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外乳腺检查仪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0231400 上传时间:2023-02-09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194.8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红外乳腺检查仪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红外乳腺检查仪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红外乳腺检查仪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红外乳腺检查仪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红外乳腺检查仪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红外乳腺检查仪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docx

《红外乳腺检查仪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红外乳腺检查仪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红外乳腺检查仪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docx

红外乳腺检查仪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附件5:

红外乳腺检查仪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和规范红外乳腺检查仪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原理/机理、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做出系统评价。

本指导原则所确定的核心内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认识水平和现有产品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宜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相关技术的最新进展,考虑产品的更新和变化。

本指导原则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

但是,审评人员需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红外透照法检查乳腺的仪器,依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其类别代号为二类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红外乳腺检查仪产品的命名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依据YY0324-2008标准,其产品名称应为红外乳腺检查仪,但在实际应用中常采用的名称有:

红外乳腺诊断仪、红外乳腺检查仪、红外线乳腺诊断仪、近红外乳腺诊断仪等。

建议规范名称为XXX型(系列)+红外乳腺检查仪。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红外乳腺检查仪的结构型式可为便携式、台车式,主要由探头、摄像机、主机(含或不含软件)、显示器和附件(如显示副屏、打印机、摄像机支架等)组成。

探头主要由光源(卤素灯泡、发光二极管、激光管等类型)、探头导光光纤、控制按键、连接器、线缆等组成。

探头的调节方式可分为数字分段式和模拟连续式。

摄像机可采用近红外摄像机或低照度黑白摄像机。

(低照度黑白摄像机的近红外感光效应相对较好,成本较低。

建议选择最低照度当相对孔径为F/1.4时,小于0.1Lux的设备。

)摄像机的视频输出可分为数字式和模拟式。

含有计算机系统的主机一般包含图像处理软件(软件对计算机硬件、系统软件的配置有最低要求)。

 

产品图示举例:

 

图1红外乳腺检查仪

 

探头图示举例:

图2-1卤素灯型探头

 

图2-2增强卤素灯型探头

增强卤素灯型探头的透照探头和光源为分体式,二者通过软光纤相连。

使用大功率卤素灯和红光滤光片以增强有效光谱波长范围内红外光能量。

 

 

图2-3LED型探头

 

图2-4激光管型探头

(三)产品工作原理

波长在0.78μm以上的光线为红外光,医学常用的检查性近红外光波长范围一般在0.8μm~1.5μm。

红外乳腺检查仪是依据人体软组织对红外光辐射有选择性吸收的特性,由红外光源探头对乳腺组织进行透视扫描,经红外摄影取像和计算机处理的组织图像显示在屏幕上。

乳腺组织经红外线透照后,其病变组织的深浅、大小、边缘形状及血管的上下走向、弯曲变形程度都能在近红外影像上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来。

按照临床经验,不同性质的病变通过红外照透,可以表现出不同灰度的影像。

具有图像处理功能的检查仪,可对视频图像信号进行数字化处理,数字化处理后图像信号的强弱用灰阶表示。

其基本原理是:

采用视频图像数字处理芯片对模拟视频图像信号进行高速A/D采样,并对量化后的数字图像信号进行插值、滤波、增强、伪彩色化等数字化处理,最后将数字化处理后的图像通过显示器显示出来。

这种处理可增强人的视觉对于图像细节的分辨能力。

(四)产品作用机理

因该产品为非治疗类医疗器械,故本指导原则不包含产品作用机理的内容。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目前与红外乳腺检查仪产品相关的常用标准列举如下:

 

表1相关产品标准

GB/T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4943-2001

《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

GB7247.1-2001

《激光产品的安全第1部分:

设备分类、要求和用户指南》

GB9706.1-2007

《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

安全通用要求》

GB9706.15-2008

《医用电气设备第1-1部分:

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

医用电气系统安全要求》

GB9706.20-2008

《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

诊断和治疗激光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GB/T14710-2009

《医用电器设备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

YY0324-2008

《红外乳腺检查仪》

YY0505-2005

《医用电气设备第1-2部分:

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

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

GB/T16886.1-2001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评价与试验》

GB/T16886.5-2003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

GB/T16886.10-2005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0部分刺激与迟发性超敏反应试验》

