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0515张志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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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0515张志春

第五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范围及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数量占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80%以上。

为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造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赋予安全监管部门履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监督工作的职责。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共分为三类:

第一类共8种,包括(1—苯基—2—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邻氨基苯甲酸),第二类共5种,包括(苯乙酸、醋酸酐☆、三氯甲烷☆、哌啶☆、乙醚☆),第三类共6种,包括(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其中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带有☆标记的品种为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广东省内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21个设区的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各自所在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①企业应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机构并规定其职责。

根据企业实际应设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机构(可以设专门机构、挂靠机构或者非常设机构),由易制毒化学品分管负责人领导,至少配置一名专职或者固定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机构日常工作。

该机构的职责是负责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组织、监督工作,承办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分管负责人交办的工作,检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执行及各类台账记录情况,开展易制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编制、报送企业易制毒化学品情况报告和信息报表等。

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责任制体系并在工作中予以落实。

企业应当认真履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销售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人员职责;员工在5人以内的微型企业至少应当明确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第一责任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包括:

了解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了解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的基本知识,使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各项规定;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体系,批准实施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设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机构,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等设备设施符合国家规定和要求;保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报告等资料的内容真实;检查各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执行与完善情况;积极推进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化工作。

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包括:

学习并组织本企业贯彻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学习并掌握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基本知识,组织制定和审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分部门规章制度、各岗位责任制度,组织企业易制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检查易制毒化学品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生产、储存等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组织从生产(或采购)、储存到销售(或自用)的易制毒化学品流向清查工作,组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持续改进和信息化工作,及时通报、报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组织编制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定期报告等资料。

销售负责人全面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管理工作。

销售负责人的责任包括:

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学习并掌握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基本知识,组织制定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程序及管理制度并监督销售人员严格遵守,组织建立健全销售台账、档案及销售信息系统,检查台账记录和档案整理情况,定期组织易制毒化学品库存销售盘点,及时通报、报告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情况。

销售人员应当了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掌握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基本知识,严格遵守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管理制度和程序,做到按规定留存的买方资料完整有效,销售记录无漏项,台账、档案整齐有序,保证易制毒化学品销售记录清晰、相互衔接可追溯。

储存管理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保管工作,其责任包括:

熟悉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存储和出入库制度,做到出入库记录完整、记录台账清晰,做到票据、账面记录与实物相符,要经常检查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和安全设施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报告、采取措施处理。

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出管理工作,其责任包括:

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产成品登记入账制度,做到准确、及时记录每班次投料、产成品数量等,做到及时办理产成品入库和签收,做到产成品记录和入库签收凭证账目完整、清晰。

采购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原料的购入管理工作,其责任包括:

了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掌握本企业所购易制毒化学品基本知识,应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原料入库入账制度,做到货物来源合法、货物与卖方发货凭证相符,做到及时办理货物入库和签收。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原有技术或者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变动的,变动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知识。

接触易制毒化学品的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

了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掌握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的基本知识,严格遵守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按照本岗位职责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相关工作。

③企业应建立并落实采购管理制度。

企业采购易制毒化学品,应选择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或备案资质的供货方,依法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等相关手续。

企业采购易制毒化学品原料,其原料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选择有相应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供货方,按照危险化学品有关安全要求进行运输。

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其包装必须标明易制毒化学品的规范名称、化学分子式、成分和含量。

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原料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附有按照国家标准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原料须及时入库入账。

入库时应严格核对品种、数量、规格、包装等情况,并做好相应记录。

④企业应建立并落实生产和储存管理制度。

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产成品登记入账管理制度。

应记录每班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投料、产量等数据,办理产成品入库手续,记录资料和入库单及签收凭证应整理为产成品登记台账(参见附件1)及档案。

易制毒化学品储存由专人管理,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实行“双人双锁,双人领取”。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编制易制毒化学品储存禁配表(参见附件2),由储存管理人员严格执行。

同时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要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内,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储存方法、储存数量和安全距离,实行隔离、隔开、分离储存。

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须凭出入库单据(参见附件3、附件4)办理出入库,查验出入库易制毒化学品品种和数量,履行出入库签收手续。

应记录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时间、品种、数量,以及入库时来源和出库时去向等要素。

记录资料和出入库单据应整理为出入库台账(参见附件5、附件6)及档案。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库存盘点,认真核对账面数与实物数并记录清查结果(参见附件7)。

发现易制毒化学品库存量与出入库数量不符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发现被盗、丢失应立即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案。

企业应当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设施的完整性。

生产、储存设备设施要符合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

要定期检查设备设施使用状况,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必要时进行更新。

储存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

企业的储存设施(包括租赁的)要保证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储存要求。

无封闭墙体的简易棚不得用做仓库,仓库应配置防盗报警等监控设施,并有专人值守。

⑤企业应建立并落实销售管理制度。

销售管理是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重要环节,要严格按照许可或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当需要销售许可或备案范围外的品种或者销售数量发生较大变化的,要办理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变更手续;企业不再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要及时办理证件注销手续。

