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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

农民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

  篇一:

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委xx村小组29号自建房的其中一间(30平方米)无偿出租给乙方经营办公使用,租赁期自20XX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17日,计5年。

  二、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电话费以及其它由乙方经营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三、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五、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分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篇二:

合作社租房协议简单

  租房协议

  出租房(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1.租赁地址: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

甲方同意乙方租用年;自年月

  日;

  2.房屋租金每年人民币圆整(元)。

  3.付款方式:

每年月日为付款日。

  4.合同到期后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字后即行生效。

  出租房(甲方)签字:

  承租方(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____年___月___日

  篇三:

房屋租赁协议书合作社

  房屋租赁协议书

  出租方:

(甲方)周福弟

  承租方:

(乙方)东兰县隘洞镇拉社村原生态黑山羊散养专业合作社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其所在位于东兰县隘洞镇拉社村卡论屯6号土地面积约12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赁期限:

自20XX年8月20日到2025年8月19日止。

  三、租金及付款方式:

  

(1)、租金每年壹仟元正;

  

(2)、每年12月底一次性付清下一年租金。

  四、水、电等费用乙方自负。

乙方保证不转租房屋,如乙方造成甲方房屋和邻居利益受损,甲方可以提前解约,预付的房租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索赔。

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自行改变原房屋结构,不得在租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和违章建筑,如需建少量临时建筑,租赁期满,甲方不作任何补偿,乙方自行处置。

租期满需续约或解除合同的,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根据当时市场租赁价格,重新签订合同。

  五、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20XX元

  六、租赁期满后处置

  1、甲方对协议书第四条和第五条进行验收,如无损坏,乙方也无其他违约行为,甲方应退还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酌情扣除履约保障金,并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2、乙方在租赁结束时将自己所有财产移走,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不作任何补偿,责任由乙方自负。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篇四:

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

  GF-20XX-0602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

签订地点:

  承租人:

沧县*****专业合作社签订时间:

20XX年4月12日

  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在沧县姚官屯乡前****村,间数3、建筑面积90平米、房屋质量良好。

  第二条租赁期限从20XX年4月12日至XX年4月11日(提示: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租金(大写):

每年六千元整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每年年初缴纳当年租金第五条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IU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租赁房屋的用途:

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七条租赁房屋的维修:

出租人维修

  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全部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第八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

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无第九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第十条定金(大写)一千元元。

承租人在20XX年4月12日前交给出租人。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三个月以上;

  1

  2.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元以上;

  3.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6.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个月以上;

  2.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3.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

  月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交补外。

还应支付滞纳金。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一)、

(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无

  2

  篇五:

村经济合作社房屋租赁协议

  **村房屋租赁协议书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村经济合作社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其所在位于(四至位置房屋土地面积)的房

  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到年月

  日止

  三、租金及付款方式:

  1、租金由两部分组成:

  

(1)、土地亩,每年每亩元,计元。

  

(2)、房屋平方米,每年每平方米元,计元。

  租金合计元,大写:

元整。

  2、租金先付后用,年一次性付清。

订立租赁协议时,乙方交

  付履约保证金元,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包括履约保证金)

  后,应开具收据给乙方。

  四、甲方提供设备如下:

  五、乙方履约事项:

  1、乙方及时付清所使用的水、电等费用。

  2、乙方保证不转租房屋,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的管理制

  度,如乙方造成甲方房屋和邻居利益受损,甲方可以提前解约,预付的房租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索赔。

  3、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自行改变原房屋结构,不得在租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和违章建筑,如需建少量临时建筑,租赁期满,甲方不作任何补偿,乙方自行处置。

  4、租赁期满需续约或解除合同的,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根据当时市场租赁价格,重新签订合同。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元。

  七、租赁期满后处置

  1、甲方对协议书第四条和第五条进行验收,如无损坏,乙方也无其他违约行为,甲方应退还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酌情扣除履约保障金,并保留采取法律措施的权利。

  2、乙方在租赁结束时将自己所有财产移走,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不作任何补偿,责任由乙方自负。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监证单位:

电话: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篇六:

专业合作社房屋产权证明(租赁)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卢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卢氏县旭升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租用双核桃水库做为经营场所,该场所位于卢氏县东明镇峰云村,面积602亩,租赁期限为十年,自20XX年1月3日至2023年1月3日,因___________(原因)未办理房产证,但该房屋产权确实属于卢氏县东明镇峰云村所有,若因该处房屋所有权不实而引起的后果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篇七: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成员出资总额:

50(万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申请类(第2页)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须知

  1.出资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货币作为出资的填写“货币”。

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填写非货币财产的具体种类,如房屋、农业机械、注册商标等。

  2.出资额是成员以货币出资的数额,或者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的货币数额。

  3.出资成员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是单位的由其盖章。

单位盖章可以加盖在出资清单的空白处。

  4.因出资成员多出资清单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

5.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和签名。

  申请类(第3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注:

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篇八:

大棚租赁协议

  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的租赁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温室大棚坐落于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湖镇林家村,乙方共租赁肆组。

  二、租赁期限为:

20XX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共十四年;使用用途为从事种植业生产。

  三、租金为每组每年。

  四、在租赁期间乙方对温室大棚及其附属设施要定期检查、修缮。

乙方不得改变温室大棚设施及设备。

  五、在温室大棚的使用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卫生管理费;

