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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药化学药品申报资料项目

新药(化学药品)申报资料项目

第一部分综述资料

1.新药名称(包括通用名、化学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凡新制定的名称,应说明依据),选题的目的与依据,国内外有关该品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

ﻫ2.研制单位研究工作的综述。

3.产品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4.使用说明书样稿。

ﻫ第二部分 药学资料

ﻫ5.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ﻫ6.确证化学结构或组分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7.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包括理化性质、纯度检查、溶出度、含量测定等。

8.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对照品。

ﻫ9.临床研究用的样品及其检验报告书(申请临床时报送)或样品3~5批及其检验报告书(申请生产时报送)。

ﻫﻫ10.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ﻫﻫ11.产品包装材料及其选择依据。

ﻫﻫ第三部分药理毒理资料ﻫﻫ12.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3.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ﻫ14.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6.局部用药毒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全身用药的过敏性、溶血性、血管刺激性等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7.复方制剂中多种组分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ﻫ18.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9.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ﻫﻫ20.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ﻫ

21.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ﻫ22.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第四部分临床资料 

ﻫ23.供临床医生参阅的药理、毒理研究及文献的综述。

 

24.临床研究计划及研究方案。

ﻫ25.临床研究总结资料(包括知情同意书、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说明ﻫﻫ1.新药(化学药品)申请临床研究时报送附件一项目1~24;申请生产时报送附件一项目1—25。

 

2.放射性新药申报资料的要求详见所附《放射性新药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其各类放射性新药参照同类别化学药品的要求报送资料。

3.国内外尚未上市的新药,国外机构在我国申请注册者,可以申报在国外完成的研究资料,但应按我国的研究资料项目要求归类整理,如资料与我国现行的技术指导原则不一致,可以提交按国际上通用的技术准则完成的研究资料。

ﻫ4.凡申请临床研究时报送的资料有更动者,在申请生产时,均需重新整理补充,并加以注明。

5.生化药品除按各类新药的要求报送资料外,必要时尚需根据生化药品的特点,提出其他具体要求(如热原检查、降压物质检查和过敏试验等)。

ﻫ6.属第一类新药的抗生素,其组分的控制:

单组分者,全生物合成的抗生素应不低于80%,半合成或全合成的抗生素应不低于90%。

如属于国外同类品种,但组分比例不同,其主组分不应低于85%。

如主组分与国外同类品性质相同,按第二类新药要求。

7.凡用我国已生产的原料药进行新药制剂研制者,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文件(生产单位售货发票、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

属进口原料药者,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

8.原制剂系国家标准的药品申请第五类新药的,如未改变制剂处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则药学部分的研究资料可免报。

亦可免报省级药品检验所的复核、检验报告。

反之,则需报送有关资料。

ﻫ9.化学药品中第一类新药须报送项目19、生殖毒性研究中心的致畸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避孕药、性激素及致突变试验阳性或有细胞毒作用的新药,报送生殖毒性研究资料。

ﻫ10.新药结构与已知致癌物质有关、代谢产物与已知致癌物质相似;在长期毒性试验中发现有细胞毒作用或对某些脏器、组织细胞生长有异常显著促进作用的新药;制突变试验结果为阳性的新药,须报送致癌试验资料。

ﻫ11.新药若为人体内存在的物质,可不报送项目18~20。

 

12.第三类新药应提供药代动力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如检测方法问题不能解决,则需经初审单位核准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免做。

第三类新药之1、2,如长期毒性试验显示其毒性不增加,毒性靶器官也未改变,则可免做药代动力学研究。

ﻫﻫ13.根据第三类新药之项目22所反映的药代动力学特性,如第三类之1、2某些部分的药代动力学有重大改变,尤其在重要器官或组织的分布、代谢有重点改变时,应结合该成分的特点,分析有无必要进行第18~20项研究工作。

如有必要,则尚需与单独给药的研究结果比较。

第三类之3、4中如有某组分与说明之10描述的物质一致,则应按有关要求进行18~20项研究工作。

ﻫﻫ14.凡局部用药,除按所属类别报送相应资料外,在申请临床时,尚需报送项目16,必要时应进行局部吸收试验。

 ﻫ

15.新药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如镇痛药、抑制药、兴奋药以及人体对其化学结构具有依赖性倾向的新药,须报送药物依赖性试验资料。

 

ﻫ16.速、缓、控释制剂应在第22项资料中完成与普通制剂比较的单次与多次给药的药代动力学研究,以求证制剂特殊释放的特点。

 ﻫ

17.改变给药途径的第四类新药应提供与其给药途径相适应的效学试验或文献资料。

 

