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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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律
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前期,计划经济为主导,政企合一《矿产能源法》
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至20世纪末,《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
21世纪初至今,《气候变化公约》、《京都议定书》的签署与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可再生能源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二、现状按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划分,我国能源法律法规体系可分为那几个层面?
•1、纵向结构
•宪法中的能源条款;能源法律;能源行政法规;能源行政性规章;地方能源法规和地方能源行政性规章
•能源标准;相关法规中的有关能源管理的条款;国际能源条约
2、横向结构
•煤炭法子系统;石油天然气子系统;电力法子系统;原子能法子系统;可再生能源法子系统;节约能源法子系统
3、主要内容论述题
•
(1)宪法
•宪法中“依法治国”、“倡导节约”、“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及“加强宏观调控”等原则对能源立法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
(2)能源法律
•①《电力法》
•1995年12月28日通过的《电力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电力行业制定的能源法律,它开创了我国能源法律的历史先河,是中国能源法制史上的里程碑。
•②《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通过的《煤炭法》对完善我国煤炭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③《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通过并颁布的《节约能源法》属于能源管理综合性法律。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
•④《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正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3)能源法规
•①为执行能源基本法和能源专门法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或条例,如与《节约能源法》相关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②对能源工作在出现的新问题或尚未制定相应法律的某些重要性法规,20100625《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4)能源行政规章
•指国务院有关部委,包括国务院授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依法制定的有关能源的规范性文件。
例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5)地方性能源法规和地方性能源规章
•①地方性能源法规:
例如《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
•②地方性能源规章:
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等。
•(6)相关法律中的能源条款
•例如:
《标准化法》、《建筑法》、《政府采购法》、《企业所得税法》、《标准化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法规。
•(7)能源标准
•①按制定的级别和实施的行业范围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②按执行力度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8)国际能源条约
•例如: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及我国与哈萨克斯坦签署的油气合作协议等等。
•(9)能源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指国务院部委的通知、批复、指示和能源法律解释。
•例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11年7月2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就属于这类能源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三、我国法律法规体系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完善?
•1、体系结构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结构不健全,
•主要有三点:
•
(1)我国能源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础性重要法律——《能源法》尚未颁布实施
•
(2)能源子体系不健全,石油、天然气、核能等领域的能源专门法律缺位
•(3)缺少能源公用事业法
•2、能源法律法规内容的滞后性和缺失性,主要有以下三点内容
•
(1)我国不少能源法律法规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和国际贸易组织规则体系的能源规则不适应
•
(2)已颁布实施的能源专门法和配套法规、规章亟待修改和完善
•(3)已颁布实施的能源法律法规缺乏配套的立法和法规
•3、整体协调性
•
(1)新颁布实施的能源法律法规与原有的能源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
•
(2)能源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3)能源法律与能源政策不够协调和配套
•1)重政策轻法律;2)能源政策与财税政策同国家提倡的“有限保护和优先节约”的价值取向不一致或相背。
•四、建设
•1、指导思想围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战略意图、战略目标,为满足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将能源资源的勘探、生产与环境、运输与供应、市场与消费、利用与节约、对外合作及能源安全与监管等各个环节,都纳入法律法规管理的轨道。
•
•2、我国能源法律法规体系中具体体现哪些原则?
•能源法规体系的基本原则
(1)法制统一原则
•①能源法律法规应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谐一致;②能源法律法规要与时代经济发展的需要相吻合
(2)可持续发展原则:
构建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理念。
既不损害当代人的需要,又能满足后代人的发展。
(3)以民为本原则
•①最根本的目的就是满足全体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②特别关注能源消费中弱势群体的利益
(4)体制创新原则.应当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机制推动,行政主导,经济激励,适度竞争”的能源市场。
(5)符合国情原则
•①应当坚持以情为基础,不能生搬硬套国外的能源法律法规。
•②从中国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搞好地方性的能源法律法规建设。
(6)借鉴国外经验原则
•如美国2005年制定的《能源政策法》、德国1998年制定的《联邦能源法》和日本2003年制定的《能源法案
•(7)统筹规划原则
能源法律法规在整体上应该是相互联系、相互衔接、彼此协调,具有一定内在逻辑体系的。
应坚持统筹规划、统一协调、分布实施的办法。
•3、能源法律法规的建设目标
•
(1)调整政府、企业、从业人员、消费者、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各有关能源法律关系主体。
•
(2)解决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领域的突出问题;(3)保障能源安全(4)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5)建立稳定、经济、清洁、可持续的能源供应和服务体系(6)加快研究制定详细、科学的能源立法计划
(7)力争在十年左右的时间里建立起比较成熟的以国家能源基本法为基础和统领,以煤炭法、电力法、石油天然气法、原子能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能源公共事业法为主干,以能源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为配套和支撑,分类齐全、层次合理、结构严谨、协调有序、配套衔接、内容和谐、有机统一、体系完整的国家能源法律法规体系。
4.我国的能源标准是如何划分的?
