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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维权

大学生维权中的法律意识

〔专题讲座〕

主讲庞柏树

2007年5月22日

〔新闻背景〕中国首个大学生消费维权咨询组织在京成立

中新社北京2007年4月19日电(记者刘长忠)记者今天下午从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投诉维权办公室获悉,中国成立首个大学生消费维权咨询组织——首都高校首家大学生消费维权咨询组织在北京大学成立。

北京大学“大学生消费维权咨询中心”,是在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具体指导下,由北京大学学生会创立的,旨在维护大学生消费权益的自发性学生维权组织。

其主要职能是给大学生提供消费方面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咨询,并利用北京大学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以组织的形式,对大学生遇到的消费侵权问题提供实用的解决方案。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投诉维权办公室主任赵骋介绍说,大学生有很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文化水平,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维权意识和维权手段,在实际消费中却常常处于弱势群体,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不知该怎样维护。

统计显示,在消费中被侵权时有百分之四十八的大学生“认倒霉算了”;只有百分之五的大学生找到过媒体、维权组织。

中国质量万里行和北京大学联合创新一种为大学生维权的新模式——建立“学生消费权益联络员制度”,即先培训一部分有一定法律法规意识和法律基础知识的优秀大学生,指导他们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有关消费品的“三包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如何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权威人士称,这种维护大学生消费权益组织,在中国大学生消费维权运动中是一个创举,对于促进大学生的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问题]大学生,你的维权意识有多少?

“五五普法”的余温未消,当我们的大学生组织普法的队伍深入到社区基层的时候,其实我们也要反问一下,大学生本身这一群体在学习法律和运用法律的时候,是否也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票据保留,你有这样的习惯吗?

几个大学生在物美的下沙卖场“九佰碗”吃面,等到扫荡完毕,服务员来收拾桌子的时候,小蔡,某高校学法学的学生,从服务员手中拿过正要当垃圾清理的小票,边对另几个大学生说:

“我们学法律的人一定要养成证据保留的习惯,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凭据哦!

你们也该多学学,去超市买东西千万别把小票扔了,等到出问题就无从下手了!

维权索赔,你该顾虑面子问题吗?

某高校寝室楼下,一对情侣正在争吵。

男的说:

“我是为了维护你的权利啊!

”据悉事情的经过是这对情侣在学校新开的餐厅请几个干事吃饭,结果这位女同学点的年糕催了好多次,等了四十多分钟最后还没上。

后来又点了份生煎包等大家都吃完服务员才说让她们打包带走。

那男的与经理理论,经理只同意退炒年糕的钱,男的强烈要求要么双倍退回年糕的钱,要么把炒年糕和生煎包的钱都退回。

争论无果,最后男的很生气连年糕的钱也不要了,决定去后勤服务公司投诉。

女的饿肚子觉得委屈,觉得那样争吵很不好,大家都在看自己,多没面子啊。

男的说:

“这不是钱不钱的问题,关键是维护自己的权利,学法律的人连这点意识都没有以后还怎么办啊?

保修利益,你能享受到几分?

现在很多的电子产品都打着保修的招牌,电脑、手机、MP3等,常常会有什么惊喜降价的广告宣传单出没在每个大学寝室的门缝底下。

两个同寝室的女大学生同月同日在下沙的金沙数码港买了一款“瑞拓”的有播放器黑白情侣配的MP3,结果遭遇的是不同的命运。

那款黑的在使用过程中屏幕竟然莫名其妙出现了红点,那女生拿着发票找店家维修,店主竟说:

“这是可能短路的原因,液晶屏被烧坏了,你这种情况我还没见到过,你回去看说明书吧,不属于保修的范围。

”他还说换块液晶要一百多钱。

要命,一个MP3就299元?

另外那位女生的那款白色的最近也因为按键坏了拿过去修,结果店主说,修可以的,不过寄回公司去要一个月才能邮回来。

晕,这一个月时间的折腾谁耗得起?

结果还是自己掏了15元钱到另地修了。

所谓的保修一年是一个华而不实的装饰,谁享受地起这保修所要支付的巨大成本。

司机拒载,你有钱又奈何?

