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标准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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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

LX-FS-A99261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InTheDailyWorkEnvironment,TheOperationStandardsAreRestricted,AndRelevantPersonnelAreRequiredToAbideByTheCorrespondingProceduresAndCodesOfConduct,SoThatTheOverallBehaviorCanReachTheSpecifiedStandards

 

编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新修订/完整/内容可编辑

 

编写:

xxxxx

审核:

xxxxx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

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总则

  1.1为确保工程质量,规范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信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1.2建设工程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各施工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质量就是信誉,质量就是效益”的观念,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质量与效益的关系。

  1.3施工单位要鼓励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采用“四新技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针对施工难点开展QC小组活动,争创优质工程和精品工程。

  1.4工程质量管理应贯彻“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模式,认真实施ISO9001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使建设工程质量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1.5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主管生产副职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相关的管理责任,项目经理部行政领导和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并按各自的职责对其承建的工程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

  1.6各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施工生产作业班组或车间应配备兼职人员,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监控网络。

专(兼)职质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并机构或调换人员。

集团公司提倡各单位实行安质人员派驻制。

  1.7制定完善工程质量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逐级负责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2十二项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1工程质量责任制。

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2.2开工报告制是国家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由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开工报告,报建设单位审批后方可开工。

同时报告写捏2在申请开工报告之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2.3设计文件分级审核制。

施工单位收到设计文件后,应按规定分级审查核对,并建立专门的设计文件审核记录或台账,注明审核人员、日期及审核结果等。

  2.4变更设计报批制。

变更设计由施工技术部门负责,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提出变更设计报告及相应发生的工程增减数量报设计单位(或监理)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

同时应建立变更设计台账或记录。

在未得到设计单位书面批准情况下,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设计。

  2.5测量双检制。

施工测量和放线放样必须坚持双检制,即两个测量组分别测量或一个测量组分别用不同方法测量,核对结果。

  2.6技术交底制。

技术交底分为建设单位或主管上级主持,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的设计技术交底和施工单位逐级向下进行的书面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书格式应标准,字迹、图表应清楚规范,有复核签字,交接双方签字。

具体工作由施工技术部门负责。

  2.7工程试验制及检验仪器的检测制。

各级试验机构必须获得资质等级和计量认证,试验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试验设备仪器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检定和校验。

  2.8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

  2.9工程质量检查制。

工程质量检查一般分为日常检查和定期大检查。

日常检查指基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日常检查。

定期大检查指项目经理部按月,子(分)公司(集团公司指挥部)按季,集团公司按半年由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定期质量大检查。

检查时填写《质量检查确认单》(附表)。

  2.10质量验收评定制(详见本办法第4章: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2.11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详见本办法第6章:

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

  2.12工程质量奖惩制(详见本办法第7章:

质量保证金及质量奖罚)。

  3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3.1质量检查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质量检查要以预防为主,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和损失。

开工前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

  3.1.1施工合同、开工报告已办理。

  3.1.2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满足开工需求。

  3.1.3施工调查,复测工作已完成。

  3.1.4图纸会审,技术咨询工作按规定执行,并有记录。

  3.1.5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审批。

  3.1.6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前已进行相关培训。

  3.1.7质量保证体系已按照ISO9001标准建立。

  3.1.8工地试验室满足工程需要,符合相关行业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3.1.9复工工程亦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检查。

  3.2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内容及要求

  3.2.1测量放线正确,精度符合要求。

  3.2.2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工艺要求组织施工,操作方法正确,质量符合设计、合同及《验标》要求。

  3.2.3变更设计履行审批程序。

  3.2.4工程日志等施工记录填写及时、真实、准确、完美、签认齐全、符合要求。

  3.2.5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已制定和落实。

  3.2.6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等按规定检查,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齐全,并经相关人员签认。

  3.2.7严格执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记录齐全。

  3.2.8混凝土、砂浆试件,填筑土方密实度等按规定要求进行试验和检查,强度和密实度符合要求。

  3.3隐蔽工程检查签证

  3.3.1工程在隐蔽前,先由技术人员自检合格后,质检工程师预检,再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报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后方可隐蔽施工。

  3.3.2隐蔽工程检查证应按相关规定或业主要求由技术负责人填写、签认齐全,作为竣工文件保存。

  3.3.3隐蔽工程检查手续应及时办理,不得后补。

  3.3.4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如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按规定进行检查签证。

  4工程检验质量评定

  4.1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是考核企业或单位完成质量指标的依据和进行验工计价的凭证。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按照有关行业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合同规定条款实施。

一般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进行检验评定,当工程由若干个单位施工时,总包单位应对质量检验评定负总责。

  4.2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评审并填写严重(一般)不合格品的台帐和记录,采取整改或返工措施,经专职质检人员验证,消除发现的不合格品。

  4.3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由施工单位总工程师或主管生产的副职主持,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参加,评定结果要有监理签字认可。

  4.4内部验工计价签证制度

  由集团公司或子(分)公司筹集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验工计价前必须经质量检查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查审签证后方予计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

  4.4.1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构成质量事故尚未处理者;  4.4.2由于施工错误或处理事故而增加的工作量;

  4.4.3缺少隐蔽工程检查证或未经监理检查签证而隐蔽者;

  4.4.4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缺少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原材料未经试验确认合格者;

