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GP合伙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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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书
甲方:
深圳市康成亨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袁亚康
联系住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国际商会大厦B座20楼联系电话:
0755-33029572
乙方:
信诺(天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成义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80号
联系电话:
010-59636802
甲乙双方遵照公平、自愿、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法就合作设立天津康通汇亨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企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项目
甲乙双方自愿共同作为普通合伙人合作设立天津康通汇亨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本合伙企业作为对冲基金的组织载体,主要通过运用量化对冲交易的策略投资股票市场、期货市场,实现合伙企业自有资产的增值保值,对冲基金的投资要素如附件1所示。
第二条、出资形式
1、前期甲乙双方以现金形式出资,总投资为200万元,甲方出资200万元,乙方出资0万元。
2、本合伙企业成立后,接纳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的有限合伙人入伙,合伙企业最终的投资规模由有限合伙人入伙数量及金额确定。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及投资范围
1、本合伙企业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
从事投资管理(涉及金融、证券等国家专项审批的除外);企业管理咨询(经纪除外)。
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2、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内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经营的具体方式仅限于投资于下述投资标的:
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基金、各种固定收益产品、股指期货、融资融券、正回购、债券报价回购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股票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包括二级市场买卖以及大宗交易);股指期货投资范围是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交易所上市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LOF、ETF基金以及可申购、赎回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产品包括新债申购、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含可转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等。
第四条、责任和权利
1、甲方全面负责合伙企业资金的投资管理事务,由其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
2、乙方全面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事务并对甲方的投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由其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日常经营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注册设立、工商变更、税务处理、资产估值、办理合伙企业资产托管、合伙企业资金划转等等。
3、甲乙双方具有任何时候了解合伙企业运营状况,财务状况的权利。
4、因甲方违反协议约定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违反协议约定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利益分配
1、合伙企业成立并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后,甲方按照合伙企业资产净值的0.7%收取管理费,乙方按照合伙企业资产净值的0.3%收取管理费。
2、若合伙企业资产净值高于合伙企业初始成立规模,甲方还可提取资产超出初始规模部分的30%作为业绩报酬。
第六条、本协议效力
本协议只在本合伙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期间适用,合伙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完成后,甲乙双方及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签署新的《合伙协议》、《经营协议》,本协议自动废止。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合作协议期间,甲乙双方(含增加的入伙人)应诚实守信、友好合作,共同处理合作期间的问题,努力提高经营业绩,严格按照本协议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严重损害对方合法利益,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赔偿。
第八条、其他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协议生效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即具有合同约束力。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各执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