处于下沙高教园区最东边的几所高校如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师范学院、浙江财经学院的大学生也许会有这样的经历,当你晚上在物美超市或是高沙这片地方又特别是孤身一人或只有两个人,问司机去不去你所在的学校的时候,他们通常是摇摇头就扬长而去。

晚上你就是想坐免费的物美班车回学校,九点钟准时开车八点钟还不到点就已经位满了,真让人郁闷。

司机拒载你,空有钱又奈何?

有时候司机会要求你添一块钱才搭你,那时候没车你也只有任宰了。

以上种种现象都表明大学生也并非是全然没有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但是出于种种原因,他们常常不得不放弃。

不仅要考虑维权过程中的时间和经济成本的耗费,也会受到某些心理思想意识的作怪。

诸如“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跟别人这样争执很没面子”、“真要为了维护权利反而会耗费更多的投入不值得,还不如就当自认倒霉”等。

大部分大学生还没有具备时刻维护自己权益意识的习惯。

所以在高校,对大学生自身的法律知识普及和维权意识的教育是十分迫要的。

一、大学生应当具备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公民的遵纪守法行为不会自然产生,而是在一定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指导下实现的,具备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会做到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

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是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成为一名合格的接班人的需要。

而作为大学生应当具备哪些法律意识呢?

首先,应培养学生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不仅要遵纪守法,而且要监督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使社会主义法制得以真正实现。

其次,培养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

树立法律权威即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任何个人和机关、组织都不具有超越干法律之上的权力,都必须依法办事,坚决反对“权大于法”,“人情大于法”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

使大学生认识到自己在国家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无条件地服从和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再次,也即最重要一点,即培养大学生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观念。

法律最主要的精神即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

同时,应杜绝一切不劳而获的错误思想,培养只有付出才有收获的良好观念。

另外,应培养大学生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

我国宪法和法律从各个方面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义务,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有着极为广阔的自由活动天地。

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应树立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密切联系的自由现,珍惜和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

最后,应培养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指公民不分性别、民族、种族、职业等一律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不管是什么人,只要是犯了法,都要依法受到追究。

公民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的精髓,也是邓小平同志一贯强调的法制原则,所以要教育大学生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二、大学生作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一)大学生亟需增强维权意识

大学校园作为特殊的消费市场,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及维权环境状况究竟如何?

近日,有关单位对贵州部分大学校园进行了一次随机问卷调查。

这次调查的学校分别是贵州大学、贵州师范大学、贵阳医学院、贵州财经学院、贵州民族学院,近300名不同专业的大学生接受了问卷调查。

从调查结果来看,大学生维权意识薄弱,存在不懂维权、不会维权、不善维权的问题。

虽然50.7%的学生表示当权益受损时一定会向学校有关部门投诉,但67.4%的学生不知道学校学生会有权益部的存在,并且90.9%的学生对校权益部的具体职能知之甚少。

针对这一情况,笔者采访了部分大学学生会的负责人。

对于学生们的反映,一位校权益部部长无奈地表示,作为反映学生呼声,协助学校维权工作的机构,权益部工作困难重重。

一方面作为学生群众团体,只能反映问题,却无实际权利解决问题。

并且有些问题即使反映给学校也会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得到解决,时间一长,学生对权益部的信任度大打折扣,校方也责怪其办事不利,工作人员的维权积极性削弱,工作态度也日益麻木,懈怠,处境甚是尴尬。

而从学生方面来说,由于担心权益部的工作效率和能力,认为反映的问题不但不能及时解决,反而浪费了时间和精力,客观上也进一步弱化了学生的维权意识。

在调查中大多数学生表示将会积极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高这方面的素质和能力,也希望学校更加重视校园维权,而学生会维权部门也要有所作为,强化责任意识,提高维权能力。

调查中反映的另一突出问题是校园维权环境亟待优化,学生们集中反映了大学在学生学习、生活管理方面,如宿舍、食堂及校内外消费环境上存在不少具体问题。

如今,很多学校食堂都承包给个人,其饭菜质量、卫生条件、服务态度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96.15%的学生对食堂表示不满,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选择了在外就餐,导致了学校周边饮食、娱乐商品畸形繁荣;84.9%的学生也不满意学校宿舍条件,校外租房已不是新鲜事。

