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协议书通用版深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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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协议书通用版深圳

协议编号: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

协议书

 

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单位负责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乙方:

深圳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人力资源派遣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深圳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开展人力资源派遣合作事宜签署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人力资源派遣是指人力资源派遣服务机构(乙方)根据用工单位(甲方)的人力资源需求和岗位说明招聘派遣员工,通过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将员工派遣到甲方工作,向甲方收取派遣劳务费并支付派遣员工工资、保险和福利费的一种专业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一)甲方向乙方提出人力资源需求,通过使用乙方的派遣员工,向乙方支付人力资源服务费用。

(二)乙方根据甲方人力资源需求和岗位说明,通过招聘和派遣员工,为甲方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并向甲方收取人力资源管理费。

(三)派遣员工是指由乙方聘用并被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员工。

派遣员工由乙方协助甲方管理,但其劳动人事关系、工资保险关系和劳动用工手续归属乙方并由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协议书为甲乙双方人力资源派遣服务的总协议。

其中劳务费标准、派遣员工工作岗位安排、岗位说明等经双方确认后均以附件列示。

第二章合同标的、价款与期限

第三条乙方派遣员工到甲方,协助甲方开展工作。

第四条根据乙方提供的劳务服务及派遣员工人数,甲方向乙方支付派遣劳务费(如有人员增减以双方每月确认的实际人数为准)。

第五条本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任何一方若要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配合处理有关善后事宜。

第三章派遣员工的管理

第六条派遣员工的招聘、录用

(一)甲方有派遣需求时,应至少提前3天以《派遣员工需求表》的形式将派遣员工的条件、岗位、人数、派遣开始日期等相关信息通知乙方。

1、乙方按甲方指定日期将派遣员工送至甲方,由甲方统一对其进行考核确认。

2、经甲方确认后的派遣员工须到甲乙双方协商指定的医院体检,首次体检费用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

3、体检合格并经甲方确认的派遣员工才可作为乙方派遣人员到甲方工作。

(二)乙方对外公开招聘,在对外发布招聘信息时,可注明“外派甲方派遣员工”字样,但招聘内容应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招聘可由甲方协同乙方进行,也可由乙方按甲方要求直接招聘。

费用由乙方承担。

双方协商的除外。

第七条派遣员工培训

(一)乙方负责新录用派遣员工的公共职业培训(岗前培训),甲方负责派遣员工的生产或业务培训等。

(二)乙方负责拟订派遣员工的岗前培训方案,甲方负责拟订业务培训方案;培训场地由甲方提供,发生的其他相关培训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工作时间和考勤

(一)派遣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乙方负责申请深圳地区的工时制,深圳以外地区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发生的相关责任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二)甲方负责派遣员工的日常考勤、绩效考核和劳动纪律管理,并定期(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将派遣员工的日常考勤、劳动纪律管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提交给乙方,作为乙方对派遣员工核算薪酬和考核的基本依据。

第九条工资待遇

(一)乙方按甲方使用在册派遣员工实际人数、出勤、考核等情况为派遣员工结算并发放工资,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二)甲方安排加班加点的,按相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三)甲方停工期间、派遣员工患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间以及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待遇,甲方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支付。

第十条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乙方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及甲方确认的缴纳人员清单,为派遣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二)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由乙方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承担保险责任,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对派遣员工的工伤救治工作,并及时补充甲方相应岗位人员,确保甲方正常生产。

(三)派遣员工因工伤达到伤残等级的,其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派遣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乙方承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报,甲方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十一条派遣员工的调整

(一)甲方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乙方派遣员工实际人数进行调整,并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二)未经对方同意,甲乙双方不得随意更换或减退员工,特殊情况发生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三)甲方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派遣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甲方须支付经济补偿:

(四)甲方可将自己原有的正式员工划转为乙方派遣员工,如员工同意划转,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操作,甲乙双方认可员工在甲方工龄,在员工离职时再统一结算补偿金。

如员工不同意划转,由甲方支付补偿金后,乙方另行招聘补员。

    第十二条派遣员工的退回

(一)在协议有效期内,派遣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退回派遣员工或要求乙方更换派遣员工:

     

(二)甲方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和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退回员工:

(三)甲方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不得退回派遣员工:

第十三条经济补偿

(一)甲方有《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在派遣劳务费用中列支。

  

(二)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支付。

第四章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甲方在乙方招聘派遣员工前,有权向乙方提出人力资源需求并有义务提供岗位责职及说明,并以书面文本格式提交给乙方,乙方据此拟订招聘内容。

第十五条甲方有责任加强对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沟通,有权向乙方提出派遣员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教育督促本单位员工支持配合派遣员工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团结合作,共同发展。

第十六条甲方有权管理派遣员工的生产或服务工作,有权对派遣员工进行工作指挥、调度,监督和考核其工作质量,要求派遣员工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规程,维持有序的劳动纪律。

若有违反甲方劳动纪律的,甲方有权依据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及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和派遣员工的工作表现,调整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并通知乙方。

第十八条甲方如有需要为派遣员工统一制作证件和工服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派遣员工从甲方领取的工作工具、设备其他物品,由甲方负责登记管理,在员工离职时,由乙方协助收回交还甲方。

第十九条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按有关劳动法律规定同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甲方负责发放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福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甲方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的派遣员工期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派遣员工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其他公司间接录用乙方派遣员工,或擅自将乙方派遣员工转为其他劳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乙方按工伤保险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派遣员工工伤期内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三条在双方认为必要的前提下,甲方可为乙方管理人员免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作为乙方设立在甲方并与甲方保持日常工作沟通与管理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甲方要求派遣员工签订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合同的,甲方须在乙方和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前提供与派遣员工签订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合同。

