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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判决执行力问题的分析与研讨

确认判决执行力问题的分析与研讨

内容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普遍认为,确认判决没有执行力。

但是我们发现,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确认判决是有执行力的。

并且为了实现确认判决价值的最大化,也有必要在满足执行力要件的情况下,赋予部分判决以执行力,当事人可以持此确认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们认为,应当以事实求是的态度来对待确认判决的执行力问题。

承认部分确认判决具有执行力,并且需要具有执行力,体现了权利保障的诉讼目的,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这也兼顾了诉讼经济理念,使得法定权利的享有者不必再行起诉即可享有强制执行的申请权。

此外还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因为确认判决具有执行力只是法院有了执行的可能,但还有赖于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

总之,承认部分确认判决具有执行力,不但符合“有原则必有例外”的法律原则,而且有利于民事判决效力理论的更新和重整。

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可以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了确认判决执行力具有理论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的价值和意义;

第二部分,论述了确认判决执行力的概况及其原因;

第三部分,从理论和司法实践两个角度分析了确认判决的执行力,并且构建民事确认判决执行力的三种类型及其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配套措施。

关键词:

确认判决;广义的执行力;诉讼经济;民事案由

 

Abstract

Confirmationofexecutiveforceissuedidnotcausetheattentionoftheacademia.ItliesintheCivilProcedureLawTextbooksinnoclearconfirmationdecisionisnoexecution.Butincontrastwithpaymentjudgmentforconfirmation,noexecution.Butinjudicialpracticetherearestillsomeconfirmationdecisionisexecutable.Andinordertoachieverecognitionjudgmentstomaximizethevalueoftheexpression,itisnecessarytoconferacivilcaseaslongastheconfirmationdecisionexecutionelementsofthecase,canbedeterminedaccordingtocourtforenforcementofjudgmentsofconfirmationoflegalrights.

Thispaperrevealstheconfirmationdecisionisexecutable.First,discussestheconfirmationdecisionexecutionhasthetheoryandjudicialpracticetwoaspectsofvalueandsignificance;secondly,discussestheconfirmationdecisionexecutionprofilesandreason;finally,fromthetheoryandjudicialtwoaspectsconstructingcivilconfirmationdecisioniswithexecutiveforce.

Seektruthfromfactsshouldbeorientedtowardstheprincipleofexceptionthatconfirmationincertainconditionundercontrolistheexecution.Thisreflectsthelegalprotectionoftherightsofseektruthfromfactswithrespecttothelawsuitpurpose,especiallytheprotectionofdisadvantagedgroupsinthespecificlegalrelation;togiveconsiderationtoeconomiclitigationvalueconcept,sothatthelegalrightofthepersonnolongersuitcanenjoyperformingapplicationright;torespectthedispositionoftheparties,becausetheconfirmationwiththeimplementationofpowerisacourtwithpossibleofexecution,butalsodependsonthepartiesfortheexerciseoftherightofdisposition.Confirmationofexecutiveforceelementcontrolliesin:

toconfirmthedecisionbydeterminingthecontentoflegalrelationsisthestatutoryrightsandobligationsratherthancontract.

Besidestheintroductionandtheconclusion,thisarticlecanbedividedintothreeparts:

Thefirstpart,discussestheconfirmationdecisionexecutionhasthetheoryandjudicialpracticetwoaspectsofvalueandmeaning;

Thesecondpart,discussestheconfirmationdecisionexecutionprofilesanditscauses;

Thethirdpart,fromthetheoryandjudicialpractice,twoangleanalysedtheconfirmationdecisionexecution,andbuildacivilconfirmationexecutionofthreetypesofitstheoryandjudicialpracticeinthesupportingmeasures。

Keywords:

Thepronouncementofajudgment;GenerallyExecutivepower;Economiclitigation;Civilcase

 

