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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博弈论解析中美关系

有一种观点认为:

在战争与革命的时代,外交完全是博弈,最后是靠战争;可今天时代变了,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就不能说简单地“博弈”了,因为有共同的利益。

这种观点相应的结论是:

谁老是讲博弈,就说明他忘记了时代的变化。

其实,博弈本身就蕴涵合作,将“博弈”和“博弈论”简单地等同于“冲突”和“冲突论”,这恰恰是对“博弈”和“博弈论”的极大误解。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纳什曾经来华演讲,其题目即为“通过代理来研究博弈中合作”。

事实上,正视和研究国家间的利益博弈,不仅可以更好地透视国家间的冲突,也为我们更深刻地理解国家间合作提供了一把“智慧之钥”。

  一、从“囚徒困境”看基本博弈模型

  博弈论又称对策论,是由出生于匈牙利的数学家约翰?

冯?

纽曼所创立的。

这一理论研究的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参与者的博弈中,其中每一方为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研究其他方的策略,并采取相应的有效对策,从而形成以冲突和合作为基本形式的互动。

  研究博弈可以从最简单的两人棋类比赛开始,来理解各类博弈中普遍存在的基本形式和原理。

这是一种参与人数确定、游戏规则明确、纯粹以策略取胜(包括以对方策略失误取胜)的简单博弈。

但是,最近三四十年来,博弈论已经远远超越了棋局研究,而成为人们从处理生活小事到解读国际风云的一把“智慧之钥”。

  以博弈论著名的案例“囚徒困境”为例:

警察抓到两个纵火案犯罪嫌疑人,然后将它们隔离关押起来,并要求他们坦白交代。

假定:

如果两人都承认纵火,每人将被判刑3年;如果都不承认,每人将被判刑1年;如果一个不承认而另一个坦白并作证,那么抵赖者将被判刑5年,坦白者将被释放。

这两个囚徒将做出怎样的选择呢?

  显然,在以上假定中,最好的结果是双方都选择抵赖,结果是大家都只被判刑1年。

但是,由于两个囚徒在理论上都是从利已的目的出发进行决策的所谓“理性行为者”,在无法获取对方的完全信息并给予对方充分信任的情况下,每一个人大概都会选择似乎对自己最有利的策略,即选择坦白。

  “囚徒困境”最早是由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数学家增克于1950年提出的。

这个假定的故事反映了现实生活中一个极为深刻的道理,现在人们常常用它来分析经济和政治领域的各种现象。

比如,军备竞赛就是这样一种“囚徒困境”。

作为博弈的双方,由于信息沟通不畅,甚至人为制造各种强化互不信任的信息,因而陷入一个不断谋求自身安全、然后不断感觉还不安全而且安全形势也确实相应地不断恶化的困境而不能自拔。

但愿冷战后的中美关系不至再次进入类似的“囚徒困境”。

  其实,两千多年前,中国人还提出了另一个博弈论的著名案例,即“田忌赛马”。

用来观察当今中美之间的政治和军事博弈的话,“田忌赛马”算得上“非对称战略”的先导。

但是,田忌的“非对称战略”必须有一个实施的前提,即假定一方占有对另一方的策略信息,在此条件下做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尽管“田忌赛马”与“囚徒困境”方法论意义有所不同,但它们同样表明:

在一定的条件下,博弈策略的选择对于博弈结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也正是人们对博弈论产生浓厚兴趣的一个重要原因。

  当然,博弈的演进结果并不必然地是“胜利”或者“失败”。

最后的结果也可能是双方的努力不相上下,这时双方如果能够有较好的信息沟通和形势判断的话,也可能走出所谓的“囚徒困境”,握手言和,或者开始新的博弈。

双方如果没有较好的信息沟通或者形势判断失误的话,也可能走不出“囚徒困境”,以致双方陷入长期的恶性竞争。

这是一盘没有结束之日的棋局。

  所以,在最简单的“零和游戏”中,博弈结果是单一的。

这好比我们童年时代常玩的“石头、剪刀、布”的游戏,其结果只可能是你输我赢或者相反。

但在博弈的实际演进中,其分支(各种不同的相互对应的选择)是繁复的,其结果也是多样的,至少包括赢、输、和局以及僵局。

进一步说,在实际的经济、政治、社会现象的分析中,我们很少有机会对某一博弈给出绝对的赢和输的判断,和局和僵局也呈现出丰富多彩的形态。

更进一步说,在实际的政治经济分析中,博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不断地由某一个“可接受的均衡”通过一系列的对弈选择达到另一个“可接受的均衡”。

