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新政办66号.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0248462 上传时间:2023-02-09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107.5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新政办66号.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新政办66号.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新政办66号.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新政办66号.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新政办66号.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新政办66号.docx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新政办66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新政办66号.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新政办66号.docx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新政办6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新政办[2011]6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巩固建设成果,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国务院批准的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项目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生态效益优先,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坚持以人为本,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坚持因地制宜,遵循自然规律,科学选择林种、树种和造林方式,实行乔灌草相结合、人工造林和封育相结合;

第七条  鼓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林地,其利益分配由承包方和委托方或合作方协商解决,支持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元化经营。

第八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必须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单项建设能够招标的,须公开进行招标。

第九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移交给使用主体。

县(市)林业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必要的管理办法,确保建设项目发挥长期的效益。

第十条  实行自治区、州(地、市)、县(市)三级培训制度。

培训以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的政策和管理水平、提供基层技术骨干实用技术、提高退耕还林者综合素质、拓宽退耕还林者增收途径为主,从而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切实使退耕还林成果得到巩固。

第十一条  退耕还林林木达到轮伐期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由退耕还林者向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采伐限额内办理采伐证后可以采伐利用。

采伐后必须及时更新造林,保证林地性质不变。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标牌等多种方式及时宣传和报道退耕还林工程在生态建设、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带动农牧民增收等方面取得的巨大成效,对生态效益显著的集中连片退耕还林区域,须设立永久性标志碑牌。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自治区下达的退耕还林工程年度计划和国家批准的省级年度实施方案,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年度工程实施方案并报本级政府批准。

(一)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实施方案,组织编制作业设计,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州(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作业设计须报自治区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作业设计组织退耕农户、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实施作业。

确需变更的,必须重新编制作业设计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年度计划,各工程县(市)及时组织力量,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报州(地、市)发展和改革委、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由州(地、市)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报送自治区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业厅,自治区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进行统一审核并批复。

各工程县(市)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批复后的实施方案组织承担建设任务的退耕农户、社会团体、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承包建设单位进行施工作业。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基本口粮田及农村能源建设(不包括薪炭林)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后续产业发展及退耕农民转移技能培训、补植补造、薪炭林建设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地要切实重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工作,因地制宜安排建设项目并确定每个退耕农户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退耕还林相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退耕还林的粮食补助、现金补助、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工程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第十六条  退耕还林专项资金要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各级财政要保证国家补助的工程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专项资金不得作为其他中央和自治区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中涉及的各项规划设计、检查验收、政策兑现等工程管理费用,由自治区、州(地、市)、县(市)各级政府根据工程管理需要,在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地区,要把退耕还林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支农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整合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9〕294号),退耕还林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实行县(市)级自查、州(地、市)级抽查、自治区级复查、国家核查的四级检查验收方式。

(一)县(市)级自查。

采取全面检查的方法,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检查验收标准及工程作业设计,每年对退耕还林林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地,逐乡、逐村、逐户、逐地块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必须经退耕还林者签字确认。

检查结束后,进行统计汇总,建立台账,绘制退耕还林建设分布图,于9月10日前将自查结果报州(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州(地、市)级抽查。

州(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上报结果后,安排技术力量及时对县(市)级自查结果进行抽查。

抽查面积须占各工程县(市)级自查面积的10%以上,并于9月底以前将抽查后确认的县(市)自查结果汇总,并行文上报自治区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自治区级复查。

自治区根据经州(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确认的县(市)级自查结果,随机抽取20%-30%的工程县(市)进行自治区级复查,各项复查面积为全区县(市)上报合格(保存、成效合格)总面积的5%-10%,其中各林种复查面积应与总面积核查比例相应一致,并于11月中旬前将核查结果报告和省级复查报告上报国家林业局。

(四)国家核查。

国家实绩和成效检查均在省级复查后确认上报的县(市)级自查上报合格(保存、成效合格)面积基础上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县(市)、数量和面积按国家制定的办法执行。

检查验收内容包括:

退耕还林合同、作业设计、整地面积和质量、造林面积、造林成活率、保存率、种苗质量、林权证发放情况、小班卡片、档案管理、资金使用、政策兑现等。

检查验收成果包括:

检查验收报告、图表等。

各级检查验收报告、外业调查图、表、数据库、收集资料、统计汇总表等有关材料,应按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林业局的安排,自治区每年组织力量对原补助政策到期的退耕地还生态林和经济林进行阶段验收。

(一)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内容包括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退耕地还林质量情况、工程管理情况。

验收方式包括全面检查验收和重点核查验收,全面检查验收由自治区林业厅组织开展,重点核查验收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

(二)自治区全面检查验收前,州(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须组织本地力量进行摸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林地损失或因工程占用林地的,可进行异地置换种植,但须经原作业设计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并报自治区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严禁利用退耕地还林异地置换之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一经发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各工程县(市)要利用阶段验收的机会,全面完善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退耕农户的图、表、卡、册。

(三)自治区全面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后,形成自治区全面检查验收统计表和验收成果总报告,并及时上报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

(四)国家重点核查验收的面积,按国家林业局制定的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的办法抽取。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每年组织力量进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检查验收。