上述标准包括了注册产品标准中经常涉及到的标准。

有的企业还会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一些行业外的标准和一些较为特殊的标准。

产品适用及引用标准的审查可以分两步来进行。

首先对引用标准的齐全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查,也就是在编写注册产品标准时与产品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是否进行了引用,以及引用是否准确。

可以通过对注册产品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引用了相关标准,以及所引用的标准是否适宜来进行审查。

此时,应注意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是否完整规范,年代号是否有效。

其次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

即所引用的标准中的条款要求,是否在注册产品标准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条款引用。

这种引用通常采用两种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内容复杂的可以直接引用标准及条文号,比较简单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体要求。

注意“规范性引用文件”和编制说明的区别,通常不宜直接引用或全面引用的标准不纳入规范性引用文件,而仅仅以参考文件的形式在编制说明中出现。

如有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产品性能指标等要求应执行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产品的预期用途

产品具体适用范围应与申报产品性能、配置等一致,必要时应有相应的临床试验资料支持。

常见的预期用途如下:

用于人体乳腺的红外照透检查。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

红外乳腺检查仪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0316-2008《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判断与产品有关的危害,估计和评价相关风险,控制这些风险并监视控制的有效性。

主要的审查要点包括:

1.与产品有关的安全性特征判定。

可参考YY/T0316-2008的附录C,附录C的清单是不详尽的,确定产品安全性特征应具有创造性,应当仔细考虑“会在哪儿出错”。

2.危害、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和危害处境判断。

可参考YY/T0316-2008附录E、I。

3.风险控制的方案与实施、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及生产和生产后监视相关方法。

可参考YY/T0316-2008附录F、G、J。

红外乳腺检查仪的初始可预见性危害主要存在于产品设计、生产和使用环节。

如产品设计方面的初始可预见危害主要有:

红外光能量不恰当输出、电能危害、热能危害(探头表面温度)、生物不相容性(如探头材料等)等等。

生产方面的初始可预见危害主要有:

不合格材料或部件的非预期使用(采购或供方控制不充分),部件焊接、粘合和连接的不完整(制造过程控制不充分)等等。

使用的初始可预见危害有:

未限制非预期的使用,未限制使用环境及人员,未告知正确使用、维护、保养设备的方法等导致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等。

以下依据YY/T0316-2008的附录E(表E.2)从九个方面提示性列举了红外乳腺检查仪可能存在的初始危害因素,提示审查人员从以下方面考虑:

 

表2产品主要初始危害因素

通用类别

初始事件和环境示例

不完整的要求

设计参数的不恰当:

可触及金属部分、外壳、应用部分、信号输入/输出部分等与带电部分隔离/保护不够,电介质强度不够,导致对电击危险防护不够,可能对使用者或患者造成电击危害;人体接触的探头温度过高,可能引起烫伤;便携式提拎装置不牢固,带脚轮设备锁定不良,移动式设备易翻倒,设备支撑件强度不足,设备面、角、边粗糙,对飞溅物防护不够,都可能对使用者或患者造成机械损伤;显示器辐射可能对操作者产生危害;对环境的电磁干扰超标,干扰其他设备正常工作等等。

运行参数不恰当:

如光功率输出过大等。

性能要求不恰当:

性能参数如系统图像分辨率、最大光功率输出值范围、有效光谱波长范围等不符合YY0324的要求,可导致误诊等等。

使用中的要求不恰当:

使用说明书未对设备及探头维护、保养方式、方法、频次进行说明,导致设备及探头不能正常使用等等。

寿命:

使用说明书未对设备/附件的使用寿命和贮藏寿命进行规定,导致设备/附件超期使用导致图像质量等性能指标降低,安全性能出现隐患等等。

软件设计

软件设计缺陷:

在软件运行界面上弹出的提示信息、问题信息、运行结果信息不易理解,容易产生歧义;用户文档中提到的功能不可执行,如图像采集、冻结、电影回放等;系统死机,病例数据丢失等等。

软件功能失效:

无法显示图像或图像不清晰;不能保存病例,不能打印、查询病例;进行正常键盘、鼠标操作时提示错误信息;使用软件测量功能测出的病灶大小与实际差别过大,导致诊断错误等等。

制造过程

制造过程的更改控制不充分:

控制程序修改未经验证,导致设备性能参数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等等。

制造过程的控制不充分:

生产过程关键工序控制点未进行监测,导致部件或整机不合格等等

供方控制的不充分:

外购、外协件供方选择不当,外购或者外协件未进行有效的进货检验,导致不合格外购或者外协件投入生产等等。

运输和贮藏

不恰当的包装:

产品防护不当导致设备运输过程中损坏等等。

不适当的环境条件:

在超出设备规定的贮藏环境(温度、湿度、压力)贮藏设备,导致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等等。

环境因素

物理学的(如温度、湿度、压力、时间):

过热、潮湿环境可能导致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等等。

化学的(如腐蚀、降解、污染):

强酸强碱导致设备/探头损害;非预期使用于有麻醉剂的环境中,可能因为电气连接、设备结构、静电预防不良等引起混合气体爆炸等等。

电磁场(如对电磁干扰的敏感度):

抗电磁干扰能力差,特定环境设备工作不正常等等。

不适当的能量供应:

设备的供电电压不稳定,导致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或损坏等等。

清洁、消毒和灭菌

未对消毒过程的确认或确认程序不规范:

使用说明书中推荐的对探头的消毒方法未经确认,不能对探头进行有效消毒等等。

消毒执行不恰当:

使用者未按要求对探头进行防护或消毒,导致院内感染等等。

处置和废弃

没提供信息或提供信息不充分:

未在使用说明书中对仪器寿命终了后的处置方法进行说明,或信息不充分等等。

配方

生物相容性:

与人体接触的探头材料选择不当可致过敏等反应等等。

人为因素

设计缺陷引发可能的使用错误,如:

易混淆的或缺少使用说明书:

如缺少详细的使用方法、缺少必要的技术参数、缺少必要的警告说明、缺少电路图和元器件清单、缺少运输和贮存环境条件的限制;设备在故障状态(如变压器过载、断开保护接地线、设备的元器件出现故障)下运行可产生危险警示不足;使用不适当的探头;使用前未检查设备工作状态;操作说明过于复杂不易懂;未说明如何正确维护、保养设备/附件等等。

器械的状态不明确或不清晰:

探头有无输出无法分辨等等。

设置、测量或其它信息的显示不明确或不清晰:

测量标尺未标示单位和比例等等。

错误显示结果:

公式错误导致测量结果显示错误等等。

控制与操作不对应,显示信息与实际状态不对应:

系统显示工作模式与仪器实际工作模式不一致等等。

人为因素

与已有的器械比较,样式或布局有争议:

显示方式与多数设备通用的显示方式布局不相同,可能引起诊断错误等等。

由缺乏技术的/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

使用者/操作者未经培训或培训不足,不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设备等等。

副作用警告不充分:

使用红外光对患者进行诊查时,可能产生非预期生理效应,如照射人眼等等。

不正确的测量问题:

测量不正确,致评估、诊断失误等等。

失效模式

由于老化、磨损和重复使用而致功能退化:

探头由于反复消毒、使用磨损等原因致密封件老化、破损致探头带电等等。

(八)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

产品标准的审查是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审查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红外乳腺检查仪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可以分解为技术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两部分。

其中有些技术性能要求和安全要求又是相关联的。

标准中规定的要求部分是否齐全,可以通过对是否具有以下主要内容进行审评:

1.安全要求

(1)安全要求应符合GB9706.1-2007标准规定。

若为医用电气系统,或使用符合其它电气安全标准要求的零组件,则还应符合GB9706.15-2008的要求。

2.环境试验要求

设备的环境试验应按GB/T14710-2009的规定,明确所属气候环境分组和机械环境分组,并在注册产品标准、使用说明书中说明。

设备还应按GB/T14710-2009中表A1的规定确定环境试验要求和检验项目。

对于含有信息技术产品零组件的设备来说,由于探头、计算机、显示器的工作环境温度、贮存温度往往不一致,因此组成整机后设备的工作环境温度、贮存温度应按企业在注册产品标准中规定的环境条件进行限制,以保证设备的可靠运行。

3.整机性能指标

探头有效光谱波长范围0.8μm~1.5μm;

探头光功率输出可调,最大输出不小于0.2W但不超过1W;

系统图像分辨率不小于400TVL。

对设备主机和与之配套的每一个探头(含选配探头)必须给出下列参数(须在注册产品标准的基本技术参数中列出):