按制定的级别和实施的行业范围分为:
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按执行的力度分为:
强制性标准、推荐标准。
能源效率标准:
之规定产品能耗性能的程序或法规,按照规定的测试程序确定产品的能耗性能(通常指最大能耗或最低能耗)的目标限定值。
70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节约能源法》制定与修订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
(一)制定与修订
•知识点1:
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增加了哪些内容?
•答:
修订前的《节约能源法》共六章50条,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共七章87条。
增加的内容主要体现在:
•
(1)扩大了调整范围。
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
(2)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能效标准,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标准,健全建筑节能标准,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限值标准。
•(3)强化节能监管制度。
严格的节能监督管理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淘汰制度。
•(4)加大政策激励力度。
明确实行节能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的采购政策。
•(5)明确节能管理和监督主体。
明确对节能工作的领导,监督检查,管理的职责。
•(6)强化节能工作的法律责任。
增加法律责任条款、加大处罚力度、强化公共机构、节能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知识点2:
什么是能源?
什么是节约能源?
•答:
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节约能源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
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生物质能:
太阳能以化学能形式贮存于生物质中的能量形式,既以生物质为载体的能量,沼气、粪便等。
节能规划:
分为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中期5年,长期计划10年或10年以上规划,包括两项内容:
1)制定具体的节能目标2)对节能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强化约束和监督机制:
5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怎样实现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1)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
十一五规划纲要首次将十一五期间单位的国内生产总耗能下降20%左右作为约束型目标,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地方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监督力度,同时还要求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促使各地方政府和负责人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
2)建立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建立健全与政绩相关的考核评价制度,目标责任制才能落到实处。
该条明确把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地方政府及负责人的依据之一,与其职务升迁有机的结合起来。
实行有利于节能与环保的产业政策:
7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与环保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贮存、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2005。
2出台《可再生能源法》2010.4。
1实施。
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
9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10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有关部门如质检、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机关事务等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范围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家发改委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
节能评估:
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节能审查:
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能源效率标识:
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节能服务机构:
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的专业机构。
节能技术措施:
用能单位采用合理的工艺、技术、设备、材料等实现节能降耗的办法或手段。
发改委2010.9.17颁布《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11.1实施。
5章25条和两个附件。
24条规定:
用能单位应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27条规定: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29条规定:
国务院、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
32条规定: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保密的规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
33条规定: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78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加强节能减排管理的措施和任务:
从宏观上,《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对加强节能减排管理提出8项战略任务:
1)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2)强化用能单位节能管理;3)加强工业节能减排4)推动建筑节能
5)推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6)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7)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8)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用能单位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必须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建立能源计量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管理人员并明确岗位责任制。
2)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颁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规定,配备计量器具并建立健全计量器具使用管理制度。
3)根据用能单位的实际需要选取科学、实用、有效的计量方法。
4)健全能源计量数据统计程序和管理监督制度,确保能源统计原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高效节能设备和先进节能技术:
1)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风机、泵类等设备。
2)采用高效节能的锅炉、窑炉。
3)采用先进实用的节能技术及用能监测和控制技术(热电联产技术、余热余压利用技术、洁煤技术、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技术。
)
国家对公共交通的政策措施:
1)进一步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
将公共交通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建立健全公共交通投入、补偿机制、统筹安排,重点扶持。
2)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
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3)建立低票价补偿机制。
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
1)加强综合运输枢纽的规划和建设,实现各种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提高一体化运输程度和运输效率。
2)大力扶持先进运输组织方式。
3)鼓励集约化运营。
4)推进运输市场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
