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海关蛇山设立监测点工程货比三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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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海关蛇山设立监测点工程货比三家
江门海关蛇山设立监测点工程货比三家
采购项目邀请函
邀请单位名称(电子文档发出):
本单位现就江门海关蛇山设立监测点工程采购项目按货比三家方式进行采购,欢迎贵公司按该服务项目要求和有关内容提交密封材料。
一、采购编号:
2018-41号
二、项目名称:
江门海关蛇山设立监测点工程
三、采购要求:
(一)报价供应商需知
1、报价供应商必须是国内独立法人,报价时需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报价供应商需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丙级或以上资质(必须同时具有岩土、工程测量专业)。
3、报价供应商不得是失信被执行人,应当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具有良好的信誉(注:
“失信被执行人”网上核查截图报名时和报价文件初步审查时需提供)。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二)工程概况
江门海关山体边坡及文物建筑位于江门市北街,东邻西江,交通便利。
山体边坡长约210米,山体宽约100米,最大比高26米。
文物建筑为二层钢筋混凝土结构,长约45米、宽约15米,楼高约10米。
根据江门海关山体边坡及文物建筑监测需求,该工程共设立35个监测点,拟对山体边坡部位进行水平位移沉降监测及文物建筑沉降监测,监测点设立土建工期20天;监测点设立好后,监测频率每隔30天一次,监测工期一年。
(三)监测目的及监测项目
1、监测目的
①根据现场监测所得数据与设计值(或预警值)进行比较,如果超过某个限值则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施工边坡发生变形破坏;
②根据监测提供的数据指导现场施工,优化施工组织方案;
③根据监测的结果检验和评价山体边坡的稳定性。
2、监测项目
①山体边坡水平位移及沉降监测;
②文物建筑沉降监测;
(四)监测方案
1、山体边坡水平位移监测
(1)基准点布置
在场地外围不受施工影响而且便于保存及监测的稳固处设置工作基准点,共布设4个基准点J1、J2、J3、J4、采用江门独立坐标系。
(2)监测点布置
在山体边坡坡顶及有关部位布设水平位移监测点共25点。
监测点采用Ф14mm镀锌螺丝钢筋制作,深入土体大于0.5m,并用水泥砂浆固封,钢筋头打磨平滑可以直接安装光学棱镜。
(3)观测
a、坐标系统:
采用江门独立坐标系统。
b、观测方法:
分别在基准点J1、J3、上设站,采用极坐标法进行观测,水平角观测一测回,边长测一测回读数四次取其平均值。
c、位移量计算公式:
坐标增量ΔXn=Xn-Xn-1,
ΔYn=Yn-Yn-1,选取与监测横断面方向一至的坐标增量作为观测点的本次位移量,各次位移量之和即为该点的累计位移量。
(4)监测频率
在山体边坡坡顶及排水沟完成后进行基准点及观测点的布设。
布设后进行首次观测,首次观测测二测回,在符合规范要求时取其中数作为第1次的观测值,然后每隔30天监测一次,监测工期为1年,计划共监测12次,当变形超过有关标准或连续雨天时,应加密观测。
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则需进行连续监测,直至稳定时停止监测。
(5)位移预警
山体边坡水平位移≥36mm宣布进入预警状态
(6)观测数据应用
山体边坡水平位移监控值超过报警值时,监测人员应立即向项目总工汇报,项目技术负责人则应立即通知设计单位,组织技术人员一起进行原因分析,商讨和提出解决措施,从而确保山体边坡的安全。
2、山体边坡及文物建筑垂直位移监测
(1)基准点布置
基准点布设与水平位移布点时同时进行,在施工区外拟优先考虑设置在基础好,沉降稳定,便于施测,便于保存,稳固的永久性建、构筑物上,也可以埋设于在变形影响区域外的基岩或原状土层上。
本次拟布设3个沉降观测基准点BM1、BM2、BM3。
(2)监测点布置
在山体边坡及文物建筑物上,共设35点。
(3)观测
①高程基准: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②观测方法:
使用国产苏州一光生产DSZ2型自动安平精密水准仪按四等水准精度观测。
③技术要求
四等水准测量使用DSZ2自动安平水准仪配合红、黑双面区格木质水准标尺进行测量。
四水准测量主要技术要求:
a.每站均可按“后-后-前-前”的次序观测;
b.每测段的测站数为偶数;
c.最大视线长度100m;
d.前后视距差≤3m,前后视距累积差≤10m;
e.三丝能读数;
(4)监测频率
监测频率与水平位移相同
(5)位移预警
垂直位移≥24mm时,宣布进入预警状态。
(6)观测数据应用
山体边坡及文物建筑垂直位移,如果观测数据超过此值,则现场经理、技术工程师则需立即查找和分析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五)监测资料的反馈
监测资料采用动态反馈。
在山体边坡施工阶段,在现场测试时,若发现有边坡滑坡变形迹象、沉降等出现异常或达到(超过)报警值时,立即口头向江门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报告,并尽快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根据各观测周期的位移量,进行汇总,编制各监测点的位移统计表。
将各次所监测的变化情况及时反馈给后勤管理中心物业管理部。
(六)质量及技术保证措施
为保证变形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效性,确保按时优质地完成监测任务。
1、测试方法
固定测试人员,以减少人为误差;固定测试仪器,以减少仪器本身的系统误差;采用固定的观测路线及观测方法,以减少偶然误差和不同方法间的系统误差。
2、测试仪器
测试仪器在投入使用以前,均应由法定计量单位进行校验,经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在每次测试之前均应对所使用的仪器进行自检,使用过程中若发生仪器异常的情况,除立即对仪器进行维修或调换外,同时对该仪器当天测试的数据进行重新测试。
3、监测点保护
对测量工作中使用的基准点、工作点、监测点均应设置牢固的保护箱盖,并用醒目红油漆进行标识。
同时,对现场作业的人员进行宣传,尽量避免人为碰动和破坏,对测值异常的测点进行复测;在施工过程中,应对埋设好的监测元件进行巡检和保护。
4、数据处理
使用论证通过的专业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数据处理以后汇成报告必须经过专项测试人员自检,现场测试负责校核,各项测试人员互检后,方可送交甲方;测试数据发生异常后,应及时与项目审核人、审定人联系,共同协商解决。
(七)安全与文明施工
在山体边坡及文物建筑变形监测时必须注意来往车辆;有人在旁进行看护。
(八)工期
监测点设立土建工期20天;
监测点设立好后,监测频率每隔30天一次,监测工期一年。
(九)上交资料
1、水平及垂直位移汇总统计成果表:
2、监测报告。
四、本次采购价格最高限价为198846.82元人民币。
五、合同期限为:
合同签订生效后385个日历日。
六、需提交的密封材料:
(一)请于2018年11月26日10:
00前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不得是失信被执行人,应当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法人,具有良好的信誉(注:
“失信被执行人”网上核查截图投标文件初步审查时需提供)。
3、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丙级或以上资质(必须同时具有岩土、工程测量专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总报价
(元人民币)
质量
工期(个日历日)
备注
(小写金额)
(大写金额)
