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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管理规定.doc

       管理制度

电厂

管理制度

07-2014

氨区管理规定

2014-08-25修订             2014-09-01实施

发布

氨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电厂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中液氨储存罐及其系统(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保证用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涉及液氨储存罐的建设项目,应开展安全条件审查,氨区等设备系统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第三条氨区有关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本规定是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补充。

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一般事项

第五条氨区应设在厂区边缘位置,并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布置应满足防灾救灾、安全、环保及卫生防护的要求。

第六条氨区应配备适合的消防器材和泄漏处置应急设施。

氨区围墙(栏)必须完整,并设置“严禁烟火”、“液氨有毒”、“注意防护”、“易燃易爆”等明显的安全(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

氨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不得储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杂物。

氨区入口处应设置静电释放装置,并良好接地。

第七条氨区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

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和铜合金材质的配件。

第八条氨区内应备有洗眼器、快速冲洗装置,其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

并同时配备急救药品、正压式呼吸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等。

第九条氨区应设置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厂职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

应设置事故警报系统,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向周边500m内存在的居民发出报警,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向企业内部和周边群众进行紧急疏散,避免事故扩大。

第十条氨区应设置二个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以利危险情况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氨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系统,熟悉液氨物理、化学特性和危险性,并经考试合格,按照政府等部门的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进入氨区应履行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非运行值班人员进入氨区,必须经过运行值班人员许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运行值班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

氨区的大门进出后应随时关闭并上锁。

第十三条氨区30m范围内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

进入氨区,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手机、摄像器材等非防爆电子设备必须关机,或将手机、摄像器材、火种等存放在氨区门外指定地点(处所)。

进入氨区前应先以手触摸静电消除器,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四条进入氨区,禁止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或带钉子的鞋。

在工作时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如:

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氨面罩、防护服等)应定期维护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五条氨区周围道路必须畅通,以确保消防车能正常作业。

氨气输送管道及其桁架跨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桁架处应设醒目的交通限高标志。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氨区内,必须进入的车辆需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戴阻火器等)、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方可进入。

第十七条氨区内必须通风良好。

操作、检修时使用能有效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铜质工具)。

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手和衣服不应粘有油脂。

第十八条储存、补充或置换氨气时,应均匀缓慢地开启阀门,使气体缓慢放出,禁止剧烈地排放,防止因摩擦引起爆炸。

第十九条禁止将氨区内的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等移作他用。

第二十条氨区半径30m范围内严禁明火和散发火花。

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可燃气体测试,应低于爆炸下限的20%,合格后方能准许动火。

第二十一条外来施工人员在进入氨区内施工前,须经安全教育并办理安全技术交底等相关手续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岗。

第三章液氨储罐及设备

第二十二条液氨设备的布置应便于操作、通风排毒和事故处理,同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操作面和安全疏散通道。

液氨储罐应装设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每年在雷雨季前检测一次,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二十三条液氨储罐应有两点接地的静电接地设施,所有静电接地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四条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温度仪、安全阀等监测装置。

所有仪表和安全阀应定期检查、校验,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五条液氨储罐应设有防火堤和应急收集池。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第二十六条液氨储罐尽可能保持较低的工作温度,温度应低于40℃;非强迫冷却的液氨储罐必须设置遮阳棚,采取防晒措施。

第二十七条液氨储罐充装量不得超过储罐总容积的85%。

第二十八条应根据液氨储罐外壁温度和内部温度,设定合理的温度高报警值和自动联锁喷淋降温值。

第四章消防报警等安全监测装置

第二十九条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降温淋水系统、消防喷淋系统。

第三十条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内温度和压力高报警等装置。

第三十一条氨区应设有氨气浓度检测器,具备远传和就地警报功能。

第三十二条液氨储罐温度高联动降温水喷淋系统与消防喷淋系统必须可靠投运,当液氨储罐罐体温度过高时自动启动降温水喷淋系统,对罐体自动喷淋减温;当氨气泄漏达到规定值时应自动启动消防喷淋系统。

第三十三条加强氨区设备系统检查和维护管理,防止液氨泄漏。

应定期进行氨气泄漏自动报警、降温水喷淋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和灭火器材的检查试验,保证其始终处于完好投用状态。

五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运行部按照技术规范和运行规程规定,负责氨区的安全检查、防火、防汛、防腐措施的落实。

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行使解释权。

锅炉运行值班人员应按时对系统全面巡回检查,测定空气中的氨气含量。

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5ppm(体积浓度)。

1.值长负责本规定的具体落实,并对当班期间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考核。

了解氨区设备的运行及缺陷处理情况。

负责人员进入氨区的许可。

2.锅炉主值负责氨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必要时应请示值长批准。

负责氨区的日常巡检等相关工作。

负责来氨接收、使用记录等相关工作。

3.氨区是我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经值长或有关部门领导许可,与工作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4.除当班锅炉运行人员外其他人员进入氨区,应在本厂有关人员陪同下并征得值长同意,认真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氨区。

