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党员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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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党员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文件
晋办发[2012]18 号
各市、县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
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信访局拟定的《山
西省党员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已经省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
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2012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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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党员领导干部信访
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信访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维
护信访工作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
访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实
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规,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
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中对信访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或其他直
接责任的共产党员,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信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
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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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各级领导班子的主
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重要领导
责任;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对职
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引发或承
办处理信访问题的党员干部,对信访问题负直
接责任。
第四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方式:
(一)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工作岗位;
(四)责令辞职或免职;
(五)党纪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和
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一)未按领导包案要求包案,或“五包”责
任不落实,造成赴省越级集体上访或进京重复
非正常上访的;
(二)对本地、本部门的信访积案,包案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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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未按
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和未向交办机关
及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发生信访问题需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职能部门不重视、不配合、不作为,导致越级上
访或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四)在规定时限内,未按要求劝返接回进
京非正常上访人员,造成滞留的;
(五)发生 30 人以上赴省越级上访、5 人以
上进京非正常上访,事前未排查到位或未及时
按程序报告的;
(六)对赴省进京集体上访人员失控,导致
上访人员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及其他公共
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扰乱公共秩序的;
(七)在信访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不达
标,被列为重点管理地区、部门或单位的;
(八)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量月考核半年内
有 2 次排在前 1 名的市、前 l0 名的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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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2 名的省直部门和省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
企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单位
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处理:
(一)对上级信访部门交办、转办的重要信
访事项,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结又不申请延期或
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对赴省进京集体上访人员失控,导致
上访人员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及其他公共
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严重
影响的;
(三)因信访工作被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
面检查,整改不到位再次引发上访或非正常上
访的;
(四)重复进京非正常上访量月考核半年内
有 3 次排在前 1 名的市、前 10 名的县(市、区)、
前 2 名的省直部门和省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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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
人给予调离岗位处理:
(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予解决而没有妥
善解决,引发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
的:
(二)发生 150 人以上赴省集体上访、50 人
以上进京集体非正常上访的;
(三)发生群众越级集体上访后,没有认真
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未能及时解决
问题,造成群众重复越级集体上访的;
(四)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年内被诫勉谈话或
作出书面检查 2 次以上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
人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
(一)对于进京非正常上访,相关领导未按
要求及时妥善做好劝返接回和稳控工作,酿成
事端的;
(二)对越级上访、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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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上访行为处置不当,使矛盾激化,造成较大
社会影响的:
(三)重复进京非正常上访量月考核半年内
有 4 次以上排在前 1 名的市、前 10 名的县(市、
区)、前 2 名的省直部门和省管国有企业、国有
控股企业:
(四)对赴省进京集体上访人员失控,导致
上访人员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及其他公共
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或堵塞交通,扰乱正常的
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年内被通报批评
3 次以上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相应党纪处
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分别给予直接责任者、主
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相应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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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
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 100 人以上群
体性事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引发信访突出问题
或 200 人以上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
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
化,引发 50 人以上赴省越级重复上访、10 人以
上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较大损失的;引发
150 人以上赴省越级重复上访、50 人以上进京
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
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导致 3 次以上
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较大损失的;导致 5
次以上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相应党纪处
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分别给予直接责任者、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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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相应党纪处分。
(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
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
骗上级机关,引发 3 次以上进京集体重复非正
常上访,造成较大损失的;引发 5 次以上进京集
体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
访请求意见,引发较大信访突出问题或 3 次以
上进京集体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较大损失的;
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 5 次以上进京集体重复非
正常上访,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发生越级集体上
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
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 3
次以上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损失或社
会影响的;引发 5 次以上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
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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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
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引发
3 次以上进京集体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较大损
失的;引发 5 次以上进京集体重复非正常上访,
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相应党纪处
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分别给予直接责任者、主
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相应党纪处分。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
单粗暴,导致 3 次以上赴省集体重复上访或者
2 次以上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较大损失的;
导致 5 次以上赴省集体重复上访或者 4 次以上
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
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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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导致 3 次以上赴
省集体重复上访或者 2 次以上进京重复非正常
上访,造成较大损失的;导致 5 次以上赴省集体
重复上访或者 4 次以上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
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
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引发 100 人以上赴省越
级上访或者 50 人以上进京非正常上访,造成较
大损失的;引发 200 人以上赴省越级上访或者
100 人以上进京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
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导
致 2 次以上进京集体重复非正常上访,造成较
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导致 4 次以上进京集体重
复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
响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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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 2 次以上赴省集体重复越级上访或进京集
体重复非正常上访事项发生的,给予直接责任
者相应党纪处分:
情节或后果较重的,导致 3 次以
上赴省集体重复越级上访或进京集体重复非正
常上访事项发生的,分别给予直接责任者、主要
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相应党纪处分。
(一)超越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
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
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
携带、使用武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处理。
第十四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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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依
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处理。
第十五条 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列
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可同时给予
党纪处分。
有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所列情
形,可同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未造成
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作出深刻检
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前述情形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依照干部管
理权限,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给予诫勉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
由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建议,同级处理信访突出
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办公室研究决定,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审核通过
后,由同级联席会议责任追究小组执行;
(二)给予通报批评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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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建议,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决定,经联席
会议召集人审核通过并签发后,由同级联席会
议责任追究小组办理;
(三)需要给予党纪、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
管理权限,由同级联席会议提出信访工作问责
建议,经同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按照权限和程
序进行调查后,报请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
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机关
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相
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
理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受到信访工作通报批评以上责
任追究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干部提拔任用前需
征求信访部门的意见。
省委组织部对年度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量
排在全省前 10 名的县(市、区)实行重点管理。
该县(市、区)的县(市、区)委书记在重点管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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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不得提拔;两年内仍排在全省前 10 名的,
给予组织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