ﻫ18.第三类新药若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已获准减免,则不需进行Ⅰ期临床试验中的药代动力学试验。

ﻫﻫ19.第三类之1、2若药理试验证实其毒性与复方中之单组分比较不增加,则可免做Ⅲ期临床试验。

申报单位应在资料之24中申明。

20.第四类新药应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

如系可进行生物利用度试验的药品,可以与适宜参比制剂进行生物利用度试验比较研究,但用于生物等效性试验的药品,一般应由拟生产该药品的企业提供符合生物等效性试验要求的样品。

难以进行生物利用度比较试验的药品,则需按此类别要求进行随机双盲对照的临床研究,以求证是否生物等效。

 

21.小水针剂、粉针剂、大输液之间互相改变的四类新药,如给药方法、剂量与原剂型药物一致,可免临床研究。

ﻫﻫ22.对于国外已批准的新适应症且我国已有进口使用,如其使用方法和剂量无改变者可不进行临床研究,但拟增加该适应症的可按新药补充申请申报审批,批准增加适应症的不再发给新药证书,亦不按第五类新药给予保护。

23.临床研究可进行多中心临床试验,每个中心的比病例数不得少于20例。

 ﻫﻫ24.第一类新药(化学药品)中的避孕药I期临床试验应照办I期临床试验应照办法的规定进行;Ⅱ期临床试验应完成不少于100对6个月经周期的随机对照试验;Ⅲ期临床试验完成1000例12个月经周期的开放试验;Ⅳ期临床试验应充分考虑该类药品的可变因素,完成足够样本量的研究工作。

其它各类避孕药临床试验一般可按《新药审批办法》规定的病例数要求进行,但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观察周期应与第一类新药避孕药的要求一致。

ﻫ25.所报每项试验资料封面应写明试验项目、名称,试验负责人(签字),试验单位(盖章)并注明各项研究工作的试验者、试验起止日期、原始资料的保存地点和联系人姓名、电话,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代码等。

26.所报资料均须按资料项目中的规定号码编号,统一使用A4幅面纸张,并须打印。

第一部分报送一式5份(申请表报送一式6份),第二、三、四部分报送一式3份。

 

放射性新药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ﻫﻫ放射性新药包括放射性核素、原料药、药盒及制剂。

放射性核素系指新药中所含放射性核素初始化学状态的核素。

如碘[131I]苄胍注射液,以碘[131I]化钠制备,后者中的碘[131I]为核素。

ﻫﻫ原料药系指被放射性核素标记的物质(包括化学合成、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等),如上述的碘苄胍。

 

药盒系指供临床快速制备放射性制剂的一套原料药(包括原料药、还原剂或氧化剂、稳定剂、赋形剂),由一瓶或多瓶组成。

ﻫﻫ制剂系指供临床使用的放射性药品。

申报放射性新药应按核索、原料药、药盒及制剂分别组织申报资料。

ﻫﻫ放射性新药申报资料项目和内容如下:

ﻫ第一部分综述资料ﻫﻫ1.新药名称(包括通用名、化学名、英文名、汉语拼音等,凡新制定的名称,应说明依据),选题的目的与依据,国内外有关该品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

参照药品命名原则分别对研制的放射性核素、原料药、药盒及制剂命名。

中文正式品名,应首先查阅国家药典委员会编订的《药品词汇》中列出的一些药物基团的通用词干,如已收载,应采用,如未收载,再按药品命名原则制定。

如放射性核索、原料药只作为制备制剂的原料药,不作为药品上市,可根据其化学结构制定化学名作为中文正式品名。

本资料中应详细阐明研制本品(包括放射性核素、原料药、药盒)的目的与依据,介绍国内外本品的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并附国内外文献资料。

对主要国外文献应附中文摘要,并提供国内外有关专利及行政保护检索资料。

 ﻫ

2.研制单位研究工作的综述。

 

按照研制新药的放射性核素、原料药、药盒及制剂等部分、分别汇总各项试验研究工作和主要文献的结果及结论,要求简要明确全面。

ﻫﻫ3.产品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4.使用说明书样稿。

ﻫﻫ第二部分药学资料ﻫ

5.放射性核索、原料、药盒的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①放射性新药中的放射性核索,应提供该核素的生产方式的选定、照射条件、核反应式、辐照后靶材料的化学处理工艺(附化学反应式及工艺流程图),详细操作步骤,可能产生的放射性核杂质,精制(纯化)方法,靶材料和其他所用化学试剂的规格标准及分析测试数据,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

 

