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爆行业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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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爆行业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措施

SAWS

STATE

ADMINISTRATIONOF

WORKSAFETY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调查研究

第13期(总129期)2006年10月12日

━━━━━━━━━━━━━━━━━━━━━━━━━━━━

江苏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问题初探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夏天南

按:

农民工为经济社会发展奉献了青春和汗水,却遭受着来自职业生产事故和种种职业病的严重危害。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对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本文通过对江苏省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状况的调查,提出了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剖析了职业危害的原因,并针对贯彻落实《意见》,提出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

农民工职业危害监督检查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和乡镇企业就业。

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这就是被称为农民工的新型劳动大军。

2004年5月18日,新华通讯社《国内动态清样》第1507期的头条刊登了一篇报道,在江苏昆山台资企业打工的农民工“17岁女工赵姗姗三氯乙烯中毒致病身亡”,胡锦涛总书记作了批示,提出了“要举一反三,重视职工劳动保护,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资企业也不能例外”。

江苏《新华日报》2004年10月29日报道,南通征兵工作开展后,适龄青年农民工从全国各地赶回家乡参加征兵体检,结果竟有一半人因职业病伤害而体检不过关。

一、江苏农民工基本情况

据江苏省有关部门2005年发布的一项调查显示,全省农民工的人数已经突破了1000万人,大多集中在制造业发达的苏南地区。

以南京、无锡、苏州为例,三个城市的外来人口每年都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其中苏州市每年增加农民工近80万人,总量已达到340万人。

苏州吴江市盛泽镇的恒力集团有员工7200多人,其中外来农民工有6000多人。

无锡现有户籍人口450万人,从1995到2005年十年间,农民工总数由36万人实际增加到约215万人,与户籍人口之比为1:

2。

外来农民工的就业领域,从过去集中在纺织服装、建筑等行业,扩展到轻工、机械、电子和第三产业。

据不完全统计,有近60%在工矿企业工作,13%从事建筑业,8%从事餐饮服务业,11%从事个体工商,8%从事农业和其他职业。

目前,南通市有农民工134万多人,大多数户籍在农村,从事非农产业。

其中,亦工亦农47万多人;乡镇企业本地农民工51万多人,外来农民工17万多人;大中型工矿商贸企业本地农民工14万多人,外来农民工2万多人。

(一)农民工在个体、私营经济就业的比重居首位

江苏进城农民工在私营、个体经济就业的占73.33%;在城镇单位的工作的占14.23%,其中多数是在港澳台资、外资、股份制等非公有经济单位就业;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占4.11%。

就业者身份

合计%

男%

女%

合计

100.00

100.00

100.00

城镇单位从业人员

14.23

13.33

15.33

乡镇企业从业人员

4.11

4.19

4.01

农林牧渔劳动者

5.27

3.81

7.08

私营、个体雇员

44.78

43.24

46.70

私营、个体雇主

9.27

11.43

6.60

自营劳动者

19.28

20.57

17.69

其他

3.06

3.43

2.59

(二)制造业和第三产业容纳较多的农民工

近年来,大量的外商来江苏投资、兴办企业,这些投资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的制造业,相应地形成了大量的工作岗位,为进城农民就业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产业

小计%

男%

女%

合计

100.00

100.00

100.00

第一产业

7.06

6.10

8.25

第二产业

45.52

47.24

43.40

其中:

制造业

35.72

33.33

38.68

建筑业

7.80

11.62

3.07

第三产业

47.42

46.67

48.35

其中: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53

7.24

1.18

批发和零售业

15.91

15.62

16.27

住宿和餐饮业

6.11

5.33

7.08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3.38

11.24

16.04

二、江苏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概况

江苏有工业企业法人单位201680个,就业人员1046.86万人,工业个体经营户307092户,就业人员174.14万人;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12338个,就业人员330.35万人,建筑业个体经营户42355户,就业人员33.93万人。

全省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3.5万家,煤矿34家,非煤矿山3000个,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近3万家。

2006年1-8月,江苏发生工矿商贸企业事故206起,死亡252人,其中建筑业事故52起,死亡63人。

据有关资料,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事故中,近80%是农民工,建筑业死亡事故中,90%左右是农民工。

血的教训表明,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直接制约着江苏高危行业安全状况的改善和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是江苏安全生产必须着力解决的深层次问题之一。

