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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代经济机构试探

辽代经济机构试探

向南/杨若薇

 

辽王朝的发展、强盛以至衰亡,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经济所决定的,而辽代所设置的一整套经济管理机构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相应产物。

本文试图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分析有关的石刻材料与文献记载,对辽代的经济机构进行一番探索。

其目的在于:

一,补正史志的缺略和谬误;二,弄清辽代经济机构的轮廓;三,通过经济机构的演变说明辽代社会经济的变化与发展。

但是,由于石刻所记极为零散,文献的有关记载又非常贫乏。

有些经济部门,或其机构,或其职官至今甚至还找不到文字根据,因此本文无法细加论说。

至于一些宫廷内部的经济性职官,由于其对整个社会的作用影响不大,本文也没有放在阐述之列。

  一、辽国经济管理机构的形成

《辽史·百官志》说:

“契丹旧俗,事简职专,官制朴实,不以名乱之,其兴也勃焉。

”“辽国以畜牧、田渔为稼穑,财赋之官,初甚简易。

”这里说的是契丹族建国前和建国后一段时间的情况。

建国以前,实行部落联盟的契丹各部族“有事则以攻战为务,闲暇则以畋渔为生”。

(注:

《辽史·营卫志》。

)由于他们的军事与生产是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所以,原始部落组织就具有着军事与生产的双重性质。

这一性质决定了他们的部落首长既是部落战争的指挥者,又是部落经济的管理者。

也就是说,这时,契丹族并没有独立的、专门的经济职官。

文献记载的大量事实都说明了这一点。

如,涅里是遥辇氏联盟的第一任夷寓堇,他亲自“教耕织”。

(注:

《辽史·百官志》。

)后来,“懿祖生匀德实,始教民稼穑,善畜牧,国以殷富,是为玄祖。

玄祖生撒刺的,仁民爱物,始置铁冶,教民鼓铸,是为德祖,即太祖之父也。

世为契丹遥辇氏之夷离堇,执其政柄。

德祖之弟述澜,先征于厥、室韦,南略易、定、奚、霫,始兴板筑,置坡邑,教民种桑麻,习织组。

”(注:

《辽史·太祖纪》。

)唐天复元年十月,太祖阿保机“授大迭烈府夷离堇,明赏罚,缮甲兵,休息民庶,滋蕃群牧,务在戢兵”。

(注:

《辽史·兵卫志》。

《契丹国志·并合部落》载:

“初,契丹有八部,族之大者曰大贺氏,后更八部名,各立长,号大人,而常推一人为王,建旗鼓以统八部,每三年则一以次相代。

或其部有灾疾而畜牧衰,则八部聚议,以旗鼓立其次而代之。

”从这里可以看出,对于以游牧为主的契丹族来说,畜牧业的兴衰还是能否任选为“王”的主要条件。

随着契丹国家的建立,各种行使国家职能的职官开始设置起来。

辽太祖神册六年“诏正班爵”。

(注:

《辽史·百官志》。

)于是氏族制度的机关就逐渐脱离了自己在人民、胞族和部落中的根子,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机器。

“内建宗庙朝廷,外置郡县牧守,制度日增,经费日广”,(注:

《辽史·食货志》。

)国家统治人民需要费用,就必须发展经济,控制和掌握经济,因此也就迫切需要一套管理经济的体系。

建国以后,契丹本民族依旧保持着部落组织的外壳。

但这已与原始氏族部落的性质截然不同,它成为国家的基层组织。

因此,部落机构是国家统治机关的一个部分,部落首领也由本部落推选变为由国家的代表者——皇帝委派。

如,太祖元年二月,“以从弟迭栗底为迭烈府夷离堇”。

(注:

《辽史·太祖纪》。

)耶律曷鲁也是以功被任命“为迭剌部夷离堇”。

(注:

《辽史·耶律曷鲁传》。

)由于各部落依旧以游牧经济为主,部落组织便被作为国家一级组织机构管理着本部落的经济。

遥辇氏时期设立的北、南二宰相府是皇族、后族世任其选、佐理国家大政的权力机构,自然也包括管理全契丹族的经济。

就这个意义上来说,其职官也就是整个契丹族的最高经济长官。

如耶律曷鲁担任迭剌部夷离堇,“时民更兵焚剽,日以抏敝,曷鲁抚辑有方,畜牧益滋,民用富庶”。

(注:

《辽史·耶律曷鲁传》。

)太宗会同二年闰七月,“乙室大王坐赋调不均,以木剑背挞而释之;并罢南、北府民上供,及宰相、节度诸赋役非旧制者”。

(注:

《辽史·太宗纪》。

唐末五代时期,中原地区军阀混战,割据政权实行暴政统治,因而不少汉族官僚和人民逃入北方契丹族地区。

加之契丹建国前后,东征西讨,又俘虏了大批汉族人民。

这些汉人带来了先进的封建制度和农业生产技术,在契丹地区内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农业经济的发展。

如韩延徽“树城郭,分市里,以居汉人之降者。

又为定配偶,教垦艺,以生养之”。

(注:

《辽史·韩延徽传》。

)到了辽太宗会同元年,幽云十六州并入契丹版图。

契丹“既得燕代,益富饶矣”。

“以营州之地加幽冀之半,用是适足矣。

”(注:

《辽史·百官志》。

)汉人农业经济的发展,需要有国家的管理机构。

早在太祖年间,就设立了“汉儿司”。

韩知古“总知汉儿司事”。

(注:

《辽史·韩知古传》。

)这个“汉儿司”是总管汉人一切事务的机构,当然也包括管理汉人的经济。

而幽云十六州并入之后,契丹统治者原封不动地保持了其行政组织,也上归“汉儿司”统辖。

正如《辽史·百官志》所说:

“官生于职,职沿于事,而名加之。

”由于社会的发展,“事”的需要,契丹国家一套统治机构逐渐形成和创置起来。

但我们又看到,在建国初期,经济职官并未独立形成,也就是契丹国家并没有专门的经济机构。

辽代的官僚政体是在辽太宗入汴,直接接触和学习了汉族的封建官僚制度以后,由世宗完成的。

(注:

详见拙文《〈辽吏·百官志〉辨误举例》,《社会科学辑刊》1982年第3期。

)随着国家统治机构的日趋完善,一套经济系统也逐渐健全起来。

契丹统治者施行“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的政策,(注:

《辽史·百官志》。

)因而建立了北、南二枢密院,成为北、南两方的最高官署。

北枢密院取代了原来的北、南宰相府的地位,是北面官的最高衙署,当然继续管理着契丹的游牧经济,但它并不是专门的经济机构。

其下设有一套相应的管理契丹本部族及属部经济的部门。

这是与中原政权经济机构不同的,独具特色的管理机构。

南枢密院代替汉儿司,成为总理南面事务的最高衙署,也就仍然管理着汉族的经济事务,但它也不是专门的经济机构。

其下仿效中原封建政权,建立了一整套经济管理系统。

辽代的经济管理就是这样逐渐形成、发展起来的。

但是,直到辽末,辽朝并没有象宋朝那样,全国有一个总管财政的机构。

辽朝的财权没有宋朝那样集中、统一。

  二、南枢密院管辖下的五京及诸路经济机构

辽代全国析为五道,汉人州县皆以道领。

五道设有五京。

各京置掌财政出纳的“司”,为各道汉人的最高财政机构。

辽代最早见于记载的各京专门经济职官是南京三司使。

《辽史·韩延徽传》载:

“太宗朝,封鲁国公,仍为政事令。

使晋还,改南京三司使。

”中原政权中,三司使职名始自后唐张延期。

其时为长兴元年(即辽太宗天显五年)八月。

后唐明宗敕曰:

“张延朗可充三司使,班位在宣徽下。

”(注:

《五代会要》。

)此后八年,燕云十六州即入契丹,辽升幽州为南京。

韩延徽在太宗朝出使后晋后便任南京三司使。

可见南京三司使是幽云地区入契丹后不久设置的。

契丹统治者为控制汉人地区经济,采用了中原政权的统治制度。

南京三司使司的职官当如《辽史·百官志》南面“五京诸史职名总目”所载,有:

某京某使、知某京某使事、某京某副使、同知某京某使事、某京某判官等。

除此之外,考察文献和石刻上的一些记载,南京三司使司中还有这样的职官:

