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地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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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地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021新版地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Standardtextofsafetymanagement

(安全管理规范)

单位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适用于工作计划/工作汇报/新年计划/全文可改

2021新版地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安全管理是企业、单位在生产过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由企业或单位根据各自行业的生产标准,而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

加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及时总结,完善安全管理工作的不足之处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保障全队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行业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的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各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及时推广,推动全局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发给从业人员(含民工,下同)质量和规格都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折合人民币发给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按规定着装。

  第五条各用人单位必须给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提取安全措施费。

  第一节组织机构

  第七条大队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任由大队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大队长和工会主席担任;成员:

由大队办公室、经管部、财务部、工会、劳动人事部、安防部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各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八条大队按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凡从业人员(含农民工,下同)超300人的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300人以下应设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各基层单位凡从业人员在50以上必须设专职安全员;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设兼职安全员。

  第十条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督促所属单位认真执行和落实。

  (3)负责对所属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4)审查安全措施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5)组织全队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制订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

  (6)负责对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

  

(1)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制度和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情况,定期研究分析伤亡事故、职业危害趋势和重大事故隐患。

  

(2)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和安全生产目标。

  (3)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隐患单位及时整改。

  (4)督促各下属单位制定和贯彻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5)参与审查和汇总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和安全措施项目完成情况。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工程的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发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问题有权要求解决,有权提请安全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制止其施工和生产。

  (7)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竞赛和安全月活动。

  (8)组织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9)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参加事故调查,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0)负责军工核设施退役项目的立项、实施、检查、等工作。

  (11)负责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与组织实施。

  第二节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一条为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必须不断地加强培训。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任务是:

教育全体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1.新录用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

  2.调换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换岗安全教育与培训,从业人员离岗超过6个月以后重新上岗时,要对其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培训。

  3.特殊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新录用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40小时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调换岗位、复工人员必须要进行16小时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6.机动车驾驶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大队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获得安全资质证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各单位必须要做好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安全知识、安全技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安全先进经验、先进人物等。

  第十五条安全教育经费在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安全教育和培训由安防、劳动人事、工会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应按销售收入的1%~3%提取安全生产措施费,由财务部门建立专门账目。

  第十八条各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三节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九条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目的是了解从业人员、施工现场、作业设备和作业环境等方面的安全状况;是了解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制度的落实状况。

通过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消除事故,减少损失,保障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安全检查,要成立安全检查组,由主要和主管负责同志带队,成员可根据检查的内容来确定。

  第二十一条安全检查组成员的要求

  1.具备与检查内容相符的专业知识

  2.对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比较熟悉。

  3.责任心强,秉公办事,不循私情。

  第二十二条安全检查,要制订安全检查表,将检查的内容列入表中,并提前发给检查组成员。

  第二十三条安全检查的内容

  1.人的不安全行为:

包括领导者,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思想和意识,安全技术素质,安全心理和现场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状态。

  2.物的不安全状况:

包括设备安全状态,安全防护设施的状况,工作环境安全状况,个人防护用品的质量及使用情况。

  3.现场管理状态:

包括物件的堆放,电器线路是否规范,人、机、环境是否合理,安全通道是否畅通,安全标志是否齐全并明显,防暑、防冻措施是否到位,施工现场是否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

  4.职业卫生状况,包括职工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体检,施工现场的亮度、温度、燥声,尘毒是否达标,野外施工的饮食卫生是否符合国家的标准。

  5.管理的缺陷,包括安全机构是否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否落实,安全操作标准是否建全和落实。

  第二十四条安全检查的次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一般情况下大队每年进行四次,基层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进行一次,班组每天进行一次。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建档的内容包括,事故隐患的名称,现状及产生的原因,危险程度和整改的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理方案,并上报大队安防部。

  第二十六条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包括: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间与期限,安全措施与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因条件限制一时难于整改的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并有专人负责,严加监控,确因不能排除的事故隐患,应从危险区撤出从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它人员,并设警示标志,暂时停止使用。

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害的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排查治理。

  第二十八条加强对内部改制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监督内部改制企业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

  第二十九条事故隐患整改的费用应从单位安全措施费中列支。

  第四节事故管理

  第三十条各单位凡发生下列事故必须在12小时内向队、局报告。

  1.因工重伤以上的事故;

