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标准及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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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标准及考核办法.doc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平顶山朝川焦化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管理标准及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三废”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省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公司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企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每月进行一次环保奖惩,总结、部署环保工作。

通过环保工作完成情况的好坏,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奖罚,环保科负责日常环保检查。

公司对各厂环境保护、环境安全情况的检查考核情况作为公司环保奖罚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公司定期组织对基层各单位进行环保检查与考核,提出奖罚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查,提交公司主管领导审议通过后,由企管、财务、环保部门负责奖金发放和罚款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及环境安全活动情况进行考核管理,接受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及环境安全方面隐患的整改和处罚。

第五条每年度召开环保工作会议,总结全年环保工作,部署新一年的环保工作,宣布年度奖罚意见,表彰和奖励环保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六条公司在财务部门建立环保奖励基金账户,专门用于环保奖罚支出,严禁单位和个人挪用。

第二章环保奖励

第七条公司环保奖励基金来源为:

对造成环境事故,设备设施违规运行、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污染物乱排放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罚款;集团及上级单位拨付的环保奖励基金;不足部分从公司工资结余中解决。

第八条对各生产单位的环保情况进行逐月考核评比,前二名奖励标准依次为5000元、3000元。

年终进行累计考核评比,根据评比结果,各生产单位奖励标准为5000元-12000元。

第九条对主动举报较大环保污染违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200-1000元的奖励。

对防止事故发生、扩大或事故救援有功的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和1000-10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奖励条件:

1、月度奖励:

未发生环保违规现象的,进行奖励。

否则不予奖励。

2、年度奖励:

没有发生环境污染和环境事故,未收到省市环保部门处罚的按标准进行奖励,否则不予奖励。

第三章环保处罚

第十一条上级对公司的环保罚款,公司环保科查清罚款原因及责任单位,从责任单位工资中扣除。

公司对基层各单位和个人的环保罚款,均从基层单位工资中扣除;

第十二条对各单位的环保情况进行逐月考核评比,最后一名处罚标准为3000元。

第十三条考核原则:

本着“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各生产单位对本单位排放的“三废”及其它废弃物负有环保责任。

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必须对污染物及其处理设施运转情况加强管理,明确责任,严格考核。

第十四条日常排放考核

(1)各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及时认真填写各项环保台帐,环保科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项,责任单位负责人100-200元/项。

(2)各生产单位要及时自查环保隐患,对隐患及时整改并存档,对公司环保主管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项目不按规定整改、上报的,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项,责任单位负责人100-200元/项。

(3)各生产单位要认真学习和落实各项环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大对含油废水、液氨、含料固废、危险化学品等的监管力度。

对监管不到位造成环保污染的,按造成污染大小的程度,责任单位500-5000元/项,责任单位负责人200-1000元/项。

(4)各单位区域内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否则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处。

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项,责任单位负责人200-500元/项。

(5)严格控制和减少污水排放量,严禁长流水,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200—800元。

(6)用水冲洗地面、地沟、设备等设施后污染较大污水应收集至废水收集池中,不能收集的废水,应尽量处理干净污染物后再进行冲洗处理,否则处罚责任单位200—1000元/次。

(7)各单位的废水收集池中的废水应及时得到回收处理,严禁将废水用蒸发、渗漏、汇通雨水外排等方式处理,否则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处。

(8)各生产加强管理生产工艺尾气、反应过程废气、燃烧废气、供热废气等污染气体的排放,确保不外泄或达标排放,否则,处罚责任单位200元/次,对排放持续严重超标的处罚责任单位500-3000元/次,责任单位负责人200-500元/次。

(9)各生产单位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对煤灰煤渣、废渣、活性污泥、废催化剂、废糟、罐内的废料、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处置,否则,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次。

(10)各单位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应规范收集存放于废弃物分类放置点或储存器中,定期上交公司仓库存储,并做好台账。

不按规范存储上交,乱倒乱排乱放的,处罚责任单位200-800元/次,责任单位负责人100-200元/次。

(11)各生产单位污染物的排放被上级主管部门检查超标,属生产单位的责任,处罚责任单位500—2000元/次,责任单位负责人200-500元/次。

(12)因其它事故或事件,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应及时通知调度和安环部,做出紧急处置措施,否则,视为违规排放,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次,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500/次;如造成监测数据超标或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重处理。

处罚责任单位1000-5000元/次,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0-1000/次。

第十五条:

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考核

(1)各个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环保设施设备台账和有关技术资料,台账和资料不健全或不符合标准,信息不完善,统计不全面,档案不准确与现场情况不符,处罚该单位200-500元/项。

(2)环保设施设备必须正常运行,如发现无故停运、带病运行,处罚责任单位200-1000元/次,责任单位负责人200-500/次;造成环境污染或排放污染物超标严重的,处罚责任单位500-2000元/次,责任单位负责人200-1000/次。

(3)停运检修环保设施设备应提前制定方案,并经审批后方可实施,未按规定执行的,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2000元/次,责任单位负责人200-500/次。

检修必须按照维修方案或环保部门的规定时间内完成,除特殊情况外,否则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次。

(4)环保设施运行应有专人负责操作管理,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技术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悬挂,否则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项。

(5)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保设施及其配套部分的,处罚责任单位1000-3000元/项,责任单位负责人200-500/次。

(6)环保设施的主要设备如:

风机、水泵、除尘器、水处理设施、阀门等出现跑、冒、滴、漏现象的,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次。

(7)除尘设备人孔门,检查孔关闭不严,除尘管道因磨损或人孔、检测孔门关闭不严漏风等问题时,处罚责任单位200元/次。

(8)环保设施所在现场应平整、洁净,设施本身清洁无污、无尘,排污时不产生二次扬尘,否则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次。

第十六条:

环保事故考核

环保事故是凡在生产过程中,因管理、操作、施工不当、工艺控制、设备装置原因或其它因素,造成公司内部环境和周边环境污染的事故。

(1)各生产单位不论事故的大小,应严格遵照事故“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事故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处罚责任单位1000-5000/次,责任单位负责人500-1000/次。

(2)发生环保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应向安环部书面报告事故的经过,并由环保科牵头及时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根据分析结果按照事故责任大小,处罚责任单位1000-10000元/次,责任单位负责人500-2000元/次。

(3)发生环保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否则,处罚责任单位1000—5000元/次,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0-1000元。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公司有关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研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与公司发布的其它奖惩办法互不冲突,如有冲突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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