  4.4.5未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变更设计或手续不全者。

  5工程创优

  5.1工程创优是提高企业信誉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应加强全员创优意识教育,提高全员创优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5.2优质工程的申报及评审工作由各单位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每年元月底前向集团公司安质部提出创国优、省部优、总公司级及集团公司级优质工程规划(5月底前规划可以个别调整),每年必须保证创一个省部级或以上优质工程(不具备申报条件的推至下一年度);施工合同或投标承诺中有明确创省部级优质工程要求的必须在规划中申报,并确保规划的工地创优工作落实,规划兑现率达80%以上。

  5.3申报总公司及以上级别优质工程的项目必须首先评定为集团公司级优质工程。

  5.4工程项目应加强与工程所在地建设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争创国优和省、部级优质工程,提高企业社会信誉和知名度。

  5.5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优规划。

在施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质量保证措施,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科技手段开展科技攻关,以确保创优目标的实现。

不提倡提高标准搞创优。

  5.6坚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互相配合,“四位一体”共同创优的原则。

  5.7根据实际情况,集团公司适时召开工程质量现场工作会,交流经验、观摩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工程质量。

  6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

  6.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设计错误、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等责任过失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位置偏差等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6.2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执行建设部1989年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铁建设[2003]48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6.3建立工程质量事故快报制度。

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至集团公司及建设单位、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驻现场人员;事故单位应在3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

  6.4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做好取证工作。

  6.5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重大质量事故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主持,安质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人员组织调查;一般质量事故由企业主管领导主持,各单位安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人员组织调查,集团公司安质部视情况派员协助调查,凡未设专职质量监察机构的单位由集团公司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6.6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还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有关安全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6.7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30天内处理结案,并将结案处理情况报集团公司备案。

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60天内向集团公司报送事故调查报告,由集团公司批复结案。

  6.8分包工程或外协施工队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由总承包方负责事故的上报,并纳入该企业的事故统计。

  7质量保证金及质量奖罚

  7.1各施工单位每年按集团公司下达年度生产计划的1‰缴纳质量保证金,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收缴。

  7.2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每年清算一次。

年度工程质量考核指标达标的单位按交纳数额全额返还(各项罚款除外)。

  7.2.1年度工程质量考核指标:

竣工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无重大质量事故;各施工单位每年必须保证创一项省、部级或以上优质工程(不具备申报条件的推至下一年度);规划创集团公司级优质工程兑现率80%以上。

实现上述目标,质量保证金返还(各项罚款除外)。

  7.2.2实现创优规划内的优质工程项目,集团公司对施工单位予以奖励。

奖励主要用于项目经理和在创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各级优质工程奖励额如下:

  7.2.2.1鲁班奖或国优金质奖项目:

按与集团公司签定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兑现,并奖励创优单位30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经理20%)。

另对创优申报的有关机构、单位和人员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创优实现后由负责申报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7.2.2.2国优银质奖项目:

按与集团公司签定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兑现,并奖励创优单位20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经理20%)。

另对创优申报的有关机构、单位和人员一次性奖励8万元(创优实现后由负责申报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7.2.2.3省优、部优一等奖项目:

按与集团公司签定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兑现,并奖励创优单位10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经理20%)。

另对创优申报的有关机构、单位和人员一次性奖励5万元(创优实现后由负责申报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7.2.2.4省优、部优二等奖项目:

按与集团公司签定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兑现,并奖励创优单位6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经理20%)。

另对创优申报的有关机构、单位和人员一次性奖励3万元(创优实现后由负责申报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7.2.2.5市级或工程总公司级优质工程奖励创优单位5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经理1万元)。

  7.2.2.6集团公司级优质工程奖励创优单位1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经理2000元)。

  7.2.2.7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明确创优奖励的按约定执行。

  7.2.2.8各级优质工程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励。

  7.2.3奖金来源:

各级优质工程的奖励在集团公司安全质量奖励基金中列支。

  7.2.4年度工程质量考核指标不达标的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罚:

  7.2.4.1竣工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未达100%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质量保证金全额罚没;

  7.2.4.2在已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未能实现一项省部级或以上优质工程的单位,质量保证金罚没50%;

  7.2.4.3创集团公司级优质工程规划兑现率未达80%(含80%)的单位质量保证金罚没30%。

  7.2.5未实现创优目标的项目,按以下数额予以处罚:

  7.2.5.1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明确处罚条件的按约定执行。

  7.2.5.2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未明确处罚条件,但未实现工程合同约定目标的罚款如下:

鲁班奖或国优金质奖项目罚没30万元;国优银质奖项目罚没20万元;省优、部优一等奖项目罚没10万元;省优、部优二等奖项目罚没6万元。

  7.3对质量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处罚:

发生工程质量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在追究处理有关责任人的同时,按其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的30%,对事故单位进行处罚。

  7.4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人为缩小事故等级的,经核实后对事故单位处按相应事故罚款的2倍予以处罚,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7.5严重质量不良行为罚款

  7.5.1因质量不良行为被业主、监理和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的项目,罚款5万元/次。

  7.5.2工地管理混乱,存在严重质量不良行为的罚款3万元/项。

  7.6专职质量人员无证上岗或无质量专职人员罚款10万元/人。

  7.7质量保证金和各项罚款必须专款专用。

各项罚款由集团公司安质部出具罚款单,先在各单位质量保证金中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由财务部向有关单位追收。

  7.8质量保证金罚没部分和各项罚款的使用:

主要用于对质量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质量教育和宣传、质量检测设备和器材的购置、更新及维修、验收各级优质工程的差旅费及其有关费用、以及其它与质量工作相关的费用。

该费用的使用由安质部提出计划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销列支。

  8附则

  8.1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8.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中铁一安(2005)130号《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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