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51号52号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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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发51号52号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

吉地税发[2009]51号、52号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文号:

吉地税发[2009]51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近期接到各地反映,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以下业务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1、关于跨年支付、缴纳的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由于资金困难等原因年内预提未支付,在汇算清缴期内(次年5月底前)实际支付的工资(包括年终绩效考核奖金)、上缴的工会经费和"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关于差旅费扣除问题

企业参照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补贴标准制定并实际支付的出差人员差旅费,税前允许据实扣除。

3、关于有关费用项目扣除计算基数问题

实行销售费用核定扣除的企业,可按实际发给销售员费用中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金额作为参与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

4、关于补充保险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标准前,暂分别按照工资总额4%和6%的标准以内在税前据实扣除。

5、关于企业提取的坏账准备余额征税问题

2008年或以后年度企业发生的按税法规定允许处理的坏账损失,先用以前年度税前提取的坏账准备科目余额处理。

剩余部分损失再进损益处理。

6、关于税前扣除有效凭证问题

企业当年真实发生的符合税法扣除项目规定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应取得足以证明该项经济业务确属已经发生的适当凭证,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期内没有取得有效凭证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在以后年度取得该项成本费用支出有效凭证的,应调整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7、关于企业职工通讯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凭合法票据报销的通讯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8、关于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大修理支出标准的,按照《条例》规定在税前扣除;未达到《条例》规定的大修理支出标准的,发生的修理支出超过取得时固定资产计税基础30%以上但不足50%,且修理支出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的,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于3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具体摊销期限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结合企业情况确定。

9、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的把握问题

计算从业人数时,不包括本企业下岗职工、内部退养职工和退休职工。

10、关于企业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征税问题

应付规费超过3年以上,其它应付款项超过5年以上仍未支付的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实际支付时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对上述应并入所得额征税的其它应付款项金额较大,2008年一个年度内并入所得征税确有困难的,最多可分三个年度均匀并入各年度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期限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企业情况确定。

11、关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问题

2008年1月1日以后,按照规定执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政策的企业,计算基期抵免企业所得税基数时,可按与报告期适用的相同税率进行重新计算。

12、关于企业无偿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无偿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修理费(机动车燃油费),应有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属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含折旧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3、关于企业漏记应摊、应提费用征税问题

企业财务人员由于业务不熟或工作疏漏等客观原因,当期一些应摊、应提的费用在财务上未做处理,但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进行了申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可给予扣除。

14、关于企业技术改造中固定资产拆除损失扣除问题

企业技术改造(更新改造)项目,原有固定资产拆除面积或金额比例达到该项固定资产总面积或原值70%的以上的,可允许作为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处理。

15、关于企业无偿出借的固定资产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无偿出借给其它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固定资产,不得税前提取折旧,发生的维护费用和损失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16、关于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问题

根据国家《关于城镇供热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和我省《关于省直在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热改[2006]2号)规定,按不超过我省(吉热改[2006]2号)规定标准以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支出中不得再包含取暖费补贴。

以上政策规定与以后国家税务总局新下发的政策规定有抵触的,应按照国家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三月十七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继续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文号:

吉地税发[2009]52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省局清理出一部分2007年底以前明确的不违反新税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出台新政策之前,请继续贯彻执行。

一、工会经费扣除问题

财税函〔2000〕678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按工资总额的2%上缴的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方可在税前扣除。

企业提取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应有当地工会组织的文件。

二、企事业单位由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征税问题

企事业单位由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在不改变营业执照经济性质的情况下,对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所得全部归承包承租者个人所有或支配的,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所得不全部归承包承租者个人所有或支配,承包承租者个人只是得到一部分奖金或分成的,对企事业单位所得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奖金或分成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营业执照经济性质改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对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所得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事业单位税前扣除事项审批问题

企事业单位处理税前扣除事项,凡规定应到税务部门进行审核批准的,其它部门审批的结果不能作为税务部门计算税前扣除金额的依据。

四、企业已提未缴的各项预提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年末已提未缴(未付)的各项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予以确认,凡是能够提供真实、准确计算依据的,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可准予扣除,但对方企业(单位)已明确规定给予免收的,对免收部分应并入当年损益。

五、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商品、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应记入购进货物的成本;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商品、原材料,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损失的,其进项税额国税部门规定不得抵扣的部分可允许其记入货物损失额内,并按处理财产损失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与报批的财产损失一同处理。

六、总机构统一向银行借款后划拨给下属企业使用收取的利息扣除问题

企业集团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总机构)对下属企业实施紧密型管理,采取由总机构统一向银行借款,然后划拨给下属企业分别使用的,总机构按使用银行借款金额分配给下属企业的利息可承认扣除。

向下属企业分配的利息金额是否正确合理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查确认并出具适当的证明资料。

七、企业无偿使用的土地提取的折旧或摊销扣除问题

企业将以前年度通过国家无偿划拨等形式得到的无偿使用的土地以一定的方式作价入账,其作价入账的金额不得以折旧或摊销的方式在税前扣除。

八、煤炭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和维简费扣除问题

(一)煤炭企业按照财建〔2004〕11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提取的安全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

按文件规定企业应当在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开支的费用项目而未在其中支付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煤炭企业按照该文件规定的标准提取的维简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提取的维简费具体使用范围和要求按财建〔2004〕119号文件规定执行。

掌握税前扣除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按文件规定的标准吨煤8.7元提取的维简费中包括井巷建设(含开采过程中的井巷延伸)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2.5元和维简费6.2元。

井巷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提足折旧时,提取的吨煤8.7元不再分离,全部作为维简费用。

上述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应在提取的维简费中列支;井巷建设(含开采过程中的井巷延伸)过程中发生的建设费用支出未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应在提取的维简费中列支。

2、井巷以外的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和机械设备提取折旧和报废损失处理等问题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3、其它矿山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和维简费扣除问题按上述规定的原则和国家下发的文件明确的标准执行。

九、企业出租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折旧、维护费用和损失扣除问题

企业出租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固定资产,收取的租金与当地市场租金收费价格水平相比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其出租财产发生的折旧、维护费用和损失低于租金收入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超过租金收入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企业支付下岗职工的一次性费用可否提取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问题

企业支付下岗职工的一次性费用因不属计税工资计算范围,不能作为提取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基数。

十一、企业支付给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担保费"扣除问题

企业支付给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担保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核算方法按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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