目录

引言4

一、确认判决执行力研究的价值和意义5

(一)理论上的价值和意义5

1.赋予确认判决以执行力切合了非讼化的理论潮流5

2.倡导广义的执行力6

3.丰富民事判决效力中执行力的内容6

4.确认判决这种判决种类源于确认之诉,但是其产生之后就不能局限于实现确认之诉的目的和意义即确定力,更应该从确认判决中找出给付内容赋予执行力。

7

(二)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和意义7

1.司法实践中,一些民事案由的确认判决需要执行力7

2.可以倾向性地保障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做到更加公平8

3.确认判决执行力体现诉讼经济8

4.赋予确认判决执行力可以规范法院的执行行为和指导当事人进行诉讼。

9

二、确认判决执行力研究的现状10

(一)确认判决无执行力10

1.确认判决无执行力10

2.原因分析11

3.小结16

(二)确认判决例外情形有执行力18

1.确认判决例外情形有执行力18

2.原因分析18

3.小结21

三、确认判决执行力的构建21

(一)确认判决执行力的可行性分析21

1.理论上的可行性分析21

2.从民事案由出发的可行性论证25

3.分析论证小结37

(二)确认判决执行力构建及配套措施39

1.确认判决执行力的构建39

2.配套措施40

结语43

参考文献44

确认判决,就是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存在不存在的判决。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确认判决不具有执行力。

他们认为确认判决之所以没有执行力,是因为判决中没有给付的内容,所以不必执行也不可能执行。

但是确认判决真的没有执行力么?

国内外主张广义执行力的学者均认为确认判决具有执行力,不仅如此,形成判决也是具有执行力的。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也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

确认判决(形成判决)确定后,判决涉及的财产登记、户口登记因对方当事人不予配合而难以办理。

显然,此时就会需要法院运用司法的强制力来完成登记手续。

这不能说不是确认判决(形成判决)执行力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

如此看来,确认判决中不但可能蕴含着执行内容,而且有执行之需求。

因此,如果不承认确认判决的执行力,不赋予确认判决执行力,不允许当事人申请执行确认判决,那么。

判决的权威与当事人的权利都将得不到保障。

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拟对确认判决的执行力问题予以研究。

一、为什么研究确认判决执行力问题?

(一)理论价值

1.赋予确认判决以执行力契合了非讼化的理论潮流

战后世界民事诉讼法改革“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的第一次浪潮是简易化;第二个浪潮是公益、集团诉讼;第三个浪潮是非诉讼程序。

现在我们正处在第三个浪潮之中,当然要大力地研究非诉讼程序。

虽然确认判决执行力问题不属于非诉程序问题,但是借鉴了非诉程序的法理,特别是对非诉程序中的督促程序的借鉴。

通过非诉法理的运用,就可以从确认判决之中找出相应的给付内容,进而赋予确认判决以强制执行力,使得当事人无需通过再次诉讼,便可一次性地实现法定权利。

这与非诉讼程序有异曲同工之妙。

2.与广义执行力相呼应

广义的执行力在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大陆地区部分民事诉讼法学教材中都有一定的介绍。

笔者认为,我们还可以把这样一种广义执行力的适用范围再予以扩大,从确认判决中通过非诉讼程序法理,赋予执行法官核实给付内容的权力,从而满足当事人强制执行申请的要求。

本文中所倡导的广义执行力不仅包括狭义的执行力和较为广义的执行力,还包括扩展至从确定的确认判决中找出给付内容予以执行这种执行力。

故此,确认判决的执行力就是指从确认判决中找出给付内容并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3.丰富民事判决效力中执行力的内容

