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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部审计准则解释

第2101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计划的编制与执行,保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审计业务,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计划,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为完成审计业务,达到预期的审计目的,对审计工作或者具体审计项目作出的安排。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审计计划一般包括年度审计计划和项目审计方案。

 

年度审计计划是对年度预期要完成的审计任务所作的工作安排,是组织年度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项目审计方案是对实施具体审计项目所需要的审计内容、审计程序、人员分工、审计时间等作出的安排。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年度编制下年度审计计划,并报经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批准;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并报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活动。

在审计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计划进行调整。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定期检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年度审计计划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年度审计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九条  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应当结合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在对组织风险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组织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确定具体审计项目及时间安排。

第十条  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年度审计工作目标; 

(二)具体审计项目及实施时间; 

(三)各审计项目需要的审计资源; 

(四)后续审计安排。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前,应当重点调查了解下列情况,以评价具体审计项目的风险:

 

(一)组织的战略目标、年度目标及业务活动重点; 

(二)对相关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政策、计划和合同; 

(三)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风险管理水平; 

(四)相关业务活动的复杂性及其近期变化; 

(五)相关人员的能力及其岗位的近期变动; 

(六)其他与项目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具体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程度及时间要求,合理安排审计资源。

 

第四章  项目审计方案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选派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一)业务活动概况; 

(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的设计及运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资料; 

(四)重要的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 

(五)上次审计结论、建议及后续审计情况; 

(六)上次外部审计的审计意见; 

(七)其他与项目审计方案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审计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项目的名称; 

(二)审计目标和范围;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

(四)审计程序和方法;

(五)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

(六)审计起止日期;

(七)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102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通知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送达,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之前,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的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送达

第四条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四)审计时间;

(五)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六)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名单;

(七)内部审计机构的印章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年度审计计划和其他授权或者委托文件编制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七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抄送组织内部相关部门。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103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证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证据的获取及处理,保证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的各种事实依据。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不同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种类的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主要包括下列种类:

 

(一)书面证据; 

(二)实物证据; 

(三)视听证据; 

(四)电子证据;

(五)口头证据; 

(六)环境证据。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相关性,即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

 

可靠性,即审计证据真实、可信。

 

充分性,即审计证据在数量上足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审计项目的各级复核人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予以复核。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下列基本因素:

 

(一)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从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判断审计事项的重要性,以做出获取审计证据的决策。

 

(二)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

证据的充分性与审计风险水平密切相关。

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越低,所需证据的数量越多。

(三)成本与效益的合理程度。

获取审计证据应当考虑成本与效益的对比,但对于重要审计事项,不应当将审计成本的高低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

 

(四)适当的抽样方法。

第三章  审计证据的获取与处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下列方法:

 

(一)审核; 

(二)观察; 

(三)监盘; 

(四)访谈; 

(五)调查; 

(六)函证;

(七)计算;

(八)分析程序。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的审计证据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完整、清晰地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项目的某些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所引用鉴定结论的可靠性负责。

 

第十一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进一步核实。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分类、筛选和汇总,保证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十四条  在评价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审计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关系及证据来源的可靠程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104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工作底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和使用,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工作记录。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达到下列目的:

 

(一)为编制审计报告提供依据; 

(二)证明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三)为检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供依据; 

(四)证明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是否遵循内部审计 准则; 

(五)为以后的审计工作提供参考。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地反映项目审计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情况,以及与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第三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复核

第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三)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记录; 

(四)审计结论、意见及建议; 

(五)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六)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七)索引号及页次;

(八)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

第八条  项目审计方案的编制及调整情况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可以使用各种审计标识,但应当注明含义并保持前后一致。

 

第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注明索引编号和顺序编号。

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如存在勾稽关系,应当予以清晰反映,相互引用时应当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工作应当由比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人员职位更高或者经验更为丰富的人员承担。

 

第十二条  如果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复核人员应当在复核意见中加以说明,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者修改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  在审计业务执行过程中,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现场复核。

第四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与保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按照审计工作底稿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和使用。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归组织所有,由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组织内部有关部门具体负责保管。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保管制度。

如果内部审计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要求查阅审计工作底稿,必须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主管领导批准,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

第21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结果沟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的结果沟通,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结果沟通,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进行的讨论和交流。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结果沟通的目的,是提高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并取得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的理解和认同。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结果沟通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进行认真、充分的沟通,听取其意见。

第七条  结果沟通一般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审计报告正式提交之前进行审计结果的沟通。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结果沟通的有关书面材料作为审计工作底稿归档保存。

第三章  结果沟通的内容

第十条  结果沟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

(二)审计依据;

(三)审计发现;

(四)审计结论;

(五)审计意见;

(六)审计建议。

第十一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进行核实和答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与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进行结果沟通时,应当注意沟通技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106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和报送,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如有必要,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五条  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被审计事项的事实; 

(二)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完整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

(三)逻辑清晰、用词准确、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四)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对于重要事  项应当重点说明; 

(五)针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或者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以促进组织实现目标。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第三章  审计报告的内容

第七条  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正文; 

(四)附件:

 

(五)签章; 