由于学生合理消费需求得不到满足,学校消费环境无序,引发了一系列校园安全隐患。

大学是社会的一个缩影,校园维权环境的优化不是孤立的,调查中大学生们呼吁学校应采取有利措施加强校园管理和学生会工作,做好与社会各方面的协调与衔接;而大学生也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牢固的维权意识,两方面相辅相成,才能形成一个安全有序、健康向上的校园消费环境。

(二)我国消费者维权意识现状

在市场经济中,每个公民都是消费者,作为消费者,每个公民都享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实行市场经济的法治国家,有责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近年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不断对消费领域侵权事件曝光,报道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对消费者领域侵权的制裁。

公民对自己所享有的消费权利越来越明确,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和劣质服务的意识越来越强。

据有关舆论研究部门的调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极高,作用很大,名符其实地成为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书。

在商品丰富的今天,市民的消费已从接受型消费,进入到了选择型消费。

在越来越多的消费领域,消费者真正拥有了“上帝”的权力。

而选择的机会也让消费者成熟起来,通过他们对权益的重视,使整个消费环境变得透明、干净。

相对以前,有一个消费观念的转变,让市场变得更加秩序化,消费者已将消费欺诈及消费不公看成是事关“众人”的问题,他们愿意付出更多的代价讨回公道,为消费环境“打扫卫生”。

(幽默一刻)一个人去吃牛肉面,半天也吃不到一块牛肉,他生气道:

“你们的牛肉面里怎么吃不到牛肉?

”老板说:

“这有什么奇怪?

难道你在老婆饼里吃到过老婆?

请看以下则案例--

超市搜身非法、判赔二十五万

2002年,上海一女大学生逛街时进入上海屈臣氏四川北路店,当其穿过店堂的正门出来时,门口的警报器突然鸣叫起来,该店人员闻声而来,阻止其离店,并不顾其强烈反对,强行将其带入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作全身检查。

该女生两次含泪被检查,结果一无所获。

最终女大学生将该店告上法院,获赔25万元。

点评:

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和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侵害。

被告对原告进行的搜查,非法律所赋予,被告亦无权要求原告承担配合的义务。

餐厅摔一跤酒楼赔三万

2006年11月7日早上,70岁的赵大妈和老伴到深圳某酒楼喝早茶。

等了20分钟没见服务员送来,赵大妈就动身自己去取。

走着走着突然脚下一滑摔倒在地上,昏厥过去。

诊断为右手腕粉碎性骨折。

酒楼却以贴有“小心摔倒”的告示为由推诿责任。

后经消委会调解,依照《消法》,由永豪酒楼一次性向赵大妈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及其它费用共3万元。

点评:

根据《消法》第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今天的“上帝”们在掏钱消费时,比过去显得更加理智。

他们在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时候,往往会货比三家,因此,他们对“商品选择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他们在消费时更愿意并希望得到权威部门的指引!

有记者在五羊新城的一家超市采访了一位年近40岁的马女士。

当时她正拿着一张纸片与手中的一盒牛奶作对照。

她告诉记者,她总是将报刊上公布的“信得过商品”和有关“劣质产品”的报道内容剪下来,她的亲友们也都会拿去复印,以便买东西时给自己提个醒。

以上的案例说明,老百姓在消费中维权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他们就象眼中容不下灰尘一样容不下消费欺诈。

(2)他们的消费头脑比以前的更清醒,他们不愿吃亏后寻求支援,而更愿意在消费前接受必要的消费指导。

(3)他们会拿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虽然公民在消费中的维权意识有进一步的提高,但是就拿目前的消费环境来说,目前还有不少违法行规仍在危害市民,尤其是房产、汽车等一些大宗消费,消费者明知有不合理而无能为力,看来,要“净化”消费环境,还有待于法律法规的健全和执法力度的加大。

(三)对大学生作为消费者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建议

在日常生活中,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会成为一名消费者,会与各个相关行业发生关系,这就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和矛盾。

如何正确处理这些纠纷,以及消费者如何充分行使用权利来保护自己,这是目前有待研究和探讨的热点问题,因为它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