在朝鲜核危机中,朝美双方以及其他各方经过了多轮的博弈,使朝鲜半岛的战略态势不断地由某种均衡演变至另一种均衡,堪称此类博弈的典型案例。

  二、从游戏规则看“囚徒”能否合作

  在前面的讨论中,我们尚没有触及博弈双方的合作。

每一方进行选择时都没有共同商议,他们按照对自身可能最为有利的方式进行选择并互动,而没有考虑其他因素。

博弈者在相互出招、接招的对弈中演进,并达成非合作状态下的均衡。

  但事实上,如果博弈参与者选择合作,他们的获利反而都可能实现最大化。

例如在“囚徒困境”中,假定两个犯罪嫌疑人选择“合作”即一致抵赖的话,他们都可以只判入狱一年。

又如在军备竞赛中,如果双方选择合作的话,他们可能都将获得更高质量的国际安全,而付出低得多的安全成本如军费开支。

  那么,为什么他们未能进行合作呢?

  在实际的政治经济分析中,我们当然不能假定博弈各方不进行合作,但问题是他们是否有合作的前提。

比如,在“囚徒困境”中,两个犯罪嫌疑人不能合作的原因在于他们在达成合作共识之前即已被警方拘留、隔离。

假定在纵火之前两人就已经商定一致抵赖的话(即博弈双方有条件实现充分的信息沟通),那么他们选择“合作”即一致抵赖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

这大概有助于探讨、理解大国之间在后冷战时代相互沟通的重要性。

  但是,博弈双方有条件实现充分的信息沟通并不是博弈双方实现最后合作的充分条件,它只是其中的必要条件之一。

另一个必要条件是博弈参与者之间的信任。

比如,尽管两个犯罪嫌疑人在纵火之前就已经商定一致抵赖,但如果双方互不信任的话,其结果可能是双方仍然选择自己的占优战略而不是双方合作的最优战略。

其结果是,尽管在合作均衡的状态下,博弈各方的得益可能是最大化的;但合作均衡因条件不具备而不能实现,博弈各方会在非合作的状态下博弈,并常常都决定选择其占优战略,从而达到一种非合作状态下的均衡。

在朝鲜核危机中,朝鲜方面一再坚持有关各方特别是朝美双方必须“口头对口头,行动对行动”,原因就在这里。

朝鲜核危机之所以长期处于僵局,无法达成新的合作均衡,原因也在这里。

  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相互依赖日益加深,相应地各国之间合作的动力不断增大。

事实上,利益冲突和利益间的相互依赖同样都是促成合作的一体两面。

在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世界里,比如原始部落状态下的各个种群,他们在自在自为的状态下生存、发展,甚至不存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因而不存在或谈不上合作。

从这个意义上说,有冲突才有合作。

反之,如果只有利益冲突而没有利益重叠,甚至重叠的利益小于冲突的利益,博弈双方仍然不可能选择合作。

  令人遗憾的是,在现实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在合作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冲突的情况下,博弈各方往往还是走向冲突,这就值得我们去深刻地反思了。

而反思的重要成果之一便是,博弈各方信息沟通和互信的缺失缘于国际行为的无规则及其相应的不可预测。

  按社会发展的理论,人类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最初是没有规则的。

规则是在运行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在国际关系领域里,最初的状态就是“自然状态”,各个国家在其中自由地博弈。

