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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基础知识重点归纳

《统计法基础知识》重点归纳

第一章统计法基本问题

◆政府统计的概念:

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单选]

◆政府统计的四个基本特征:

①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主要是政府机关。

②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③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

④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多选]

◆政府统计的功能:

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单选]

◆政府统计的三个基本任务:

①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第一项法定任务)

②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③实行统计监督。

[多选]

◆统计法的概念:

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单选]

◆统计法的表现形式:

[单、判、多。

必考]

(一)、统计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立法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①1983年12月8日通过

②1996年5月15日修正

③2009年6月27日再次修订施行时间2010年1月1日

(二)、统计行政法规

立法主体:

国务院

代表法规5个: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③《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④《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⑤《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三)、地方性统计法规

立法主体:

以下3类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

②省暨市和经济特区

③国务院批准较大市

(四)、统计行政规章

立法主体:

以下3类的人民政府: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

②省暨市和经济特区

③国务院批准较大市

④国务院各部门

◆统计法的作用:

①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②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判断])

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单选](即统计调查对像在履行其法定义务时,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不仅要真实、及时、全面,而且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履行义务。

[多选])

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多选]

◆统计工作的三个统一性原则:

①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

②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③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多选]

◆维护统计调查对像的合法权益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统计调查对像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二)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像的负担

(三)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像有权拒绝履行(指拒绝权)[多选]

◆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①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②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方式和手段

③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多选]

◆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机构和编制知识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才有统计机构,乡镇只有统计员,没有统计机构。

◆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知识点:

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

[单选]

◆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知识点: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

[单选]

制定《统计法》目的:

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

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

◆统计调查的分类:

(一)调查范围的不同:

①全面调查②非全面调查

(二)调查登记时间的不同:

①经常性调查②一次性调查

(三)调查对象法定义务的不同:

①义务性调查②自愿性调查

(四)调查实施主体的不同:

①政府统计调查②民间统计调查[单选]

◆政府统计调查的分类:

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必考,多选]

◆政府统计调查的特点:

按照《统计法》的规定,我国所有的政府统计调查,都是义务性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

[单、多选]

◆民间统计调查的特点:

(一)、自愿性

(二)、营利性[多选]

◆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统计项目的制定和审批:

[单选]

(一)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制定:

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备案:

报国务院备案

审批:

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备案:

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审批:

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备案:

没有

审批:

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省级以下的,报省级统计机构审批。

县级以上的,报本级统计机构审批。

◆统计项目的审批程序规定: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

◆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

(1)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应对明确分工,互相衔接。

(2)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4)[重点,每年都考]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统计调查制度的概念:

狭义的统计制度,仅指统计调查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即统计调查制度。

[单选]

◆统计调查制度:

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地方统计调查制度。

[多选]

◆统计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7个):

①调查目的②调查内容③调查方法④调查对象⑤调查组织方式⑥调查表式⑦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

[多选]

◆知识点:

统计调查制度一经审批或者备案,即成为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的法定依据,非经批准,不得变更。

◆统计标准的概念(5个):

广义的统计标准,包括各种统计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所作出的统一规范。

◆统计编码:

是指对统计指标的编号,是计算机汇总的标志。

[单选]

◆统计标准的分类:

①国家统计标准②部门统计标准③其他统计标准(没有地方统计标准)

◆统计调查方法:

《统计法》第十六条: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非考不可]

◆普查:

是指为了详细地了解某一方面的情况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的全面调查。

它通过逐个调查一定时点上或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经济现象的情况,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反映某一方面情况的统计数据。

[单选]

◆我国的普查有三项:

(1)人口普查:

10年/次,逢0年份实施。

(2)农业普查:

10年/次,逢6年份实施。

(3)经济普查:

5年/次,逢3和8年份实施。

[单、多选]

◆抽样调查:

是指根据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一部分样本单位进行观察,取得样本统计调查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

[单选]

◆全面调查的概念:

《统计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全面调查”,即指全面定期统计报表,是统计调查对象按照依法批准的统计调查表进行填报,由统计调查者予以汇总的一种统计调查方法。

[单选]

◆统计调查表四要求: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多选]

◆统计调查证件的种类(5个):

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

◆统计资料的三个特征:

①客观性②合法性③相关性

◆统计资料管理体制:

根据我国统计工作的管理体制,同样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统计资料予以管理。

[单选]

◆统计资料的审核:

是指对有关统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由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和统计机构签字盖章的制度。

[单选]

◆知识点: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单选]

◆知识点:

如果上报财务统计资料,应该由该部门、该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在会计账表的基础上整理提供,经过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保管统计资料的范围:

应包括政府统计工作中所形成的所有统计资料,具体包括统计台账、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以及电子介质的统计资料,以及统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文件。

◆知识点:

为党政机关提供统计信息服务是政府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和根本职责。

◆统计资料的公布:

《统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单选]

◆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要求:

(1)发布统计资料的时间基本上是固定的。

(2)发布资料的载体应该是公开的、大众的、官方的、方便查找的。

◆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

①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②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应当遵守统计法、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规定。

◆统计资料的保密:

《统计法》第九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单、多选]

◆知识点: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多选]

◆对绝密级的统计资料,必须采取下列特别保密措施:

第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第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统计资料的发表方式:

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和其他方式。

◆商业秘密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为: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力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个人信息的保密: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知识点:

统计资料的保密分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其中没有社会团体单项资料保密。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统计机构的设置:

我国《统计法》规定设立的统计机构是指政府统计机构,分为两种,分别是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

[多选]

◆知识点(5对):

①统计形式:

国家、部门、地方

②统计项目:

国家、部门、地方

③统计制度:

国家、部门、地方

④统计标准:

国家、部门、其他

⑤统计机构:

政府、部门

◆知识点:

《统计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统计员。

◆部门统计机构:

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务机构。

◆知识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构,也可以不设统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知识点:

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指对口管理)

◆统计人员的概念:

《统计法》所称的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在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或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指定的统计负责人。

[多选]

◆统计人员具有以下四大职权:

(一)统计人员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二)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

(三)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

(四)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单、多选]

◆统计人员的职责:

是指统计人员在一定的机构担负统计工作,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义务。

即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搜集、报送真实、准确地反映客观情况和事实的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知识点:

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

(不用向上一级报告)[判断]

◆知识点: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依法出示工作证件。

◆统计人员职业道德:

①忠诚统计,乐于奉献

②实事求是,不出假数(核心内容)

③依法统计,严守秘密

④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知识点:

2004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将“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范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并设定为行政许可项目。

◆统计从业资格:

是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资格证明,也是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前提条件和最基本的要求。

[判断]

◆知识点: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像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统计专业职务(职称)分为:

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知识点: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的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程序主要有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等。

◆继续教育:

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要主动接受统计继续教育。

第五章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统计违法行为的特征:

(1)统计违法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2)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

(3)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多选]

◆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共27类,下列几种是较重要的:

(一)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六)迟报统计资料(如果调查对象在催报期限内仍未上报,则构成上文第二项“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统计法律责任的特征:

1、统计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必须是具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统计法律责任的内容是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

3、统计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权力。

4、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多选]

◆统计行政处罚:

被处罚的对像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

◆知识点:

统计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

(1)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3)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即“过罚相当”的原则。

(考点)

◆统计行政处罚的2种:

(1)警告(属申诫罚的一种)

(2)罚款(属财产罚的一种)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六种: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知识点:

当事人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的,既不能要求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申诉程序解决。

◆知识点:

认为对本机关以外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六章统计监督检查与行政争议的解决

◆统计监督检查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1)统计监督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

(2)统计监督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3)统计监督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多选]

◆办理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为:

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

[多选]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必考,多选,3句话,4个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经初步审查,有违反统计法的行为,情节较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按照职责与分工规定,属于管辖范围内的。

◆启动听证程序的条件: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知识点:

案例题容易出现的四问,

(1)怎么违法

(2)怎么处罚(3)司法救济(4)是否能申请听证

◆有关听证程序的具体规定:

[7个规定,前3较重要,易出案例题]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1日=24小时)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

◆统计行政处罚的处理方式:

[4种,多选]

(1)应给予处分的,提出处分建议,通知有关部门落实。

(2)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被处罚单位或人员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3)一些违法案件需要公开曝光、宣传的,进行通报或公开。

(4)拒不执行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统计行政复议的概念:

是指统计执法机关(统计局)在行使统计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统计机执法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单选]

◆统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5个特征:

(1)统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

(2)统计行政复议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

(3)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4)统计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

(5)统计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统计行政复议的管辖:

(各自的上级机关)

其中:

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对国家统计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统计行政复议的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执行。

[多选]

◆统计行政复议的程序中的决定主要有5项:

[多选]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3)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

(4)行政复议中的和解、调解制度

(5)执行

◆统计行政诉讼有以下4个特征:

[多选]

(1)统计行政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中,被告只能是行使统计行政权力、作出引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即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原告则是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重点)

(2)统计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

(3)统计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4)统计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

◆统计行政诉讼的范围:

(1)统计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

(2)统计执法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3)统计执法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一章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一章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二章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第二章第十六条: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五章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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