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师德规范及新课程理念学习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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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师德规范及新课程理念学习材料

教育法规师德规范及新课程理念学习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 9月1日起施行。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3.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 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6.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7.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 教职工代表大会 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9.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0.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11.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办学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2.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

3.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

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除外。

(×)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所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

6.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

7.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除外。

(×)

8.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

9.受教育者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

10.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

11.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

12.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

三、简答题

1.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是什么?

答: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一、填空题。

1.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2.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3.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5.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共有八章63条。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7.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8.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9.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10.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 、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1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12.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二、选择题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施行时间为(2006.9.1)。

2.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 薄弱学校)的建设。

3.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规定是(不收学费、杂费)。

4.义务教育法规定,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组织,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 周岁。

6.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7.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8.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9.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10.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11.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2.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13.(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1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15.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16.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17.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18.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三、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

(×)

2.教科书审查人员可以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

3.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4.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

5.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

(×)

6.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义务教育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督促其履行责任。

(×)

7.如果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学校可以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

8.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四、简答题。

1.《义务教育法》对教育教学工作的总的要求是什么?

答: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义务教育的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如何对待学生?

答: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3.学校和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基本责任是什么?

答: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德育在义务教育教育教学中的地位是什么?

答:

《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5.对义务教育的教科书有何要求?

答: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何时开始实施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明确规定: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什么是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4.未成年人享有那些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明确规定: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5.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6.哪些社会组织和个人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条明确规定: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7.学校应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哪些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8.学校应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哪些方面的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9.《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未成年学生学习负担、人格尊严上对学校有哪些规定?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10.《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方面有哪些规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1.对教育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哪些规定?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12.《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保障特困和残疾等未成年人的教育权利有怎样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13.《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远离黄、赌、毒方面有怎样的规定?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4.《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中小学校园周边环境有怎样的规定?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5.《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吸烟、喝酒有怎样的特别规定?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16.《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劳务用工有怎样的特别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7.《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方面有怎样的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8.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采取怎样的司法保护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一、填空题

1.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

4.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5.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简单题

1.教师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和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2.教师有哪些情形,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答: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

一、填空题

1.新课程的三维目标是知识与技能目标、过程与方法目标和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2.新课程的课堂实施要改变传统的以 教师 、课堂、书本 为中心的状况。

3.在教学实施中,新课程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 、勤于动手。

4.对于学生,新课程强调要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

5.各学科课程标准是教材编写、 教学、 评估 和 考试命题的依据。

6.新课程指出,要改变课程评价过于强调甄别与选拔的功能,发挥评价促进学生发展、教师提高和改进教学实践的功能。

二、单项选择题

1.指出哪一组是符合体验性目标陈述方式的:

(感受、参加、养成)

2.在“对话?

互动”式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的关系是(都是主体 )

3.探究学习实施的过程是(问题阶段——计划阶段——研究阶段——解释阶段——反思阶段)

4.展示学校的办学宗旨和特色的课程是(校本课程)

5.教学过程的中心环节是(上课)

6.校本教研的主体是(教师)

7.建立评价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指标体系必须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一般性发展目标)

8.课程改革的基本目标是推行(素质教育)

9.信息技术教育可以通过两种基本途径实施:

一是通过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二是(在其他学科中浸透信息技术教育)

10.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课程性质的是(家长可参与性)

1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过程的是(组织复习,认真考试)

12.与自主性学习类似的说法是(主动学习)

13.既是国家课程目标在特定社区条件下的具体化,又对国家课程进行补充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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