ﻫ②放射性新药中原料药如为化学合成,应提供合成路线的选定,合成工艺流程的详细化学反应式,反应条件和详细操作步骤,注明投料量、收得率及可能产生或夹杂的杂质,各步中间体质控方法,最终产品精制(纯化)的方法,原料的规格标准,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

③放射性新药中药盒的选定及其制备工艺、路线、反应条件、操作步骤的试验依据,各组分原料药应是药用规格,如属地方标准者应附质量标准复印件。

 ﻫﻫ④非药盒类放射性新药的合成路线、反应条件、操作步骤、精制或纯化的方法、原料的规格标准及分析测试数据及有关文献资料。

6.确证化学结构或组分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①放射性新药中的放射性核素若《中国药典》尚未收载,应提供该核素的衰变纲图,确证具核性质的试验数据(或图谱)并与国内外公认的该核素的核性质进行比较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ﻫ②放射性新药中的原料药如为化学合成,应提供确证其化学结构的试验数据,包括元素分析、红外吸收光谱、紫外吸收光谱、核磁共振谱、质谱等资料。

各国谱应为原图的复印件或照片(要求清晰尺寸适当)并附各图谱的峰位解析表及详细的文字解析。

各图谱应注明使用仪器的型号、测试条件、供试品的批号、样品浓度、所用溶剂、内标物等进行综合解析。

ﻫﻫ③放射性新药中的药盒,应提供药盒的详细组分及其用量,并说明各组分在药盒中的作用。

ﻫ④非药盒类放射性新药,应提供确证其化学结构的试验数据,如确有困难,应说明理由,并进行合理推断可能的化学结构或引用文献依据。

7.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理化性质、纯度检查、溶出度、含量(活度)测定等。

①放射性新药中放射性核素(除《中国药典》收载外)的放射性核纯度及主要核杂质的含量、放射性活度、化学纯度、溶液pH值等的测试方法,试验数据及规定限度的依据。

 ﻫ

②放射性新药中的原料药,应根据样品的特性和具体情况,确定理化常数研究项目(如熔点、比旋度、粘度、吸收系数等)。

纯度检查内容(如氯化物、重金属、反应中间体、副产物或残留溶剂等)以及含量测定方法筛选过程与方法确定购依据等,并提供详细测试方法与测定数据。

ﻫﻫ③放射性新药中的药盒,应提供性状、鉴别、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酸(碱)度等分析测试方法、原理及数据,其中原料药、还原剂或氧化剂,或其他主要添加剂含量测定方法的选定及试验研究数据。

药盒的无菌、细菌内毒索检查方法及限度的研究资料。

ﻫﻫ④非药盒类放射性新药的理化性质、性状、鉴别方法及原理、pH值、放射性核纯度(包括主要核杂质)、放射化学纯度、放射性活度、化学纯度。

若为注射液,应提供无菌、细菌内毒素检查方法、数据、规定限度的依据等资料。

 ﻫﻫ8.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对照品。

ﻫﻫ质量标准应按((中国药典》现行版的格式、术语、计量单位等书写,所用试药、试液、缓冲液、滴定液等,均应采用现行版《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及浓度,如有不同,应详细书写。

提供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另附资料,说明其来源、理化常数、纯度、含量及其测定方法和数据。

 ﻫﻫ质量标准起草说明应包括标准中控制项目的选定、方法选择、检查及放射性核纯度、放射化学纯度等各限度范围制定的依据。

ﻫﻫ9.临床研究用的样品及其检验报告书(申请临床时报送)或生产的样品3~5批及其检验报告书(申请生产时报送)。

ﻫ10.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ﻫﻫ①放射性核索溶液可考虑以性状、 pH值、放射化学纯度、放射性核纯度等为考察指标。

②原料药可考虑以性状、熔点、降解产物、含量等为考察指标。

③药盒可考虑以性状、放射化学纯度、还原剂或氧化剂含量(颗粒度)等为考察指标。

ﻫﻫ④新药制剂可考虑以性状、pH值、放射化学纯度等为考察指标。

ﻫﻫ通过稳定性研究资料和结论,明确保存、运输条件及有效期。

11.产品包装材料及选择的依据。

ﻫﻫ第三部分药理毒理资料ﻫ

12.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①诊断用放射性新药应提供家兔、狗和灵长类的靶器官及全身平面显像或模拟临床功能测定试验的研究方法、试验条件和结果解释等资料,试验观察各时限的显像或功能测定结果的图像照片或其复印件。

 ﻫﻫ②治疗用放射性新药应提供治疗主要适应症的动物模型,以大、中、小三个剂量组并设阳性药对照组,观察实验动物反应情况的试验资料,并提供本品或同类药物国内外有关药效学研究的详细文献资料。