报价供应商代表签名及盖公章:
供应人名称:
(公章):
日期:
年月日
(三)报价清单:
监测费用预算如下表
名称
单价
备注
合计(元)
基准点(土建部分)
元/点
元/点×7点
监测点
元/点
元/点×35点
变形监测费
元/点次
元/点次×35点×12
小计
税金
合计
七、评审办法:
最低投标价法;
八、成交标准:
经评审能实质响应邀请函的采购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单位。
九、合同范本
江门海关蛇山设立监测点工程采购合同
编号:
2018-41号
甲方(采购人):
乙方(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方对_江门海关蛇山设立监测点工程_采购项目以_货比三家_方式进行采购(采购编号:
_2018-41_),确定乙方为中标人(成交商),现依照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单一来源)、投标文件/应答文件等相关文件的内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监测工程服务清单
服务清单
名称
单价(RMB)
规格型号
总价(RMB)
基准点(土建部分)
元/点
元/点×7点
监测点
元/点
元/点×35点
变形监测费
元/点次
元/点次×35点×12
小计
税金
合同合计
第二条合同总价款
甲方以支付总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接受乙方对监测工程所需的土建工程和监测服务。
包括乙方提供监测点土建工程、监测点验收、使用安装调试、定期监测反馈资料及提供的伴随服务等所有成本、费用及税费,甲方(用户)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条付款条件
(一)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二)付款办法:
1、基准点(土建部分)工程经甲方(用户)签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交下列单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中涉及土建部分的金额。
乙方提交单据:
合同(正文部分复印件)、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发票(原件)、土建工程结算清单、验收合格签收单(须装订成册)(复印件)。
2、监测服务费用按月支付,乙方按合同约定监测频率,每月定期实施监测,并向甲方提交监测报告,经甲方签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交下列单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逐月向乙方支付剩余合同价款。
乙方提交单据:
合同(正文部分复印件)、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发票(原件)、监测报告及甲方签收单(复印件)。
3、因财政集中支付延误时间不计算在内,乙方提交付款单据延迟或缺失的,甲方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期限。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一)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须按合同金额的_5_%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二)履约保证金以银行保函、银行电汇向甲方提供。
(三)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进行相应扣除。
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
(四)如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履约保证金在全部监测服务验收合格后满一年,甲方凭乙方提交退款申请,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第五条验收
(一)基准点(土建部分工程完成后,由甲乙双方指派人员按照本合同规定对土建工程进行验收,乙方应提供工程量清单等文件供甲方(用户)审查,甲方(用户)将按合同清单进行工程验收的检查。
(二)监测服务完成后甲乙双方进行服务验收工作。
如验收合格,甲方(用户)应及时履行验收手续,双方签署验收签收单;如验收不合格,甲方(用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原因,乙方收到通知后__个工作日内提供解决方案。
(三)在验收工作中,发现监测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采取补足监测点数量、监测程序、重新实施监测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四)每月监测完成后,乙方负责向甲方出具监测报告。
监测资料采用动态反馈。
在山体边坡施工阶段,在现场测试时,若发现有边坡滑坡变形迹象、沉降等出现异常或达到(超过)报警值时,立即口头向江门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报告,并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江门海关后勤管理中心。
将各次所监测的变化情况及时反馈给后勤管理中心物业管理部。
(五)验收标准以双方达成的对质量和技术标准的约定、乙方承诺的质量和技术标准、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质量和技术标准中最高者为准,且应充分满足甲方使用要求。
第六条质量及技术保证措施
为保证变形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效性,确保按时优质地完成监测任务。
1、测试方法
固定测试人员,以减少人为误差;固定测试仪器,以减少仪器本身的系统误差;采用固定的观测路线及观测方法,以减少偶然误差和不同方法间的系统误差。
2、测试仪器
测试仪器在投入使用以前,均应由法定计量单位进行校验,经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在每次测试之前均应对所使用的仪器进行自检,使用过程中若发生仪器异常的情况,除立即对仪器进行维修或调换外,同时对该仪器当天测试的数据进行重新测试。
3、监测点保护
对测量工作中使用的基准点、工作点、监测点均应设置牢固的保护箱盖,并用醒目红油漆进行标识。
同时,对现场作业的人员进行宣传,尽量避免人为碰动和破坏,对测值异常的测点进行复测;在施工过程中,应对埋设好的监测元件进行巡检和保护。
4、数据处理
使用论证通过的专业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数据处理以后汇成报告必须经过专项测试人员自检,现场测试负责校核,各项测试人员互检后,方可送交甲方;测试数据发生异常后,应及时与项目审核人、审定人联系,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条售后服务
(一)乙方免费提供_1_年7(5)*24小时的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提供专线电话支持服务,2小时内响应,保证2_小时内到达现场并解决监测点故障,监测保修期时间从验收合格起计算。
(二)本合同所包含的售后服务,包含监测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方案。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因乙方原因未能按照本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的违约责任。