在我国大陆的民事诉讼法教材之中,对于判决效力中的执行力介绍是比较简单的。

理论研究的重点则是在于判决的既判力以及争点效理论。

本文倡导广义的执行力,主要侧重于探讨确认判决的执行力。

这从一定层面上就可以丰富民事判决效力中执行力的内容。

对民事确认判决执行力的研究,促使民事理论界认可确认判决例外性地具有执行力的事实,并让一些法定权利享有者通过很简易的程序就能实现判决赋予的权利。

从这一层面来讲,其比既判力和争点效理论更有价值和意义。

因为它不是禁止当事人再行争执,而是通过赋予确定的确认判决以执行力来使纠纷化于乌有。

4.厘清确认之诉与确认判决的关系

从诉讼法的历史来看,是先有确认之诉这种诉的类型之后才有确认判决这种判决类型。

一般来说,确认判决的效力就应该仅仅在于实现确认之诉的目的—通过法院对权利或法律关系加以权威性认定,并以此遮断将来的纠纷。

但是,确认判决作为判决类型,就可以从判决的角度超越确认之诉的目的。

其一,从来源而言,确认之诉并非确认判决惟一的来源。

确认判决的来源不仅仅是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的诉无理由时,法院也应该做出一个确认判决。

其二,确认判决也有实现当事人权利的方面,诸如确认某某享有所有权,就是在实现该当事人的权利。

该权利需要登记时就会产生确认判决有执行力的事实。

故此,确认判决的效力不仅是确定力,还内含有执行力。

(二)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和意义

“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

本文所研究的确认判决的执行力也基于一种实际的动机,这就是确认判决的执行力对于司法实践的价值和意义。

1.司法实践中,一些民事案由的确认判决需要执行力

司法实践中,民事案由就是民事案件的指代,而民事案由一定程度上体现诉。

因此,民事案由中蕴含着诉的内容。

通过对民事案由的分析,我们就能了解诉。

并且各种不同的民事案由的判决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但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等是必须要实现的。

大部分民事案由经审理之后所得确认判决中权利会因为既判力等效力实现,但是有一些民事案由的确认判决却需要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

如果该方当事人不履行,权利人的权利将会得不到实现。

这时,享有法定权利的当事人只得申请人民法院去强制执行。

只有当事人履行义务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权利才能实现。

这是一些民事案由的确认判决需要执行力的实践要求。

因此,司法实践中需要赋予一定民事案由的确认判决以执行力。

2.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

审判制度的根基在于公平和公正。

公平和公正要求人民法院平等对待诉讼中的当事人。

但由于某些纠纷类型的当事人是弱势群体,那么法院就应当给予其特别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达成这个目的,就应当赋予这些纠纷的积极确认判决以执行力。

倾向性保障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这是司法实践所需要的。

如在一些积极确认判决中,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具有偏在性,那么就可以在执行阶段直接赋予确认判决以执行力。

如此一来,弱势群体的权利就得到了保障,而且也更好地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因为法定的权利就是法律的一部分,如果不予执行,那么就是没有执行法律。

法律的权威何在?

故此,在确认劳动关系的确认判决确定后,劳动者即可就所享有的工资报酬等待遇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3.确认判决执行力体现诉讼经济

公平与正义始终是法律的最高价值,也是人民法院应当在司法实践中着重实现的。

但是在社会经济越来越发达的今天,我们应该重视和体现诉讼经济。

在诉讼领域里面,也是需要诉讼经济。

一般来讲,诉讼经济包括诸多方面的内容,既包括当事人方面的诉讼经济,又包括法院运作方面的诉讼经济。

本文主要论述的是当事人的诉讼经济。

当事人的诉讼经济即肖建国教授《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所谓私人成本公共化:

即将部分私人成本转移给国家,这是第一次转移中的一个普通趋向。

作为一种政策手段,私人成本公共化一般表现为国家司法权对诉讼管理职能的加强,而不是直接的金钱投入的增加。

诉讼经济的私人成本公共化还要求在一定的范围内赋予民事确认判决以执行力。

因为这可以减少享有法定权利的当事人多次奔波于法院内外。

正是基于诉讼经济的考量,确认之诉才被纳入民事诉讼视野之中。

既然确认判决已经做出,在满足一定的要件之下,法律就理应赋予享有法定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权利。