 ﻫ

放射性核素、原料药及药盒作为原料药不报送本项资料。

ﻫ13.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治疗用放射性新药应提供本项资料,放射性核素、原料药及药盒可不报送该项资料。

14.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除一、二类放射性新药的原料药应进行小鼠急性毒性外,放射性核素、药盒及制剂可进行异常毒性试验,方法及判定标准见《中国药典》附录“异常毒性检查法”,供试品的给药剂量可根据临床用量(放射性活度与体积)的一定倍数计算。

若原料药的合成精制产量有限,临床用量又极微,也可采用异常毒性试验。

ﻫ15.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治疗用放射性新药应提供大鼠和狗的长期毒性试验资料。

 ﻫ

医学内照射吸收剂量(MIRD)的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一类诊断、治疗用放射性新药应提供药品中放射性核索完全衰变后的内照射吸收剂量,人体靶器官和非靶器官的吸收剂量的估算或国外相同或同类药物的文献资料。

ﻫﻫ16.局部用药毒性研究的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全身用药的刺激性、过敏性、溶血性等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ﻫﻫ17.复方制剂中多组分对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免报)。

18.致突变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诊断用放射性新药免报本项资料)。

 ﻫﻫ19.生殖毒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诊断用放射性新药免报本项资料)。

ﻫﻫ20.致癌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诊断用放射性新药免报本项资料)。

 ﻫ

21.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免报)。

22.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提供放射性新药在动物体内吸收、分布、清除试验方法,并对结果进行解释。

 

ﻫ第四部分临床资料 ﻫ

23.供临床医生参阅的药理、毒理、医学内照射吸收剂量研究结论及文献的综述。

 

24.临床研究计划及研究方案。

ﻫ25.临床研究总结资料。

包括提供放射性新药I期临床期间在人体内的吸收、分布、清除试验方法和结果,并对结果进行解释,根据药代动力学的试验估算人体的辐射吸收剂量数据。

26.所报每项试验资料封面应写明试验项目、名称,试验负责人(签字),试验单位(盖章)并注明各项研究工作的试验者、试验起止日期、原始资料的保存地点和联系人姓名、电话,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代码等。

 

ﻫ27.所报资料均须按资料项目中的规定号码编号,统一使用A4幅面纸张,并须打印。

第一部分报送一式5份(申请表报送—式6份),第二、三、四部分报送一式3份。

ﻫ附件二:

 

新药(中药材)申报资料项目

第一部分 综述资料

1.品种研制工作概况。

2,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拉丁名)及命名依据。

选题目的、选题依据及有关文献资料综述。

3.药材包装材料的性能、规格的设计样稿和说明。

包装上必须附有品名、贮藏、质量合格标志、产地、调出单位和日期等内容。

 

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和部位、以人工方法在动物体内的制取物等要求同《新药(中药制剂)申报资料项目》中的第4项。

 ﻫﻫ第二部分 药学资料ﻫﻫ4.中药材的来源及其鉴定依据。

ﻫﻫ5.生态环境、生长特征、栽培或培殖技术,产地加工和炮制方法等资料。

6.药材性状、组织特征、理化鉴别等研究资料(方法、数据、附图和结论)及文献资料。

 

ﻫ7.临床试验用药材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ﻫ8.药材的初步稳定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ﻫ9.按临床试验用药材的质量标准提供有代表性的3批样品及其检验报告书,同时提供原动、植、矿物标本,引种(养)药材还需同时提供原产地的动、植、矿物标本各2份(包括带花、果、种子等鉴定特征)。

每批样品数量应为全检需要量的3倍。

ﻫﻫ10.药材的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对照品及有关资料(留作初审单位审核用)。

 

ﻫ11。

药材的稳定性试验资料、结论和有关文献资料。

12.按质量标准提供有代表性样品至少3批及其检验报告书,并提供原动、植、矿物及引种(养)药材原产地的动、植、矿物本各2份(包括带花、果、种子等鉴定特征)。

每批样品数量至少为全检需要量的3倍。

第三部分 药理毒理资料

ﻫ13.与功能主治有关的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4.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动物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6.动物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7.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ﻫ

18.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ﻫﻫ19.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第四部分临床资料ﻫﻫ20.文献古籍对本品性昧归经、功能主治等内容的论述;现代研究对传统理论的印证和修定;该药材应用于方剂的有关研究资料。