  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但与使用该温室大棚有关的费用。

  六、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在同等条件下,则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期向乙方交付其所租赁的温室大棚;

  

(2)甲方应保障乙方在租赁期内的合法生产、经营,尽努力创造较好的软环境;

  (3)甲方有权向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收取租金;

  (4)若乙方在使用温室大棚的过程中对温室大棚造成损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或维修。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期向甲方交付合同约定的租金;

  

(2)乙方应接受甲方的各项综合管理,包括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卫生环境管理等;

  (3)乙方应以自己的名义合法生产、经营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和手续,费用自理。

不得进行法律禁止的一切活动,未经合法许可,不得进行法律限制的一切活动。

  (4)若乙方在使用温室大棚的过程中,对温室大棚造成损坏,乙方应予以赔偿或维修;

  (5)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安排生产经营盈亏自负,与甲方无关。

  八、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对方。

如因国家建设征占地,则按实际使用年限月份收取租金,剩余部分租金按比例返还给乙方;占地补偿温室大棚及附属设施补偿归甲方所有;温室大棚内所生产的植物补偿费,按相关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由征占地方予以补偿,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合同即行终止。

  九、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温室大棚毁损的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属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一、本合同共三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代理人:

乙方代理人:

  日期:

日期:

  出租场地使用权证明

  位于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湖镇林家村的温室大棚属于林家村,林家村对温室大棚具有使用权,可以对温室大棚的使用进行支配,林家村委会有权将温室大棚出租给长春市林家蔬菜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该温室大棚属于合法生产用地,不属于政府拆迁范围之内,温室大棚及附属设施设备安全状况良好,不属于危险建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新湖镇林家村民委员会

  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日

  篇九:

租赁合同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注:

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及分支机构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

  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的由该企业加盖公章);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4.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5.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和房屋性质栏的□中打“√”

  住所(营业场所)租赁合同

  出租方:

济南四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

济南天昊春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时间:

20XX年02月18日

  签订地点:

济南市槐荫区西外环路新沙村产业园内301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房屋(场所)坐落在济南市槐荫区西外环路新沙村产业园内301室,建筑面积为46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房屋(场所)法定用途:

商业

  第三条租赁期限:

从20XX年02月18日至20XX年02月18日(规定为1年以上20年以内)。

  第四条租赁用途:

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济南天昊春酒业有限公司(备注:

拟新设或者变更企业的名称)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使用。

  第五条月租金为壹仟元人民币(大写),租金的支付期限及方式:

乙方按每3月的月初10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直接付现。

  第六条定金(或押金):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3日内须向甲方支付壹仟元人民币(大写)作为定金(或押金)。

  第七条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并承担延期支付费用、违规操作等造成的违约责任;甲方承担租赁期间的房产税、出租所得税及附加费、水电表立户费,但因乙方水电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服从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若因此造成甲方财产等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房屋租赁期间,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上述房屋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2、上述房屋手续齐全,属于合法建筑;

  3、查验承租方是否办理营业执照,发现承租方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应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所出租的房屋符合乙方从事经营活动时对消防条件的要求;

  5、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屋,甲方应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

  6、甲方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7、交房之前甲方应负责结清出租房屋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

  8、租赁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现状;

  9、租赁期内,出租方因拖欠政府的税费,或因其他债务纠纷导致出租房屋受到限制,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0、其他约定:

  第九条房屋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乙方如将本租赁场所作为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保证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才投入使用或者开业;

  2、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费用由乙方自理;

  3、因使用不当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应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

  5、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时把房屋交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应提前天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若未签订续租合同而乙方继续使用房屋。

  甲方又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6、乙方应负责缴纳出租房屋租赁期限内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分割或转租;

  8、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9、乙方不得在本房屋从事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

  10、乙方变更营业场所,应在迁出本房屋之前七日内到工商部门办结住所(营业场所)变更登记手续;

  11、其它约定:

  第十条出租方允许承租方对租赁的房屋(场所)进行正常的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如承租方有权对租赁房屋的内部进行装修、隔断等,但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私自改变、拆除租赁房屋的结构,或变更用途。

承租方若将承租的房屋(场所)转租给第三人,须经出租方同意。

  租赁期满,租赁房屋内可移动的装修物品归乙方,不可移动装修物品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一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给第三人的;

  2、将承租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用途,损坏房屋的;

  4、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连续达30天或累计达60天以上的;

  5、因租赁房屋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叁仟元以上;

  6、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第十二条承租方在出租房屋从事超越经营范围等违法活动或为他人的违

  法活动提供场所便利条件的,甲方一旦发现或经有关部门通知,应立即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由甲方双倍返还定金(或押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1、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5天以上;

  2、甲方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或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3、出租房屋权属不清,造成乙方无法继续承租;

  4、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现状;

  5、以欺诈手段骗取定金或租金。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当支付占所欠租金5%的滞纳金;

  3、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转租造成出租房屋(场所)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承租方因住所(营业场所)变更或终止经营活动需终止本合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向出租方出示相关证明材料方可终止合同。

否则,视为续租,承租方必须按原约定的租金标准继续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5、其他约定:

  第十五条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租的房屋或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如因不可归责的原因,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损毁、灭失的,承租方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提前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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