依法核验购买方资质。

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时,应按规定查验购买方的购买许可、备案证和购买经办人身份证。

对符合条件的购买方,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和购买方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参见附件8),留存上述资质证明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规范销售资料的管理。

应根据销售记录、留存的复印件、销售合同、发货单等销售资料,填写、建立销售台账(参见附件9、附件10)及档案。

销售资料存放设施、计算机销售信息系统要安全可靠。

企业销售的易制毒化学品,其包装必须可靠,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包装必须标明易制毒化学品的规范名称、化学分子式、成分和含量;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附有按照国家标准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⑥企业应建立并落实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企业要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培训教育制度。

依据不同岗位类型,制定培训教育目标和考核要求,制定包括学习内容、时间安排、参加人员范围等事项的年度培训教育计划。

要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记录培训情况。

企业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方面的遵纪守法教育活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培训教育应以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企业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及工作程序为内容,结合新形势要求,注重联系实际。

要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并不断改进。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要带头参加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培训教育活动;生产、储存、销售部门负责人及管理、技术人员,每年至少要参加一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技术、生产、销售的负责人还应当参加专门的考核,取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颁发的易制毒化学品知识考核合格证明后方可任职。

⑦企业应建立并落实信息填报和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以纸质和登录安全监管部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两种方式,提交包括本企业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年报。

应当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上报本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

企业上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和年报要做到及时、准确,上报材料和年报须有企业签章或主要负责人的签名等确认手续。

企业要建立易制毒化学品违法违规举报奖励制度。

举报情况属实的,企业应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属于严重违法的,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⑧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纸质版本的各项台账及档案、资料,至少应保存3年备查。

要逐步建立各项台账及档案、资料的电子文档,实现信息化、动态化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从生产、储存到销售环节的流向管理基本要素的表格式样见附件,企业可以据此建立本单位的各项台账记录。

⑨企业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所需的资料和流程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规定,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单位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

  (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另外,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四)、(五)、(七)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改变;

  

(二)单位名称改变;

  (三)许可品种主要流向改变;

  (四)需要增加许可品种、数量。

属于本条第

(一)、(三)项的变更,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属于本条第

(二)项的变更,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时,需要按照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原有技术或者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变动的,变动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知识。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再生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停止生产后3个月内办理注销许可手续。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再生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2.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管理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规定,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五)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经营单位不再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停止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注销许可手续。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改变;

  

(二)单位名称改变;

  (三)许可品种主要流向改变;

  (四)需要增加许可品种、数量。

 属于本条第

(一)、(三)项的变更,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属于本条第

(二)项的变更,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时,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经营单位原有技术或者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变动的,变动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知识。

经营单位不再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停止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注销许可手续。

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再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3监管人员监管工作重点内容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自受理之日起,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在60个工作日内、对经营许可证申请在30个工作日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主管部门收到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于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汇总情况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和备案档案并加强信息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及吊销许可情况,向同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向商务主管部门通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颁发等有关情况。

在针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①严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颁证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许可证审查和备案证明延期换证等手段,依法依规严格要求,从严把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准入关口。

许可证和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流向等内容,要反映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增强许可证和备案证明的约束与引导作用。

要结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淘汰生产条件差、管理水平低的生产企业,关闭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企业,从严查处涉毒案件中的违法企业。

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要求提交延期换证申请的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继续生产经营的,按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发证机关要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后3个月内依法予以注销,并抄报同级公安、工商、商务等有关部门。

②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颁证企业的监管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分布情况和管理状况,制定年度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有计划地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做到年度内全覆盖,重点检查企业执行《条例》情况、保持颁证条件情况、制度落实情况、相关人员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要求的掌握情况等。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改正,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要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利用安全监管的行政许可手段,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对于被暂扣或吊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又存在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要同时依法暂扣或吊销其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

③加强生产、经营环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向监管。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企业建立健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销售登记等各项管理制度,并检查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存放保管等内部流转是否有明确的记录,对外销售记录和买方购买资质留存资料是否完整,企业产量、销售量是否平衡,前后记录是否一致,台账和实物是否相符,以及产量、销售量、流向等与企业年报是否相符等情况。

对存在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

④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信息化管理。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的统计等功能,全面分析和掌握本地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经营的总量、品种、流向、颁证等情况及相关变化。

要认真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颁证季报(以下简称季报)填报工作,督促企业按时上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年报(以下简称年报),并做到上报数据准确、规范;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末前上报上一季度季报,每年4月底前上报上一年度年报。

企业不提供年报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不提供季报、年报,数据存在明显错误,季报、年报缺项较多的,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予以通报或督办。

⑤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严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准入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流向和数量监管工作,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查处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指导,督促企业认真落实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增强自律意识,健全管理制度,自觉遵守《条例》规定,构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法制秩序。

⑥建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案件倒查机制。

对涉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案件的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专项检查,查清涉案情况、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

对存在管理漏洞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存在非法违法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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