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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全区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全区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x〔x〕106号)、《x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x〔x〕112号)和《x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x〔x〕71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区食品安全工作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一)加强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力度,确定1-2名专职工作人员,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强化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强化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职能分工尚不清晰的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及时协调并明确具体监管部门。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构。

各街镇、x社区要加强属地管理,强化本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负总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要强化机构建设,在各街镇、x社区成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明确1名负责人分管食品安全工作,配备专人承担具体事务,确保有机构理事,有专人办事。

(三)强化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管理,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区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各街镇、x社区要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措施。

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将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完善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

(四)强化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

各街镇、x社区要充分利用已建立的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结合社会管理创新平台,明确食安办工作人员、村居协管员、信息员以及二级网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监管措施,组织开展日常监管、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宣传教育培训以及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等执法检查工作,建立本网格内食品安全基础数据库。

要加大与各监管部门联合检查的频度与力度,建立定期会商、情况通报等沟通合作机制,构建“纵横交错、全面覆盖、分级管理、层层履责、网络到底、责任到人”的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

(五)完善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包保责任制。

各街镇、x社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我区在食品安全三级网格框架内实行的部门包联街镇的包保责任制,做到“定格、定人、定责、定标”,做到监管任务、监管单位、监管人员、监管责任“四落实”,严格执行包保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包保责任体系。

三、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环节监管

(六)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

农林水务部门负责加强种植养殖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积极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同时具体负责豆芽菜生产加工的质量安全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市场流通环节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加工环节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商务部门负责加强生猪、私屠乱宰的监管;环保部门负责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的环境监管。

(七)加强保健食品监管。

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单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

同一企业既生产普通食品又生产保健食品的,质监部门负责普通食品生产监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监管。

在国家出台统一的保健食品监管行政法规前,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监管以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工商部门配合。

工商部门负责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查处工作。

(八)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

无异处销售行为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有异处销售行为的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加工点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食品销售场所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季节性、临时性生产加工食品的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申报制度。

食品加工小作坊办理营业执照时,须经质监部门核发《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后,工商部门再按程序核发营业执照。

(九)加强有固定店面现场制售食品单位、甜品站、中央厨房和食品加工配送中心监管。

工商部门负责有固定店面的现场制售食品单位监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甜品站和中央厨房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加工配送中心监管。

(十)加强食品储存与运输环节的监管。

农林水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畜禽及水产品等鲜活农产品以及食用林产品在生产企业内部的储存、运输环节进行安全监管;质监、工商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负责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企业(含配餐企业)内部的食品储存、运输环节进行安全监管;商务部门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进行安全监管,对粮食储存、运输环节的技术规范进行监督。

对非专业从事食品储存与运输的企业在食品储存、运输环节的监管,按照“谁委托谁负责,依据委托主体确定相应监管部门”的原则执行。

(十一)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

城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的备案、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

环保部门牵头对辖区内“地沟油”及“地沟油”生产加工窝点进行整治和取缔。

农林、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公安等部门要依据任务分工,严格履行职责,强化责任落实,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环节。

各街镇、x社区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各自辖区内的“地沟油”非法加工黑窝点查处取缔等工作。

(十二)加强食品摊贩监管。

城管部门牵头,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和各街镇、x社区积极配合,要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定相应的临时经营场所,积极创造条件引摊入市,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

要加强对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监管,对持证经营的食品摊贩,由发证机关依法实施监管;对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证经营的食品摊贩,由城管部门依据综合执法实施监管;对划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内销售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摊贩,由工商部门实施监管。

(十三)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

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索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

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四、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十四)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十五)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各街镇、x社区及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质监部门要制定生产环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同时督促食品企业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要监督食品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验票、购销台账记录、问题食品召回及下架退市等各项管理制度。

强化食品产业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加强产销对接,提高食品储存、运输、流通等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

(十六)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对行政机关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x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应当作为当年行政机关及其个人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作为其业绩评定、奖惩的依据。

五、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十七)提高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

各街镇、x社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本辖区、本部门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建立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和发布机制,严格落实日常防控、舆情监测、隐患排查、紧急处置、事故调查、信息发布等措施。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指挥决策系统、事故报告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强化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检验技术水平。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构建以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为基本力量的应急队伍体系。

(十八)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预警。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预警机制,科学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布消费预警。

(十九)建立食品安全信用和“黑名单”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管职责,建立动态反映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的信息档案并及时公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食品安全诚信分类监管,全面发挥食品安全诚信体系的规范、引导、督促作用。

加强对有不良信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增强企业道德约束。

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各监管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运用监管手段,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管。

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企业经认真整改,在重点监管期内(至少为1年)未发生违法行为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将其从“黑名单”中解除。

对再次列入“黑名单”或在“黑名单”期内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相关行业。

六、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二十)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加大食品安全各环节日常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严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关。

提高监督检查覆盖率,加大监督检测频次,逐步做到对被监管对象年度监督检查全覆盖。

综合运用执法抽检、市场巡查、突击暗访等手段,加大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的整治力度,完善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管理制度,明确举办者责任义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季度汇总日常监督、检验检测等信息,同时报区食安办。

(二十一)依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情节严重适用刑法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对重点企业、食品企业外租厂房仓库、养殖场(点)的日常监管,坚决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地沟油”、“瘦肉精”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保持全区食品安全监管的高压态势,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问题。

(二十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处食品违法行为过程中,对涉嫌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及时将案件全部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区人民检察院(如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同时将案情通报区食安办。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鼓励支持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案件侦办队伍。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监管对象有重大犯罪嫌疑并可能逃逸或转移证据的,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应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处中需要技术鉴定,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检验机构办理。

鉴定、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鉴定、检验的相关规定,鉴定、检验出食品中含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的、用回收食品作原料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为案件侦办提供依据和支持。

涉及的鉴定、检验经费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承担。

(二十三)进一步落实有奖举报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x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x〔x〕20号,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做好宣传,要让公众了解奖励办法的具体内容、举报程序和奖励措施等,充分激发公众举报违法线索的积极性。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互相支持、积极配合,确保举报投诉受理、案件查处、奖励审定、奖金发放和管理等工作规范有序。

要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七、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

(二十四)加大财政保障力度。

各街镇、x社区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区财政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网格化管理、有奖举报、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要切实加强食品安全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十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各街镇、x社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为一线执法人员配备先进适用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提高现场监管效率和水平。

强化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规范执法程序,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

八、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培训

(二十六)加大宣传力度。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x—x年)》,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宣教工作机制。

通过社会科普、新闻宣传和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不断提升公众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深入推进“食品安全宣传周”、“食品安全江淮行”等宣传活动,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进企业。

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诚信守法的正面典型,及时曝光食品安全的违法案件,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人人关心、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十七)加强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定期要对食品从业人员,尤其是食品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严格进行定期培训,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积极推行食品企业及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承诺制,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引导和促进食品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将质量安全制度贯穿于食品生产经营所有环节,让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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