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841篇.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0211979 上传时间:2023-02-09 格式:DOCX 页数:43 大小:41.2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841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3页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841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3页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841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3页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841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3页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841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841篇.docx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841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841篇.docx(4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841篇.docx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841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生活。

根据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一36题,单选)

A、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

B、收养的条件和手续符合中国法即可

C、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

D、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AB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本题中,甲国公民在中国收养中国儿童,其收养条件和手续须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所以A正确,B错误。

C项,对于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即甲国法。

所以,C错误。

D项,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

2.福建人李向荣与来自台湾地区的宋安因贸易贸易问题发生争议,李向荣诉诸福建某法院,相关文书需要向台湾地区送达并确定法律适用,依相关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

A、宋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与李向荣有所不同

B、确定应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法院不应予以适用

C、如宋安在大陆,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

D、如宋安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可以邮寄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区际法律问题——区际司法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

“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A错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B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

3.朗文与戴某缔结了一个在甲国和中国履行的合同。

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朗文向甲国法院起诉戴某并获得胜诉判决。

戴某败诉后就同一案件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

朗文以该案件已经甲国法院判决生效为由对中国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依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缔结的相关条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朗文的主张构成对我国法院就同一案件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的有效异议

B、我国法院对戴某的起诉没有管辖权

C、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

D、我国法院可以受理戴某的起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答案】:

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本题中,合同履行地在中国,我国法院对戴某的起诉有管辖权。

故B项错误。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33条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平行诉讼的规定,外国法院受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并作出判决,不影响我国法院依据我国法律对同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除非该外国法院判决已经在我国被承认。

本案中,甲国法院只是受理案件并作出了判决,但该判决并未在中国申请承认,因此我国法院仍然有权对同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故A项错误、D项正确

4.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

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一37题,单选)

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

B、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

C、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

D、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5节>结婚的法律适用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AD项,结婚条件,即结婚实质要件,指婚姻双方当事人缔结有效婚姻必须满足的实体条件,如结婚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婚龄、未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等。

法定婚龄属结婚条件范畴,对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本题中,当事人没有共同经常居所,也没有共同国籍,而在一方经常居所地(中国)结婚,故结婚条件应适用婚姻

5.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下列哪项属于准据法的特点?

(  )

A、准据法必须是通过程序规范指引的法律

B、准据法是可以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C、准据法是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围的冲突规范

D、准据法是在处理涉外民事争议时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3节>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准据法。

A错,准据法必须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而非“程序规范”。

B正确。

C错,准据法是“实体法”,包括外国的实体法,而非“外国的冲突规范”。

准据法不包括程序法,D错误。

6.定居法国的加拿大艺术家查尔斯来华旅游时与中国艺术家莫西言相爱,莫西言久居新疆。

关于两者的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当事人可以无限制地选择结婚的所有事项适用的法律

B、结婚的条件应同时适用中国法与法国法

C、结婚的手续应适用中国法和加拿大法

D、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5节>结婚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结婚的法律适用。

A错,不是结婚所有事项都可以由当事人无限制地选择适用的法律。

B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本题双方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其国籍也不同,在一方当事人,即莫西言的国籍国结婚,因此,两人的婚龄这一结构的条件应适用中国法。

D正确。

该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的,均为

7.广东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涉澳投资纠纷案件时,须向澳门当事人送达一份司法文书。

根据《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广东中级人民法院必须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终审法院进行文书委托送达

B、澳门受托法院对该司法文书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

C、澳门受托法院最迟应在委托方发出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文书送达事项

D、澳门受托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如果法院发现该案件应由澳门地区法院专属管辖,则可不予执行受托事项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

【答案】:

B

【解析】:

根据《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2条:

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协商解决。

选项A错误;根据第13条:

受委托方法院对委托方法院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和所附相关文件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

选项B正确;根据第5条:

委托方法院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委托请求,以保证受委

8.关于通过网络侵害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依《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A、通过网络侵害隐私权应适用网站服务器所在地法律

B、通过网络侵害肖像权的适用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C、通过网络侵害姓名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网络侵害人格权争议应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46条: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选项C正确、ABD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9.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

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一37题,单选)

A、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

B、2011年12月,在香港

C、2013年4月,在北京

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章>第1节>自然人的居所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5条规定: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2010年在马来西亚工作,属于劳务派遣,故不属于经常居所地。