1、学会正确保护自己

从法律角度来看,作为消费者与各类型的经营者,他们双方在民事法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都是平等的。

国家与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地位。

从实际生活的角度来看,消费都与经营者的地位还是有着不平等,二者之间是有强弱差距的。

因为在广大的消费群体中,与经营者产生矛盾,发生纠纷的毕竟只是少数一部分人,而且绝大部分是以个人、家庭的形式出现于民事活动中,往往是势单力薄。

而另一方的经营业员者,大多数是各类企业或社会组织,他们是以实体集团的形式来以其共同的力量与民事纠纷,他们不管是人力、才力和社会关系上都远远强于作为个体出现的消费者。

所辅导在无形中使消费者面临一个弱者的地位。

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法规上都做出了各种相应的规定,而且还专门制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所以,作为消费者应正确行使权利,采取合法手段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消费权益。

2、学会正确投诉

即使是最精明的消费者,也难免一失。

如果买到有问题的商品或受到低质量的服务,不要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要懂得运用“投诉”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商店设立投诉部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打电话投诉、面对面投诉、或者书面投诉的方式与店方的投诉部门协商解决。

要注意记录店方接待者的姓名和对话的内容,以便于解决问题。

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经审查,对符合投诉范围和消费者协会管辖范围的投诉,予以受理,进行调查、调解。

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不予受理。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爱到损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求消费者协会给予支持,以利于公正裁决。

消费者还可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的职能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待申诉,请求解决纠纷,处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消费者的投诉或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有关事项:

(1)、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2)、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3)、投诉或者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4)投诉或者申诉的日期。

3、要求增加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这是一项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规定。

在我国传统民事法律规范中,实行的是实际赔偿制度。

因此处罚性赔偿的规定,是我国民事法律的一项重大发展。

惩罚性赔偿金适用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行为。

欺诈是指经营者采用捏造虚假情况、歪曲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实施欺骗,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面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行为。

在现在实生活中这种欺诈行为的主要表现有:

(1)、在商品或服务的中,制作、发布虚假的、引人误解的;

(2)、对商品的价格作虚假表示;

(3)、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冒用质量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商品的产地,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4)、商品存在瑕疵面不予告知;

(5)、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6)、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7)、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

(8)、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9)、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10)、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等等。

欺诈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

这里所指的欺诈行为,仅指民事法律范畴内的欺诈行为。

根据民事权利的特点,主张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权利在消费者一方,消费者可以放弃这权利,也可以依法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4、学会“擦亮眼睛”

作为消费者应当有适应千变万化的商品化高度发展的社会,擦亮自己的双眼,慎防消费中的陷阱,自己给自己提个醒,下面就看一看手机市场的陷阱:

移动电话作为一种日常通讯、交流的工具,在当今社会已相当普遍,据有关资料显示:

中国大约十个人就拥有一台手机。

在广东,近年来手机的普及率也直线上升,正在打算购买手机的也大有人在。

然而现在手机市场“行货”与“水货”鱼龙混杂,充斥市场,新购机者大多不了解行情,往往会陷入一些不良商家早已设下的陷井之中。

有记者走防了消费者委员会及多家手机店,从中了解到一些不良商家的骗人伎俩主要有三:

A、去年底某单位职员小谢由于对某机型的蓝屏情有独钟,非它不要,但手头上比较紧,专卖店铁定的高价格小谢暂时又拿不出,只好到其它手机店砍价,最后以比专卖店低两百块的价格买到了梦寐以求的“蓝魔”。

为了确定自己买的是否是“行货”,小谢托朋友到专卖店上网核实了一下,发现竟然是“水货”,便携手机到手机店与老板交涉。

老板解释说这台手机是保修机,但只限于本店保修一年而非全国保修。

“但我买机时再三询问售货员这是否是全国联保机时她都肯定地说是的。

”小谢忙争着说。

老板说:

“全国联保机哪有这么便宜?

你拿保修单来看看就清楚是怎么一回事了。

小谢忙拿出保修单,上面分明写着“保修一年”,并末注明是“全国”还是“本店”,白纸黑字小谢只好认栽了。

都怪自己购机时太兴奋了没提防奸商会在保修单上做手脚。

最后小谢又多付了一百块才换了一台全国联保的“蓝魔”。

B、现在手机市场竞争激烈,如何才能吸引住消费者?