1、对于服务被证实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者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或监测数量、技术标准等存在质量问题,在合同条款规定的设立、安装、监测、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监测服务。
乙方除按上述约定采取措施外,还要根据违约程度承担最高不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可按要求直接支付,也可从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如果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10日内或甲方同意的期限内,按照上述方式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甲方已支付的货款、以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视损失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赔偿甲方(用户)的全部损失。
3、对于未能按合同要求提供服务或被证实未提供应当承担的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整改。
无合理理由不进行整改的视为根本违约。
(二)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违约责任。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迟的事实、可能延迟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用户)。
甲方(用户)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如甲方(用户)不同意延期,乙方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服务义务。
2、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合同项下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要求乙方支付误期赔偿费,或从合同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
赔偿费按每周迟交未提供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到提供服务为止。
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误期服务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
一周按七(7)天计算,不足七(7)天按一周计算。
3、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回甲方已支付服务款、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相应违约责任、赔偿甲方(用户)的全部损失。
(三)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相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致使甲方或第三方遭受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全部损失,且甲方有权以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异议的期限和方法
(一)异议期限自质量保证期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
如果属于产品设计、材料、工艺或其他潜在的质量缺陷,甲方(用户)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及其处理意见。
(二)乙方接到甲方(用户)书面异议及其处理意见后,应在10日内到甲方(用户)项目现场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用户)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条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一)没有甲方(用户)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或资料等提供给乙方雇佣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
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合同必须的范围。
(二)没有甲方(用户)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乙方不应使用、传播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
(一)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及其他任何合法权益。
如果甲方(用户)在使用乙方服务的任何一部分过程中,遭致第三方索赔或主张权利的,乙方应当修正以避免侵权。
(二)如果甲方(用户)在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或服务的任何一部分过程中,因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而遭致第三方索赔或主张权利的,乙方将自费为甲方(用户)应诉,并支付法院最终判决的甲方(用户)应支付第三方的一切费用、并赔偿甲方(用户)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如乙方提供的服务确实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要求乙方退回已支付的全部货款,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及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十二条权利瑕疵担保
(一)乙方保证对其所提供的服务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等合法权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用户)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或争议。
(二)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如因第三方提出权利主张给甲方(用户)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三)如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存在前述担保服务或权利负担,甲方(用户)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货款,赔偿甲方(用户)的全部损失及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及其免责
(一)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二)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行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除甲方(用户)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一百二十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合同达成协议。
