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办法及考核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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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办法及考核细则

山西教场坪集团玉岭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考核细则

一、岗位责任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市、县以及集团公司的要求,根据我矿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结构,按照岗位、职能、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各部门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做到职责明确,矿制定了《玉岭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望各级领导、各部门和各类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一)玉岭煤矿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证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按照市、县以及集团公司的要求,根据我矿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结构,特制定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

1、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实行上一级考核下一级的考核机制,即:

(1)矿长由集团公司考核。

(2)副矿级由矿长考核。

(3)队长由生产矿长考核。

(4)职工由副矿长和队长考核。

2、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由分管副矿长考核。

3、严格按照《玉岭煤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及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一、企业法人代表安全责任制

1、法人、投资人是办矿的主体,对煤矿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的规定、命令、决定、通知、通报等,对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会面责任。

3、法人、投资人聘任矿长管理安全生产,投资责任人不得干预矿长行使安全生产人员的指挥权、聘任、解聘权。

4、负责矿井资金投资使用,长远规划等重大决策,监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5、定期召开矿级领导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矿井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每月至少一次矿级领导参加的安全工作会议。

6、必须经常深入井下,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督促、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问题。

7、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足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托矿长全权行使安全生产管理。

8、改善矿井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全面提高矿井整体抗灾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二、安全例会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按照市、县以及集团公司必须建立定期安全生产办公会等会议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安全生产办公会等会议制度。

(一)考核办法

矿安全办公会议、生产例会考核有矿长考核,调度室负责建立台帐。

(二)矿安全办公会议制度考核标准

1、矿每月由矿长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

不按期召开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考核。

2、每次安全办公会议之前,要确立会议议题,有关领导和部门要按议题做好充分准备,做到有的放矢、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责任人罚款50元。

3、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或安全矿长主持,总工程师、副矿长、安监员、瓦斯检查员、队长以及班长参加。

不参加或违反会议纪律,一次给予100元处罚。

4、安全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及议题

①由矿长主持学习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定及指示,传达并落实上级安全会议精神,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贯彻意见、办法。

听取各分管副矿长及队长的汇报、矿上次安全办公会确定重点工作的落实完成情况的汇报。

对完成不好的要分析原因,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并进行责任追究。

由安全矿长对矿发生的人身事故和幸免事故进行分析,提出处理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的意见,提交办公会讨论。

同时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会议要对下月安全工作目标、重点工作及每项工作的责任人、完成时间、采取的具体措施、办法等做出具体安排。

5、每次安全办公会议都要有记录。

(三)生产矿长例会制度考核标准

1、除每天的生产会外,每月召开一次生产矿长例会。

不按期召开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由矿长或生产的副矿长主持,总工程师、副矿长、队长、班组长参加。

不参加或违反会议纪律,一次给予100元处罚。

3、会议内容:

学习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落实上级及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内容。

对上月的全矿井安全生产情况和专业工作进行通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方法,对完成不好的要分析原因,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安排下月的安全生产工作。

4、每次会议都要作好记录,由调度室负责。

三、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

(一)安全目标

1、年度安全目标

(1)实现安全年。

(2)杜绝水、火、煤尘、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杜绝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发生。

(3)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力争上一个台阶。

(4)综采机械化程度达到100%,综掘机械化程度达到100%。

2、阶段安全目标

全年共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

从1月1日至3月31日,开展“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实现首季安全季”活动,实现首季安全生产。

第二阶段:

从4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提升季”活动,实现上半年安全生产。

第三阶段:

从7月1日至9月30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巩固季”活动及“以水害为主要内容的治理”活动,实现三季度安全生产。

第四阶段:

从10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决战四季度,实现安全年”活动,实现安全年。

各活动目标是:

实现各队无轻伤,确保全矿实现安全生产。

杜绝水、煤尘、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全矿质量标准化上台阶

(二)工作要求

1、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自上而下层层有目标、有考核、有奖罚,一级对一级负责。

2、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对不合格的工程必须按规定时间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不支付工资。

