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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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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奖励在本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创新型省区,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项设置】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广西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1次。

第三条 【奖励导向】 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应当服务本自治区发展,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企业充分发挥创新主体作用,鼓励开展国内、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支持自主创新、集成创新、产学研联合攻关,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第四条 【工作原则】 广西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统筹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以及综合评审广西科学技术奖并提出奖励方案。

第六条 【管理机构】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制定广西科学技术奖励政策、审核广西科学技术奖奖励方案,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执行机构】 奖励委员会设立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以及制定广西科学技术奖励相关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广西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工作,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等组成广西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

监督委员会负责广西科学技术奖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 【设奖限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自治区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第九条 【社会设奖】 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在本自治区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奖励办公室对本自治区内社会力量开展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

 

第二章 广西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十条 【奖类设置】 广西科学技术奖奖种及等级设置如下: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二)自然科学奖一、二、三等奖。

(三)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

(五)科技创新合作奖一、二、三等奖。

(六)企业科技创新先锋奖。

第十一条 【奖励数量】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不设授奖限额,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创新合作奖(以下统称“四大奖”)、企业科技创新先锋奖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162项。

其中,一等奖不超过22项,二等奖不超过60项,企业科技创新先锋奖不超过2项。

第十二条 【特贡奖条件】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取得卓绝成就的本自治区工作个人:

前款所称卓绝成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有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有重大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三)本自治区单位牵头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人,或者被评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十三条 【自然奖条件】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的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普遍实用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四条 【发明奖条件】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科学技术知识运用中,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的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方面的重大技术。

(二)具有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

(三)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第十五条 【进步奖条件】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技术研发、转化、合作和普及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突出贡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技术研发活动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效推动行业、社会科学技术进步。

(二)在医疗卫生、地球科学、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活动中,产生重大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三)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形成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科普作品或展教具产品,显著推动有关领域科学知识的普及,有效提升社会公众科学素质,创造显著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合作奖条件】 科技创新合作奖授予在国内、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突出贡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本自治区外引进先进科技成果,通过与成果输出方合作实现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大规模应用。

(二)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三)有效推动本自治区开展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以及行业、社会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七条 【企业奖条件】 企业科技创新先锋奖授予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本自治区注册企业:

前款所称显著成效,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科技创新研发投入大,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建设成效显著,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

(三)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或者在高质量发展、业态创新、产业结构调整有显著示范作用。

第三章 广西科学技术奖的提名

 

第十八条 【提名制度】 广西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相关候选个人、组织(以下统称“候选者”)由特定个人或者单位(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不受理自荐。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候选者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名。

(二)四大奖、企业科技创新先锋奖由下列提名者提名: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广西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获得者。

2.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3.设区市人民政府。

4.经奖励办公室认定具备提名条件的其他专家学者和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提名通知】 奖励办公室每年适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广西科学技术奖提名通知,根据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公布当年的提名规则、程序及时间要求。

第二十条 【候选者限制】 个人、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名为广西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一)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学普及活动中仅从事管理、辅助或服务工作的个人、组织。

(二)副厅级以上公务员,国家机关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和外国组织。

第二十一条 【成果限制】 候选者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提名广西科学技术奖的支撑材料: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

(二)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

(三)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广西科技成果登记。

(四)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不能公开的。

除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企业科技创新先锋奖已使用的科技成果外,同一科技成果已获得广西科学技术奖的,不得重复用于提名四大奖。

同一科技成果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用于提名四大奖。

第二十二条 【提名者候选者责任】 提名者和候选者应当对提名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异议处理、授奖等程序中承担相应责任。

提名者在提名四大奖、企业科技创新先锋奖候选者前,提名单位应当通过公众媒体公示提名书的主要内容,候选个人所在单位、候选组织应当通过公众媒体或书面公示提名书的主要内容,公示时间均不少于7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结束后方可提名。