  2.发生我方负同等以上责任、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的交通事故;

  3.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火灾事故;

  4.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集体中毒事故、标准源丢失事故。

  第三十一条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基本情况;

  2.事故简要经过;

  3.事故伤亡及损失情况;

  4.事故的原因及性质;

  5.事故的处理意见和结论。

  第三十二条处理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责任者。

  第五节农民工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需要请农民工时,必须到各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农民工聘用后,聘用单位必须到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为其办理人身保险。

  第三十五条农民工合同的签订及解除:

  1.农民工被聘用后,聘用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和安全合同,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义务和权利。

农民工与全体从业人员享有同等的劳动保护权利。

  第三十六条

  1.农民工,一般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如因工作需要,农民工需要从事特殊作业时,必须经地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安全培训,并获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2.农民工从事粉尘作业或有害有毒工种时,必须实行转换制。

每届不得超过2年。

  第二章地质勘查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野外作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第三十八条在编写地质勘查和施工设计前,地质勘察负责人和设计人员必须到实地进行勘查,充分考虑钻探、坑探、槽井探等工程的作业安全条件,设计中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野外作业中,禁止一个人单独上山,不准在视线不明或乱草丛中及其不安全地方休息。

  第四十条不准在森林中吸烟或生火,禁止食用识别不清的野生物和水,以防中毒。

  第四十一条野外作业遇到悬崖绝壁、滑坡、崩塌等危险区,应绕道而行,必须要攀登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人员间应拉开一定距离,相互照应,严禁往山下投掷或滚放石头。

  第四十二条遇到深、宽及流速较快的河流时,禁止涉水或强行渡河。

利用小船、木筏或其它的水运工具渡河时,必须遵守水运有关安全规定。

  第四十三条出队前,应向当地居民了解当地民间的风俗,山中的野兽,地质灾害,植物,流行性传染病种,疫情传染源,自然环境,人文地理,交通等状况,上山作业时,要了解山中守猎、毒蛇等情况,防止踩到打野兽的毒箭、套子、夹子、土埋陷井,在有毒蛇出没的地区通行或作业时,应作好防护,并随身携带蛇药,掌握被毒蛇咬伤后自救互救方法。

  第四十四条在旧矿区或前人工作过的地区进行野外作业时,应注意防止陷入被草木掩盖的坑口、探井、深槽。

进入老窿必须有两个人以上。

  第四十五条野外地质作业应注意如下几点:

  1.在进行槽、井探编录或观察地质现象时,应注意观察和避开其帮壁的松石及其它危险因素,并及时处理。

  2拟进入坑道进行地质工作时,应先查清坑道内的危险因素,否则不准进入坑道内作业。

  3.敲打硬脆岩石或采集样品时,应防止碎石飞击伤人。

  4.选用地质锤应保证质量,防止折柄或锤头脱柄,防止钢锤脆裂而崩出碎屑伤人。

  第四十六条在超过2m深的探槽、浅井内取样时,必须在地表设专人监护,多人作业时,相互两人间距不得小于1m。

  第四十七条野外钻探施工安全

  1.要严执行钻探安全规定,制定野外施工安全方案和有关安全制度。

  2.在选择机场时,要做到平、稳、有足够的承载力,地基的面积应与所选用的设备相适应,塔基填方不得超过塔基面积的四分之一,填方部分要夯实;机场周围要修有排水沟;

  3.地基、便道附近有坑、井、沟、坎等危险处,要设防护栏杆。

  4.人工搬运便道,有效宽度不小于1.6m,坡度不大于20?

,特殊情况不能超过30?

,转弯处设“Z”路,其导路不短于7m。

  5.在安装与拆卸铁塔时,要在机长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从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上塔的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严禁穿带钉子、硬底鞋和赤脚上塔,不准将使用工具和螺栓放在台板上。

  6.钻塔要与空中的电线线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在开钻前要了解工作区地下有无电缆线、通信光缆和各种管路,

  7.雷区作业时,要安装避雷设施,确保钻机和人员的安全。

  8.钻机工地上要配备消防器材,做好消防工作;

  9.钻机机场的照明必须使用36伏安全电压,并保证规定照度;

  10.钻机机场使用的电源线要架空,高度不低于3m,并做到“一箱”“一闸”“一漏”;

