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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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合同
GF-2000-0209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一)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王家峪煤业滨河苑科技人才居住区(一期)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甲级
发包人:
设计人:
司
签订日期:
20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王家峪煤业滨河苑科技人才居住区(一期)项目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序号
分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设计阶段及内容
估算总投资
(万元)
费率%
设计费
(元)
层数
地上(地下)
建筑面积(m2)
(地上/地下)
方案
初步设计
施工图
1
1#、2#、3#、4#、8#住宅楼
方案设计、日照试算
11F、18F
(-1F)
97626.26
(92472.64/5153.62)
√
√
13.5元/平方米
131.795451
2
约8.8595公顷
√
1万元/公顷
8.8595
3
4
5
6
7
8
9
10
140.654951万元
小计
284117
≈140.6万元
说
明
1.设计价格为双方协商价格。
合同计算面积为估算值,最终收费以施工图纸设计面积为准,多退少补。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基地现状测量图
1
设计开始前一周
2
发改委、土地、城建规划、人防、消防等部门有关批复资料
1
设计开始前一周
3
设计任务书、地质勘探报告、管线出口位置等市政条件
1
设计开始前一周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数据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报建图(含电子版光盘一份)
3
方案确定后,按发包人报批要求确定时间。
配合发包人各项报批工作。
2
施工图(附全套图纸的电子版光盘一份)
8
设计方案确定后50天(若方案有调整或设计基础资料发包人未及时提供,时间顺延)。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为壹佰肆拾万陆仟元人民币。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
付费额
(万元)
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30%定金
42.18
本合同签订当日内
第二次付费
30%
42.18
单体施工图交付当日内
第三次付费
20%
28.12
主体验收当日内
第四次付费
20%
28.12
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当日内
总计
100%
140.6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用。
2、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数据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数据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时,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増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数据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有关工程造价的设计人责任为:
设计人应就各设计方案的经济指标进行比对,有责任选择最经济的方案,建筑设计方案应尽早交付发包人,以便发包人进行工程经济的预估与核算,超出要求指标的由设计人负责修改。
如发包人认为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存在经济上的不合理现象,有权向设计人提出质疑,必要时可要求设计人提供诸如计算书等技术资料,设计人应予合理解释并积极配合。
工程经济取规范下限力争节约资金与材料,且不得浪费。
钢材、混凝土等材料的限制指标为:
钢筋含量不大于43Kg/m2,混凝土含量不大于0.4m3/m2。
设计规范采用签订合同2010年规范,设计档次、规格、标准、工程做法、材料标准相同于淮海电厂1#、2#、5#、6#、10#、11#楼,设计钢材、混凝土用量在满足国家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做到最省。
6.2.2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文件份数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文件,并对其负责。
6.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签订设计合同当时的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规程。
6.2.4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6.2.5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6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数据及文件,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及时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按规定参加该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质量验收。
6.2.7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6.2.8作为施工图制作的总协调者,设计人将提供以下服务:
6.2.8.1配合发包人设计图纸审查,专业设计师及时去审图公司对接,对审图意见及时修改并反馈,保证两轮审查通过。
6.2.8.2配合人防设计单位(或设计人负责)完成人防设计和报建工作。
设计人与人防设计单位(丙方)直接对接,处理与人防专业的配合问题,优化专业布置。
设计人为人防设计中各专业提供技术参数、电子图纸。
6.2.9在开工后,设计人负责派各相关专业负责人每周一次或应发包人要求到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发现的设计图纸问题,并及时配合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与设计有关的问题,随时接受发包人工程经理在设计上的咨询并将咨询结果整理后提交书面答复。
开工后头二个月,设计人派驻现场设计师(包括建筑、结构、设备各专业),第一个月为结构设计师,第二个月为建筑设计师,(内部商量后再修改)该事项的进行及其它专业设计师派驻现场以发包人发函为准。
6.2.10材料及机电设备的选购
发包人在编制施工图前暂不选定机电设备,待正式签订定货合同后设计人有义务补充调整设计。
如某些设备选型涉及到土建基础或其它预留、预埋,施工后很难更改的应事先提醒发包人确认,否则,造成工程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设计人承担。
在发包人要求下,设计人应协助参加技术谈判,提供选型和鉴定意见。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施工图设计工作的,退还发包人已付的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设计审查部门对设计审查文件不合格,设计人员须进行修改直至审查合格,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设计人负责。
7.3设计人对设计数据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如提交给发包人已盖设计人出图章的图纸,存在错误和遗漏等,每套图纸出现的错误和遗漏等数量不得超过十处,若数量超过十处不足三十处(含本数)的,每超一处扣罚设计费用200元;数量超过三十处的,每超一处扣罚设计费用500 元,无论发生以上何种情况,设计人均应免费负责修改、补充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支付。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数据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设计人应从提交文件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专案的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其它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如本项目设计成果若参加政府机构或建筑行业的相关竞赛,获省级以上奖励的,奖励现金万元。
8.3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数据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4本工程设计数据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针,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货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节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8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9本合同一式肆份,发包人贰份,设计人贰份。
8.10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分理处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签证意见:
(盖章)(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月日签证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