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联宇集团职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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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联宇集团职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联宇集团职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为规范职工劳动管理,适应监企分开运行机制的建立,依据国家有关劳动和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部关于工人分类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河北省监狱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基本原则及要求,制定本办法。

各单位所有划规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管理的工人,统称为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

职工实行统一的企业劳动用工,劳动薪酬,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险制度。

劳动关系企业职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

子公司应按照我省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时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由集团公司组织统一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在劳动合同到期,变更,终止,解除时,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应严格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劳社[xx]4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子公司在履行合同的同时,应做好本单位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情况的登记,报表及台账制度,促进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对于工龄满30年以上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企业工人,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子公司同意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由子公司根据经济情况按月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的缴费基数继续交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子公司裁减职工必须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并制定妥善的安置方案,经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同时必须筹齐资金,保证能够及时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各项债务,及时发放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按照“控制进口,放开出口,控制总量,调剂余缺”的调配原则,职工安置与调入(包括系统内调动)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职工调出可由子公司自行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

各子公司确因必须岗位特殊工种缺员,企业急需且在集团公司内部不能调剂时,经集团公司批准,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外招聘。

招聘对象:

男性40岁以下,女性为35岁以下,且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

由子公司履行招聘审核程序,报经集团公司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为被聘用人员办理录用手续。

集团公司应明确企业各类职工的岗位设置,各子公司制定相应的岗位条件和岗位考核标准,加强职工的管理和考核,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各子公司应加强对子公司的教育和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制度,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以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各单位应依据司法部相关文件规定设置。

监狱辅助管理,监狱生产关键要害和罪犯技术辅导三类岗位。

三类岗位工作由子公司职工从事,与其他职工实行统一的企业化管理产。

三类岗位的数量由省监狱局和集团公司根据各单位的警力配置,警戒程度,押

犯情况,地理位置和企业生产规模,产业特点,经济状况以及工人岗位分布分别核定岗位的设置数量,统一进行调查控,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五条三类岗位所需人员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子公司职工中择优聘用,由各单位与子公司签定用工合同协议,各单位与三类岗位聘用人员签订1或3年的上岗合同,明定岗位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资薪酬及续聘或解聘的条件。

三类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解聘或不再续聘的,由子公司重新安置。

三类岗位人员的聘用实行“报审制”由子公司制定实施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三类岗位人员的岗位考核标准由各单位制定,要加强对三类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并每月将实际出勤情况和考核结果通报子公司,作为子公司计发三类岗位人员工资等待遇的重要依据。

工资

第十七条

职工工资制度整体上要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脱钩逐步统一到河北省已经开展的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上来。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将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与职工实际劳动生产率挂钩的考核办法。

各子公司在此前提下建立相应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工资增长机制,按以丰补欠,留有结余的原则合理发放职工工资。

第十九条

各子公司应根据各个生产单位,职能部门的不同性质确定相应工资考核形式。

凡工作成果能够以实物量计算考核的部门或单位,都适用计件工资制度的考核办法;凡工作成果以企业经济效益指标计算考核的部门或单位,都适用绩效工资制度的考核办法,对企业后勤、服务或机关管理部门,都适用计时工资制度的考核办法,依据考核结果确定部门或单位的工资总额。

第二十条

子公司对本单位各岗位上的职工薪酬,应遵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岗位工资+补贴+奖金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各子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必须经全体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岗位工资要实行以岗定薪,一岗多档,要进行科学的岗位分析和劳动测评,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明确岗位职责及岗位要求,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档差,注意提高技术岗位、重要岗位,高素质短缺岗位的工资水平。

岗位工资档次和标准要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提高和下降时,相应提高或降低岗位工资的档次和标准、补贴和奖金的具体设置项目、标准、档次由各子公司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和经济效益情况自主确定。

第二十一条三类岗位的经费和补助资金由省监狱局负责分配,各单位及时全额拨付到子公司,由子公司作为支付三类岗位人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负担其它相关费用的资金来源。

各子公司应当根据三类岗位人员的岗位特点,个人技能水平,工作表现和经费补助总额,确定三类岗位人员的工资标准。

由子公司负责发放三类岗位人员的工资并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各子公司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在安排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时间,按标准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在公司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时间支付职工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各子公司应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货币支付能力的实际情况相应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

第二十四条农业单位承包土地职工的工资收入以其工地承包的收入中获得与公司其它职工

不同。

但在其所在子公司其它职工增资的情况下,也应按照增资的比例相应提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第二十五条各子公司应积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子公司的内部工资制度,工资分配形式资金分配方案、年度职工工资水平的增减和工资分配的重大方案等,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后方可实施。

社会保险

第二十六条各子公司必须为所有职工建立完善的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共按规定及时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各子公司应做好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工作,保证各项保险费及时足额上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险金及时足额发放符合享受保险待遇人员及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八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监狱企业工人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xx]72号执行,参加省级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集团公司作为社会保险登记主体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负责输养老保险的各项业务。

第二十九条各子公司的职工工伤保险暂时按照现行缴纳渠道进行缴费。

医疗失业等项社会保险,均按现行政策参加属地社会保险统筹。

如国家、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劳动纪律及奖惩

第三十条

各子公司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职工工作纪律,劳动管理、考核评比工资福利等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职工奖惩制度,以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第三十一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司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合作,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企业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违约出走,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予以赔偿。