这也是不违背当事人处分原则,因为法院强制执行权的发动动力之源还是来源于当事人的申请。

4.有利于规范法院的执行行为和指导当事人进行诉讼。

诚如上面学者所说,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已经认可了确认判决的执行力并且予以执行。

但是法院的执行依据何在,在理论上和立法上都是没有明确规定,这必然导致法院的执行行为出现混乱、无序的状况。

因此,从理论上明确认可确认判决执行力的案件类型,就可以规范法院的执行行为,对法院执行行为予以监督,进而更加有力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民事确认判决具有执行力之后,就可以扩大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也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指导当事人进行诉讼。

当事人在进行诉讼前,可以恰当地选择适当的诉讼类型进行诉讼;在当事人诉讼之后,就可以决定是否去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确认判决执行力研究的现状

确认判决无执行力是不是学界一直所秉持的观点呢?

到底在这种原则性规定之外有没有更为包容的声音呢?

(一)“确认判决无执行力”是学术主流观点

于此,笔者不想过多的关注于所谓的确认判决无执行力这样一种结论,更多的关注的是其背后的原因。

换言之,学者们认为确认判决无执行力的原因分析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

因为只有弄清确认判决无执行力的原因,才能相应地为确认判决例外性的赋予执行力奠定一定的基础。

1.“确认判决无执行力”

从新中国最早的权威教科书《民事诉讼法通论》到目前众多的民事诉讼法学论著中,认为判决具有强制执行性始终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但绝大多数的论著认为确认判决没有执行力,只有极少数学者认为确认判决在例外情形下有执行力。

我国学者对判决执行力比较一致的表述是:

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确定后,义务人应当自动履行;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执行债权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强制执行。

有学者直截了当地指出:

“在三种判决中,只有给付判决有执行力。

只要是给付判决,不问是现在的给付判决与将来的给付判决,都有执行力,判决的内容,都可以通过强制执行得到实现。

”与此相类似的主张是:

欲其判决发生执行力,其判决须为给付判决。

盖判决之执行力,系就判决之内容,得以开始强制执行来给以付判决,概生执行力。

还有的学者不明说给付判决有执行力,但从其表述:

“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当自动履行义务,拒不履行的,权利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可以推出给付判决具有执行力。

另有学者将执行力和执行性混为一谈,但其观点还是认为给付判决才有执行力。

民事判决必须具有可以强制执行的内容,才具有执行性,所以,只有给付判决具有执行性。

至于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由于不必执行也不可能执行,因而不发生执行性的问题。

所谓给付判决,指命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之判决而言。

确认判决得为执行名义者,须为给付判决。

……至于确认判决,其私权因判决确定而确定。

……均无执行之必要……。

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4.民事判决的执行力判决的执行力是指判决具有给付内容的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执行。

只有给付判决才有执行力,执行力是判决的内容通过强制执行实现的效力。

……狭义上的强制执行主要是运用于给付判决。

……

以上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显示:

民事确认判决是没有执行力的,只有给付判决才是有执行力的。

2.原因分析

在分析确认判决无执行力的原因之前,先探讨一下,给付判决为什么有执行力。

分析清楚给付判决有执行力的原因,我们就可以更透彻地理解确认判决无执行力的原因。

(1)给付判决具有执行力的原因分析

一般来说,给付判决具有执行力这是不证自明的。

但是,对于为什么只赋予给付判决执行力而不是其它判决种类?

这个问题不会在学界产生争议,并且以一种“元命题”的形式固定下来。

本文就要试着分析一下给付判决为何具有执行力。

笔者以初浅的学识积累,归纳、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给付判决来源于给付诉权

民事诉讼法学有一句法谚:

无诉权便无审判权。

诉权发动审判权是一个基本的诉讼法理。

并且审判权只能在诉权揭示的范围予以审理和裁判。

当事人在起诉的时候,必然会揭示这个诉权中所蕴含的诉讼标的,以此来圈定法院的审判范围,对法院的审判权予以制约。

是否具有执行力?

