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实施细则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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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实施细则模板

重庆市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等法律及解释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者安排值班律师等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无偿法律帮助的活动。

第三条【原则】值班律师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

值班律师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分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

值班律师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章值班律师工作职责

第五条【职责内容】值班律师依法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一)提供法律咨询;

(二)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四)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五)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二)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

(三)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第六条【咨询帮助】提供法律咨询时,值班律师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所处诉讼阶段,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法律帮助、法律援助、委托辩护人,自首、坦白、检举、立功,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诉控告等诉讼权利和诉讼程序规定,为其解答有关罪名、事实及量刑等法律问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了解其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释明被指控罪名的法定量刑幅度、从宽从重处罚的情节以及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并结合案件情况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第七条【相关程序衔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法律帮助过程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辩护法律援助的,值班律师应当代收申请材料并及时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第八条【羁押必要性审查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值班律师应当告知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被逮捕的,值班律师可以帮助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第九条【对案件处理提出法律意见】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可以就以下事项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指控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事项。

第十条【现场见证签署具结书】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均无异议的,应当现场见证并在具结书上签名。

值班律师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并附理由,在确认犯罪嫌疑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后,应当现场见证并在具结书上签字。

犯罪嫌疑人拒绝值班律师帮助的,值班律师无需在具结书上签字,但应当收集、留存犯罪嫌疑人签字拒绝法律帮助的书面材料。

第三章值班律师履职保障

第十一条【履职权利】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中,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2)通过当面交谈、远程视频等方式约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案卷材料;

(4)量刑协商时要求人民检察院说明认定罪名和提出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

(5)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有关单位转交与案件处理有关的材料;

(6)值班律师认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约见】值班律师持律师执业证或律师工作证、法律帮助通知书或法律帮助申请表约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核实值班律师身份后,应当及时安排。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尚处侦查期间,值班律师约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值班律师约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场。

第十三条【阅卷】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值班律师要求查阅、复印案件材料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安排,不得限制阅卷的方式、次数,并免收费用;已经实现卷宗电子化的地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安排在线阅卷。

第十四条【对法律意见的处理】值班律师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听取;未采纳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量刑协商时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有权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

第十五条【安全保护】值班律师出入办案机关及法律援助工作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简化检查程序和手续,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安全、依法履责。

第十六条【工作补贴】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值班律师工作经费。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20〕38号)文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值班律师补贴。

第四章值班律师工作实施

第十七条【权利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及时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入所羁押时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看守所应当告知其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

第十八条【法律帮助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或者直接通知现场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办案机关应当允许,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第十九条【办案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出具《法律帮助通知书》,并在确定的法律帮助日期前3个工作日送达法律援助机构。

公安机关(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批量通知方式,使用一份《法律帮助通知书》后附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关信息材料。

公安机关(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商法律援助机构简化《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程序,采取当面送达、电话送达、传真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及时通知法律帮助的时间、地点、人数等关键信息。

第二十条【安排值班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的法律帮助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安排值班律师,并及时将值班律师信息告知办案机关。

第二十一条【值班方式和频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法律帮助需求和当地律师资源状况,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确定值班律师的值班方式、值班频次,确保刑事案件高效顺利办理。

值班方式以值班律师入驻法律援助工作站现场值班为主,如遇时间紧急等特殊情况下不能现场值班的,可以电话值班、网络值班。

现场值班采取定期值班和预约值班结合进行。

原则上可以每周固定现场值班时间,公安机关(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批量通知,值班律师定期驻站、集中办理;遇确有法律帮助需要但当日无值班律师驻站服务或当日驻站值班律师人数不足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办案机关通知及时増派值班律师。

第二十二条【异地法律帮助】驻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公告值班律师每周固定现场值班时间,由法律援助机构周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异地羁押、异地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由羁押地、住所地的驻站值班律师就近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原则上选择异地工作站每周固定现场值班时间前往办理,非固定现场值班时间确需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可以提请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增派值班律师。

第二十三条【值班律师驻站值班】值班律师应当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按时前往指定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其他地点值班,及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值班的,应当至少提前3日报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将值班律师变更信息告知驻在单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查验值班律师持有的律师执业证或律师工作证,与值班律师名册、值班表核对无误后准予其进入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工作,并为其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值班律师驻站值班期间,可以代收公安机关(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法律帮助通知书》及相关案件材料,但应当随同其他法律帮助工作资料及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可以由派驻看守所工作站的同一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一诉讼阶段的值班律师可以在后续诉讼阶段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二十四条【值班律师履职要求】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时实行挂牌上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明值班律师身份,并告知法律帮助的职责、内容和方式。