(一)部分企业主见利忘义

农民工大多文化水平不高,自我保护意识比较淡薄,只要能挣钱,很少计较劳动环境和劳动保护措施,而一些企业主见利忘义,为减少成本,不给农民工提供基本的劳动保护措施,甚至没有培训就上岗工作,农民工没有掌握最起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屡屡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使人既痛心又震惊。

2006年3月11日,江苏江都市胜利桥拆桥过程中坍塌,造成4人死亡,4人都是农民工。

据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因违法施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拆除旧桥过程中改变了桥梁原来的受力状况,从而导致桥体整体坍塌的重大责任事故。

江都市航道站负责胜利桥拆除工程,航道站与盐城市江洋公司签订《通扬线胜利桥拆除工程协议书》,合同金额45万元。

2月26日,江洋公司与盐城市鞍湖打捞队签订《危桥拆除合同书》,将胜利桥转包给鞍湖打捞队拆除。

3月3日,鞍湖打捞队与安徽省舒城县五显镇合义村西湾组韦良余签订《旧桥拆除承包合同》,将胜利桥桥面及栏杆工程转包给韦良余,合同金额3万元。

经查实,该危桥拆除工程共转了三道手,且江洋公司、鞍湖打捞队、韦良余均没有相应施工资质,鞍湖打捞队也没有工商执照。

该拆除工程具体实施中未进行招投标。

(二)农民工从事脏累苦险的岗位

农民工基本上从事危险性大、有毒有害作业以及重体力或密集型劳动的工作,有的企业经营者不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致使农民工发生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比例高。

2006年8月24日,江苏溧阳市的江苏扬子水泥有限公司在建的“原料磨”生产大楼楼顶在水泥浇铸过程中,模板支撑系统突然发生坍塌,现场死亡的4人都是农民工。

2006年6月10日,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01号幢宿舍楼施工现场,南京速达建筑机械工程公司在顶升塔吊时,塔吊倾覆,致3人死亡2人重伤,5人都是农民工。

2006年1月11日,无锡市尚城·欧风商住公寓楼工地塔吊整机倒塌,造成一名塔吊司机和三名钢筋工死亡,4人都是农民工。

(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在恶劣的劳动条件下工作

相当数量的小型企业设备陈旧,条件落后,环境恶劣,安全生产基础薄弱。

农民工在拥挤、昏暗、潮湿的车间里生产,在噪声、高温、粉尘污染的环境中劳动。

农民工所从事的作业场所大多不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有的甚至连起码的生产条件都不具备。

仅苏州一地涉及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就多达2800多家。

据无锡市疾控中心监测,无锡有近50%的乡镇企业和私营中小企业作业环境有害因素浓度(强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002年,来自河南省商城县的农民工在无锡宜兴市砂矿当轧砂工,恶劣的条件和简单的加工设备让这些农民工纷纷感染上致命的矽肺病。

据无锡肺科医院诊断,宜兴洑东共有159名民工患不同程度的矽肺,其中来自河南省商城县朱裴店村的共80多人。

职业病专家们诊断后指出,10年内,他们中的很多人将不在人世。

事实正是如此,朱裴店村的60多岁的刘心祥老汉已在几年时间里失去了3个儿子,他们去世时没有一个超过40岁。

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2004年收治的60余例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出现职业病症状的患者,基本上是农民工。

(四)农民工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相当一部分农民工不知道所从事的工作有什么样的危险因素和严重后果,经常违章操作,冒险蛮干。

2006年9月3日,江苏东海县连云港兴发纸业公司2名工人在清理纸浆池时中毒,另外3名工人发现后冒险下池施救时也发生中毒,5人送医院后不治身亡,5人都是农民工。

2006年5月21日,江苏昆山市污水井施工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当时有2名施工人员下井昏倒,又有3名施工人员盲目下井抢救也中毒致死,共造成5人死亡,5人都是农民工。

(五)农民工遭受职业病危害的特点

1.无法进行职业病诊断。

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难点是职业史不明确、责任单位不明确,无法进行职业病诊断。