价格低便是一大卖点,但是商人是不会做亏本生意的,同一类型的手机要想价格比别人低,有些商人便会从配件中下手,换掉原装昂贵的配件,而以一些价格便宜、质量又差的代替,从中获取高利润。

很多消费者购机一段时间后,配件经常会出现一些质量问题就是这个原因。

C、很多商人都会抓住消费者贪小便宜的弱点,附送一大堆礼品,以“行货”的价格把“水货”卖给你,羊毛还是出在羊身上,给你一点甜头却狠狠地砍了你一刀。

据业内人士介绍,卖出一台“水货”比卖出一台“行货”的利润要高得多。

针对以上种种问题,业内人士及消费者委员会建议消费者购机时最好能够货比三家,到一些信誉好、售后服务到位的店铺购买手机,才会有更多的保障,购机后如发现货不对板要及时向消费委会投诉以减少无必要的损失。

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及时整顿手机市场,让消费者早日放心购买手机。

5、学会“回头”

《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瑕疵,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实行“三包”。

不仅如此,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把消费者购物实行“三包”落到实处。

《通知》第5条指出,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是:

(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见后面介绍)所列产品;

(2)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4)、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高度,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可见,商品售出,消费者完全有权利用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向销售者交涉,而销售者也完全有义务实行“三包”,不能采取“商品售出,概不负责”的态度和做法。

以下是实施新“三包”的第一批商品目录:

(1)自行车;

(2)彩色电视机;(3)黑白电视机;(4)家用录像机;(5)摄像机;(6)收录机;(7)电子琴;(8)家用电冰箱;(9)洗衣机;(10)电风扇;(11)微波炉;(12)吸尘器;(13)家用空调器;(14)吸排油烟机;(15)燃气热水器;(16)缝纫机;(17)钟表;(18)摩托车。

不仅如此,《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可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害,消费者在10年之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

所以“商品售出,概不负责”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6、应该学会说“不”

如今,翻开报纸、杂志,商业琳琅满目,包罗万象。

只要你稍微留心一下,就会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

相当多的语后面都缀上了一句有关“解释权”的文字,如“本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如遇市场波动,恕无法另行通知”等,将“解释要”隐蔽在“优惠”、“打折”甚至是“免费”之类对消费者极具诱惑力的词中。

绝大多数消费者看了此类,往往忽略了这个“解释权”,认为无论商家如何解释,优惠总不是假的,而没有仔细去想一想:

“解释权”是谁赋予商家的?

那么,商家究竟有没有“最终解释”?

“解释权”曾经让多少人上当受骗,恐怕难以数计。

俗话说:

“只有错买的,没有错卖的。

”据报道,南京市民孟某近日在某大商场买了一件皮装,商场赠送了10张兑奖券。

他摸得了一个二等奖,奖票上注明“可抵500元现金”。

然而,当他持奖券去买照相机时却被告知,奖票只能在买皮装时才可使用。

当孟提出异议时,商场以奖票上注明“最终解释权归××商场”为由将其打发。

按理说,对于牵涉到顾客利益的活动,顾客享有知情权,而各式各样的促销是与消费者达成的一种协议,具体内容应当写得清汪楚楚、明明白白,尽量不要让消费者产生歧义和误解。

如不得不“解释”一番,充其量也只能是商家保留的一种“解释机会”,肯定不是最终裁定。

它不能对相对人的权利予以限制,更不应总是让消费者“受伤”。

如果商家玩文字游戏,故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后,用“最终解释权归※※”这块挡箭牌来推卸责任,或者为可能发生的纠纷找退路,就是不合法的。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均明文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商品或服务的表示应充分、准确、明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含有这些内容的归于无效。

商家、厂家的这种“最终解释权归※※”,裨是经营者或格式合同提供者为自己独设的特权,显然违背了公平合理原则,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根本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消费者面对“解释权”不应吃哑巴亏,应该学会说“不”。

如果在权益受到侵犯时,怕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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