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车辆管理办法.doc
《医院车辆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院车辆管理办法.doc(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人民医院院区车辆管理办法
(草案)
为保证医院门急诊大楼顺利施工,按期投运,鉴于我院外来流动车辆的不断增加,车辆管理压力逐渐增大,现有的公共停车位有限,外来就诊、治疗的患者车辆已无车位停放,给患者就医造成极大不便。
也为了方便病人,给外来就诊、治疗的患者和办事人员提供方便的停车场所,经院长办公会决定,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部分院区车辆管理原则
1、院内车位、车库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
2、有车库的职工车辆一律进入车库,不得在其他车位停放。
3、职工车辆不得占用医疗区停车位。
4、车辆在小区行驶限速5公里,小区内严禁车辆鸣号。
5、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及其它污染品的车辆进入院区。
6、出租车原则上不准驶入院区,个别接送老弱病残人员和有职工随乘运送物品的出租车经当班保安许可后可以驶入,但落客或卸物后必须立即驶出不得停留。
7、各种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管理责任单位为保卫科。
8、各种车辆必须服从保卫科管理,按指定位置停放。
9、管理车辆的有关人员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按有关制度管理好各种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第二部分职工车辆停放管理
一、车辆停放
1、医院在家属区入口安装车辆门禁系统,凭卡进出。
家属区划定停车位,实行自愿报名、有偿使用,每车位每年元。
原有车库的收费标准不变,凭卡出入。
2、医院工作区域禁止本院职工机动车辆停放,违者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
3、凡需停放车辆的医院职工,凭行车证到医院保卫科办理车辆停放卡,凭卡进出医院职工家属区,并在指定区域停车。
4、凡进入医院职工家属区的车辆,不得乱停乱放。
5、医院提倡步行或骑车上班。
6、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全院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对违反规定并不听劝阻者,医院将给予严肃处理。
二、处罚细则
1、为保障院内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并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所指机动车辆包括院内(职工、家属)车辆和外来车辆。
3、职工、家属车辆驾驶人应当根据行车证、驾驶证在保卫科办理机动车辆停放卡,无停放卡车辆不得停放于家属区停车场。
4、职工车辆不按规定停放于专门区域,进入医疗区停车场的,按外来车辆收费标准收费。
5、院内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罚款:
(1)未按交通管理人员指挥行驶的;
(2)在禁停路段停车的;
(3)在允许停车的路段,不按规定停车,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过的;
6、处罚执行
(1)院内车辆违反管理规定,由交通管理人员依法纠章处罚,拒不交纳罚款的,提交财务部门协助执行,从当月工资中加倍扣缴。
(2)职工车辆进出医疗区停车场,拒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的,收费人员抄录车辆号牌,详细登记职工证件后予以放行;保卫科在3个工作日内将职工本人情况通知财务部门,停车费用从职工当月工资中加倍扣缴。
第三部分外来车辆停放及收费管理
一、车辆出入凭卡
1、医院设立车辆门禁系统,专人管理、收费。
2、出入院区的车辆一律凭“磁卡”进出大门。
3、临时停放车辆使用“临时磁卡”,进门发卡,刷卡进入,出门交卡结算放行。
4、院区内停放车辆必须关窗上锁,车内严禁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否则造成丢失责任自负。
二、车辆停放位置
1、博爱楼前车位
2、广慈楼周边车位
三、停车收费标准
1、石门县人民医院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元∕辆·次)
元∕辆.次
停车类型
收费标准
备注
临时停放
过夜
特大型汽车
大型汽车
10
(元/车.次)
30
(元/车.夜)
载重40吨以上或铰接式客车、拖挂车、加长车
货车2吨以上(含2吨)、客车20座以上(含20座)
小汽车类
(含机动三轮车)
3元∕首次2小时
每增加半小时加1元,依此类推,每天最高收取20元。
摩托车
2元∕天
凭当天票据有效
电动车、自行车
1元∕天
凭当天票据有效
注:
(1)首次计费单位为2小时,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收;加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
(2)从当晚18:
00至次日7:
00停放为过夜车辆,按过夜车辆收费。
停放超过13小时另加收临时停放保管费。
2、下列情形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停放时间不超过1小时车辆;
(2)办公时间到医院办理公务的车辆;
(3)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
(4)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以及邮递车、市政设施维护车、殡葬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