第二十五条甲方不得将双方协议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与签订和履行协议无关的任何第三方透露,泄露乙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本意向书及其附件和协议签订前的各项方案)。

第五章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岗位的各项工作标准和要求派遣员工。

派遣员工必须具备派遣岗位所需要的体能素质、技能素质、工作责任心、纪律性和合作性。

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的劳动人事关系归属乙方,乙方负责派遣员工的所有的人事、劳资、社会保险、党团、计生等工作。

(一)负责与派遣员工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办理招调工手续或干部身份保留手续。

(二)负责建立、管理派遣员工人事档案及党团组织关系。

委托甲方培养考核申请入党入团积极分子,做好党、团组织发展工作。

(三)经甲方有关部门同意后,乙方负责为派遣员工办理职称申报、婚育证明等事宜,提供相关证明及办理退休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乙方有权督促甲方对工作岗位的设施、设备进行及时维修、保养,以保证该岗位服务人员的安全及工作正常运转。

第二十九条乙方应教育派遣员工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忠于职守、文明礼貌、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和执行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调度,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

乙方应督促、教育派遣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或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乙方派遣员工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其他违规操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乙方可以根据甲方业务和服务提升的需要,提出有关优化人员配置和业务流程、完善业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业务开展等方面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派遣员工因执行甲方公务而发生的伤亡事故及由此产生的所有理赔和相关的事故处理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协同处理。

非因公发生的伤亡事故,乙方负责伤亡事故的处理,对发生的事故处理费用和对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等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乙方员工违背甲方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处理,费用由员工个人承担,甲方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乙方管理人员应至少每月一次到派遣员工工作现场,协调及处理甲乙双方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关系。

特殊情况的,应根据甲方要求随时到现场。

乙方不得在甲方场所从事与甲方合作无关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四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甲方派遣员工;乙方需要调换在甲方服务的派遣员工,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如甲方要求,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派遣服务人员有关资料,包括健康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学历证明等。

第三十六条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与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无关的任何第三方透露,不能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乙方应督促派遣员工按照甲方的要求签订和履行合同。

第六章劳务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三十七条派遣管理服务费包括派遣员工的工资、奖金、残疾人保障金、商业保险费、管理费等费用。

乙方按双方确认的派遣管理服务费的总额开具正式发票(每月日前交甲方)。

甲方按双方确认的实际额度支付服务费,具体标准见附件一《劳务费用说明》。

第三十八条乙方需在每月日前提供派遣员工增减确认表给甲方核准,乙方提供发票,甲方于次月日前一次性通过银行转帐支付。

乙方需在日前缴纳员工社保,发放派遣员工工资、奖金、加班费等相应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每年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调整,因此需调整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计发标准,甲方应相应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等相关标准,并以双方协商签订后的补充协议或签订变更后的协议约定标准支付。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甲方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支付劳务费,甲方每日应按3‰的比例向乙方支付拖欠部分的违约金。

甲方连续拖欠款项达三个月以上,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回欠款和违约金。

第四十一条乙方违约责任

如因派遣员工擅离工作岗位、违反甲方制度规程或违法犯罪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追回经济损失,对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追回的损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二条甲乙任何一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索取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应书面通知违约方并说明违约金或赔偿金额;违约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十天内将违约金支付给对方;如违约方对违约金或赔偿金额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通知对方,双方应在收到对方的通知或答复后尽快协商明确违约责任。

第八章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有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本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双方应签署补充合同。

第四十四条甲乙双方如欲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及违约责任。

如甲方主动提出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承担退回的派遣员工与乙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费用,并且补偿给乙方1个月的管理服务费(合作终止前三个月管理费的平均管理费)。

如乙方主动提出而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妥善处置后续事宜并承担甲方相应支出及全部损失。

本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派遣员工的利益,双方应为此做出合理安排。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如甲乙双方不再续订合同,甲方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并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协议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者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或者因一方违约而提前解除协议,则本协议终止。

第四十七条协议中涉及的所有“通知”、“同意”、“确认”等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作为依据。

第四十八条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四十九条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作为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协议终止之日失效。

附件一:

《派遣劳务费用说明》

甲方:

乙方:

深圳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签订日期:

年月日

劳务费用说明及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深圳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依据双方签署的《人力资源派遣协议书》约定,就派遣员工的派遣劳务费支付标准和结算制订本补充协议,以资双方共同执行。

一、派遣员工薪资、保险等费用:

(一)派遣员工薪金、福利。

包括派遣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报酬如工资、奖金等,还包括国家、用工单位规定的福利等。

(二)社会保险:

根据甲方要求在相应省市为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企业应承担的部分,每年社保局将进行社保基数调整,双方按调整后基数进行投保。

(三)残疾人保障金:

为政府强制向企业征收,如贵单位未按规定招收残疾人,社保局将按残联公布的标准代为扣缴。

(四)人身意外险:

为规避用工风险,向员工提供的24小时人身意外保障。

(五)住房公积金:

自2011年6月属政府强制向企业征收。

二、管理费:

根据派遣员工的数量、规模,派遣员工所从事岗位的安全程度,鑫锦程公司的服务项目及承担的风险责任等多种情况综合考虑,管理费为元/人/月。

管理费税金:

派遣行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25‰,根据所开具发票进行缴交,本协议所指管理费价格已包含税金。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人力资源派遣协议书》有效组成部分,并作为《人力资源派遣协议书》的附件,与主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深圳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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