主要替代燃料: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氢燃料、电动汽车、生物质液体燃料、醇类燃料、二甲醚等。
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管理
1)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
2)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
3)公共机构报送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义务。
4)实施能源消耗定额管理。
能源审计的主要内容:
能源管理状况、能源计量与统计、用能设备运行效率分析、节能量计算。
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
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
答:
节约能源法》54条规定“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到位,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1)监督管理职责
按照该条规定,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认真的审查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能源利用报告的审查,关系到节能目标任务的落实和完成。
2)监督管理措施
按照该条规定,对审查出来的节能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等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有权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A:
现场调查。
组成调查组,进入用能单位,针对报告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现场系统调查。
B:
实施用能设备效率检测。
对调查中存在的问题,有责任对其组织实施用能设备效率检测。
C:
实施全面能源审计。
能源审计是对企业能源核算系统,合理用能评价系统和用能专科审核系统的统称。
对检测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实施全面能源审计,是十分必要的。
D:
书面限期整改要求。
根据审计出来的问题,要求其单位提出具体的书面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
55条规定能源管理负责人具备的五项条件:
1)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2)具备节能工作经验。
3)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制。
5)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培训。
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
1)大力推广农村沼气工程建设。
2)大力促进省柴节煤炉、灶炕等用能设施的升级换代。
3)大力推广太阳能、风能、微水电等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的应用。
4)积极稳妥推进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5)加强农业生产的节能管理。
农村节能资金的投入
推进乡镇企业、农业机械、耕作制度、禽畜养殖、农村生活节能。
•《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规定: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明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笪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强制性节能标准”是指具有法律强制性必须执行的节能标准,包括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建筑节能
•方面的标准和规范、用能设备和产品能效标准等。
本案中,该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违规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项目,明显违反了《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
•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该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若限期内经改造达到要求,则可以继续建设;若限期内经改造未达到要求,则由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没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节约能源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已经写入法律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履行相应的节能义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职工无偿提供能源,导致能源浪费,有损公共利益,因而不再仅仅是公司经营权限范围内的事。
《节约能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
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七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某公司为规避法律规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单位职工提供用电,认为既不属于无偿提供能源,也不是包费制(即支付一定费用后可以不加限制地使用能源),因而认为本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违法情形。
但从立法意图讲,该项条款实际上确立了“用能必须计量,用能必须付费”的原则,实际生活中违反该原则的形式是多样的,凡是违反计量收费原则的情形,而又无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享受优惠的情况,都属于本条款禁止的范围。
同时,作为山东省内的能源生产经营企业,不仅适用国家层面的《节约能源法》,还应适用山东省的地方法规——《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该《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不得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
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可见无论从《节约能源法》的立法意图来看,还是某公司应适用的地方法规明文规定来看,该公司的应对之策都属违法行为,应予以禁止。
•《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l万tce以上的用能单位为法定重点用能单位,无需政府文件公布。
本案中,造纸公司年综合能耗1.4万tce,属于法定重点用能单位。
因此,A科长的观点是错误的。
《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规定了能源管理负责人的法定条件、职责。
未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的行为包括:
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的能源管理负责人不符合法定条件之一(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及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未到管理节能工作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未取得或未具体落实法定职责、能源管理负责人未经过节能培训。
因此B经理“只要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即可的观点是片面的。
虽然该公司最终聘任了能源管理负责人,但其聘任的能源管理负责人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某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的作法是正确的。
•《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该条规定了在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等情况下,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依法整改的义务。
具体来说,整改的义务主体是重点用能单位,整改的前置程序是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整改适用的情形包括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整改要求应以书面形式载明,从时间上来看实施整改应当在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内容或效果上应达到通知书载明的整改要求。
如果违反了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的()成为我国当时法律位阶最高的与能源有关的法律。
A.《节约能源法》
B.《电力法》
C.《矿产资源法》
D.《环境保护法》
•中国能源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大体上经历了()历史发展阶段。
A.三个
B.四个
C.两个
D.五个
•第一个历史发展阶段我国的能源法律法规建设带有突出的()的能源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