第二十三条 【受理及审查】 奖励办公室受理提名书后,应当审查其规范性和有效性,并通过公众媒体公示四大奖、企业科技创新先锋奖合格提名书的主要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自然日。

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并向奖励办公室书面提出的,奖励办公室予以核实处理。

第四章 广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二十四条 【评审设置】 四大奖、企业科技创新先锋奖实行评审制,包括网络评审、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分别由网络评审组、行业评审组和奖励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五条 【评审分组】 奖励办公室应当根据学科、领域分类设立若干网络评审小组和行业评审小组,各评审小组应当独立评审。

第二十六条 【评审要求】 奖励委员会成员及评审专家应当根据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独立评审及表决,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专家产生】 奖励办公室在广西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评审专家,其中,网络评审组、行业评审组的自治区外评审专家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八条 【回避制度】 广西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个人和单位回避制度。

候选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所有的评审活动;评审专家所在单位是候选组织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本单位的评审活动。

第二十九条 【行评公示】 奖励办公室应当通过公众媒体公示已通过行业评审的候选者,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自然日。

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并向奖励办公室书面提出的,奖励办公室予以核实处理,并将异议处理情况向奖励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 【全程监督】 监督委员会应当对广西科学技术奖的受理审查、网络评审、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等环节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工作报告,提交奖励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审核上报】 奖励委员会提出广西科学技术奖奖励方案,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奖励公布及形式】 自治区人民政府适时公布广西科学技术奖奖励结果,并向获奖者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

特等奖600万元,一等奖3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

(二)四大奖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

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2万元,三等奖6万元。

(三)企业科技创新先锋奖颁发证书。

广西科学技术奖奖金由获奖人员按贡献大小分配。

第三十三条 【国家奖配套】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本自治区工作个人,由奖励办公室按实际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的两倍给予配套奖励。

第三十四条 【奖金来源】 广西科学技术奖奖金、国家科学技术奖配套奖金和奖励工作经费在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候选者罚则】 造假、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广西科学技术奖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章和证书,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记入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提名者罚则】 提名者协助他人骗取广西科学技术奖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专家罚则】 参与广西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取消评审资格,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罚则】 广西科学技术奖组织者及有关工作人员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诚信制度】 建立科技奖励诚信档案,纳入科研信用体系。

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或者阶段性取消参与广西科技奖励活动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条 【宣传责任】 对广西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

对违规广告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解释】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桂政发〔2017〕59号)同时废止。

 

关于《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为全国各地科学技术奖励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

201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草案)》,对各地改革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进一步提出了要求。

全国各地纷纷响应,启动本地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上海、浙江、江苏、江西等先进省市相继修订发布了当地“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或“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

《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于2017年,对广西科技创新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尤其是《办法》规定设立的广西科学技术奖对激发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了重要作用,获奖人员及其成果深入服务于产业、民生、生态等各领域,为广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支撑。

然而由于科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办法》已与国家科技奖励改革方向不相适应,已不能很好的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及科技奖励的新要求,更与广西日益增强的自主创新实力不相匹配,主要表现在:

奖项设置与产业结合不够紧密,未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对科技合作的奖励还不够突出;高奖级奖项奖励力度偏弱、数量偏少,不利于激励和促进开展高层次科技创新活动,奖项评审周期长等。

综上,经研究,决定修订《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二、修订依据

(一)文件依据。

1.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办函〔2017〕55号),参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草案)》。

2.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加快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决定》《广西科技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桂政发〔2018〕51号)。

3.参考上海、浙江、江苏、江西等16个省市已修订出台的“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或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二)调研摸底。

结合抗击新冠疫情实际,采用网络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广泛调研:

在广西科技奖励工作群实时接收意见、组织召开广西科技奖励办法修订专题座谈会,认真听取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学者和一线科技工作者等各方意见建议,综合研究吸收有益建议。

三、修订过程

(一)2019年6月,科技厅启动《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工作,开展前期调研。

(二)2019年10月北京科博会期间、2020年1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期间,科技厅分别向科技部、国家奖励办汇报《广西科学技术奖办法》修订思路和讨论稿内容,得到相关指导。

