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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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细则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皖质办函〔2008〕167号
关于修订《安徽省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创建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意见》(皖政办﹝2008﹞12号)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的有关精神,为推动《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的实施,切实提高我省企业标准化工作水平,结合我省前期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的实际情况,省局组织对原发布的《安徽省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安徽省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推动安徽省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强化我省企业标准化工作基础,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在推动自主创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境内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的创建工作。
第三条 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的创建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推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按本细则规定负责本地区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的实施和协调。
第五条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是指:
按照《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GB/T15496-2003《企业标准体系要求》、GB/T15497-2003《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GB/T15498-2003《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GB/T19273-2003《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的要求,运用标准化原理或方法,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并运行有效;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已实行标准化管理,且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任务
第六条申请创建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是具有合法身份的企业;
(二)企业重视标准化工作,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一般应具有3名以上经省标准化协会培训合格的能够开展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的内审员;
(三)产品具有合法有效的标准;
(四)服务企业有服务规范;
(五)近三年内无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事故发生,企业产品近两年内无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服务企业无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创建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要完成以下任务:
(一)按照《企业标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结构配套、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企业标准体系,在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
(二)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需要设置相适应的标准化机构和人员,明确企业内各部门的标准化工作职责;
(三)有计划地在企业内组织开展标准化的全员培训,推动企业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工作;
(四)组织制定企业标准化的规划、计划和标准化管理标准,以此为依据组织企业标准化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五)积极组织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推动技术与标准的相互促进,加强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积极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活动;
(六)企业建立标准体系并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对标准体系的适用性、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
(七)根据自我评价结果提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相应等级的确认申请。
第八条 企业在创建活动中可向省、市质监局或其授权的省、市标准化协会进行咨询,上述部门应为企业开展创建工作提供有效的技术指导。
第三章申请和确认
第九条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的申请:
(一)申请确认的企业要在每年的7至12月份向所在市质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1、安徽省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申报表(同时作为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申请表使用,见附件1);
2、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及评价文件(见GB/T19273-2003表A.3);
3、企业标准体系表及标准体系文件(包括标准体系运行批准文件、标准明细表、统计表及体系表编制说明);
(二)市质监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企业申请确认级别与材料的符合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合格的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申请A级别确认的企业,由市质监局负责组织确认;申请AA、AAA和AAAA级别确认的企业,由市质监局统一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报送省质监局,省质监局对确认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符合要求后组织确认。
第十条确认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确认工作细则(试行)》、《安徽省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评分表(试行)》(附件3)组织进行。
确认工作专家组成员应为企业标准化专家。
第十一条若确认结果低于企业申请等级,以实际确认等级为最终结果;若确认结果高于企业申请等级,以企业申请等级为最终结果。
第十二条确认组织单位应将负责确认企业的以下材料报送省质监局备案:
(一)安徽省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
(三)确认报告;
(四)确认评分表。
第十三条省质监局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标准化良好行为(GSP)”证书,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产品、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及其宣传品上使用GSP标志(样式见附件2),省质监局定期公布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结果,并将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结果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通过AAA级别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的企业,授予“安徽省标准化示范企业”称号。
第四章 监督与改进
第十五条“标准化示范企业”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有效期为3年。
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自我评价,不断改进标准体系,并将自我评价结果报省、市质监局。
第十六条“标准化示范企业”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有效期内,省、市质监局每年应组织对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的监督审核。
第十七条对监督审核中发现的标准体系系统性失效的企业,由确认组织单位上报省质监局撤销其“标准化示范企业”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
第十八条企业的“标准化示范企业”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到期前3个月,应向市质监局提出重新确认申请,由原负责确认单位按本细则规定组织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企业可根据标准化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申请更高级别的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确认。
凡申请更高级别确认的,一般应为获得现级别1年以上。
确认工作按本细则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省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
安徽省标准化示范
(良好行为)企业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说明
1、经济类型:
填写企业的经济性质,如:
国营、集体、私营、股份等。
2、经济行业:
填写企业从事的行业,如:
机械、电力、冶金、化工、建材、食品、轻工、纺织、农业、服务业等。
3、组织机构代码:
填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号。
4、标准化管理机构名称:
填写本企业内部设置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名称。
5、标准化主管人员姓名:
填写本企业内部设置的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人。
6、企业标准体系建立时间:
着手建立企业标准体系的日期。
7、企业标准体系运行时间:
企业标准体系建成后,在本企业内部开始运行的日期。
8、产品采标情况: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编号、采用国际标准编号和采用程度。
9、主要产品/服务执行标准情况:
企业主要产品名称、产品执行标准/服务规范名称、执行标准编号。
10、本表同时作为标准化良好行为确认申请表使用,在企业情况汇报和自我推荐意见中应明确申请确认等级。
11、附件:
(1)、企业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及评价文件(见GB/T19273-2003表A.3);
(2)、企业标准体系表及标准体系文件(包括标准体系运行批准文件、标准明细表、统计表及体系表编制说明);
表1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法人注册地址
经济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经济行业
生产厂地址
标准化管理机构名称
标准化主管人员姓名
产品采标情况
产品名称
执行标准
编号
采用标准编号
采用程度
国际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
等同
修改
主要产品/服务
执行标准/服务规范编号
企业标准备案号
是否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
有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
企业标准体系建立时间
企业标准体系运行时间
表2企业情况汇报和自我推荐意见
负责人:
(签字)
(加盖公章)
年月日
表3省、市局意见
市局
审查意见
年月日(公章)
省局意见
年月日(公章)
附件2
标准化良好行为GSP标志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