3、强化现场管理,各级管理人员要转变工作作风,深入现场,集中精力抓好安全生产,对薄弱环节实行盯人、盯岗、盯地点管理和检查,消除安全管理空档。

4、行政责任追究

1)、出现重伤以上事故,矿级领导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追究。

2)、出现重伤事故,队长、班组长撤职,矿领导诫免或免职。

3)、地面单位出现重伤,责任单位负责人诫免或免职。

4)、发生重大幸免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者开除矿籍,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降级、免职。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为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矿井安全费用资金的有效投入,落实安全费用资金计划项目的实施责任,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和集团公司要求投入。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一)管理制度

1、各专业根据本专业的实际,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定办法、标准、技术管理规定等,制定本专业的达标规划和措施,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得力。

2、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二)考核与奖惩

1、工程质量考核

(1)不合格工程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合格,复查达到合格品的按单价计算工资。

复查仍不合格的不支付工资。

(2)工程质量检查存在问题的处罚按隐患考核管理办法及制止三违的规定标准执行。

(3)对机电、运输、通防等单位单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必须按规定时间整改,经验收达到合格的按合格品,到期整改不合格的不支付所有费用。

(4)巷道竣工时,必须进行一次全面验收,对不合格的工程必须进行整改合格后再进行交接。

(5)验收人员必须现场签字。

(6)实行工程质量终身制,如出现质量问题,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责任追究。

六、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为促进我矿安全生产、稳定、健康发展,创建学习型企业,使安全技术培训日常化、时间固定化、方式多样化,提高安全教育、技术培训质量,确保职工具备安全生产的素质和按章作业的能力,保证各岗位的安全生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教育制度

1、建立健全矿长为主的安全宣传教育保障体系。

2、利用班前会、每月例会对职工进行强化安全教育。

(二)岗前教育培训

有集团公司培训。

(三)在岗教育培训

1、特殊工种有集团公司安排外培训。

2、矿将利用班前会、每月例会对职工进行强化安全教育。

3、凡因个人原因丢失资格证书需补办的,培训费及办证费自理。

4、安全技术培训外训管理规定

(1)外出培训是指由省煤管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地方政府部门、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或临时培训计划,外出审批程序是:

省煤管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地方政府部门、集团公司下达的培训计划,由集团公司安排培训。

(2)各队长是外出培训计划执行的第一责任者,矿领导监督实施。

接到外出培训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安排落实培训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是队长未安排培训人员的,每人次罚款100元。

是本人原因未参加培训的,罚本人100元。

(3)学员外出培训学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培训单位的管理,迟到、早退一次罚款20元,旷课一次罚款50元。

学习期间考勤由培训单位提供。

(4)外出培训人员接到培训通知后,不论哪个专业下达的计划,都必须到集团公司办理外出培训登记手续。

凡培训前不办理登记手续的,不予办理报销事宜。

5、专题技术讲座规定

为切实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学习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知识,充分发挥专家学者、技术业务骨干的传、帮、带作用,经研究决定:

开展专题技术讲座活动。

(1)专题技术讲座活动活动以技术科为主组织开展。

(2)专题技术讲座活动由总工程师主持,矿长、副矿长、队长、班组长管理人员每月必须参加。

(3)专题讲座活动主讲内容主要是:

对上级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规程的理解和认识;

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新问题的探索与研究;

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与交流;

先进管理理念、经验的推广和传播;

专业知识的学习与提高;

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知识讲座;

(四)安全教育培训经费

由集团公司制定管理办法。

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市、县有关规定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矿井安全隐患,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范围

矿长对本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总工程师负责矿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分管副矿长对矿长负责,对分管范围内排查的隐患负责组织进行治理。

(二)隐患排查

1、矿井安全隐患的含义、分类、种类

含义是指矿井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所有环节和矿井周围邻近地区所存在的危及矿井安全,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危险源。

按其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

危害严重或者治理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

危害比较严重或者有一定的工程量,队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

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由区队、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种类分为:

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2、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程序

矿井安全隐患实行五级排查制度,即矿、专业、队、班组、岗位(个人)。

每班施工前,由岗位工(个人)对本岗位责任范围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立即进行处理,。