其博弈的结果形成一定的国家间关系,这种关系稳定化、长期化即成为国家间的某种行为规则。

从近代开始,国家间关系由区域性向全球性拓展。

稳定化、长期化的国家间关系所形成的行为规则也逐渐向世界性的国际行为规则演化。

  国家间的行为规则可分为潜规则和显规则。

潜规则是指国家间在相互关系中所形成的默契、共识及传统。

例如在欧洲大陆列强之间长期存在的“均势战略”传统,就是这样的潜规则。

在这种共识下,欧洲所有的大国都不允许其他任何一个其他大国在欧洲大陆取得支配地位。

从这一传统出发,欧洲大陆数百年来发生的各种军事、政治等领域的博弈都可以得到合乎情理的解释;各大国的博弈对策也都能够得到一定程度上的预测。

潜规则我们看不到,但它真实存在。

  近代以来,国际条约的签订和国际组织的建立不断确立并强化着国际行为规则。

这一类有着显性载体并因为一定程度强制力的存在而能够普遍实施的游戏规则即是显规则。

国际行为显规则是国际行为模式的沉淀,它使得国家间的博弈行为相对来说有更加充分的信息披露,更加可以预期和预测,会有更大的连贯性,更加能够形成稳定的秩序。

比如说,国际条约一旦签订,在正常的情况下签署国是不会轻易去推翻的;即使是脆弱的国际协定也比没有协定更能使国际行为稳定和可预测。

这样,国际间的博弈相对来说就会有更高的互信度和更强的安全感。

  潜规则和显规则之间并没有高下之分,它们在国家间博弈中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作用。

有时候,显规则可以制约潜规则,使得国际行为不至于逾越国际社会达成的共识及其所设定的框架。

其根本原因在于显规则享有法律上和名义上的正当性。

有时候,潜规则同样可以制约显规则,即在公开的国际制度安排下,国家间的博弈常常又有着自身演化的逻辑。

  在博弈论看来,选择遵守国际显规则能够增进整个国际社会的公共福利,但特定的国家和国家集团却常常从局部的、短期的利益出发,将潜规则作为自己的优先选择。

在国际社会无法制的现实中,一些处于强势地位的大国不愿意使大国的意志和权威在显规则中淹没,他们对于显规则很难说已经从内心里完全认同,相反常常把显规则当作操之在我的工具。

由强势大国主导形成的潜规则对国际关系格局的形成往往比显规则所起的作用还要大。

它们在制订对外政策时仍然从符合一己私利的潜规则出发。

当显规则符合自身对外战略时,他们把显规则当作推行自己政策的工具。

当显规则不符合自身对外战略时,他们把显规则当作花瓶和摆设。

  因此,在一定的大国关系格局下,作为理性的政策制订者,应该在潜规则和显规则之间保持一个微妙的平衡关系,双方的博弈才能够达到某种稳定和均衡,从而使双方利益实现最大化;反之,就可能导致不同程度的对抗与冲突,直至双方利益受损、游戏规则解体。

以此来分析中美之间在台湾问题上的博弈,或许可以加深我们对于美国对台政策中“双轨制”的理解。

  实际上,潜规则和显规则也是可以转化的。

潜规则一经成文化、实体化(比如形成条约或国际组织)就变成了显规则。

显规则内化为国际行为角色的自觉要求也可以变成潜规则,如此也才是规则的真正价值所在。

从这个意义上说,显规则一定得被遵守,否则国际关系将会失去稳定和秩序,无法预期和操控,其危险性有甚于没有规则。

在这个问题上,美国对中美之间“八·一七”公报的边缘化开创了一个极其恶劣的先例。

  社会的稳定、健全有赖于大家普遍遵行的系统化的游戏规则。

从理论上说,游戏规则越细化,博弈者的行为选择的可能性越少,其行为更加可以预期,互信更易建立,合作更易达成。

反之亦然。

达成合作,一定程度上也是形成新的、大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所以,一个更加规范的国际环境更易于参与博弈的国家达成合作。

当今流行的国际制度理论对此提供了注脚。

这就难怪在近年颇曾流行的“stakeholder”概念中,佐利克特别强调“负责任的"stakeholder"”与一般利益相关者的区别:

“所有国家都实行推进其国家利益的外交政策。

负责任的"stakeholder"却更进一步:

他们承认国际体系维持着他们的和平繁荣,因而他们努力维护这样的体系”。

  按国际制度理论,世界各国希望建立国际制度的最大动力正是为了减少国际关系中的不确定因素,这就为国际合作提供了更大的可能。

从理论上说,国际制度包含有对制度内各方的监督机制,可以降低各方收集信息的平均成本;国际制度规定了一系列国际行为准则,包括违反这些行为准则可能导致的报复和制裁措施。

博弈各方权衡违反国际制度可能在其他目标的实现、国家的声誉、未来的国际合作等方面受到的损害和影响(背信弃义行为的成本)后,更难做出违反国际制度的决策。

在“囚徒困境”一案中,如果两名囚徒存在着一定的组织规则的制约(如黑社会的严厉惩罚措施),则二人合作的可能性就更可以大大增加。

所以,以路易斯?