(三)乙方在延迟履行合同期间由于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不能被免除责任。
(四)甲方(用户)如遇不可抗力,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尽实际可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甲方(用户)不承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五)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指那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动乱、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及其他双方同意的情况,但不包括违约或疏忽。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一)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六十天内还不能解决,争议应提交仲裁。
(二)仲裁应提交江门仲裁委员会进行,其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三)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四)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合同修改或变更
(一)如无重大变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二)如确需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变更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三)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用户)有权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合同中止
(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用户)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二)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因其他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甲方(用户)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合同解除
由于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严重违反合同,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时,对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对于部分解除的合同,违约方除应承担规定的责任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的剩余部分。
(一)因违约解除合同
1.在甲方(用户)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用户)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用户)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的服务,达到合同所规定的要求;
(2)如果甲方(用户)发现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欺诈行为。
(3)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2.如果甲方(用户)根据上述规定与乙方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甲方(用户)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能提供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
同时,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二)因破产而解除合同
1.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用户)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解除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并有权要求乙方退回甲方(用户)已支付的合同货款。
2.该解除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三)其他解除合同情况
1.若合同继续履行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用户)可以解除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2.乙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故,对履行合同有影响的,甲方(用户)可以解除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3.甲方(用户)因重大变故取消或部分取消原来的采购任务,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无需继续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第十八条合同转让和分包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或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二)除经甲方(用户)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分包。
乙方擅自转包或分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货款,赔偿甲方(用户)全部损失及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其他
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答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单一来源、合同条款、合同附件(协商、变更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以书面形式而表现出来的协议或书面通知或确认书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六份,甲方执_三__份,乙方执_三__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对本合同的任何更改及补充,均需双方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盖章确认。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十、竞标地点:
江门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政府采购部门(9号楼202室)
十一、竞标时间:
2018年11月26日上午10:
00(北京时间)。
十二、政府采购联系电话:
0750-7352617联系人:
郭生
江门海关后勤管理中心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