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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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规定
教学事故认定规定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通航院教〔2014〕11号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置暂行规定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教学监控体系,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出现,使事故能得到及时、严肃和妥善地处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定义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过程中因本人主观过错而对学院正常教学秩序、教学任务造成较大影响,或其教学语言及行为违背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等方面的责任事故。
第三条教学事故根据教学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分三个级别:
Ⅰ、重大教学事故;
Ⅱ、较大教学事故;
Ⅲ、一般教学事故。
第四条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四类:
A、课堂教学(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与论文);
B、考试与成绩(含重修考试)管理;
C、教学管理;
D、教学保障。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各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所在部门和教务处报告,其他发现人或知情人也可在事故发生发现后向相关部门和教务处报告,隐瞒不报并造成后果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调查取证,查实后,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并附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责任人所在部门依据本规定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教务处审核。
Ⅰ级教学事故由院长办公会议认定;Ⅱ级教学事故由教学口会议认定,Ⅲ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认定,并报主管院长。
教学事故的认定从调查取证至备案一A14
任课教师部分或整个学期对学生作业不批改或不检查
Ⅲ/Ⅱ
A15
损失一个教学班5本以上学生的作业本
Ⅲ/Ⅱ
A16
社会实践指导教师到实习场所对学生进行指导缺勤1/3以上者
Ⅲ/Ⅱ
A17
指导教师对学生论文未予以指导
Ⅲ/Ⅱ
A18
教师不按教学大纲规定开出初训(实验)课
Ⅲ/Ⅱ
A19
其他经学院认定的教学事故
Ⅲ/Ⅱ/Ⅰ
B、考试与成绩(含重修考试)管理
序号
事故
级别
B1
教师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教师试卷中差错(试题出错或校对错误)达5处及以上
教师试卷出错,被及时发现,未影响考试
Ⅱ
Ⅲ
Ⅲ
B2
监考教师迟到、早退,或擅自请人代监考
Ⅲ
B3
监考教师监考时,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Ⅲ
B4
监考教师无故缺席
Ⅱ
B5
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清场,或清场不彻底;监考教师擅自让未带有关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征件)的学生参加考试
Ⅲ
B6
监考教师考试结束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员不相符,或考后将试卷装错试卷袋:
1、1—5份
2、5份以上
Ⅲ/Ⅱ/Ⅱ/Ⅰ
B7
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1、 工作失误泄密
2、 故意泄密
Ⅲ/Ⅱ
Ⅱ
B8
参与命题有关人员故意泄露考试内容
Ⅰ
B9
考试评分后,试卷遗失:
1、成绩已登录
2、成绩未登录
Ⅲ
Ⅱ
B10
对学生学习成绩评定:
1、产生较大偏差
2、产生严重偏差
Ⅲ
Ⅱ
B11
B12
教师评卷徇私舞弊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Ⅱ/Ⅰ
B13
B14
命题或印制试卷不及时,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Ⅲ/Ⅱ
B15
无特殊原因(特殊原因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教师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并通知学生所在系、部),考试后4天,教师未提供学生的试卷、报送成绩
Ⅲ
B16
其他经学院认定为教学事故的
Ⅲ/Ⅱ/Ⅰ
C、教学管理类
序号
事故
级别
C1
漏排或错排教学进程表或课表,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Ⅲ/Ⅱ
C2
在新生开学前,仍未书面制定或确定教学计划
Ⅰ
C3
因漏通知或错通知造成无教师或无学生到课
Ⅲ
C4
因工作失误,上课一周内未将学生名单送达任课教师
Ⅲ
C5
审查不认真,错发学生毕业证书:
1、 漏发
2、 不应发者已发给
Ⅲ
Ⅱ/Ⅰ
C6
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1、 过失
2、 故意
Ⅱ
Ⅰ
C7
因工作失误使学生在开课一周以上未得到教材
Ⅲ/Ⅱ
C8
单个课程教材错购
Ⅱ
C9
系、部决定使用的教材而任课教师不予采用
Ⅲ
C10
因工作失误,一学期造成霉烂、缺损、遗失教材价值:
1、 总码洋5000元以内
2、 总码洋5000—20000元以内
3、 总码洋20000元以上
Ⅲ
Ⅱ
Ⅰ
C11
C12
按计划应编写完成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未及时完成影响使用
Ⅲ/Ⅱ
C13
Ⅲ
C13
其他经教务处或主管副院长认定为教学事故的
Ⅲ/Ⅱ/Ⅰ
D、教学保障类
序号
事故
级别
D1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教学场所
Ⅱ/Ⅲ
D2
主管部门事先知道停电停水但未通知教学部门,中断上课、实验或导致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Ⅲ/Ⅱ
D3
教室、实验室设施接报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维修,导致教学或导致教学无法进行
Ⅱ
D4
Ⅲ
D5
采购伪劣教学用品,影响教学
Ⅰ/Ⅱ/Ⅲ
D6
教学用品采购、供应不及时,影响教学
Ⅲ
D7
在教学场所周围故意制造噪音,影响教学
Ⅱ/Ⅲ
D8
实训指导教师员在实训课前未及时准备好仪器设备及实验用品,影响教学
Ⅲ/Ⅱ
D9
教学器材管理人员未及时到岗(或离岗),影响教学
Ⅱ/Ⅲ
D10
未及时检查和报修教室桌椅、插座、日光灯、教学仪器设备等,致使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Ⅱ/Ⅲ
D11
教学仪器设备未经同意,擅自外借、挪用
Ⅱ/Ⅰ
D12
学院固定资产的教学仪器设备未履行报废手续,擅自处理
Ⅲ/Ⅱ/Ⅰ
D13
其他经学院认定为教学事故
Ⅲ/Ⅱ/Ⅰ
附件2:
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事故项目
事故发生时间
责任人
事故发现人
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认定处理意见
事故情况、级别及处理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教务处意见
教务处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人事处意见
人事处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院长意见
主管副院长(签字):
年月日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2014年1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