用直埋或电缆沟充砂敷设,直埋电缆的埋设深度一般地段不应小于0.7m,在耕种地段不宜小于1.0m,在岩石非耕地段不应小于0.5m,电缆不得与输油管道热力管道同沟敷设。

(2)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电缆或钢管,所穿过的不同区域之间墙或楼板处的孔洞,应采用非燃材料严密堵塞。

(3)电缆与地上输油管道同架敷设时该电缆应采用阻燃或耐火型电缆且电缆与管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2m;(4)敷设电气线路时宜避开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振动、腐蚀以及可能受热的地方,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5)低压电力、照明线路用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必须不低于工作电压,且不应低于500V。

工作中性线的绝缘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电压相等,并应在同一护套或管子内敷设。

(6)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在架空桥架敷设时采用阻燃电缆。

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配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明设塑料护套电缆或钢管配线方式。

(2)电缆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

(3)钢管应采用镀锌焊接钢管,管子连接口对Dg2.5mm及以下的钢管螺纹旋合不应小于5扣,对Dg32mm及以上的不应小于6扣并有锁紧螺母。

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必须作好隔离密封措施。

(4)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处宜采用挠性防爆软管连接。

5、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架空线路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6、在火灾爆炸环境的所有金属构件均应做等电位连接和可靠接地,并均应直接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干线的装置上:

1)建筑物上门(窗)框架、金属构架、通(排)风管、烟囱、放散管、呼吸阀等;2)机械设备、金属的地面,储罐上的放散管、呼吸阀、量油孔以及梯子、防滑踏步和栏杆等金属构件;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桥架、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4)易燃液体管道、鹤管、钢栈桥等;5)移动式设备及工具,应采用电瓶夹头、鳄式夹钳、专用连接夹头或磁力连接器等器具连接,不应采用接地线与被接地体相缠绕的方法。

7、输送易燃液体和有静电产生的物料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1)装、卸易燃易爆物品的连接软管应采用导静电耐油胶管;2)金属配管中间的非导体管段应进行跨接,两端的金属管应分别与接地干线相连;3)平行敷设于地上或管沟的金属管道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30m用金属线跨接,管道交叉点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点应用金属线跨接。

8、同《工业企业安全隐患通用自查指引要点》。

 

GB50074-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危险化学品管理

1、详见《工业企业安全隐患自查通用指引要点》

2、废弃物处置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4、重大危险源管理:

1)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1)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

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2)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危险化学品运输

1)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3)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4)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5)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6)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7)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8)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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