公司出资培训的技术人员违约出走,劳动合同和培训合同有明确规定。

按合同的约定赔偿;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除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热气培训费总额,劳动合同期限和职工为公司的实际服务时间,合理付给公司赔偿费。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国家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政策为新准。

第三十四条各子公司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河北省监狱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联宇集团职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狱通[‘xx]74号

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监狱企业职工劳动管理,经领导研究同意,制定了《河北联宇集团职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xx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二篇:

河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城镇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辖区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有关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由统筹地政府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的其他有关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范围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范围相一致;最低统筹层次为县级,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市级统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驻石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须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统筹。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证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中职工工资低于所在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所在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入缴费基数;高于所在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所在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入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0.4%,其他用人单位不超过1%,具体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但超过1%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同。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需缴纳的生育保险费,要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孕产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省和统筹地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终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

(四)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为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

(五)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七)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产假45天。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生育津贴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

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对本条所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制定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二)终止妊娠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造成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的除外);

(三)输精(卵)管结扎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致,并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专家组鉴定,确定为并发症的诊断及治疗费用(个体医疗机构实施节育手术或者恢复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的诊治除外)。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

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对本条第一款

(一)至

(三)项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制定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女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生育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章生育保险管理

第十六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

第十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范围,按照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应当到所在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并提交所在统筹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

职工领取生育保险津贴的程序、办法由统筹地区确定。

第十九条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当地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按月或按季度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超出规定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本人负担。

第二十条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男职工所在统筹地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符合上述规定的,凭男职工配偶所在地居民(社区)、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以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有效凭据,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缴费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三条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如数追回虚报、冒领的金额。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擅自多收或减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

(二)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减发、停发应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生育保险金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无故不按时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结算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超出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级统筹地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

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及奖惩暂行办法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及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企业管理,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纪律是企业职工在劳动中共同遵守的规范,强化劳动纪律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必备的条件之一,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条.搞好劳动纪律管理,必须把思想政治教育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对有贡献的同志要进行奖励,坚持以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并做到奖罚严明。

第四条.本办法适应于分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全体劳动者。

第二章职工守则

第五条.坚持党的方针、政策、爱祖国、爱企业、爱本职工作。

第六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劳动任务。

第七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组织的分配与调动,听从指挥,按时上、下班,不无故旷工,工作时间不串岗,不与他人聊天,认真做好并完成领导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作业)。

第九条.爱护公共财产,要把确实的自己放在主人翁的位置,爱护一切机械设备、工具等,节约使用原材料及能源。

第十条.维护社会公德、严守职业道德、严禁在劳动中无理取闹,严禁贪污、盗窃、赌博、受贿等行为。

第十一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严守国家和本单位的商业秘密,敢于和坏人坏事作斗争。

第十三条.树立共产主义、集体主义的思想道德,要做好随时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献身的准备。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考勤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每周5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

如有需要,安排加班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要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职工的考勤、劳动定额工日、缺勤等情况,逐日进行登记,定期公布。

第十六条.各种假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事假

1.职工确因有事需本人办理的,要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有效。

1天内,各部门经理批准,3天内由部门总监批准,3天以上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2.试用期的员工,一般不能请事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持有关证明和本人申请按上述规定的手续办理。

累计事假超过30天,应相应延长试用期。

3.经批准的事假期满后,仍不能上班,应出具证明,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否则超假天数按旷工处理。

4.连续事假不得超过15天,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5天。

二、工伤假

职工因工伤负伤,需经安全部门确定,医疗期间,应持职工医院或定点合同医院的证明,经劳动部门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病假

1.职工因病休假,必须持医务部门病休证明(职工医院或定点合同医院医生出具的病休证明,应经认定有效),及时交考勤人员登记,休假期限按日历天数计算(含节假日的公休日)。

2.职工异地休假期满患急病就诊时,必须取得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医疗单位的急诊证明,并经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实后,方可按病假处理。

3.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院证明(职工医院或定点合同医院医生出具的病休证明,应经认定后)需停工医疗的,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间规定》执行。

四、婚假

1.职工在工作地结婚,可持结婚证,请假三天。

2.符合晚婚条件的,持计划生育部门证明,另享受10天晚婚假。

3.职工配偶在异地,本人申请到配偶地结婚,按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路程假按照事假处理,但不记入累计天数)。

4.请假手续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

五、丧假

4.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公婆、岳父、母死亡,需本人料理的给予三天以内的丧假,如到外地办理丧事,按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路程假按照事假处理,但不记入累计天数)。

六、产假女职工产假按公司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休假期间,含法定假、公休假在内,同时停发餐补和相应的奖金。

七、公休假

员工休公休假应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不得自行随意安排。

八、各种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局、分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职工要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考勤制度,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擅离生产(工作)岗位,以及假期已满未经批准不按时到岗者,均按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各种假期应按权限办理所需手续,各级领导、人事行政部门、要严格考勤管理、认真审查,发现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

第四章奖励

第十九条.对于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在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产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研、工艺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避免事故发生有功者,使国家和公司利益免受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成绩的。

六、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执行规章制度,坚持按政策办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有突出事迹的。

八、对员工的奖励分记功、晋级、评先进工作者等,嘉奖的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励幅度由公司办公会议确定。

第五章

第二十条.对于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应当分别给予下岗、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

迟到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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