ﻫ21.临床试验设计方案及供临床医师参阅的药理、毒理研究结论。

ﻫﻫ22.临床试验负责单位整理的1临床试验总结资料,并附各临床试验单位的临床试验报告。

新药(中药制剂)申报资料项目ﻫﻫ第一部分综述资料

ﻫ1.品种研制工作概况。

ﻫ2.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及命名依据。

ﻫ3.处方来源,选题目的、选题依据及有关文献资料综述;

4.药品使用(试用)说明书样稿及起草说明。

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主要药昧(成分)、性状、药理作用、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规格、贮藏、有效期、生产企业、批准文号等ﻫ

药品包装材料的性能、规格及标签的设计样稿及说明。

特殊药品和外用药品的标志必须在包装及使用说明上明显表示。

第二部分药学资料ﻫ

5.制备工艺及其研究资料。

6,与质量有关的理化性质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ﻫ

7.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原料(药材)和成品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8.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初步稳定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ﻫ9.临床试验用样品及其质量检验和卫生标准检验报告书(样品数量至少应为全检需要量的3倍)。

ﻫ10.生产用药品原料(药材)和成品的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对照品及有关资料(留作初审单位审核用)。

11.药品的稳定性试验资料、结论和该药品有效期的有关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ﻫ12.连续生产的样品至少3批(中试产品),及其质量检验和卫生标准检验报告书(样品每批数量至少应为全检需要量的3倍)

第三部分 药理资料 ’ﻫ

13.与功能主治有关的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ﻫ14.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动物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ﻫﻫ16.动物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ﻫﻫ17.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ﻫﻫ18.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ﻫ19.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ﻫﻫ第四部分 临床资料ﻫ

20.处方组成及功能主治。

用中医药理论阐述适应病症的病因、病机、治法与方解。

ﻫ21.临床试验的设计方案及供临床医师参阅的药理、毒理研究结论综述。

 

22.临床试验负责单位整理的临床试验总结资料及各临床试验单位的临床试验报告。

ﻫﻫ分类与申报资料的说明与注释

1.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系指根据该药材的特性和主要组份用人工方法制得而成的产品,如人工牛黄、人工康香等。

制成品的处方组成包括各组份的名称、配比和制成量;制备工艺包括各组份的制备、加工和成品配制全过程及主要技术条件。

并同时报送有关的试验方法、数据及与原药材对比的药理、毒理、理化、临床研究等资料。

 

2.新发现的中药材系指无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的中药材。

含新的菌类药材(包括已有法定标准的菌类药材经人工发酵制得的菌丝体或菌丝体与发酵产物等的混合物)及国内外有文献记载的天然药物作为中医用药者。

3.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复方提取的有效成分系指提提取的单一化学成分(纯度90%以上),须按中医理论指导临床用药。

该品及其制剂除按第一类要求申报资料外尚需补充以下几个项目:

ﻫ(1)确证其化学结构,提供其化学、物理全面研究资料(包括数据、图谱等)及有关文献资料。

 

ﻫ(2)药代动力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3)生物利用度或溶出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4.中药注射剂的组份可以是有效成分或有效部位、单方或复方等。

除复方中的药材可以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外,其它组份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并附上该组分(药材)的第2、10、11项资料及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件(复印件),如组份末制订标准的,须按相应类别报送有关资料,并随制剂一起上报审定。

注射剂的主要成分必须基本清楚。

 

5.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如果历代本草有记载,必须详细提供本草的年代、版本及有关记述。

6.中药材、天然药物、复方中提取的有效部位系指提取的非单一化学成份,如总黄酮、总生物碱等,有效部位含量一般不低于50%。

 ﻫ

7.以人工方法在动物体内的制取物,如培殖牛黄、引流熊胆等。

 

ﻫ8.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以人工方法在动物体内的制取物和引种(养殖)药材,申报资料中的5、6、10、11、13~16项的研究应与原药材作对比试验。

其临床试验要求,根据其对比试验而定。

 ﻫﻫ9.新的中药复方制剂,系指法定标准末收载的制剂。

其处方中的组份均应符合法定药品标准。

复方制剂中若含有未制定药品标准的药材应先制定其省级质量标准,按照《新药(中药材)申报资料项目》中的第2、4、5、6、10~13、15、16、20项的要求报送资料,其资料随制剂一起上报;若处方中的药材已制定省级药品标准的,须附上该药材的第2、10、11项资料及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件(复印件)。

除药材外的其它组分,如果未制定药品标准的,须按相应类别报送有关资料并随制剂一起上报审定。

10.以中药疗效为主的中药和化学药品复方制剂,须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

除按要求的申报资料外,尚需报送该组方中的中药、化学药品、制剂三者在药效、毒理、临床等方面的对比试验研究等资料及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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