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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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厂区道路通行效率,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厂区道路通行的所有车辆和人员。
3定义
厂区道路,是指公司辖区范围内为车辆行驶和行人过往所提供的正规的或临时的道路以及生产作业场所内为输送生产产品、半成品、原燃材料或备品、备件而特定的车辆行驶和人员通行的场所或安全通道。
4管理职能与职责
4.1安全保卫部
4.1.1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厂区道路安全工作负综合监管。
4.1.2制定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类标准。
4.1.3协调公司员工交通安全事故中工伤的各类事务,并做好工伤申报。
4.2投资管理部负责公司厂区道路的规划和设计。
4.3现代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按服务协议条款执行。
4.4物流部
4.4.1参与厂区道路交通规划。
4.4.2负责机动车辆技术性能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承接各单位机动车辆计划维护修理工作。
4.4.3负责公司机动车辆的牌证管理工作。
4.5各单位
4.5.1负责生产作业场所(区域)道路和安全通道(以引入各单位、部门的路段为界)及其采光、照明和通行标志、标线、信号灯等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及其合规性、完好性。
4.5.2负责教育员工严格遵循国家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文明驾驶。
4.5.3建立本单位驾驶公用车辆人员(司机)驾驶证和行驶证的定期审验与管理,并建立驾驶人员(司机)的个人信息档案。
4.5.4设置本单位职工机动车辆停车位,制定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实行规范管理。
4.6厂区道路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处置。
5管理流程(业务流程图见附件)
6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6.1道路管理
6.1.1厂区道路的设置和设计必须满足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并且符合国家或行业所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6.1.2加强厂内道路路面及其相关附属设施(路基、路桩、护坡、护堤以及交通安全标志、标牌、标线、信号灯和安全色等)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有效,并且符合国家或行业所规定的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
6.1.3加强厂区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其设置及其光线和照度符合国家或行业所规定的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
6.1.4厂区道路两旁所种植的花草树木,必须经常修剪和养护,保证整洁、美观、流畅,不得存在影响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视线及行驶安全的现象。
6.1.5对厂区道路两旁影响交通安全的各类建(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必须及时整顿、治理或拆除、清除。
6.1.6对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生产区域或储存库区,必须在其进出口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置清晰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依据安全生产的实际和需要,将其车辆能通行的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
6.1.7凡是夜间需要车辆进行运输的作业场所及其道路,所在单位必须保证其照明充足,道路畅通。
6.1.8凡是在厂区道路路面或上空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相关事务或作业,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戒线,夜间还须装设红灯警示标志。
6.1.9凡是跨越道路上空的各类管道、线路或其它建(构)筑设施,必须在其正对路中心的两侧悬挂醒目的限高标志牌。
6.2公司所属单位机动车辆管理
6.2.1公司所属单位机动车辆必须建立、健全相应车辆的管理台帐和技术状况档案;
6.2.2公司所属单位机动车辆的牌证(车牌号和营运证等)必须齐全、完好、有效,不得挪用、借用或涂改、伪造;
6.2.3公司所属单位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审验、检验,确保其技术状况符合运行安全标准和规范。
6.3机动车辆装载安全管理规定
6.3.1调度人员在下达运输作业计划前,应事先掌握运输线路与货源情况,并在下达计划时,应将行驶路线、装卸场所和安全注意事项向驾驶员交待清楚;
6.3.2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数量;
6.3.3载运不可解体的体积超过规定标准1米以内的,须做好安全运输措施,超过规定标准1米以上的,须按有关规定正确安全引导;
6.3.4货物装载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栏板要关好、栓牢。
货物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当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
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6.3.5载运炽热货物时,必须使用专用的柴油货车,其油箱必须用石棉包扎严密,并按指定的线路行驶。
6.4自动倾卸车相关安全规定
6.4.1驾驶室内应安装车厢起升警报器或指示灯;
6.4.2车厢起升前应注意观察空中有无障碍物,禁止边走边起和边走边落;
6.4.3倾卸货物时,应选择平坦场地,向坑内卸车时,应与边坑缘保持安全距离;在危险地段卸车时,应有人指挥。
6.5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相关安全规定:
6.5.1必须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并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6.5.2必须由具有五万公里和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
6.5.3必须用货运汽车运输,禁止用汽车挂车及其他机动车运输;
6.5.4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须插有危险标志;
6.5.5车厢周围严禁烟火;
6.5.6装载剧毒品的车辆,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6.5.7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货车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栏板。
6.6机动车辆行驶安全管理
6.6.1机动车辆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行驶,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区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4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km/h,有限速标志的按限速标志的规定速度行驶。
6.6.2机动车在有人看守道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时,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不得超过15km/h;无人看守道口,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m以内时,不得超过10km/h;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不得超过5km/h。
6.6.3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遇有栏杆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红灯闪亮或看守人员示意停止行进时,有停车线的,在线外右侧依次停车等候,没有停车线的,应在道路口5米以外右侧依次停车等候。
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须停车瞭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6.6.4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公安、护卫车队、救护车、生产指挥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指示灯信号的限制,其它车辆必须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
7驾驶员管理
7.1所属单位机动车辆必须加强对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
7.1.1建立健全驾驶(操作)人员的个人信息档案;
7.1.2及时告知和督促驾驶(操作)人员定期参加驾驶证照(件)的审验,确保所有驾驶(操作)人员的驾驶证照(件)或操作证件的有效性;
7.1.3切实加强驾驶(操作)人员在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常识、交通运输风险管理知识,驾驶(操作)安全技术,车辆机械常识等方面的培训以及职业道德和交通事故案例的教育,不断提高全体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安全驾驶(操作)技能。
7.2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7.2.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有效的驾驶证和行驶证,进入生产(施工)作业现场装卸时必须戴好安全帽;
7.2.2不得驾驶与执照不相符的车辆;
7.2.3驾驶室不得超额坐人;
7.2.4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做其他有碍安全行车的活动;
7.2.5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7.2.6机动车进入生产现场进行施工、吊运、装卸等工作,若驾驶员与工作无关,不得停留在驾驶室内闲聊、休息等干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应立即离开驾驶室;
7.2.7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设法保留事故现场,并及时抢救伤员和立即报警。
8考核与处罚
对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规定的人员,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对责任单位纳入公司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执行。
9附则
9.1本规定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9.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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