亨金等为代表的认知学派也认为,国际行为准则对国家的行为有着决定性的影响,遵守国际协议和准则是一国成为国际社会一员和同其他国家发生并保持关系所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这就说明,国际制度本身就是国际合作的结果,同时又是国际合作得以达成的关键。

进一步说,制度一旦产生,又能有利地促进合作。

没有国际制度的合作相对来说是高风险的、临时的、易变的;建立国际制度条件下的合作相对来说是风险较低的、交易成本更低的、更长期的和更加稳定的。

  三、大国与国际社会游戏规则的建立

  我们在理论上假定,国际社会的游戏规则是国际行为角色同意或默契的结果。

但是,国际社会没有法制。

托玛斯?

弗兰克认为,国家对国际准则的遵守程度取决于这些国际准则的合法性如何。

那么,谁是国际准则“合法性”的“裁判员”呢?

  同时,国际制度也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

国家间力量对比的变化、有关国家对自身国家利益的认识及其对自身所面临形势的判断的改变、整个国际社会价值观的演进等,都可能引发现存国际制度的危机和变革。

那么,谁又是现存国际秩序的“守护神”以及新型游戏规则的“构建者”呢?

  从理论上说,当今国际社会大多数条约、国际组织都是以主权国家为单位组建的,其有效性来源于主权国家对自身权利的让渡。

在理论上,主权国家随时有权力收回自己让渡的权利。

比如,朝鲜曾经先后两次宣布退出被邓肯?

斯耐德归为强制能力和可信度更高的“合作制度”——《核不扩散条约》,从而两次打破朝鲜半岛上的均衡,震惊世界,使朝鲜半岛由前一阶段建立的“可接受的均衡”走进新的博弈。

如此,谁又可以或者有资格充当维护某一国际制度的“执法官”呢?

  国际制度的稳定性和可信度方面仍然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导出了另一个理论假定:

国际社会需要国际领导。

  邓肯?

施耐德将国际制度分为合作制度和协调制度两类。

他认为合作制度相对来说更为正式、更具强制性,通常建有常设的机构进行监督和核查等。

所谓协调制度则相对来说不那么正式,基本上不具有强制性,主要以各种条约的形式出现,一般不建有常设的机构。

一般来说,制度越正式,建立的难度越大。

米歇尔?

朱恩等人则将国际制度分为信任制度、协调制度、合作制度和劝告制度。

但重要的是,米歇尔?

朱恩进一步认为,在影响国际制度建立的因素中,除了形式外,还包括所涉及国家的数目、政策趋向的比较、所涉及国家间相互关系状态、沟通情况、力量对比等等。

如此,对于建立起国际制度的可能性的分析,相应地也是在国家博弈中建立国际合作的分析又进入了一个更广的领域。

  奥兰?

杨等机构谈判说学者进一步分析了影响国际制度建立和维持的因素,包括重大国际危机和重要事件的冲击、制订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建立相关的运行机制等等。

但是,尽管该派学者认为国际制度的建立是国际行为角色根据自身利益进行讨价还价的结果,但他们还是强调领导国家的领导作用在国际制度建立过程中的重要意义。

这应该说是奥兰?

杨等学者的重要理论贡献。

奥兰?

杨等学者对领导国家的领导作用的强调,也使得国际制度理论中的现实主义学派同新自由主义学派出现了天然的联结点,因为现实主义学派认为,实力才是国际制度建立和延续的关键。

  以现实主义学派中最有代表性的“霸权稳定论”为例。

“霸权稳定论”认为:

国际制度与国际体系中的力量分布有关,其中最主要的是与那些实力急剧膨胀、不断向外扩张的霸权国家相联系;国际制度在其建立之前,它是霸权国家对外扩张的工具,因为国际制度实际上就是霸权国家试图确立的游戏规则,只不过这一游戏规则从理论上被赋予了普世的价值;国际制度在建立之后,它是霸权国家确立的世界秩序的外在体现,只不过它在法律上被赋予了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的性质;霸权扩张所确立的国际制度使国际行为的规则在一定的时期里稳定下来,使国际行为更加可以预期,因而有助于国家之间的合作。

  一些学者举例说:

在美苏冷战时期,两极霸权体制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国际格局和各自自成体系的合作制度;冷战结束以后,两极霸权体制崩溃,原先为两极霸权体制所掩盖和控制的各种矛盾释放出来,世界重新进入了一个自由博弈直至达成新的均衡的时代,领土冲突、宗教冲突、民族种族冲突以及超越国界的恐怖主义活动以难以想象的速度展现在世人的面前。

  那么,是不是可以得出结论,霸权体制有利于建立国际合作呢?