首先,应该取决于当事人对于诉的选择。

这种选择主要是通过诉讼请求和其事实理由来予以揭示。

如果当事人选择了给付之诉,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中必然是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

法院本案审理后,认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理由,就会作出给付判决。

给付判决就赋予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理论上,给付判决中的给付内容皆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措施予以实现,无论是直接的强制执行手段还是间接的强制执行手段。

这就是诉权选择对于法院的一个制约。

诉权选择显示出:

原告是自始地想获得有执行力的判决。

因为其在私法秩序中无法用自力救济强迫被告履行义务、实现权利。

上述分析表明:

选择什么样的诉权就将得到什么样的判决,进而获得相应地判决实益。

当事人选择给付之诉,获得给付判决时,就享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否则,当事人就不会得到有强制执行力的判决。

第二,给付判决中的给付内容具有明确性

给付判决的判决主文必须是对应于原告诉讼请求中的事项,也必然是被告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规定。

在任何给付判决中,一方当事人可以明确地知道所享有的哪些权利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明确知道去履行什么义务。

因此,给付判决中的给付内容具有明确性。

给付内容具有明确性,有利于当事人自觉履行权利义务。

只有在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才有可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仅仅是确认判决,其中无任何的给付内容,当事人就不能自觉履行权利义务,更不能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再者,人民法院也是明确知道履行职责的范围。

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才能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从而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否则,当事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来对抗人民法院的乱作为。

第三,给付判决具有执行力是自古以来的。

在国家出现之前,当事人以私力救济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在国家出现之后,国家设立司法机构维护司法秩序,间接保障当事人权利。

故此,法院实现给付判决的内容便是当然之理。

如果法院不采取强制手段执行判决中的给付内容,那么当事人便会对法院的权威丧失信心。

而且法院不执行给付判决不仅是违背民事诉讼目的,更会使法院公力救济的特征荡然无存。

第四,判决效力体系格局规定给付判决具有执行力。

判决确定后,便会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但是,不同种类的判决具有各自的原有效力。

一般而言,给付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形成判决具有形成力。

这种效力体系理论的构建是从历史而来,但是多数学者不赞同其走向历史,如:

““广义的执行力”概念便于人们对各种类型判决实现后的效果有一个统一的认识,这是其可取之处。

但也应当看到,这种扩大化解释的消极后果是造成了执行力概念的相对模糊性,因为承认“广义的执行力”概念,就意味着承认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也有执行力。

权衡利弊,我们认为在我国目前的学理中宜坚持执行力的固有涵义,而摒弃所谓的“广义的执行力”概念,以便廓清判决的执行力与判决的其他效力之间的分野,凸显给付判决才具有执行力这一特征。

(2)确认判决无执行力的原因分析

从给付判决具有执行力的分析来看,我们可以推出确认判决无执行力的一些原因。

笔者试作如下的分析:

第一,从确认判决的来源来看

众所周知,确认判决有三种来源。

确认判决要么是对于原告所提出的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的起诉无理由时的一种处理;要么就是直接对于原告确认之诉的一种回应。

无论如何,确认判决都只是对某一种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一种判断,其间不会掺杂当事人对于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利的要求或主张。

既然,没有要求法院来予以判定,当事人就不该对法院抱有不切实际的期望。

当事人没有请求法律关系中所包含的权利,法院当然不会给予给付判决的同等效力即执行力。

这符合“给吾事实,给汝权利”的诉讼法理。

尽管当事人提出给付之诉,但由于当事人未尽举证之能事而败诉,只能得到一个确认判决。

这样的确认判决无执行力,之所以如此,因为消极确认判决无论如何都不会产生执行力。

第二,确认判决的判决主无给付内容

确认判决的判决主文无非是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某种民事权利或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

虽然判决主文是很简洁的,但是它却是当事人诉求目的之所在。

普通的民众不能从确认判决中看出原告具体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或者被告应该负担什么样的义务。

法院的强制执行却是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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