每班由班组长对本班组责任范围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立即组织处理。

每班由队管理人员对区队施工地点范围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立即组织处理。

因特殊原因现场不能处理(不危及施工安全的)的要汇报矿值班人员。

由值班人员负责落实处理。

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100元。

每月25日前由总工程师安排下月作业计划的同时,结合施工地点排查的隐患,对各施工地点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制定治理措施。

(三)隐患治理

矿井排查的安全隐患项目,必须做到六落实,即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

A级安全隐患由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落实;B级安全隐患由矿长、分管副矿长负责落实;C级安全隐患由各队及业务部门负责落实,矿负责监督落实。

八、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矿井各生产场所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并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采掘工作面实行24小时安监员盯岗监察。

2、安监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安全资格证上岗。

3、安监人员有权进入任何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较大安全隐患及工程质量低劣时,有权停止作业,督促现场施工人员及时整改;当发现重大险情、危及人身施工安全时,有权撤出人员,不按规定处理的对安监员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的给开除。

对不听从安监员安排的责任人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的给开除。

4、安监人员要对所辖范围的安全质量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各队、职工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三大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立即通知现场管理人员组织整改处理。

5、对查出的隐患能现场整改的要立即组织整改处理,对现场不能整改的要按照“四定”原则(定隐患内容、定整改负责人、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时间)进行落实处理。

九、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安全技术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加强和改善我矿安全与生产技术管理,保障我矿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订我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1、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规划,报集团公司审批,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应列入财务、供应计划,保证安全生产需要。

2、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并根据具体情况每季度修订一次,否则对责任人处100元罚款。

3、矿井必须做好矿井水文地质工作,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否则对责任人100罚款。

4、雨季三防计划和重点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5、每一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巷道单位工程都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组织设计,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规程或补充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6、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和防火等安全管理,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7、《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有关设计、规程、施工凡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由施工单位技术员(工程师)负责编制相应的设计、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1)需报省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或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备案的,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查后上报;

(2)需报县以上煤炭部门审批或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备案的,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并报相关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3)不属

(1)

(2)条规定的设计、规程、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批准后方准施工。

8、安全技术审批应保证依据充分、正确、内容全面、具体、安全措施可靠,能够有效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否则对责任人或部门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考核并处10-50元处罚。

9、作业规程与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查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我矿主要灾害包括:

水灾、煤尘、提升运输、顶板等灾害。

2、为预防各类灾害事故的发生,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矿组织专门制定《2010年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各类灾害的存在条件、危险分析、危害程度范围预测等分别制定了预防措施,并根据事故性质制定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发生事故后的上报制度及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

3、每年必须要与救护队联合,有计划的组织一次矿井反风演习和救灾演习,并进行总结,演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提高矿井抗灾能力。

4、按照明确职责,重点检查、预防为主的原则。

各专业根据所辖范围,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危害,提出处理意见或整改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5、对特殊地点实行重点监控管理,由矿领导分班盯岗,及时汇报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异常现象。

6、出现异常情况,各岗位作业人员要及时汇报矿调度室、专业领导,根据事故应急处理计划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人员,采取措施,积极组织自救。

十一、入井检身与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一)入井检身制度

1、副井井口检身员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对下井人员进行检身,检身内容包括:

下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必须携带矿灯和自救器,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严禁酒后下井。

2、下井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检身工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无理取闹。

不接受检查私自下井按“严重违章”论处。

3、下井人员不戴安全帽或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或穿化纤衣服下井经检身不合格,应立即改正,穿戴符合要求后方可下井作业;对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或酒后下井者,检身工必须进行制止,凡制止不听,情节严重的,应通知矿值班领导进行处理。

4、各单位值班人员在班前会上应强调下井检身的重要性,把好第一道关口,对不符合下井条件的物品严禁带入井下,对酒后上岗的人员要拒绝其下井作业。

(二)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1、生产调度室每班必须严格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对单位人员每班下井情况认真核实,及时准确的掌握每日出勤,保证安全生产。

