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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妃甸公共港区冀东油田基地造地工程

曹妃甸公共港区冀东油田基地造地工程

安全监理细则

 

编制:

赵守生

审核:

万里威

 

长江水利委员会工程建设监理中心

曹妃甸项目监理部

2007年5月8日

第一章总则

一、编制本细则的目的是为了指导监理机构及人员规范化的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二、本细则适用于曹妃甸公共港区冀东油田基地造地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

三、在监理工作中,当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安全监理细则时,应由总监组织研究修改,按规定程序报审后实施。

第二章安全监理工作的方针、目标

一、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监管并举,防患未然”。

二、目标:

无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无砸伤、人员落水、用电、火灾、船舶机械损毁等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监理组织体系

为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杜绝各种违章、违规现象及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本监理部在进场后立即建立安全监理组织体系,明确职责,编制安全监理细则,建立安全监理交底、安全例会、巡视检查等监理工作制度。

第四章安全监理岗位职责

一、总监理工程师

1、主持本项目工程安全监理方针目标管理的工作。

2、签发安全监理的重要指令和文件。

3、主持或参与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4、主持编制安全监理细则。

5、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

6、巡视施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防止水资源污染等工作的情况。

7、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安全监理工程师

1、主持日常的安全监理管理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和通知。

2、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3、参与审核安全施工方案及专项安全措施。

4、巡视施工现场,掌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防止水资源污染等情况。

5、指导、检查安全监理员的工作。

6、组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水资源情况的检查工作。

7、审核本项目段安全施工方案及措施,掌握安全细则实施的情况。

编制安全监理报表。

8、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章安全监理工作的依据

一、关于船舶水上施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届人大19次会议1996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部1997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交通部1993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1997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8、《中国海事局船舶着色、标志、旗帜和命名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

10、《船舶防台技术操作规则》(交通部(57)339号)。

11、《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规则》(交安监1995年)。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号主席令2002年)。

13、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等合同文件。

第六章安全监理主要控制措施

一、管理控制措施

1、督促承包商建立“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加强承包商内部的安全管理。

2、建立健全安全监理组织体系,并确立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和权限。

3、编制监理细则。

4、严格遵循安全生产交底制度,规范船舶施工,机械施工及其他危险、复杂作业施工的安全交底制度,切实做好布置生产的同时,布置安全措施。

5、规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检查标准,建立全面性、专业性的安全检查制度。

6、强化事故隐患的防治。

7、督促承包商建立“防台防汛”、“人员落水”、“船舶碰撞”、“船舶有沉没危险”、“火灾爆炸”、“重大污染”、“船舶搁浅”、“对失控船舶”等应急处置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以备各种险情发生后,在自救的基础上组织互救、求救。

8、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除督促承包商加强现场监护外,坚持安全监理旁站制度。

二、技术控制措施

1、审核承包商“施工组织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检查安全设置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2、监督承包商制订施工船舶,大型机械设备进场验收标准,保证安全装置不漏项、不漏检。

3、监督承包商制订执行施工船舶安全准入标准,确保施工船舶处于安全、适航状态。

4、监督承包商对现场用电(包括临时用电),水上水下电缆,管线保护等各类“专项施组”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5、审核承包商对重大危险源所制订的安全措施。

措施应具有针对性及有效性,做好进一步完善其安全措施的工作。

三、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1、掌握现场海域情况。

2、了解承包商对该工程的概况、海域、环境、气象、水文等情况全面熟悉和掌握的程度以及对设计文件、图纸熟悉和掌握的程度。

3、督促承包商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并要求按规定建立安全内业管理台帐。

4、督促承包商《航行通告》的办理,督促承包商及时办理船舶的报监工作。

5、检查特种人员的持证上岗,做到人证相符,并在有效期内。

6、船舶进场的安全准入,进场的施工船舶必须具备以下证件

(1)船舶的“国籍证书”、“适航证书”、“签证簿”等相关的安全证书。

(2)船舶船长等主要船员的适航证书。

(3)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证书。

(4)船舶设施(消防、救生、防污染器材、设备等齐全)报安全监理验收确认。

7、检查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和现场消防器材配置情况。

8、检查作业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

四、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

1、船舶施工的安全监理

(1)督促承包商经常检查“船长负责制”的实施情况。

(2)安全监理人员应在督促承包商经常作好内部安全检查的同时,根据船舶施工特点,在日常巡回检查中重点是:

1)按规定铺设安全网、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交底书上所明确的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情况。

3)船舶施工或锚泊时应显示灯号、信号、标志。

4)起重、工索具断丝、磨损的情况。

5)船舶开展法规所规定的各项演习活动的情况及应急预案。

6)遵守现场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

7)坚持每天收听气象信息的情况。

8)特种作业人员,主要船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9)船舶《油类记录簿》、《船舶垃圾记录簿》的记载情况。

10)明火作业审批手续及明火作业时安全措施落实执行的情况。

11)船舶施工和停泊执行“航行通告”的情况。

12)安全用电实施情况。

13)护船值班制度执行的情况。

14)海事部门颁发的《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进出口签证”,“定期签证”等实施情况。

15)安全奖罚制度执行情况。

(3)运砂船严禁超载,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4)吹砂时,吹砂船边所靠重运砂船原则上只允许一艘。

(5)随时听从海事部门的指挥和应急情况下的避碰措施。

2、施工用电的安全监理

(1)要求制订电气安全操作规程、电气安装规程、电气维修检查制度。

(2)输电线必须采取三相五线制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形式。

(3)各类电箱必须符合规定,要有重复接地措施,执行一机一闸一箱制度,严禁两只拖箱连接使用。

(4)应正确选择、安装、使用和维护电气系统和设备,确保维护系统良好并派专职人员负责定期检查。

(5)夜间施工必须电工值班,节假日或工作完毕后要切断电源。

(6)用电区应布置醒目的“当心触电”等标志,并有处理现场触电事故的应急措施。

3、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规定

(1)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2)起重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规定。

(3)焊工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

(4)严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只挂名不跟班现象,或一名特殊作业人员同时兼管若干个工地现象。

(5)特种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作业,不随意加班加点。

4、防火防爆的安全监理

(1)明火作业必须办理三级动火许可证,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2)动火时必须具有“二证、一器、一监护”(即动火许可证,动火人员的合格操作证,按规定灭火的种类、数量配置灭火器,派专人看火监护)。

(3)氧气瓶、燃气瓶必须保持安全距离。

燃气瓶必须竖直存放,氧气瓶可以横放,但应防止滚动,不能在阳光下暴晒,每个气瓶都应配置防震圈和防护帽。

(4)水上夜间作业必须按海事部门提出的“不影响船舶航行”遮光等安全措施执行。

五、安全教育的管理

1、现场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岗前安全教育,并建立好“三级教育卡”。

2、每个工程项目开工前,要根据施工工艺、施工特点对施工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综合交底,要有书面记录。

3、施工班组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所有活动应有记录。

4、要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分析事故或苗头,传授安全作业基本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

不断提高“自己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能力。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要求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水上作业必须穿救生衣。

2、电工作业必须使用绝缘工具、穿电工鞋并有防止触电事故的设备和措施,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

在电源箱前有警示牌并派人看管。

3、焊工作业时,必须穿焊工工作服,佩带防护罩和手套。

4、劳动防护用品应是有质量保证书的合格产品。

5、所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或穿戴时必须正确规范。

第七章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监理

一、文明施工的监理

1、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应严格隔离,施工现场必须设立警示标志,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域。

2、现场施工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无关船只误入作业区,以保证施工船舶的安全。

3、要督促施工单位,平时施工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材料、机具、设备堆放整齐有序。

4、必须张挂与文明施工相关的管理网络图、牌。

5、设立宣传栏、黑板报,读报栏等宣传阵地,加强班组建设,提高班组文明风貌。

二、环境保护的监理

1、禁止向海中乱抛杂物,绝对禁止向海中排放油污水。

2、运砂、石料船,上料、卸料时要采取措施,防止物料落入海中。

3、杜绝船舶、施工机械设备的滴、漏、冒、跑现象。

第八章事故报告及处理

一、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4、在施工期间,工地所发生的一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人员伤亡事故,承包人应用最快的方式报告监理部和业主。

二、事故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必要时监理部门派人参加。

2、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按法定程序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4、施工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提出详细的事故报告和处理情况及今后的安全防范措施,报告监理部和业主。

第九章监理人员自身安全

一、监理人员在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作业的同时,要加强自身的安全教育。

二、监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戴好安全帽,水上执行任务时正确穿好救生衣,带头执行现场安全规章制度。

三、现场监理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条例。

身体条件差者,不宜安排水上检查任务。

禁止带病进行水上作业、监理。

四、禁止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五、听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的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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