三司户部判官。

 《贾师训墓志》:

“三司户部判官李君谦”。

(注:

《辽文汇》。

本文所引石刻,除标明出处者均见《辽文汇》及《满洲金石志》。

三司度支判官。

 《辽史·马人望传》载:

马人望“转南京三司度支判官”。

三司押衙{K23C173.JPG}务判官。

 《佛顶尊胜陀罗尼石幢记》:

“三司押衙{K23C173.JPG}务判官翟可行”。

此外,《云居寺碑》所载应历十五年“盐铁判官王飞”;《张绩墓志》记张绩重熙十五年“改授盐铁判官”,十七年“改授度支都勾判官”等等,也当是南京三司使司中的职官。

这些三司衙内职官大体与北宋三司职称相同。

据此,我们可以参照《宋史·职官志》中的三司而知道《辽史·百官志》南京三司中之主要职官为:

三司使、三司副使、三司判官、三部副使、三部判官、三部勾院判官。

(注:

《宋史·职官志》记宋三司有“三部勾院判官各一人”,辽《张绩墓志》见“度支都勾判官”,可见度支都勾判官与宋制基本相同。

辽代南京设有三司,其它四京的情况又是如何呢?

据《辽史·百官志》记载,各京经济官署除南京三司使司外,尚有上京盐铁使司、东京户部使司、中京度支使司和西京计司。

这里,我们看到与南京并列的其他四京名称各不相同。

那么是否是其它四京只具有与名称相当的那一部分职能呢?

余靖在《武溪集·契丹官仪》中为我们做出了回答:

“胡人司会之官……置使虽殊,其实各分方域董其出纳也。

”这就说明,所谓上京盐铁使司、东京户部使司、中京度支使司以及西京计司,名称虽然各异,其实与南京三司使司的职掌相同,均为所在地区的财政机构。

如,按宋制,度支应不理盐铁事务,而辽中京度支使司却与南京三司一样设盐铁判官。

《辽史·马人望传》载:

马人望“擢中京度支司盐铁判官”等。

这更进一步证明了其他四京所设的“使司”与南京三司所管相同。

但是,西京的情况似乎有些特别。

除了《辽史·百官志》记有“西京计司”之外,我们在其它地方再也未发现“西京计司”这个名称。

相反,见到的却是“五京计司”。

如《辽史·食货志》载:

“一时产盐之地如渤海、镇城、海阳、丰州、阳洛城、广济湖等处,五京计司各以其地领之”,“圣宗凿大安山,取刘守光所藏钱,散诸五计司,兼铸太平钱,新旧互用”。

(注:

刘守光当作刘仁恭。

又按中京为统和二十五年建,西京为重熙十三年建,此两处言五京,其时五京未备。

)据以上记载,五京似应皆有“计司”。

这一点究竟如何解释呢?

我们首先稽考一下所谓“计司”。

《五代会要》载:

长兴元年八月敕,“会计之司,国朝重务,总其使额,以委近臣,贵便一时,宁循往例。

张延朗可充三司使。

”“至是延朗自许州入掌国计。

”这里称三司为“会计”之司,三司使是掌“国计”的。

《宋史·职官志》载:

“三司之职,国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总国计,应四方贡赋之入,朝廷不预,一归三司。

通管盐铁、度支、户部,号曰计省,位亚执政,目为计相。

”宋朝又称三司为“计省”。

而辽朝的所谓“西京计司”,是掌西京地区的“三司”职务。

可见,辽代的“计司”不过与五代、宋一样,是三司的别名罢了。

五京均有“三司”,只是使名不同,所以也就会有“五京计司”之通称了。

“计司”是一个通称。

那么,西京总管财政的机构只称作“计司”,未免有些不伦不类。

我们认为,西京当也与其他四京一样,有一个具体的司名。

可是至今还没有发现西京有三司、度支、盐铁、户部等使职称的记载,其“计司”的具体名称究竟是什么呢?