  第四十八条工程测量安全。

  1.测工携带伐木斧锯时,应在斧刃和锯齿上套上防护罩。

  2.摆脚架或立塔、尺,均应选择安全的地方。

  3.用测绳、钢尺量距时,必须防止接近架空输电线,当两测点拉直测绳(尺)时,不触及到电线,并保持安全距离。

  4.沿铁路、公路及在城市人口稠密区作业时,应遵守交通安全法和铁路安全规定,备制醒目标志,并尽量缩短从业人员在路基上停留的时间。

  5.在造标埋石时,应经常检查使用的工具,并保持完好,标的位置应与架空输电线路、铁路、公路、电话线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6.城区测量时,应以木质塔尺为宜,以避免上部接触电线。

  第三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各单位的工程公司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条各工程公司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十一条组织机构

  1.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以行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

  2.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本项目内所有施工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

项目经理部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十二条施工工地,必须配备专(兼)职的持证电工,其它特殊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获地方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五十三条各施工项目在施工前,应先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订安全施工组织方案,方可开工。

  第五十四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建立消防安全制度。

  第五十五条施工工地必须设置安全标语、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牌标志等,并悬挂在工地的明显处。

  第五十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告知从业人员该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危险源以及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五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提取安全措施经费。

  第五十九条现场安全管理:

  1.项目经理部应每月一次安全检查,施工现场、班组必须坚持日巡查制度,并做好记录。

  2.现场施工的电线线路必须架空,高度在3米,输电应采用五芯线电缆和TN-S系统,严禁使用四芯电缆和外加一根线方式进行连接,并做到一机一闸。

  3.移动式带电设备(含钻机、潜水泵、搅拌机等),必须按“一箱”“一漏”的要求进行配置。

  4.高处作业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戴好安全带,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5.装有乙炔与氧气瓶不能混装(存)、倒放,应分库存放,并保持安全距离,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米。

  6.作业现场要有安全区,安全通道,堆放的物资,施工材料,要规范,不能随意堆放。

  7.施工现场要有防暑、降温,防雨、防寒措施。

  8.施工现场进行全封闭型施工,严禁闲人入内。

  9.土石立爆破作业时,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持证上岗操作,飞石撒落范围内必须设置人员警戒。

  第四章工业企业安全管理

  第六十条各工业制造业企业和内部改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规程,制订各工种的安全操作标准。

  第六十一条各企业要建立建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建好企业内的安全管理网络。

  第六十二条对内部改制企业的安全管理实行自主管理、企业负责,大队监管的原则。

  第六十三条对企业进行改制时,单位必须与改制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明确双方在安全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十四条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培训的时间严格执行地质局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企业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经地方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获得岗位资质证书方可上岗。

  第六十六条各企业要坚持每月一次安全检查,班组坚持日巡查制度。

  第六十七条工业制造业和改制企业要按年度销售总收入的1%-5%标准提取安全生产措施费,安全措施费用要单独核算,单独建账,专项使用。

  第六十八条工业制造业和改制企业应对所有的从业人员,加入工伤保险。

  第六十九条要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第七十条各生产企业要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在班组中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班组”活动。

  第七十一条各生产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要完好,并灵敏可靠。

  第七十二条各生产车间必须有安全通道,并保持畅通,车间内有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

  第七十三条各工业企业必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在厂区、车间内要按标准配备消防器材,成立义务消防队。

  第七十四条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制定本企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十五条在新建、扩建项目时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生产车间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人-机工程,达到人-机-环境的和诣。

  第七十六条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工件的堆放,实行定置管理,严格控制堆放的高度。

  第七十七条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要悬挂在车间比较醒目的地方,操作规程要挂在设备旁。

  第七十八条电器、电路的安全要执行《电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章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第七十九条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条实行《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驾驶员上岗操作证》制度,单位驾驶员必须具备有《驾驶证》和《上岗操作证》方可动车。

  第八十一条上岗证的发放范围

  1.在岗专职机动车驾驶员和车管人员

  2.分管安全生产的主管领导、安防科长。

  3.持证人员条件

  

(1)本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2)驾驶技术熟练,具有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处理紧急状况的应变能力。

  (3)能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市、局、队有关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