(六)报告日期; 

(七)其他。

第八条  审计报告的正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及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等规定; 

(三)审计发现,即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的事实;

(四)审计结论,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所作的评价; 

(五)审计意见,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 

(六)审计建议,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议。

 

第九条  审计报告的附件应当包括针对审计过程、审计中发现问题所作出的具体说明,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等内容。

 

第四章  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与报送

第十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当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和组织适当管理层,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十四条  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存在重要错误或者遗漏,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审计报告提交给原审计报告接收者。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及时归入审计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107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后续审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后续审计活动,提高审计效果,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后续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改进效果,而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是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或者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内实施后续审计。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可以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并将其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如果初步认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可以将后续审计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八条  当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者其他方面考虑,决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出书面承诺时,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向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告。

 

第三章  后续审计程序

第九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后续审计方案,对后续审计作出安排。

第十条  编制后续审计方案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重要性; 

(二)纠正措施的复杂性; 

(三)落实纠正措施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 

(四)纠正措施失败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安排和时间要求。

 

第十一条  对于已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判断是否需要深入检查,必要时可以提出应在下次审计中予以关注。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后续审计的实施过程和结果编制后续审计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1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抽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运用审计抽样方法,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抽样,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业务实施过程中,从被审查和评价的审计总体中抽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样本进行测试,以样本审查结果推断总体特征,并作出审计结论的一种审计方法。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确定抽样总体、选择抽样方法时应当以审计目标为依据,并考虑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

第五条  抽样总体的确定应当遵循相关性、充分性和经济性原则。

相关性是指抽样总体与审计对象及其审计目标相关;充分性是指抽样总体能够在数量上代表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经济性是指抽样总体的确定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六条  审计抽样方法包括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

在审计抽样过程中,可以采用统计抽样方法,也可以采用非统计抽样方法,或者两种方法结合使用。

第七条  选取的样本应当有代表性,具有与审计总体相似的特征。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选取样本时,应当对业务活动中存在重大差异或者缺陷的风险以及审计过程中的检查风险进行评估,并充分考虑因抽样引起的抽样风险及其他因素引起的非抽样风险。

第九条  抽样结果的评价应当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进行,并以此为依据合理推断审计总体特征。

   

第三章  抽样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审计抽样的一般程序包括下列步骤:

(一)根据审计目标及审计对象的特征制定审计抽样方案;

(二)选取样本;

(三)对样本进行审查;

(四)评价抽样结果;

(五)根据抽样结果推断总体特征;

(六)形成审计结论。

第十一条  审计抽样方案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审计总体,是指由审计对象的各个单位组成的整体;

(二)抽样单位,是指从审计总体中抽取并代表总体的各个单位;

(三)样本,是指在抽样过程中从审计总体中抽取的部分单  位组成的整体;

(四)误差,是指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差异或者缺陷;

(五)可容忍误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接受的差异或者  缺陷的最大程度;

(六)预计总体误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预先估计的审计总  体中存在的差异或者缺陷;

(七)可靠程度,是指预计抽样结果能够代表审计总体质量  特征的概率;

(八)抽样风险,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抽样结果得出的结  论与总体特征不相符合的可能性;

(九)样本量,是指为了能使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总体作出  审计结论所抽取样本单位的数量;

(十)其他因素。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重要性水平,合理确定预计总体误差、可容忍误差和可靠程度。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对象的特征,选择确定审计抽样方法。

统计抽样,是指以数理统计方法为基础,按照随机原则从总体中选取样本进行审查,并对总体特征进行推断的审计抽样方法。

主要包括发现抽样、连续抽样等属性抽样方法,以及单位均值抽样、差异估计抽样和货币单位抽样等变量抽样方法。

非统计抽样,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和经验抽取样本进行审查,并对总体特征进行推断的审计抽样方法。

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审计方法相互结合使用,可以降低抽样风险。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下列要素确定样本量:

(一)审计总体。

审计总体的量越大,所需要的样本量越多;

(二)可容忍误差。

可容忍误差越大,所需样本量越少;

(三)预计总体误差。

预计总体误差越大,所需样本量越多;

(四)抽样风险。

抽样风险越小,所需样本量越多;

(五)可靠程度。

可靠程度越大,所需样本量越多。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下列方法选取样本:

(一)随机数表选样法;

(二)系统选样法;

(三)分层选样法;

(四)整群选样法;

(五)任意选样法。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选取样本之后,应当对样本进行审查,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四章  抽样结果的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预先确定的误差构成条件,确定存在误差的样本。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进行评估,以防止对审计总体作出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十九条  抽样风险主要包括两类:

(一)误受风险,是指样本结果表明审计项目不存在重大差  异或者缺陷,而实际上却存在着重大差异或者缺陷的可能性;

(二)误拒风险,是指样本结果表明审计项目存在重大差异  或者缺陷,而实际上并没有存在重大差异或者缺陷的可能性。

第二十条  非抽样风险是由抽样之外的其他因素造成的风险,一般包括下列原因:

(一)审计程序设计及执行不恰当;

(二)抽样过程没有按照规范程序执行;

(三)样本审查结果解释错误;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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