《契丹国志》是这样记载的:

“燕京三司、西京转运、中京度支、上京盐铁、东京户部钱铁司。

”这里把西京列为转运使司,并与其他各京“计司”并列,不无根据。

《武{K23C174.JPG}集·契丹官仪》亦载“山后置转运使,云应等州属焉”。

(注:

《辽史·地理志》云州条:

“初为大同军节度使,重熙十三年升为西京,府曰大同。

”是云州即西京大同府之前名。

)而《辽史·百官志》南面财赋官条也有“山西路都转运使司”。

都转运使司的职掌,《辽史》并无记载。

《宋史·职官志》载:

都转运使、转运使“掌经度一路财赋,而察其登耗有无,以足上供及郡县之费”。

《金史·百官志》载:

都转运司“掌税赋钱谷,仓库出纳,权衡度量之制”。

参考辽代官制模仿对象——宋朝,以及继承了许多辽制的金朝,可以断定辽代都转运使的职掌大抵也是管辖一个地区的财赋出纳机构。

那么,既然西京有“计司”,而又确有都转运使司执行计司的职能,我们就可以肯定西京“计司”即为“都转运使司”了。

由于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圣宗年间,山西一带(即后来的西京地区)设置了若干转运使。

兴宗建立西京后,便在那里设置了都转运使司总领西京道的财政。

《辽史》纂修者误认为都转运使与三司、度支、户部、盐铁等使不同,但又知西京有“董其出纳”的机构,于是写上“计司”塞责,造成了讹误。

中京、西京建于辽代中后期,在此之前,辽代全国止按三京划分三道。

如,圣宗统和元年“诏三京左右相、左右平章事……”;统和九年正月“诏免三京诸道租赋,仍罢括田”;统和十四年“蠲三京诸州税赋”。

(注:

《辽史·圣宗纪》。

)中京、西京未建时,其地区的财政分别归由上京盐铁使司和南京三司掌管。

如,《辽史·食货志》载:

“南京岁纳三司盐铁钱折绢,大同岁纳三司税钱折粟。

”这里反映的正是西京都转运使司未建以前大同地区受南京三司统辖的事实。

《辽史·礼志》载:

“留守司、三司、统军司、制置司谓之京官。

”由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此处的三司并非是单指南京三司,而是泛指各京“计司”。

那么,它与本京政权最高机构留守司是什么关系?

与中央机构又是什么关系?

《辽史·兴宗纪》载:

重熙二十年十一月,“命东京留守司总领户部、内省事”。

《辽史·天祚纪》载:

天庆十年六月,“以北府宰相萧乙薛为上京留守,知盐铁、内省两司、东北统军司事。

”可见,五京计司要分别受本京留守司的节制和统辖。

但是,中央南枢密院的官吏又常常兼任“计司”的职官。

如,《辽史·杨皙传》载:

“重熙十二年,累迁枢密都承旨,权度支使。

”《辽史·张孝杰传》载:

“清宁间,累迁枢密直学士。

咸雍初,坐误奏事,出为惠州刺史。

俄召复旧职,兼知户部司事。

”这里的枢密都承旨、枢密直学士都是南枢密院中的职官。

而各京“计司”的职官升迁大都进入南枢密院。

如:

统和二十九年三月,“以前三司使刘慎行参知政事兼知南院枢密使事”;开泰七年四月,“以三司使吕德懋为枢密副使”;(注:

《辽史·圣宗纪》。

)重熙中,刘伸“改户部使,岁入羡余钱三十万缗,拜南院枢密副使”;(注:

《辽史·刘伸传》。

)天祚时,马人望“判南京三司使事”,后“拜南院枢密使”;(注:

《辽史·马人望传》。

)天庆三年十一月,“以三司使虞融知南院枢密使事”,(注:

《辽史·天祚纪》。

)等等。

由这些关系可以看出,各京“计司”与南枢密院有直接的上下级关系。

从《杨遵勖传》中可以了解南枢密院日理万机的情形:

“天下之事,丛于枢府,簿书填委。

遵勖一目五行俱下,剖决如流,敷奏详敏。

上嘉之。

”又说杨遵勖“奉诏征户部逋钱,得四十余万缗,拜枢密直学士,改枢密副使”。

辽代各京“计司”机构设置与宋代相似,但其职权范围却与宋代不尽相同。

北宋沿五代之制置三司使,是掌管全国钱谷出纳、均衡财政收支的,是最高的财政长官。

而辽代则不同,各京计司只是分掌一道的最高财政长官,而全国却没有三司或其它专门财政机构。

在五京计司以外,辽朝还仿效唐宋制度,有一套转运系统。

开泰三年,圣宗在奉圣州、蔚州、应州、朔州、保州、南京等地设立了一系列转运使司。

(注:

《百官志》与本纪记载不同。

本纪记平州、云州有转运使司,而《百官志》未载,乃因平州后改为钱帛司,云州后升西京改为都转运使司。

)我们发现,设立转运使司的州都是南部濒临宋境或东部靠近高丽的地方。

这些地区设置转运使与下述诸因素有关:

1.与榷场贸易有关。

 《金史·食货志》载:

“榷场,与敌国互市之所也。

皆设场官,严厉禁,广屋宇以通二国之货,岁之所获亦大有助于经用焉。

”这也同样适用于辽代。

辽朝在沿边各州设置了与邻国进行互市的政府贸易机构——榷场。

特别是圣宗统和二十二年宋辽澶渊结盟之后,辽在南部边境开设了不少固定榷场。

如澶渊之盟的第二年在南京道的新城设榷场,(注:

《宋会要辑稿》。

)又“复置榷场于振武军”,(注:

《辽史·圣宗纪》。

按《地理志》无振武军名,《新五代史·职方考》记:

朔州,唐军名振武。

此处当是沿用唐对朔州的称谓。

)而宋也在与辽接境的雄、霸、安肃、广信等若干处设置榷场。

(注:

《宋史·食货志》。

)东部边境上,“统和末,高丽降,开泰三年,取其保、定二州,于此置榷场”。

(注:

《辽史·地理志》。

又保州榷场《食货志》记作统和二十三年置。

)而就在这些地方设置榷场之后的开泰年间,又增置了转运使机构。

这个机构的设置自然是与转运使具有经理钱货转输的职能有关。

实际上,转运使是流通榷场贸易物资以供国需的一个重要机构。

2.与经济发展有关。

 辽代契丹本部族一直以游牧经济为主,其主要活动地区是上京、中京地区。

到圣宗时,全国农业生产已有了很大发展。

尽管如此,契丹本部族的农业生产比起汉族地区还是落后的。

所以,南京、西京以及东京一带是辽的主要农业区,也是全国的经济支柱。

因此,在南部和东部设立转运使,是有着转输谷物、调剂全国米粮需求的意义的。

如,开泰六年十月,“南京路饥,挽云、应、朔、弘等州粟振之”。

(注:

《辽史·圣宗纪》。

3.与战争军需有关。

 《宋史·职官志》记载,宋代后期转运使“有军旅之事,则供馈钱粮,或令本官随军移运”。

可见,转运使在战争中有着供应军需的作用。

模仿宋制的辽代在沿边各州置转运使,一定也有此意。

《辽史·百官志》说:

“大抵西京多边防官,南京、中京多财斌官。

”而转运使大都在西京,若不把它当作边防官的话,也应该看作它与边防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唐代的转运使系统尽管势力范围极广,但不外是一个专门经济系统。

而到了宋代,都转运使、转运使已变为高级地方行政长官,不但掌管财赋,而且“岁行所部,检察储积,稽考帐籍,凡吏蠹民瘼,悉条以上达,及专举刺官吏之事”。

(注:

《宋史·职官志》。

)后期职掌更大,兼理边防、治安、钱粮、巡察等事。

关于辽代转运使的活动,记载甚少。

《辽史·耶律俨传》载:

大安六年冬,耶律俨“改山西路都转运使。

刮剔垢弊,奏定课额,益州县俸给,事皆施行”。

就这个记载看来,辽后期的都转运使职权范围还未超越统辖经济的范围。

辽转运使设在各州,但并不受州的地方行政管制。

《辽史·萧朴传》载:

萧朴开泰初,“补牌印郎君,为南院承旨,权知转运事”。

可见转运使司直接归由中央的南枢密院统辖。

辽朝的专门财政机构,还有一个极为特殊的机构——钱帛司。

《辽史·百官志》南面财赋官“诸钱帛司职名总目”载:

“某州钱帛都点检。

大公鼎为长春州钱帛都提点。

长春路钱帛司。

兴宗重熙二十二年置。

辽西路钱帛司。

平州路钱帛司。

我们在右刻上还发现了一些钱帛司中的职官。

清宁八年《耶律宗政墓志》载:

“辽西路钱帛都提点王滋。

”咸雍元年《耶律宗允墓志》载:

“辽西路钱帛都提点韩造。

”咸雍五年《秦晋国妃墓志》载:

“辽西路钱帛提点王正辞。

”(注:

《耶律宗政墓志》、《耶律宗允墓志》、《秦晋国妃墓志》,辽宁北镇龙岗出土,据抄本引。

)《灵感寺舍利塔碑铭题》载:

“辽西路钱帛判官张嗣初。

”我们可以根据石刻的材料补正《辽史·百官志》“诸钱帛司职名总目”,当为:

“某路钱帛都提点。

(注:

《辽史·百官志》作“某州钱帛都点检”,但下文却称“大公鼎为长春州钱帛都提点”,出土墓志亦均作“都提点”,因此。

都点检应作都提点。

另某州应为某路,称州是因某路钱帛司设在某州,实为一个机构。

)某路钱帛提点。

某路钱帛判官。

关于钱帛司的职能,根据《辽史·食货志》的记载,辽设置钱帛司与盐铁、转运、度支诸司一样,“以掌出纳”。

《辽史·大公鼎传》载:

大公鼎“徙长春州钱帛都提点。

车驾如春水,贵主例为假贷,公鼎曰:

‘岂可辍官用,循人情?

’拒之。

颇闻怨詈语,曰:

‘此吾职,不敢废也。

’”这里反映了钱帛都提点的职务是掌供给“官用”的财政。

但钱帛司所管地区各有属京。

各京“计司”也掌财政。

那么钱帛司和“计司”的关系如何呢?

对此,《辽史》无明文记载。

《辽史·食货志》说:

契丹“及其有国,内建宗庙朝廷,外置郡县牧守,制度日增,经费日广,上下相师,服御浸盛,而食货之用斯为急矣。

于是五京及长春、辽西、平州置盐铁、转运、度支、钱帛诸司,以掌出纳。

”这里把长春、辽西、平州三路钱帛司与五京“计司”并列,说明长春、辽西、平州三路与五京的地位相当。

关于这一点,还可以得到旁证。

如《辽史·张琳传》载:

天祚帝“诏中京、上京、长春、辽西四路计户产出军。

”《辽史·天祚纪》载:

耶律淳“自称天锡皇帝,改元建福,降封天祚为湘阴王,遂据有燕、云、平及上京、辽西六路。

”由此看来,长春、辽西、平州三路地位至为重要,已不同于五京以外的其他地区。

长春、辽西、平州三处为什么出现这种特殊情况呢?

从它们所在的地理位置可以看出,这三个地区都是位于两京管辖区的交界处,地理位置都很重要。

长春州“本是鸭子河春猎之地”,(注:

《辽史·地理志》。

)是辽代皇帝春捺钵的地方。

辽西州地处中、南两京之间,又濒临渤海。

平州则是重要的产盐区,又是军事要地。

特别是到辽后期,这三个地区已有从各京的管辖中独立出来的趋向。

而这些地方的经济管理,也就必然要相应设立新的机构。

长春州钱帛司于重熙二十二年置,其他两路的钱帛司的设置时间史文没有明确记载,但从一些人担任钱帛司职官的时间均在重熙二十二年以后,说明钱帛司是在后期建立的。

这如同辽代中后期,由于政治、经济的发展,中京、西京地区的地位逐渐上升,以致于分别建立了京城统辖该地区一样,长春、辽西、平州三地也在发生着这样的变化,只不过它们初露头角,辽便一朝灭亡了。

《金史·地理志》载:

平州,“辽为辽兴军。

天辅七年以燕西地与宋,遂以平州为南京,以钱帛司为三司。

天会四年复为平州,尝置军帅司。

天会十年徙军帅司治辽阳府,后置转运司。

”从“汉官之制,尚踵辽南院之旧”的金朝对于平州地区的统辖,(注:

《金史·百官志》。

)也可以证实我们上述的推断是正确的。

一,金曾将平州上升为南京,说明平州具有作京城的条件和必要;二,金在平州也一直设有重要的经济机构,说明其经济地位非同小可;三,当平州上升为京城时,钱帛司即变为三司,可见钱帛司与三司的职掌相同,只不过是钱帛司的财政地位比三司略低一些。

在辽代,钱帛司既已独立出来,它与五京“计司”就应是平行的关系,而它也如“计司”一样,应属南枢密院直接统辖。

综上所述,辽朝的五京“计司”、转运使司、钱帛司分别掌管一道、一路的汉人经济,而全国京州的财权又统一归入南枢密院直接掌握和控制。

  三、各部门专业经济职官和机构

辽代五京之下的汉人州县也相应设有掌管经济的部门和职官,受五京“计司”统辖。

除此之外,辽政权还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的需要,设置了一些专门经济职官。

(一)农业

农业生产乃国计民生之大宗。

辽代同其他朝代一样,十分注意农业生产。

圣宗太平八年正月:

“诏州县长吏劝农。

”(注:

《辽史·圣宗纪》。

)在汉族地区,抓好农业生产是基层行政长官,即州县长官责无旁贷的任务。

如《辽史·韩德枢传》载,太宗“时汉人降与转徙者,多寓东平。

丁岁灾,饥饉疾厉。

德枢请往抚字之,授辽兴军节度使。

下车整纷剔蠹,恩煦信孚,劝农桑,兴教化,期月民获苏息。

”统和二十六年《常遵化墓志》记:

“保宁元年,授将仕郎、霸州归化县令。

固得劝课农事,应奉皇泽,屡见丰饶,略无悬阙。

”(注:

《常遵化墓志》辽宁朝阳出土,现藏辽宁朝阳博物馆。

)乾亨三年《王裕墓志》记:

“就加顺州刺史,……公下车之始,起学劝农,□帷布政。

”(注:

《王裕墓志》辽宁喀左出土,现藏喀左县文化馆。

)清宁八年《耶律宗政墓志》记:

“再判辽兴军节度、平、滦、营等州观察处置等使。

王至于是镇,则吏畏如神明,民爱如父母,军政戎之而后备,农事劝之而后修,周稔之间,其化大洽。

”清宁六年《赵匡禹墓志》记:

“知临海军节度使事。

公乃覃信惠,去烦苛,劝农桑,缮庐舍。

考未三载,治洽一同。

”(注:

《赵匡禹墓志》辽宁朝阳出土,现藏辽宁朝阳博物馆。

)《辽史·萧文传》载:

“寿隆末,知易州,兼西南面安抚使……文始至,悉去旧弊,务农桑,掌礼教,民皆化之。

辽代为加强和促进农业生产,经常临时加派官员劝课农桑。

如清宁二年六月,“遣使分道平赋税,缮戎器,劝农桑,禁盗贼”。

(注:

《辽史·道宗纪》。

)从石刻上,我们发现辽代有所谓“劝农使”。

如耶律迁、韩橁、王泽、耶律宗政等人,(注:

见《潜研堂金石文跋尾》、《韩橁墓志》、《王泽妻李氏墓志》、《耶律宗政墓志》。

)都曾担任过劝农使。

《宋史·职官志》载:

“劝课农桑,则有劝农使。

”《金史·百官志》载:

劝农使司,“泰和八年置,贞祐间复置。

兴定六年罢劝农司,改立司农司。

”而《辽史·百官志》对劝农使及劝农司无记载,可见辽代没有象金代那样设立过专门劝农使司,而是象宋代那样随时随地由中央委派,“临事更制,事毕即停”。

(注:

《宋史·职官志》。

《宋史·食货志》载:

“前代军师所在,有地利则开屯田、营田,以省馈饷。

”宋朝在宋辽边境上大力实行屯田、营田,并设置屯田使等职官加以管理。

辽朝学习中原这一制度,也实行“沿边各置屯田戍兵,易田积谷以给军饷”。

(注:

《辽史·食货志》。

)早在会同五年正月,太宗就“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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