(三)2020年3月,科技厅经学习国家及各省市经验,吸收区内有关单位、专家建议,形成《办法(内部征求意见稿)》。

(四)2020年4月,科技厅在厅机关内部征求意见,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修订内容

为更好服务广西发展,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企业充分发挥创新主体作用,鼓励开展国内、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支持自主创新、集成创新、产学研联合攻关,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主要对《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六大方面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共六章四十二条。

(一)强化表彰顶尖科技人才,拔高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定位。

人才是第一资源,顶尖科技人才更是培养高水平团队、建设高层次平台、产出重大科技成果的关键核心,对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起到引领作用。

为充分表彰顶尖专家的卓绝贡献,参考国家及北京、江西等省市经验,将广西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特等奖进行重构,命名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在学术研究上有重大突破、对广西科技经济社会进步有重大贡献的功勋专家,层次更高、荣誉更大、奖励更重。

重构后的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有五个特点:

1.奖励个人。

对标国家及先进省市的最高等级科学技术奖“仅授予个人”的规定,特贡奖授予对象由个人、单位修订为个人。

2.对标对表。

特贡奖设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其提名前置条件由原“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广西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修订为:

牵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最高奖、特等奖,或者被评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提名特贡奖特等奖;牵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提名特贡奖一等奖;牵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提名特贡奖二等奖。

3.强化荣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关于“坚持‘物质利益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突出精神激励’的原则,适当提高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精神,特贡奖奖励形式由“颁发证书、奖金”修订为“颁发奖章、证书、奖金”,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奖金分别为:

6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4.不限名额。

为充分表彰和激励功勋专家取得的巨大成就,同时鉴于国家科学技术奖结果不可预知,特贡奖每年授奖名额由2项修订为不设限额,坚持“宁缺勿滥”原则可以空缺。

5.不受异议。

对标国家科学技术最高奖“不实行异议制度”的规定,修订为特贡奖奖项不进行公示。

具体条款详见第十、十一、十二、十八、二十一、三十二条,相关细节将通过《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

(二)强化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增设企业科技创新先锋奖。

企业是实践“前端聚焦中间协同后端转化”创新理念的绝对主力,是实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直接执行者。

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进一步引导科技创新向产业聚焦,参考江苏、湖北等先进省市经验,增设企业科技创新先锋奖,授予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广西企业。

增设的企业科技创新先锋奖有以下三个特点:

1.专项奖励企业。

对标先进省市的相关规定,企业奖授予对象为广西注册企业,一奖一企,不授予个人。

2.奖励创新活跃的企业。

对标先进省市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广西实际,企业奖的提名条件为:

(1)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创新研发投入大,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建设成效显著,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

(3)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或者在高质量发展、业态创新、产业结构调整有显著示范作用。

3.奖励等级等同科技进步一等奖。

对标先进省市企业科技创新奖不分奖级、等同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一般年度名额2项的规定,为突出表彰近三年创新活跃且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的先锋企业,广西企业奖不分奖级,奖励等级等同科技进步一等奖,每年授奖不超过2项,提名、评审程序参照科技进步奖。

具体条款详见第十、十一、十七、十八、二十一、二十四、三十二条,相关细节将通过《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

(三)强化促进科技创新合作,增设科技创新合作奖。

广西科技创新基础偏弱,“借梯登高、借力发力”是我区加速科技创新发展、实现弯道超车的有效举措。

为促进国内外优秀高校科研单位及企业进一步深化与广西的创新合作,鼓励区内单位加大先进科技成果的引进吸收应用力度,将原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引进转化类”、“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类”整合并独立出来,设立科技创新合作奖,专项奖励对广西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和区外个人、单位(不含外国组织),以及区内合作个人、单位。

增设的科技创新合作奖与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关系着重说明以下两点:

1.奖励对象不同。

(1)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通过研发攻关形成科技成果并取得知识产权,创造一定效益的国内外个人、单位(不包括外国组织)。

研发取得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应当主要归属广西,归属形式可以是独占或共享。

成果知识产权主要归属区外、国外的,不在三大奖奖励范围。

(2)合作奖仅奖励通过引进现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权,经科技合作实现本地化,创造一定效益的国内外个人、单位(不包括外国组织)。

引进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应当主要归属区外、国外。

引进科技成果被我区单位、个人通过购买等方式取得(或取得大部分)知识产权的,可根据消化集成再创新成效选择申报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企业科技创新奖。

2.奖级待遇一致。

合作奖与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并列统称为“四大奖”,共用160项奖励名额,提名、评审程序一致。

具体条款详见第十、十一、十六、十八、二十一、二十四、三十二条,相关细节将通过《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

(四)强化激励高水平科技工作者,增加广西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数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广西将科技创新摆到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设立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全力支持科技创新,全区自主创新实力不断增强,杰出科技人才及成果不断涌现,现有广西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奖励数量已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具体体现在:

1.“僧多粥少”。

通过全面实施“三百二千”科技创新工程,仅2018、2019年,全区已引育高层次人才及团队94个(“万人计划”、“长江学者”等国家五类人才67人),突破81项重大技术,获得521个专利,开发出293个新产品,获得国家科技计划、自然基金立项1212项,支持经费超5亿元,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12项。

创新人才、成效逐年稳步增长,每年仅10项的一等奖已捉襟见肘,大批做出一等奖层次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只能屈居二等奖,或放弃当年奖励,隔年再次冲击一等奖。

2.现实需求强烈。

根据相关座谈会、调研及其他渠道反馈收集的意见,广西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数量偏少,不利于有关单位申报和争取国家相关支持,已对广西科技创新发展形成制约,广西科技界对增加一等奖数量呼声高涨。

为更广泛和有效激发杰出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对照湖南科学技术奖一等奖30项、江西23项、云南20项的数量,多数省级科技奖一等奖数量普遍在20-30项。

因此,增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创新合作奖等四大奖一等奖名额,由每年10项上调至22项。

具体条款详见第十一条。

(五)优化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置,精简子奖励类别。

原科技进步奖分7个子奖励类别,已不适应当前科技发展形势需求。

为进一步提升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参考国家及广东、陕西等省市科技进步奖子类别不超过4个的经验做法,精简科技进步奖的子奖励类别,具体为:

1.整合设立“科学技术研发类”。

由原“技术开发类”、“推广应用类”、“品牌战略类”合并,理由是:

(1)原“推广应用类”奖励范围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办法》修订后,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并产生效益已经列为提名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创新合作奖、企业科技创新奖的必要条件,无需单列强调。

(2)“品牌战略类”自2017年设立以来无单位申报,已无单列必要。

2.整合“成果引进转化类”、“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类”,单独设立科技创新合作奖。

综上,科技进步奖整合精简后分:

科学技术研发、公益性科技活动和科学技术普及等3个子类别。

具体条款详见第十五条,相关细节将通过《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

(六)优化广西科学技术奖评审制度,精简公示程序。

原《办法》规定广西科学技术奖评审全程应公示6次,评审全程比其他省市多耗时1个月以上,评奖周期漫长。

为进一步提升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效率并降低行政成本,对标国家“提名单位、候选者各公示1次,形审结果、一轮评审结果各公示1次,累计公示4次”;以及上海、浙江等省市“提名单位、候选者各公示1次,形审结果、行业评审(复评)结果各公示1次,累计公示4次”的规定,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广西科学技术奖应当在以下4个节点进行公示:

1.候选者公示提名书,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

2.提名单位公示提名书,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

3.广西科技奖励办公室公示形审结果,时间不少于15个自然日。

4.广西科技奖励办公室公示行业评审结果,时间由不少于10个自然日延长至不少于15个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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