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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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工程合同
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工程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分包人:
日期:
年月
合同协议书
编号: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分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承包合同”),承包人为完成建设中的分包工程(以下简称“本分包工程”),已接受分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分包工程的施工、完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名称)/标段
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分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分包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
计划完工日期:
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自承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和承包人通知为准,工期须配合及满足整体工程的工期要求)。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形式
本分包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
六、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
(人民币)
(小写)¥:
元
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
暂列金额:
元
七、分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
职称: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分包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分包人承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十一、承包人承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承包人:
分包人:
(盖单位章)(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约地点: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分包合同
1.1.1.1 分包合同文件(或称分包合同):
指本分包工程的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
指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共同签署的名为合同协议书的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
指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通知分包人中标的文件。
1.1.1.4 投标函:
指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分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名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
指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附在投标函后的名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
指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
指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工程图纸,以及由承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分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
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1.10 总承包合同: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订的整体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
指承包人和(或)分包人。
1.1.2.2 承包人: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与发包人签订整体工程的总承包合同,并经发包人同意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分包人:
指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承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1.1.2.5 分包人项目经理:
指分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6 发包人: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与承包人签订整体工程的总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7 监理人: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总承包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8 专项供应商:
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承包人和分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整体工程:
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3.2 分包工程:
是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包括分包合同中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3 永久工程:
指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建造并移交给承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 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 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材料:
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分包合同中可能约定的分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3.7 施工设备:
指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
指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分包人设备:
指分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10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
指用于分包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分包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1 永久占地: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分包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2 临时占地: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分包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
指承包人按第11.1款通知分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
指承包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
指分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分包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完工日期:
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实际完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
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保修期:
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分包人负责对分包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4.7 基准日期:
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8 天:
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
指签定分包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
指分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承包人应付给分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
指为履行分包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
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
指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金额。
1.1.5.6 计日工:
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分包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
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分包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分包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某市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分包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分包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 合同协议书
分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和分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分包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分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分包人提供图纸。
分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2)在承包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分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承包人,其中应当载明分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
经承包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
承包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分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分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承包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分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
1.6.2 分包人提供的文件
(1)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分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承包人。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2)除合同条款第4.1.10
(1)目约定的由分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分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承包人应当按照第1.6.1
(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分包人。
分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分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1.6.5 图纸和分包人文件的保管
分包人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指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
分包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分包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分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和接收地点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3)分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分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
分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分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4)承包人和分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分包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5)承包人和分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1.8 转让
除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分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分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分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分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分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分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分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分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分包人同意,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总承包合同
2.1 分包人对总承包合同的了解
承包人应当提供总承包合同(有关整体工程的价格和支付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
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当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承包合同(有关整体工程的价格和支付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分包人应当全面了解总承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整体工程的价格和支付内容除外)。
2.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分包人应当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的关系
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需要发包人或监理人进行回复、审批或确认的事项,承包人应当及时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获得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书面回复。
分包合同中涉及的此类事项包括:
(1)计量、计价、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和款项支付;
(2)变更及索赔;
(3)暂列金额;
(4)合同工期、开工时间、工期延长;
(5)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及价格的确定;
(6)图纸修改、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修改;
(7)施工组织设计;
(8)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工艺检验;
(9)样品、替代品;
(10)工程暂停、合同解除;
(11)完工验收;
(12)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需要发包人或监理人进行回复、审批或确认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只有依据总承包合同约定获得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书面形式的审核和批准,才能够在总承包合同中成为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
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完成的工作,如果与分包合同有关,承包人应当及时督促发包人完成。
第4.1.10
(1)目中约定由分包人负责设计的永久工程,分包人提供的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必须获得发包人、设计人或相关图纸审批单位批准。
2.4 分包人与发包人、监理人的关系
除非分包合同另有约定,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应当与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应当直接致函发包人或监理人,也不应当直接接受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
3.承包人义务
3.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分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3.2 发出开工通知
承包人应按第11.1款的约定向分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3.3 提供基础资料、施工条件
3.3.1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前向分包人提供履行分包合同所需的相应基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3.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前确保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分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
3.4 协助分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承包人应协助分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3.5 承担总包管理责任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和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人和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承担总包管理责任。
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
3.6 组织设计交底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分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承包人应当在第8.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分包人进行分包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
承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
分包人可以书面方式向承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承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3.7 支付合同价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向分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3.8 组织完工验收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完工验收。
3.9 向分包人提交对等的支付担保
如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在分包人按第4.2款向承包人递交符合分包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承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分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分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分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实际支付完工付款之日止。
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完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完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支付担保应在承包人付清完工付款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分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支付担保是分包合同的附件。
3.10 批准和确认
按分包合同约定应当由承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分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分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承包人在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3.11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分包人
4.1 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分包人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分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分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分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以及承包人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分包工程,并修补分包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除第5.2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分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分包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分包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分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分包人应按第9.1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分包人应按照第9.2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分包人在进行分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承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分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1)分包人应当对承包人的其他分包人和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整体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相关配合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分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分包人还应按承包人指示为其他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整体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分包人和当事人商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分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分包工程。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分包工程的,分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