2、下井前必须召开班前会,并对当日下井人员进行签字登记。

3、矿灯发放室对每班所发放的矿灯、自救器,做好清点核实,并做好下井人员下井时间、姓名、单位记录。

4、按正常上井时间延后2小时(仍未上井登记或未交矿灯、自救器人员)矿灯发放室和井口检身员将未上井人员名单报调度室,调查了解未上井的原因,并积极采取措施,保证职工人身安全。

5、调度室每班把领退矿灯数量、下井数量及延点人员数量汇总比较,清点好上下井人员数量,做好记录备查。

发现有差别时,及时汇报调度室值班主任及值班矿领导,并详细查明原因,立即安排有关人员现场落实。

(三)外来人员入井规定

1、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职工以外的人员,均属外来人员。

凡无安全监察资质的人员,严禁下井。

2、确需入井的外来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3、外来人员应穿着煤矿企业统一提供的工作服,严禁穿着化纤衣服入井。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和矿灯。

4、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并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

5、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入井前严禁喝酒并自觉接受的检身。

6、外来人员携带的不防爆或不符合煤矿安全标准的照(摄)像、录音等与井下安全生产无关的设备,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并经集团公司批准前一律不得带入井下。

7、严禁在井下敲打、撞击和拆开矿灯,升井后要立即将矿灯交回。

8、外来人员下井应至少派两名熟悉安全技术的人员带队入井,外来人员必须听从带队人员的统一安排和指挥。

9、建立外来人员出入井登记清点制度,入井前登记,升井后签字。

十二、矿用设备、器材和安全设备、器材使用、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1、各单位要建立矿用设备、器材和安全设备、器材使用、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应保证在用设备、器材符合相关标准,保持完好状态。

2、要明确设备、器材使用前的检测标准、程序、方法和检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使用过程中的检验标准、周期、方法和校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维修、更新和报废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十三、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1、要分别制定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操作规程要涵盖从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明确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标准。

2、要建立学习操作规程的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正规操作程序培训,使职工明确违反操作程序和标准可能导致的危险和危害。

十四、现场安全检查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管理制度

1、对专业、区队、班组检查的具体范围、内容、周期、参检人员等要有明确规定。

2、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明确整改负责人、完成时间及验收人等。

3、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各矿井要制定制止“三违”规定根据“三违”情节的轻重划分为一般违章和严重违章。

对一般违章者,应给予10-50元罚款,对严重违章者除给予50-100元的罚款外,情节严重的要进行强制安全教育或行政处罚。

4、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明确下井带班的作业种类、下井带班人员范围、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确保矿井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与工人同上同下。

5、为强化现场管理,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区队、班组干部现场交接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十五、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各单位建立安全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安全事故(包括非伤亡事故)和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原因和责任分析,查找出责任人,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并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十六、安全举报制度

1、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时,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集团公司、矿进行举报。

结合实际,制定东洼北煤矿安全举报制度。

存在以下问题时,职工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举报: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未建立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五)超层越界开采的。

(六)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使用明令禁止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八)无《规程》《措施》擅自开工作业的。

(九)作业范围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还强制职工作业的。

(十)干部违章指挥的。

(十一)隐瞒事故的。

(十二)未遂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汇报、追查和统计的;

(十三)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而违章生产的;

(十四)员工有“三违”行为的;

(十五)由于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或工作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有效治理继续生产的;

(十六)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而上岗作业的;

(十七)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八)其它需要举报的内容。

2、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对举报内容经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1000元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3、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因为职工行使检举权而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存在打击报复单位和部门的领导经调查属实,将给予严肃的行政处分。

十七、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

一、为了促进安全工作与经济利益紧密联系,强化安全对经济利益的考核、维护,监督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保证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性,制定东洼北煤矿《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

二、与安全挂钩的经济利益主要包括:

安全质量工资、安全奖、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等。

三、考核依据集团公司管理规定执行。

四、安全目标:

各单位杜绝重伤以上事故。

五、各区队要牢固树立安全就是利益、安全决定利益的观念,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区队、职工的利益受到损害。

对任何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都进行严格的安全考核兑现、进行严厉的经济处罚,使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真正起到促进安全生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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