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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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

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

 

  对律师或对上诉状者,那么有关法律的上诉状请求怎么写的,这个必须要清楚的,那么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由小编为您解答:

 

  民事诉讼法【1】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四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能够查明案件事实的,直接依法改判;二审法院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应当发回重审。

 

  民事上诉状【2】

 

  上诉人(原审原告):

于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无业,住南京市浦口区某街道某巷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陈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江浦县某镇某某歌舞厅业主,住某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号。

 

  上诉人因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4日(2003)浦民一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第二项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人民币100000元整。

 

  2、依法改判原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3、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裁判理由错误,属适用法律不当。

 

  上诉人对于原审法院在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芳草地歌舞厅转让协议无效以及当事人因转让协议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没有异议,但对原审法院所认为的权利应当返还依法不能接受。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于某某基于转让协议与江浦县物资再生利用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权也应当返还给被告陈某某,

 

  现原告于某某不同意将房屋恢复原状后将租赁权返还给被告陈某某,被告某某的抗辩理由成立,

 

  本院对原告于某某要求被告陈某某返还转让款人民币100000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将房屋退租给江浦县物资再生利用公司(下称物资公司)之后既丧失了租赁权,

 

  被上诉人与物资公司租赁关系的解除是意思自治的结果,上诉人与物资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行为也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谁都左右和干涉不了谁的行为。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应当将租赁权返还给被上诉人的实质就是对上诉人与物资公司之间的缔结契约自由也就是意思自治的非法干涉,且意图否认双方业已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上诉人对该租赁的房屋系合法占有,该权利为正当、合法的权利,是合法取得;是本应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根本不允许任何的非法干涉。

 

  任何权利的取得与丧失都是有相应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为前提,有什么样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就会有对应的权利。

 

  租赁权也不能例外。

 

  本案中,当被上诉人同物资公司租赁关系的解除行为的发生就意味着被上诉人租赁权的丧失,

 

  也就是说被上诉人对其租赁的物(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也无须承担对该租赁物的任何义务。

 

  并且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庭审中也明确表明上诉人与物资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与其没有关系。

 

  再当上诉人同物资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之后就意味着上诉人租赁权的取得。

 

  现今,原审法院要求将上诉人合法取得的权利要返还给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的观点和裁判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也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进一步而言,我国《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所确立的返还财产的民事责任中返还的标的是指财产,并且该返还的财产应当是指有体物,而非无体物。

 

  很显然,租赁权只是一种财产权利,并不是财产本身,当然不能算有体物,也就不是实物。

 

  所以返还财产应当是对实物而言,其并不涉及脱离了实物的权利本身。

 

  这主要是因为财产权利(物权)是在合法占有财产(物)的基础上而形成的权利,

 

  当脱离了对财产合法占有这一最起码的前提下的权利根本就是一种不存在、虚无的权利。

 

  此之谓: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退一步而言,本案中所涉及的已经由上诉人进行装潢改造过的租赁房屋是否能够恢复原状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被上诉人以及原审法院均认为应当由上诉人将房屋恢复原状。

 

  上诉人认为,这显然是不可取,并且该作法显然是将上诉人当成了孙悟空,可以随意的将东西变来变去,简直是荒谬!

再有,原状为何状?

客观上,这不符合经济原则;事实上,这也就是强加于人。

 

  上诉人根本不可能也无法完成将房屋恢复到被装潢以前的状态。

 

  上诉人认为:

原审法院让上诉人将房屋恢复原状作为被上诉人的不予支付上诉人十万块钱的抗辩理由的作法实际上就是不让被上诉人返还十万块钱!

不要说十万,并且连一分钱也不让上诉人拿到。

 

  这是强盗逻辑。

 

  这同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的被上诉人应当将该转让款返还给上诉人的说法显然是自相矛盾。

 

  再有,从上诉人起诉到原审法院判决至今,上诉人一直都没有强占被上诉人的财产不给的任何意思,

 

  并且明确表明现有存在的,也就是清单上列明设备完全可以返还,实际上还包括相关经营证照等。

 

  (甚至是房屋本身,只不过被上诉人非要上诉人恢复原状而让上诉人觉得不实际,而最终没有同意罢了。

 

  )那么从这一层意义上而言,原审法院也更没有理由让被上诉人连一分钱都不用给上诉人了。

 

  更何况,被上诉人也只是不同意全额返还,并没有说不愿意给上诉人任何钱款(见原审庭审笔录第6页倒数第三行)。

 

  根据以上的初步分析即已表明,原审法院的裁判完全是错误之判决。

 

  为此,上诉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于某某

 

  2xxx年12月1日

 

  附:

本状副本壹份

 

  审理结果: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后被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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