一些学者如罗伯特?

基欧汉认为,“霸权”本身就意味着一国有能力为全球经济建立规则和秩序安排;罗伯特?

吉尔平则举例说,英国和美国因为创造并加强了自由经济秩序和规则,而成为自工业革命以来成功的霸权(英国,1815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美国从1945年至今);而迈克尔·莫菲特则反证道,一旦没有了这样的霸权,冲突便成了家常便饭。

(刘靖华:

《霸权的兴衰》,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第48页)

  但在这里,我们不得不面临一个新的问题:

霸权体制固然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博弈者进行合作所需要的游戏规则的稳定性、行为的可预期性,但是霸权体制的控制性特征可能从根本上否定了原博弈者作为国际行为角色的主体性特征。

也就是说,在霸权体制下,已经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冲突与合作。

自由博弈本身作为一种理论假定已经不存在了。

比如,前苏联东欧国家组织的华沙条约组织是霸权控制下军事合作的典型案例,经互会是霸权控制下经济合作的典型案例。

在霸权体制下的稳定中,控制和合作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在不同的国际制度中不同程度地发挥着作用。

  当“霸权稳定论”强调国际制度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时,它通常以一种理想主义的眼光来看待霸权国家,认为只有它才有足够的经济资源、军事资源和领导意愿来提供这种“公共产品”。

尽管霸权国家在提供这种公共产品时从中获得的好处超过其他国家(霸权国家甚至利用其提供“公共产品”的优势地位从事寻租行为),他们也认为这是国际社会不得不付出并可以承受的代价。

为此,斯耐德还根据霸权国家提供这种“公共产品”时承担其成本的份额和牟取私利的多少,将霸权制度分为“仁慈的霸权”和“强制性霸权”,这实在是一件费力不讨好的理论工作,因为天底下压根就没有白吃的午餐。

克拉斯纳认为,国家力量的分布状况决定着国际制度的形态,实力强的一方更可能决定或影响游戏参加者、游戏规则,甚至直接决定或影响游戏结果。

所以,虽然国际制度具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性质,但它不可能是一种真正的公共产品。

  如此,霸权体制最多可以算得上是一种“可接受的均衡”,其代价是国际角色之间的不对等和不平等;真正公正和完备的制度安排过去没有出现过,在可预期的将来可能也很难看到。

一旦实力对比发生变化导致霸权控制减弱甚至崩溃,则“可接受的均衡”中的控制状态下的冲突与合作就会向新的更具自由竞争特征的博弈状态转化,直至达成新的均衡。

  在风云变幻的大国兴衰史中,多少霸权及其创立的霸权体制在盛极一时后衰落。

伊曼纽尔?

沃勒斯坦认为,大国的“过份扩张”导致其实力下降并使得它为新崛起的强国所取代,这是一个历史规律。

1500年左右威尼斯帝国开始衰落,1600年左右荷兰开始衰落,1873年左右大英帝国开始衰落。

还有一件他预测得不太准的事情——他说1967年左右美国开始衰落。

(约瑟夫?

奈:

《美国定能领导世界吗》,军事译文出版社,1992年,第2页)有意思的是,无人预言衰落的苏联却在上世纪90年代初突然间“彻底衰落”了。

  当然,霸权的崩溃与国际制度的瓦解并不必然同步发生。

国际制度在其建立之后将获得相对的独立性。

按标志性事件对比,霸权国家衰落后,在霸权国家主导下建立的国际制度将可能有一个消亡的过程。

在某些情况下,从前的国际制度的若干形式和框架在新的霸权结构下仍然可能延续,只不过这一形式和框架所体现的力量对比和政治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

如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所体现的国际政治、经济制度,其战后成立时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但它们在成立后都先后程度不同地出现了自身发展的轨迹。