5.进入氨区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氨区管理规定》,服从当班运行人员管理;凡违反规定者,运行人员应立即制止并有权令其离开氨区。

6.进入氨区,不得携带手持式电动工器具,必须关闭随身携带的无线通讯设备,交出火种,触摸消除人体静电装置,禁止穿钉有铁掌的鞋子和容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服装。

7.禁止酒后进入氨区。

8.患有支气管炎、冠心病、心脏病及哮喘病的人员禁止进入氨区。

9.非通行需要时,氨区大门必须关闭并上锁。

10.禁止电瓶车、非工作需要的机动车辆进入氨区;机动车进入氨区,必须加装防火罩或其他防火措施,并做好登记。

11.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中规定的安全措施,消防车必须到位、消防器材齐全好用,监护人到位,并保证连续监护;如检修工作未完成,检修人员中途离开前,必须通知当班运行人员锁上氨区大门;工作结束时,及时清理现场,不留任何火种,并经运行值班人员验收合格。

第三十五条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每班对液氨储罐液位、压力检查并记录。

第三十六条氨蒸发器投运前应检查筒内的加热水液位在高位,并应加入防锈剂,防锈剂浓度不得低于300mg/L。

第三十七条氨蒸发器投运后当温度升至设定的工作温度时方可开启氨蒸发器的进出口阀门。

第三十八条在温度低于0℃的环境条件下,停气后为防止气化器冻裂,应在气化器水中加防冻液或将水全部放掉。

重新开机时必须加水和防锈剂后方可启动。

第三十九条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任何人都不能触碰高温设备,高温管道或转动的设备。

第四十条氨区气体置换的原则:

1.用氮气置换氨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5ppm(体积浓度)。

2.用压缩空气置换氮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18~21%。

3.置换时氨气排放点应进入氨气吸收箱。

4.箱体进行置换前可先加水排放后再进行气体置换。

5.用氮气置换压缩空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小于2%。

第六章检修维护

第四十一条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在氨区内从事任何工作时必须填用工作票,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氨区系统检修开工前应用氮气进行置换合格并泄压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与系统的隔绝点需挂锁、加装带手柄堵板(盲板),恢复堵板(盲板)前需确认堵板内无压力,氨气浓度低于35ppm(体积浓度)。

如出现工作间断,每次开工前应再次测量氨气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第四十三条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等设备,检修时系统排放的残液应专门统一收集。

第四十四条发现系统存在泄漏时,应使用便携式漏氨检测仪查漏,禁止明火查漏。

严禁管道内带压复紧紧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产生火花、静电、温度的方法消除外漏。

第四十五条氨区系统经过检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合格严禁投入使用。

第四十六条当进入设备内部进行维修时,除应用氮气对相关设备和管道进行吹扫外,还应保证设备内氧浓度达到18~21%。

第四十七条液氨介质管道使用灰铸铁材料阀门时,其适用的公称压力不得大于1.0MPa,温度不得低于-10℃。

第四十八条氨区设备系统中的缓冲罐、蒸发器、液氨储罐及管道上的压力表、测温表应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第四十九条应建立氨区设备技术资料台账,对氨区的所属设备(包括压力容器、设备、管道、阀门)及附属设备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检修周期和工期一般宜与主机同步。

第五十条在进行氨区管道系统气密性试验前应制定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五十一条氨区管道应具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

氨区管道严禁作为导体和接地线使用。

氨区管道的法兰应做好金属跨接。

第五十二条氨区管道垫片禁止使用橡皮垫、塑料垫、铜质垫。

第五十三条氨区管道应能自由膨胀,并采取防振、防磨措施。

第五十四条氨区内施工、检修工作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防止明火和其它激发能源。

第七章卸料安全管理

第五十五条承担运输液氨的运输单位必须具有危化品运输许可资质,运输液氨的槽车必须有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资质证。

第五十六条运送液氨的槽车到达现场后,卸氨前应核准票据(数量和质量)和有关证件(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对液氨运输人员做好相关的安全交底。

第五十七条卸氨准备工作

1.卸氨操作前,要设立安全隔离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卸氨区域。

2.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和运输人员均需佩戴好防护用品。

3.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应随时监测作业区内氨气浓度低于35ppm,浓度超标时应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点并处理好后才能继续作业。

4.槽车进入装卸台后,应手刹制动,并熄火。

槽车有滑动可能时,应加以固定。

5.卸氨前必须连接好装卸台与车辆的静电接地线,并于车前后位置放置安全标示。

禁止在卸氨区检修车辆。

第五十八条卸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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