所以A错误。

2011年在香港工作,并不是以其为生活中心,生活中心依然在深圳。

所以8错误。

张某2013年在北京就医,北京并非是其生活中心地,

10.巴拿马籍货轮“安达号”承运一批运往中国的货物,中途停靠韩国。

“安达号”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时与利比里亚籍“百利号”相碰。

“安达号”受损但能继续航行,并得知“百利号”最后的目的港也是中国港口。

“安达号”继续航行至中国港口卸货并在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百利号”,要求其赔偿碰撞损失。

依照我国法律,该法院处理该争议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

A、中国法律,因为本案两船国籍不同,应适用法院地法处理争议

B、巴拿马法律,因为它是本案原告船舶的国籍国

C、利比里亚法律,因为它是本案被告船舶的国籍国

D、韩国法律,因为韩国是侵权行为地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处理船舶碰撞法律适用问题时,要先看碰撞主体;若碰撞主体不为同一船旗,再看碰撞地点。

本案两船无相同船旗,碰撞地在韩国卸货港,应适用侵权地法即韩国法律。

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

11.中国与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因审理一民商事案件,需向中国请求调取证据。

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相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一39题,单选)

A、甲国法院可将请求书交中国司法部,请求代为取证

B、中国不能以该请求书不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为由拒绝执行

C、甲国驻中国领事代表可在其执行职务范围内,向中国公民取证,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

D、甲国当事人可直接在中国向有关证人获取证人证言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域外取证。

A项,根据《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2条,“每一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通过请求书的方式,请求另一缔约国主管机关调取证据”;“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

我国指定的中央机关为我国司法部,A项正确。

B项,根据该《公约》第12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拒绝执行请求书:

(1)在执行国,该请求书的执行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

(2)被请求国认为,请求书的执行将会损害其主权和安全。

B

12.2011年9月,定居于日本的中国人周鹏死于其在日本的寓所,死后留下大量的股票、存款和三栋房产,除了死亡时所处的日本寓所外,其他的动产、不动产都在中国。

因周鹏生前未留遗嘱,其四个子女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我国某法院。

关于本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请判断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对本案继承纠纷,我国法院没有管辖权,因为继承案件只能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管辖

B、对本案继承纠纷,只有不动产遗产所在地的我国法院才有权管辖

C、如果我国法院受理了该继承纠纷案,只能适用中国法律作出判决

D、如果我国法院受理了该继承纠纷案,中国法和日本法都将被适用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6节>遗产管理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款规定,继承由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或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管辖,选项AB错误;根据《法律适用法》,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选项C错误,D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13.我国某法院接到一位中国公民提出的要求承认一项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

依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承认该外国判决,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我国与该外国间存在司法协助协定,应依该协定办理

B、如我国与该外国间既不存在司法协助协定,也不存在任何互惠关系,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申请

C、只有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时,该外国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D、只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

B

【解析】:

A选项体现了我国尊重国际法、遵守国际条约的原则,也符合国际司法协助领域条约优先的原则,故A项正确。

如果当事人请求承认和执行的是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司法协助协定或互惠关系就不能成为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题干中不能确定该判决一定是非离婚判决,故选项B表述错误。

外国法院对相关涉外民商事纠纷有没有管辖权是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之一。

当然我国法院无义务去适用该外国的民事诉讼法准确判断该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中国法院在此问题上其实只判断有关案件是否应由我国法院专属。

如果案件应由我国法

14.甲国人威利在乙国购买了乙国产的电器,威利来中国工作时也携带了该电器,在中国使用的过程中因电器的零件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威利受伤。

威利就产品责任问题在中国某法院起诉。

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适用甲国法,因为威利为甲国籍

B、如该乙国企业在中国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则应适用中国法

C、由法院决定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主营业地在乙国

D、如该乙国企业在中国有经营活动,且威利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中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产品责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规定,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本题即乙国法律或中国法律。

B错,D对,A为混淆项。

C错是因为依第45条的规定是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主要营业地法律,而不是法院决定。

15.2012年6月,中国人李文山在北京与其加拿大朋友歇洛克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歇洛克帮忙在美国物色一套房子并处理购买、过户等具体事宜。

2014年5月,因该代理事项各方当事人产生纠纷诉至我国法院,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若当事双方未选择适用的法律,法院在本案所涉的法律适用问题上,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法院在认定李文山和歇洛克代理关系是否成立时应适用加拿大法律