尽管如此,在相似的形式和框架下,博弈状态却已经出现了完全不同的特征。

  四、博弈论视野下的中美关系

  博弈论讨论的问题都是在设定的条件下构建的理论模型,它给予我们的是在进行对策分析时开启智慧之门的思维方式,而不是解决一个个具体问题的简单的公式。

  例如,在博弈论中,博弈者均被设定为寻求自身利益的“理性行为者”,在一个国际体系中的国家也被设定如此。

因此,当我们运用博弈论来讨论中美之间的合作与冲突时,我们首先要试图理解中美两国在不同的博弈对局中的核心利益所在。

这是解读国家行为或预测将要发生的国家行为的基础。

  但迄今为止,我们并不能自信地说,我们已经完全能够解读那些为所有国家孜孜以求的所谓“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是动态的、演变的。

例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美国的“国家利益”具有不同的表征和不同的侧重点。

一个世纪以前在美国盛行的“孤立主义”更代表美国的“国家利益”呢?

抑或是传教士的狂热和当今美国领导世界的追求更体现美国“国家利益”之所在呢?

  即使在同一历史时期,美国对自身“国家利益”的认识及其所导致的行为特征也常常让人眼花缭乱。

美国对华政策在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之间摇摆。

而“实实在在”的那些“国家利益”同样是冲突的。

在中美贸易摩擦中,是美国的制造业者、是美国的零售商团体、是美国的消费者集团,还是美国的劳工保护组织更代表美国的“国家利益”?

坦率地说,美国本身就是一个自我冲突的国家。

无数个利益在美国国内同样进行着纷繁芜杂的“博弈”。

美国的“国家利益”本身就是美国不同利益集团博弈所达致的一种均衡状态。

在美国人看来,“政策框架模糊不清,公众态度对立,利益集团之间竞争,白宫和国会之间不时发生对抗,这些现象在美国对外关系中却是比基于明确的概念和内部意见一致的关系更为正常的一种状况”。

(哈里·哈丁:

《美中关系的现状与前景》,新华出版社,1993年,第115页)

  反过来说,我们也不能说自己就是完全的“理性行为者”,我们对于自身的国家利益同样在进行着不断深入的探讨。

在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对于中国国家利益的认识更是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理论上的“国家利益”出现了从未有过的复杂状态。

由此,作为多元化社会典型的美国与处于飞速变革过程中的中国,其利益的复杂性使其相互关系模式必然会出现多样化的特征。

  至于在特定的博弈过程中,博弈各方可能追求的根本就不是“绝对利益”的最大化,而是相对于对方的“相对利益”的最大化。

“相对利益”的极端形式是使对方的相对损失大于自己。

例如美国如果不是被动的、而是有目的地将苏联或者今天冷战后的中国,拖入军备竞赛的话,那么在安全领域里博弈的双方进行比较的就不是谁的获益更大,而是谁的损失更大。

在这里,敌对方的更不安全就是自己的进一步安全。

如此,则关于国家利益的认识将更为复杂。

  国际制度理论中的认知学派就认为,新自由主义学派和现实主义学派有一个共同的缺陷,即他们认为国家对自身利益的认识是非常清楚的,并以此为基础解释国家的国际行为以及由此构成的国际关系。

其实,这本身就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这一认识将我们对于国际冲突与合作的研究引入到一个新的领域,即决策研究。

  影响决策的因素首先包括决策者的意识形态立场和价值观的变化,决策者指导思想、他们对所处的政治和经济环境及其他所涉及问题的认识现状。

例如,新中国建立后,中国长期着眼于世界大战不可避免、迫在眉睫,从而形成了当时准备应对大规模战争、甚至核大战的国际安全战略;在改革开放年代,中国敏锐地把握时代潮流,做出了世界大战打不起来的判断,努力促进世界多极化的发展、谋求全球战略平衡,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营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冷战结束以后国际形势风云变幻,但中国仍然判定,在今后较长时期内,争取国际和平环境、避免新的世界大战是可能的,“多极化趋势在全球或地区范围内,在政治、经济等领域都有新的发展,世界上各种力量出现新的分化和组合”,中国完全应该也可能获得大约20年的战略机遇期,以尽快发展壮大自己。

有关中美关系的决策只有放在这样的国际战略大背景下才可能得到更深入的理解。

  决策集团的构成及其对形势的判断在决策中也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例如,在不同历史时期,美国决策集团中的不同部分对美国对华政策的影响力是不一样的。

从美国《宪法》的角度看,美国国会在对外政策的制订中占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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