对于农民工而言,他们的作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

短时期、每天长时间作业、高浓度接触有害因素是造成职业病高发的重要原因。

发病源头比较集中,诊断和治疗则比较分散,不易发现问题。

2.职业健康检查与农民工无缘。

农民工流动频繁,职业健康档案几乎没有。

他们中很大一部分人接触职业危害的种类和问题是十分严重的,即使是发现健康损害,也不能得到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相应的赔偿。

3.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不健全。

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是职业危害控制的重要方面,而农民工密集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形同虚设,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及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得不到有效的控制。

(六)农民工权益保障乏力

农民工缺乏社会保障,遭受职业危害和工伤事故多。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尤其是规模小,人数少的企业,大多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据南京市就业部门2006年的统计,100多万在南京市就业的农民工,绝大部分在建筑、市政建设、道路施工、矿山、建材、化工、造船等企业工作,基本上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参加工伤保险。

2.用工合同中有关职业病防治要求的条款是空白。

在劳动合同的约定上,由于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对用人单位不敢提出过多的要求,特别是在职业病的防治方面,一是不了解劳动保护方面的内容;二是无法提出合理要求。

三、农民工遭受职业危害的原因

(一)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防治责任。

按规定,农民工依法享有职业病危害知情权。

但许多企业没有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制度,没有依法履行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制度。

(二)政府部门职业危害防治监管不到位。

尽管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的监管和监督职责,但在现实工作中却监管不到位。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之一,是各级行政部门各管一段互不衔接,没能形成通力合作、齐抓共管。

(三)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础薄弱。

资料显示,目前江苏的省、市、县卫生系统共有职业卫生监督机构122家,职业卫生监督人员563名;安监系统职业卫生监督机构84家,职业卫生监管人员256名。

卫生和安监部门都面临着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尤其是专业人员缺少的局面,且基本未配备快速检测和取证工具,职业卫生监管力量薄弱。

四、积极开展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江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初步形成了上下联动、各方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了农民工安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2006年9月在苏州、无锡、南通、泰州、南京、淮安、徐州等地开展了农民工安全培训工作调研。

调研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工岗前培训的现状、体制、政策保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省安监局要求各级安全生产部门加强农民工安全培训体系建设。

一是建立培训机构。

明确省市县安监局和工矿商贸企业、培训机构在农民工安全培训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健全农民工安全培训的四级机构。

二是培训师资。

省局将每年组织安全培训机构教师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确保农民工安全培训质量。

三是编写培训教材。

为做好农民工安全培训教学工作,提高农民工安全培训的效率与质量,组织专家编写农民工安全培训普及教材,争取在2007年3月份出版发行。

五、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的建议

针对农民工权益保障、职业危害等突出问题,《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从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等方面,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2006年9月7日,全国农民工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国务委员华建敏在会议上要求:

要在保障农民工劳动安全上取得明显进展。

如何做到明显进展?

(一)落实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企业是防治职业危害的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要将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规范劳动关系。

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条例》,全面推行《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把《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落实到企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之中。

(三)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障和大病医疗保障。

根据农民工的最迫切的社会保障需求,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

(四)加强依法行政,强化监督检查。

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对作业场所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状况的监督检查。

要将IT产业、电子、化工、轻工、冶金、建材、机械、有色金属等行业作为监督检查重点,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因素的发生。

对遭受健康损害的农民工,要积极组织救治,并责令企业依法给予抚恤费、医疗费等各项职业病待遇,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

(五)预防和处理重大职业危害事故。

逐步建立职业安全卫生信息系统,提高对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加强职业危害防治能力建设。

用人单位和相关机构确保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所需物资和装备到位,包括职业中毒救治物资、个人防护用品、特效药品、快速检验试剂、应急检测仪器设备等。

(六)加强部门合作。

各级安监、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按照分工要求,各尽其责,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定期开展现场监测,强化健康监护,有效减少和消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确保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

(七)国家有关部门应理顺监管体制。

按照国际上通行做法,应由安监部门全面负责职业病危害预防,卫生部门负责职业病治疗和鉴定,这也符合我国目前两部门工作的实际,有利于理顺关系,开展工作。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现有的工作基础上,着手《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

尽快组织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办法,逐步完善作业场所职业接触限值、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有毒有害物质快速检测等相关标准,为顺利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执法提供依据和保障。

 

本期分送:

总局党组成员、煤矿安监局领导,局机关各司局,各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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