B、法院在认定李文山和歇洛克代理协议是否有效时应适用美国法律

C、法院在审理歇洛克代理购买房屋所涉相关问题时应适用美国法律

D、法院在审理歇洛克代理购买房屋所涉相关问题时应适用中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代理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16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李文山和歇洛克之间的代理关系应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的中国法,选项AB均错误;歇洛克代理购买房屋所涉问题应适用代理行为地的美国法,选项C正确,D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16.在中国法院审理的某票据纠纷中,与该票据相关的法律行为发生在中国,该票据付款人为甲国某州居民里斯。

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一38题,单选)

A、应适用与该票据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B、应适用里斯住所地的法律

C、如依据中国法里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则应认定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D、如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无法查明,则应驳回起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关系中当事人行为能力认定的法律适用。

A项,《票据法》第96条规定: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法律对于债务人的行为能力有明确的规定,适用其本国法律即甲国法律或者行为地法律即中国法律,不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所以A错误。

B项,里斯的住所地并不一定位于甲国或者中国,所以适用住所地法律是错误的。

所以B错误。

C项,若依据中国法即行为地法里斯

17.甲国某公司拟认购中国境内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股份,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为中国公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该认购增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一34题,单选)

A、双方可以采用明示方式自由约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B、该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

C、如出现争议,双方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还可就法律适用进行选择

D、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直接适用的法。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7项,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合同,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该法条已于2013年失效。

但根据我国司法实践,该法条的内容仍适用。

本案符合上述规定,所以,B正确。

“规定”排除“意思自治”,所以A错误。

双方均无权选择适用法律,C错误。

若仲裁则可选择外国仲裁机构或国际仲裁机构,故D错误。

18.甲国人罗得向希姆借了一笔款。

罗得在乙国给希姆开具一张5万美元的支票,其记载的付款人是罗得开立账户的丙国银行。

后丙国银行拒绝向持有支票的希姆付款。

因甲国战乱,希姆和罗得移居中国经商并有了住所,希姆遂在中国某法院起诉罗得,要求其支付5万美元。

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支票的追索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B、该支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甲国法律

C、该支票的记载事项适用乙国法律

D、该支票记载的付款人是丙国银行,罗得的行为能力应适用丙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本条实际上是对持票人责任的规定。

当票据被拒付时,持票人若要行使追索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将付款人拒付情形通知出票人和背书人,并按规定方式取得拒绝证明。

根据《票据法》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本案支票的追索权应适用付款地的丙国法,故A项错误。

根据《票据法》第99条,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本案中乙国为出票地,故该支票追索的行使期限应适用乙国法,B项错误。

所谓票据的记载事项是指票据出票人应当在票据中记载哪些内容,其实就是出票

19.中国重阳公司与法国施耐尔公司订立了向中国进口货物的买卖合同,并订有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条款。

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施耐尔公司在法国向某法国法院提起以重阳公司为被告的诉讼。

对此重阳公司提出了异议。

关于此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施耐尔公司有权选择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争议或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B、法国法院应终止诉讼程序,因为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

C、法院管辖具有优于仲裁的效力

D、重阳公司在法国法院提出管辖的异议即表明其默示接受了法国法院的管辖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2节>仲裁协议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国际商事仲裁。

A错误,当事人签订了仲裁协议后即承担了不向法院起诉的义务。

B正确,因为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C错误。

D错误,重阳公司出现在法庭是专门抗辩管辖的,则不构成接受管辖。

20.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订立供货合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

后双方因是否解除该合同及赔偿问题诉诸香港法院,法院判乙公司败诉。

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该合同被解除,则香港法院管辖的协议也随之无效

B、如乙公司在内地两省均有财产,甲公司可向两省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C、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免除执行费用

D、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提交的文件无中文文本,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答案】:

D

【解析】:

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合同中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故A项错误。

港澳台判决和仲裁裁决均不允许同时向内地的几个中院申请认可与执行,故B项错误。

申请执行判决应当交纳执行费或者法院费用,故C项错误。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故D项正确。

21.甲国人阿里,住所位于中国大连,2005年阿里因病于中国上海医治无效身亡,阿里生前在日本购买别墅一栋。

阿里去世后,阿里的子女对别墅的继承权产生争议,起诉至中国大连某法院。

查日本《法例》,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适用死者最后的住所地法即中国法,而依据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依据我国法律,法院最终应当适用哪国法律裁决本案?

()

A、甲国法

B、日本法

C、中国法

D、日本法或者甲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中国对反致的态度

【答案】:

B

【解析】:

我国不承认反致制度,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仅包含外国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外国法中的冲突制度,因此此案应当依据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进行审理,而不再适用日本的冲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广告传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