  (4)身体健康,符合机动车驾驶员适应性检测条件要求,不得有妨碍安全驾驶车辆的疾病。

  (5)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文明驾驶的作风。

  (6)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扣分不大于6分。

  4.上岗证发放程序

  

(1)各单位、大队机关将符合持征条件的机动车驾驶员摸底后发给《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机动车驾驶员上岗操作证审验表》,(以下简称《审验表》)。

  

(2)《审验表》由个人填写后,由安全部门签署意见,报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报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时上报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上岗操作证登记册》。

  (3)《审验表》经地质局安委会审验同意后发给《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机动车驾驶员上岗操作证》。

  5.“上岗证”的管理

  

(1)“上岗证”由地质局统一印制和颁发,并收取工本费。

  

(2)“上岗证”二年一审,审验的时间暂定于每年的4月份。

  (3)审验的方法是:

先由各单位将原“上岗证”收回,由持证人填写出自我鉴定,经安全部门考评合格后,签字盖章发给原证,并报局备案。

  第八十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取销“上岗证”。

  1.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含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

  2.年内因违章行为被交警部门扣满12分的;

  3.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隐瞒不报;

  4.离开驾驶岗位、退休、退职(反聘除外)或机动驾驶员适应性检测不合格的;

  5.其它原因经单位审验不合格的,注销“上岗证”时,由单位签署意见,报地质局批准备案,同时将“上岗证”收回。

  第八十三条确系特殊原因(如抢险救灾、救人等)需由无“上岗证”的驾驶员临时上岗时,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大队备案,但临时上岗的时限不能超过7天,否则按违章处理。

  第八十四条大队内部借调,借用或外聘的驾驶员,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同时必须持有“上岗证”才能驾驶公有车辆。

  第六章环境保护与职业卫生管理

  第八十五条职业卫生工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劳动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努力改善作业场所的劳动卫生条件,减少或消除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因素,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第八十六条各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其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

  第八十七条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室内粉尘作业点每年不少于12次,放射性作业场所每年4次,有毒有害场所每年应不少于12次。

  第八十八条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八十九条对出现的职业病(应出市级以上职业病鉴定中心的证明)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快调换工作,使其脱离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并及时给予治疗。

  第九十条新聘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预防性的健康检查,不符合该工作的身体条件一律不聘用。

  第九十一条尘毒作业场所,必须安装降尘,防毒,防害的措施,并能做到灵敏可靠。

  第九十二条要及时作好防暑降温和防冻防寒工作,出队时要配备防暑降温和防冻防寒物资。

  第九十三条野外作业人员,未经允许,严禁私自下河、江、塘游泳,如要下河、江、塘游泳必须有组织,有措施,有应急预案,方可下水游泳。

  第九十四条生产场所的亮度、湿度、噪音和三废排放要符合国家标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和清洁生产。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九十五条凡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法规制度,无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和在生产过程遵章守纪,发现和解决隐患,避免事故,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成绩的个人都应给予奖励。

  凡安全管理混乱,违反安全法规,以至发生重伤以上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都应给予处罚

  第一节奖励

  第九十六条经大队安全生产委员会考核,各单位无死亡、无重伤事故、无负同等以上责任、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交通事故、无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无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环境污染事故、无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事故、无重大生产质量事故、无发生集体中毒事件和废渣治理工程事故,尘毒场所全面开展了监测工作且合格率达到90%以上,未发现新的职业病患者。

大队可按局标准发给安全生产奖:

  第九十七条被评为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奖励200元。

  第九十八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所在单位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在安全生产方面有重大特殊贡献的,由大队给予1000元及以上的奖励:

  1.在抢险救灾中临危不惧、挺身而出,避免事故扩大或人员伤亡的;

  2.在安全生产方面开展技术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议、发明创造成效显著的;

  3.积极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4.举报“三违”或隐瞒事故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九十九条大队建立安全奖励基金制度。

  

(一)安全奖励基金的来源及使用:

  1.从局安措费中提取一部分;

  2.安全方面的扣、罚款。

  大队安全奖励基金由财务部按当年文件规定标准提取并建立专项帐目管理,专款专用。

安全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安全方面的各种奖励。

  

(二)大队对各单位的安全奖励标准,按该办法执行;

  (三)各单位对经济实体和员工的安全奖励,也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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