(一)项目建设实行自治区、州(地、市)、县(市)三级检查验收制度,检查验收办法根据自治区林业厅和农业厅负责的建设项目分别制定。

(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各项建设项目牵头部门,依据自治区制定的检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自查验收,并将自查报告报州(地、市)相关主管部门。

州(地、市)相关主管部门对县(市)建设内容、自查结果进行抽查、审核,并将检查验收报告报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州(地、市)上报的检查验收结果组织进行复查。

(三)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内容包括:

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建设项目安排情况、建设项目招标情况、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资金兑现情况、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是否有截留、挤占、挪用资金行为、建设项目发挥效益和农民受益情况等。

(四)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退耕还林责任书考核范围。

第六章  政策兑现

 

第二十二条  经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自查验收认可的退耕还林整地面积和造林合格面积是政策兑现的直接依据,县(市)级自查结果要及时抄报本级财政部门并上报州(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退耕还林第一年,粮食补助资金可分两次兑现。

第一次,在完成整地并经验收后,由财政部门预付50%的粮食补助资金;第二次,待退耕还林林地验收合格后再兑现剩余50%的粮食补助资金。

从退耕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市)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自查验收。

原补助政策到期后的退耕地还林的政策补助,按国家阶段验收后确定的面积执行。

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对第一年实施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应在年初提前下拨,以后于每年11月底前将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下拨到州(地、市)财政部门,州(地、市)财政部门须在次年的1月15日前将补助资金下拨到县(市)级财政部门,县(市)级财政部门须在2月底前将补助资金兑现到退耕还林者手中。

县(市)级财政部门在兑现补助资金前要对退耕还林者补助情况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退耕还林者姓名、退耕还林面积、树种、林种、合格面积(保存面积)、成活率(保存率)、兑现资金数额等内容。

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兑现给退耕还林者。

第二十三条  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标准和年限:

(一)退耕地造林补助标准:

原政策补助期补助粮食款140元/亩、生活补助费20元/亩;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补助粮食款70元/亩、生活补助费20元/亩。

(二)荒山荒地造林种苗补助费及封育补助标准:

荒山荒地造林补助费自2009年起为乔木林200元/亩、灌木林120元/亩、封育补助费70元/亩。

(三)补助年限:

退耕地还生态林:

原政策补助期补助8年,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补助8年,合计补助16年;退耕地还经济林:

原政策补助期补助5年,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补助5年,合计补助10年;退耕地还草:

原政策补助期补助2年,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补助2年,合计补助4年。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退耕还林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包括图、表、卡、册、声、像、计算机存储介质等)的原始记录,应当建立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退耕还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程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退耕还林工程档案领导责任制,分管工程的负责人要对工程档案工作负全责,并保证开展工程档案管理的所需资金、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六条  各级退耕还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能力强、素质高的档案人员,并保证档案人员队伍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退耕还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建立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制,确保工程档案完整、准确与系统。

第二十八条  归档的工程文字材料要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签字手续完备,凡需归档的数据表格要填写完整,准确无误,对于作业设计、检查验收和政策兑现等关键环节的档案,要注明编制人、调查人、验收人、粮款领取人、批准人及时间;对于录音、录像、照片、计算机存储介质等非纸质材料,应按照存储介质的不同,进行不同的处理加工。

档案的图、表、卡、册应与实地相对应。

第二十九条  州(地、市)、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林业站要分别建档。

对有关技术档案、文书档案、财会档案等分不同门类自编档号,各成体系。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退耕还林工程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逐年签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责任书》,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州(地、市)、县(市)、乡(镇)应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行政和技术负责人,落实工程管理的领导责任,并将退耕还林工作实绩与州(地、市)、县(市)、乡(镇)干部政绩考核挂钩。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成立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副主席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林业厅、畜牧厅、粮食局领导任副组长,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林业厅、审计厅、监察厅、农业厅、畜牧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林业厅。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也应当成立相应的领导管理和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地的退耕还林工作。

第三十二条  退耕还林相关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工程建设和管理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三十三条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市),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本级退耕还林工作负全责。

主要职责是组织完成自治区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抓好退耕还林成果的巩固工作,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必要的退耕还林工作经费,确保退耕还林的成果。

第三十四条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乡(镇)为工程实施单位,其主要领导为实施单位责任人,负责落实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按上级批准的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协助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及时上报检查验收结果,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任务完成、工程建设和成果巩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  退耕还林工程实行工程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人应对所承担管理任务的结果负责,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由于责任人的失误造成工程出现问题或工程中发生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工程款等违法违纪事件的,根据《退耕还林条例》中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对因管理失职造成退耕还林成果不能巩固的,除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还要与今后的新上林业项目和已上林业项目的资金安排挂钩,予以调控。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退耕还林工程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违者依照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相关罪行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退耕还林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须建立完善退耕还林管理制度,落实责任,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八条  验收人员对检查验收结果承担责任,对在验收工作中发生弄虚作假、违反技术标准、擅自改变检查验收方法、未按规定将相关资料存档等验收质量事故和违反关于廉政建设规定的单位及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对于全面检查验收单位因工作不认真,验收合格面积结果误差率超过10%,导致完善政策的钱粮补助不能发放的,追究相关验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文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