值班律师应当及时联系看守所、办案机关,及时查阅案卷、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熟悉案件情况,准确提出法律意见,积极提供有效法律帮助。

值班律师在见证签署具结书过程中,应当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确认其自愿作出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并就案件事实情节、罪名、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充分发表意见,与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协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书面意见等法律帮助活动,应当记入工作台账或者形成案件卷宗,录入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法律帮助申请表》《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法律帮助通知书》《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情况登记表》等有关案件材料按规定时限移交法律援助机构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值班律师纪律】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向他人泄露工作中掌握的案件情况,不得收取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值班便利提供或转介有偿法律服务。

第二十六条【办案机关支持】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值班律师就案件处理提出的书面意见、提交的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应当及时处理,附卷随案移送,并告知值班律师处理结果,提供值班律师立卷归档所需的法律文书。

第五章值班律师管理监督

第二十七条【设立工作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需要,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名称为“××法律援助中心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工作站”,名牌的样式、大小、材质和悬挂位置,由法律援助机构与驻在单位协商确定,但须规范、美观并与周边环境协调。

驻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和市第一、第二、第三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由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设立;驻各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和区县(自治县)法院、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由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设立。

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办公地点临近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设立联合法律援助工作站。

驻在单位应当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办公用房,配备桌椅、电话、电脑等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工作站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站由派驻单位和驻在单位共同管理,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服从驻在单位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公示法律援助条件及申请程序、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当日值班律师基本信息等,放置法律援助、法律帮助等格式文书及宣传资料。

第二十九条【值班律师遴选培训】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法律帮助工作量和本地律师资源状况确定值班律师数量,组建值班律师库,编制值班律师名册,建立考核和投诉处理制度,实行进出库动态管理。

担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一般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近2年执业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等次,以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为主要执业领域,热心公益具有奉献精神。

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律师培训制度,初任值班律师上岗培训不少于4小时,值班律师每年专项业务学习培训不少于8小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条【法律援助机构监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对值班律师履职的指导监督,采取征询驻在单位意见、回访当事人、查阅工作台账、审查案件卷宗等方式了解值班律师工作情况,并作为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开展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监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值班律师监督管理,对表现突出的值班律师、对支持值班律师工作有力的律师事务所给予表彰;对违法违纪的值班律师,依职权或移送有权处理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对履行工作职责不认真不负责的值班律师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驻在单位监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加强值班律师日常监督,对值班律师不遵守工作纪律、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和市律师协会。

第三十三条【协作机制】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衔接配合机制,确定专门联系人,定期沟通值班律师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值班律师工作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协同推进值班律师工作取得新成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适用】国家安全机关适用本实施细则中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效力】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没有规定的,按照法律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办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国家安全局重庆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司发〔2018〕31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解释】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国家安全局、重庆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

法律帮助文书格式

 

法律帮助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涉嫌罪名

身份证号码

被羁押看守所

(或住所地址)

刑事诉讼阶段

本人没有辩护人,申请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办案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法律援助机构(盖章):

年月日

备注

1.本表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头申请的,由看守所或办案单位代为填写。

2.本表由看守所和办案单位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文书格式一

文书格式二

××××公安(分)局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通知书

 

××公帮〔20××〕×号

________法律援助中心:

本局办理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涉嫌________一案,因其没有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请依法安排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现羁押(居住)于______________。

联系人:

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

20××年×月×日

(局印)

文书格式三

××××检察院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通知书

××检帮〔20××〕×号

________法律援助中心:

本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涉嫌________一案,因其没有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请依法安排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被告人现羁押(居住)于______________。

附:

起诉意见书一份

联系人:

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

20××年×月×日

(院印)

文书格式四

××××法院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通知书

××法帮〔20××〕×号

________法律援助中心:

本院办理的被告人________涉嫌____案件,因其没有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请依法安排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被告人现羁押(居住)于______________。

附:

起诉书副本一份

联系人:

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

20××年×月×日

(院印)

文书格式五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情况登记表

受援人

姓名

身份

证号

羁押地(住址)

办案机关

涉嫌罪名

提供法律帮助情况(可多勾选)

提供法律咨询帮助申请法律援助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提供程序选择建议对案件处理提出法律意见

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其他

简要情况摘录

 

值班律师(签名):

年月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名):

年月日

 

办案机关(看守所)工作人员(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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