探头发射光的光谱波长范围(单位μm);

探头光输出的峰值波长(单位μm);

探头的最大光功率输出值及范围(单位mW);

探头的通光孔径(单位mm)。

对于与设备主机配套的摄像机必须明确:

摄像机光谱响应曲线相关参数。

上述参数指标原则上应符合YY0324-2008标准的要求。

此外,对于含有计算机软件的检查仪,还应在注册产品标准的基本技术参数中明确软件正常运行所需的计算机硬件配置和系统软件条件。

4.正常工作条件(包括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力、电源等)。

5.外观和结构要求:

由制造商在注册产品标准中明确,如:

(1)仪器表面应光洁、色泽均匀、无伤斑、划痕、裂纹等缺陷,面板上文字和标志应清晰;

(2)控制和调节机构应灵活、可靠,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6.探头的生物相容性要求:

预期与体表进行一时接触(〈24h),按GB/T16886.1-2001给出的指导原则进行评估,提供相关评估资料证明细胞毒性试验、过敏试验和皮内刺激试验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必要时需要提供有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生物相容性试验报告。

7.使用功能要求(包括软件功能):

例如:

探头工作波长选择、探头识别、电影回放、增益调节范围、图像放大倍率、焦点选择、灰阶分级、工作模式选择、边缘增强级数选择、动态范围级数、字符和标志显示、测量和计算、管理功能、图像处理或打印功能等,但必须明确产品软件不涉及图像分析功能。

8.电磁兼容性要求:

应符合YY0505-2005等相关标准要求。

(九)产品的检测要求

产品的检测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前至少应逐台检测第八部分产品主要技术指标中的:

外观和结构要求、整机性能指标(如探头的最大光功率输出值、系统图像分辨率)、软件功能、电气安全要求中的接地阻抗、漏电流、电介质强度。

型式检验为产品标准全性能检验。

(十)产品的临床要求

1.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2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红外乳腺检查仪,国内市场上有同类型产品,可以不提供临床试验资料,仅提供与国内已上市产品实质性等同报告等临床评价资料。

2.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提供相应的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资料的提供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一)该类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暂未见相关报道。

(十二)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产品说明书一般包括使用说明书和技术说明书,两者可合并。

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特别是GB9706.1和YY0505)的规定。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文种。

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字、照片、图片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1.说明书的内容

使用说明书内容一般应包括产品名称、商品名称(若有)、型号、规格、主要结构及性能、预期用途、安装和调试、工作条件、使用方法、警示、注意事项、保养和维护、储存、故障排除、标签和包装标识、出厂日期、生产许可证号、注册证号、执行标准、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售后服务单位等。

技术说明书内容一般包括概述、组成、原理、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图示标记说明、系统配置、外形图、结构图、控制面板图,必要的电气原理图及表等。

2.使用说明书审查一般关注点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性能、结构与组成应与注册产品标准内容一致;产品的适用范围应与注册申请表、注册产品标准及临床试验资料(若有)一致。

随机文件中原则上不应附带完整的红外乳腺图谱,但可以推荐合法出版,获得临床专家认可的红外乳腺图谱。

若因举例说明等需要,需附红外乳腺图谱时,应注明图谱来源,且注册产品应与获取红外乳腺图谱设备的主要技术特性相一致。

(2)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应真实并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产品标准编号位置应预留。

3.使用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应包括:

(1)提醒注意由于电气安装不合适而造成的危险。

(2)多台设备互连时引起漏电流累积而可能造成的危险,必要时列出可与设备相连并安全使用的设备的要求。

(3)患者环境内非医用电气设备的警示。

(4)可靠工作所必须的程序。

(5)若有附加电源,且其不能自动地保持在完全可用的状态,应提出警告,规定应对该附加电池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换。

应说明电池规格和正常工作的小时数;电池长期不用应取出说明;可充电电池的安全使用和保养说明。

(6)应提醒用户探头光源寿命以及更换周期。

(7)与患者接触的探头正确使用、消毒和防护的详细方法;预防性检查和保养的方法与周期。

必要时规定合适的消毒剂,并列出这些设备部件可承受的温度、压力、湿度和时间的限值。

正常使用或性能评估时,对探头部件可浸入水中或其他液体中部位的说明。

(8)使用激光探头的警示性说明,以及激光探头的警示标识。

(9)对设备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如:

所有的电击防护分类、警告性说明和警告性符号的解释。

(10)该设备与其他装置之间的潜在的电磁干扰或其他干扰资料,以及有关避免这些干扰的建议。

(11)如果使用别的部件或材料会降低最低安全度,应在使用说明书中对被认可的附件、可更换的部件和材料加以说明。

(12)指明有关废弃物、残渣等以及设备和附件在其使用寿命末期时的处理的任何风险;提供把这些风险降低至最小的建议。

(13)熔断器和其他部件的更换的警示。

(14)应警示“探头禁止照射眼部”。

(15)应提示“哺乳期由于乳房充满乳汁,红外光成像易造成假象”;“月经前、月经期或妊娠期由于乳房充血,血管丰富、扩张,容易造成假象”;“隆胸患者容易造成假象”。

(16)应警示:

“请注意参考图谱的适用性”。

4.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2)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3)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产品标准编号;

(4)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

(5)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6)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7)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十三)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红外乳腺检查仪可按设备使用探头类型的不同,归入不同的注册单元。

若同一台设备配有不同探头,则可以按照同一单元注册。

常见的探头类型有:

1、窄波段(激光、LED)探头设备;

2、宽波段(卤素灯)探头设备;

(十四)同一注册单元中典型产品的确定原则

同一注册单元应按产品风险与技术指标的覆盖性来选择典型产品。

典型产品应是同一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本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应优先考虑结构最复杂、功能最全、风险最高、技术指标最全的型号。

同一注册单元中,如果配置不同,若主要技术指标不能互相覆盖,则典型产品应为多个型号。

红外乳腺检查仪若一台设备配置多个类型的红外探头,则配置(含选配探头)探头类型最多的设备为典型型号。

三、审查关注点

(一)关于产品名称

建议与行业标准的产品名称一致。

(二)关于产品管理类别

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关于产品注册适用标准

适用YY0324-2008的产品,无论其申报注册的产品标准是否直接采用YY0324-2008,产品性能指标不得低于YY0324-2008适用部分。

建议编写注册产品标准,以准确反映每类产品独特的技术特征。

(四)关于探头

应明确探头类型(卤素灯泡、发光二极管、激光管等)及适用的安全标准。

应明示探头的光谱波长范围、峰值波长、最大光功率输出值及通光孔径。

(五)关于摄像机

应提供所选用摄像机的光谱响应曲线相关参数。

(六)关于使用功能(包括软件功能)要求

应注意产品软件功能中不得涉及图像分析相关功能。

(七)关于系统

对于医用电气系统,尤其是使用了信息技术产品零组件的设备来说,应明确产品适用的安全标准。

此外,应重点关注整机的工作环境温度、贮存温度与探头、计算机、显示器的运行、贮存环境条件范围是否一致。

是否兼顾到如液晶显示器等特殊部件的要求,等等。

(八)关于型式试验

产品部件如分为基本配置和选配配置,均应要求申报单位送检独立注册单元中包括基本配置(如标配探头)和选配配置(如选配探头)在内的,完整的典型产品。

电气安全类型不同的设备,应分别单独送检。

(九)关于适用范围

应与机型、配置相一致。

(十)关于临床试验资料

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2,临床试验资料是临床评价资料和临床试验(试用/验证)资料的总称。

红外乳腺检查仪产品注册

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编制说明

一、指导原则编写目的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和规范第二类红外乳腺检查设备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原理/机理、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由于红外乳腺检查技术仍在不断发展,审查员仍需从风险分析的角度认真确认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与风险管理是否相当;由于我国医疗器械法规框架仍在构建中,审查员仍需密切关注相关法规、标准及近红外技术的最新进展,关注审评产品实际结构组成、功能、预期用途等方面的个性特征,以保证产品审评符合现行法规安全、有效的要求。

二、指导原则编写依据

本指导原则主要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16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5号)、《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令10号)、《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局令31号)、产品注册相关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结合红外乳腺诊断设备的特点,制定本指导原则。

三、指导原则编写格式

本指导原则正文的编写大纲主要遵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编写大纲进行编制。

四、指导原则部分内容的编写说明

本指导原则定稿过程中,相关各方对一些问题尚存不同意见,主要有以下一些:

1.关于产品名称:

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序号15光谱诊断设备,仪器名称应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