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期末复习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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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期末复习要点

1、行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1、从行政的角度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特定行政内容的法

2、从行政权的角度

行政法是规定行政权行使限度与行使方式的法

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

3、从行政关系的角度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4、从制定和适用的角度

行政法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行政法是执行机关适用的法。

//以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2、行政法的渊源(表现形式)

行政法的渊源是行政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具体表现形式,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者习惯、判例等。

//类型:

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

3、行政法的特点

(一)在形式上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的特点。

1.分散性,没有统一法典。

2.多样性,用以表现行政法的规范性文件是多种多样的、多层次的。

(二)在内容上具有广泛性、易变性和综合性的特点

1.广泛性:

规范的范围和领域广阔。

2.易变性:

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综合性:

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中。

(三)在效力上具有多元性的特点

4、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和特点

//概念:

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

(一)主体:

即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参加行政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1、行政主体: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管理者行使行政权力的一方当事人。

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相对人: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被管理者受行政主体管理的一方当事人。

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二)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客体。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物、智力成果、行为。

//特点:

1主体的恒定与不可转化性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对等性”(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性质不完全相同,数量不能相等)

5、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与内容

//含义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律对行政权的职责权限、活动方式以及活动程序的规定,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1)职权法定原则(1基本涵义:

所有行政机关的职权都只能来自于法律的授权,没有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拥有并行使某项职权。

2、职权法定的形式①由宪法和组织法明确划定各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②单行法律授权。

由各单行法律规定某一具体事项由哪个行政机关或公务组织管辖。

3、在实践中,贯彻这一原则必须注意防止两种错误作法①越权行政。

②无权行政。

(2)法律优先原则(1、基本涵义:

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的效力或法律相对于行政规范处于优先的地位2、法律优先的主要内容①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必须与其一致,否则,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无效。

②在尚无法律规定,而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就同一事项作出规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必须让位于法律。

③下一个层次的行政规范必须与上一个层次的行政规范一致,否则,下一个层次的规范无效。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意义①对行政立法而言,必须注意与上一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一致,不能有所抵触。

②对行政执法而言,要正确处理法律、法规相互之间的冲突,注意执法依据的正确性。

(3)法律保留原则(1、基本涵义:

某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只有在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相应的行政活动。

2、法律保留的范围

①侵害保留说。

②全部保留说。

③重要事项保留说。

我国:

重要事项保留

(4)权责一致原则

6、行政合理性的含义与内容

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客观、公正。

合理性原则是专门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

(1)正当裁量原则(1、含义: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正当的动机,符合法律授权自由裁量的目的,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应考虑无关的因素2、标准

(1)动机纯正

(2)相关考虑

(3)目的合法)

(2)公平公正原则

(3)比例原则(1、含义:

实施行政权力行为的“手段”与行政“目的”之间应该有一定的“比例关系”,通过衡量行政手段与目的之间的比例关系是否均衡,以有效地遏制恣意行政和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并以此来达到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核心:

行政成本与行政效果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

2、内容

(1)适当性原则:

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

(2)必要性原则:

在“适当性”原则已获肯定后,在能达成法律目的诸方式中,应选择对人民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

(3)相当性原则:

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成本或造成的损害与其所达到的目的的利益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

(4)平等对待原则(1、平等对待的含义:

行政主体针对多个相对人实施行政行为时应遵循的规则。

2、内容

(1)同等对待规则。

同等对待有两种情况:

第一,行政主体同时面对多个相对人时的同等对待。

第二,行政主体先后面对多个相对人时的同等对待。

(2)区别对待规则。

如果对不同情况给予同等对待,那不是平等。

区别对待规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认真区别各相对人的具体情况。

(5)正当程序原则(含义:

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标准。

“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其核心思想有二,一是公平听证规则,即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二是避免偏私规则,即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也就是说某案件的裁决人不得对该案持有偏见和拥有利益。

(1)程序中立性

(2)程序参与性

(3)程序公开性)

7、行政主体的涵义,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涵义:

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所产生的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构成,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部分。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前者是一个法学概念,后者则是生活用语;其次,行政机关并非在所有的场合都是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其身份是民事主体,是“机关法人”。

再次,行政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它还包括得到法律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

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又离不开公务员,行政主体是由众多公务员组成的。

8、行政主体的种类

1.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

①职权行政主体:

在其成立时就依法取得了相应的行政职权,而无须其他组织的授予。

②授权行政主体:

组织的行政职权不因其成立而取得,而必须由有权机关授予。

2、综合行政主体与专门行政主体

①综合行政主体:

公共行政权限具有综合性,可以涵盖所有的行政领域,其公共行政权限通常只受纵向的权力分配的制约,而基本不受横向的业务分工的约束。

②专门行政主体:

公共行政权限集中于特定的行政领域,其权限受制于纵向和横向的行政业务分工的约束。

3、行政组织担当的行政主体和非行政组织担当的行政主体

①行政组织担当的行政主体:

身为行政组织的行政主体。

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

②非行政组织担当的行政主体:

不具有行政组织属性的行政主体。

主要指企业、事业组织经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9、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行政组织的区别

(一)与行政组织的区别:

行政组织是指国家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设立并享有行政权、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特殊社会组织。

涵盖的范畴不同:

行政机关主要是指具体地执行国家行政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基础单位,而行政组织则是指一个大的组织系统,即由行政机关和机构有机构成的系统

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而且也包括构成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即行政机构。

(二)与行政机构的区别:

行政机构通常是指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

行政机关是可以独立承担其行政行为后果的基础单位。

而这是行政机构所不具备的,行政机构不能独立发布命令和规定,其行为的后果也归属于它所属的行政机关(除非被授权)。

10、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含义:

行政主体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能够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上法律效果的行为。

(一)行政行为与国家行为

1、国家行为:

具有高度政治性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最高国家机关的行为,如外交行为、国防行为等。

2、区别

(1)国家行为—不可诉,具体行政行为—可诉;

(2)国家行为的监督和控制—承担政治责任,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控制—承担行政责任。

(二)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

1、民事行为:

能够引起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2、区别

(1)民事行为:

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行政行为:

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对等。

(2)民事行为:

私法行为,私法调整;行政行为:

公务行为,公法调整。

(三)行政行为与行政机关的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若是以民事主体身份,则是民事行为,若以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则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若是行政主体身份则是行政行为。

(四)行政行为与行政法上的行为:

行政法上的行为包括行政行为和行政相对人做出的行为

•(五)行政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区别

•A、目的不同:

行政行为以产生法律约束力为目的,事实行为不是。

•B、法律效果与行政主体的意志的关系不同

•C、事实行为不是行政行为。

11、行政行为的分类

对象是否特定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形成的法律关系

立法行为

执法行为

司法行为

受拘束的程度

羁束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是否主动采取

依职权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

对相对人的影响

授益行政行为

不利(侵益)行政行为

是否应有法定形式

要式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

是积极还是消极

作为行政行为

不作为行政行为

是否能独立成立

独立行政行为

需补充行政行为(审批)

//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行政行为效力的含义和内容

(一)含义:

行政行为所发生的法律上的效果及其保证力。

(二)内容

1、公定力: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瑕疵情形,不论其是否合法,都被推定为是合法有效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应予以尊重。

推定合法

2、确定力:

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后,具有不可变更力和不可争辩力。

不得任意改变

3、拘束力:

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的法律效力。

必须遵守

4、执行力,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实现内容

①自行履行:

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②强制履行:

对行政相对人有行政强制执行和司法强制执行两种。

对行政主体的强制履行由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实现。

;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主体要件:

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经授权或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为

2、主观要件:

意思表示(告知)。

3、客观要件:

①客观行为:

行使职权。

②行为对象:

有相对人。

4、功能(效果)要件:

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要件

(一)主体合法

1、行政机关或组织合法。

2、人员合法。

3、委托合法。

(二)权限合法:

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

1、符合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

2、符合行政地域管辖权的限制。

3、符合时间管辖限制。

4、符合行政委托权限

(三)内容合法、适当

1、羁束行政行为:

必须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自由裁量行为:

适当

3、必须明确具体。

4、必须适当、符合实际。

(四)形式和程序合法:

1、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或方式。

2、必须按照法定的时间顺序和步骤进行。

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

//行政立法的概念

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与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

//行政立法体制,我国行政立法体制及其特点

行政立法体制

一、概念:

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并由此形成国家行政立法机关的体系。

(一)行政立法权的划分: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与政府各部门,地方政府内部或不同层次的地方政府。

(二)行政立法机关的体系:

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共同构成的一个系统。

二、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

(一)我国行政立法体制的基本框架

国家行政机关享有行政立法权的是:

1、国务院享有制定行政法规的完整的行政立法权、提出法律议案的法律提案权,被特殊授权而享有的制定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的完整的行政立法权或对实施细则的批准权;

2、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享有在本部门权限内制定部门规章的完整的行政立法权。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会市、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享有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完整的行政立法权,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案权.被特殊授权而享有的制定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的完整的行政立法权。

(二)我国行政立法体制的特点

统一的、两级的、多层次的行政立法体制。

1、“统一”,中央权力机关是最高立法机关,所立之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国家机关进行行政立法的依据和准则,并不得同它相抵触,若相抵触则无效。

2、“两级”:

中央行政机关立法与地方行政机关立法。

3、“多层次”:

中央行政机关立法包括国务院立法和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立法两个层次;地方行政机关立法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立法与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深圳、厦门等)的人民政府等多层次立法。

//行政许可的概念

概念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设定

含义:

自行创设新的行政许可或首次规定某项行政许可

二、设定范围

1、普通许可事项(特定活动)

2、特许事项(特定权利)

3、认可事项(特定资格、资质)

4、核准事项(特定物)

5、登记事项(主体资格)

//行政许可的程序、听证程序

(一)申请

(二)受理(三)审查(中心环节)

(四)决定。

决定的类型

①准予许可的决定②不予许可的决定③附加规定的准予许可的决定:

附期限、附条件等。

•听证:

•通知或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

•应当公开举行。

•指定听证主持人。

•举行听证。

•制作笔录。

•作出决定。

根据笔录作出决定。

1、//行政给付的概念

行政给付,又称行政救助或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基于法定职责或服务的要求,在特定相对人处于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法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行政规范的范围的规定,对上述相对人无偿提供物质帮助或其他优待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概念、原则(一事不再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予以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①设定法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

②实施法定

A、实施主体法定:

B、实施程序法定

2、公正、公开原则

3、救济原则

①事中救济:

陈述权、申辩权。

②事后救济:

A、行政复议;B、行政诉讼。

4、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①含义:

对同一个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5、时效制度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形式

(一)法定的种类(形式分类)

1、警告

2、罚款(不同于罚金)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不同于没收财产)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不同于拘役)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学理上的分类(实质分类)

1、声誉罚:

予以告诫和谴责,产生精神上的压力。

2、财产罚:

科以金钱财物上的给付义务。

3、行为罚:

限制或剥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

4、人身罚:

短期限制人身自由。

//行政处罚的设定

设定权限

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各种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处罚。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处罚。

④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制定的行政规章:

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行政处罚的规定:

上位法对某种违法行为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

//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简易程序:

当场处罚

的程序。

1、适用条件:

A、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B、影响不大、处罚较轻。

(警告、对公民处50元、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具体程序

1)表明身份

2)确认违法事实

3)告知处罚事项和相关权利

4)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5)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7)备案

(二)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1.立案

2.调查或检查3.审查和初步决定4.告知处罚事项和相关权利5.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会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征收的概念、特征

行政主体为了取得国家财政收入及宏观调节经济活动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地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强制性:

无需相对人同意。

•2、无偿性:

无需给付任何的代价。

•3、法定性:

依据、权限和程序法定。

•4、羁束性:

是羁束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的内容和分类

内容:

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

种类

(一)征税: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凭借其行政权力依法强制向纳税义务人收取税款的行政行为。

(二)征费:

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国家的名义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地收取除税收以外的货币形式的财产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的设定

1、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有权制定全国性税种的行政法规和税法实施细则、解释税法。

3、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等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

4、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国家统一税法的前提下,有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

5、经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的权力

//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种类(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一、概念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行为、财产做出的强制措施。

(一)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即时性;2、强制性;3、非制裁性。

(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以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为前提;2、主体的二元性;3、依据是为相对人确定义务的行政决定;4、目的是迫使相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5、强制性和法定性。

•/种类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预防性强制措施/制止性强制措施/保障性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法院依申请执行/行政机关自行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1、依据不同:

强制措施直接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执行依据为相对人确定义务的先行行为(行政决定)。

2、适用条件不同:

强制措施在有违法行为和证据毁损、危害发生的可能等紧急情况下适用,强制执行在相对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适用。

3、实施主体不同:

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实施。

4、目的不同:

强制措施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强制执行是为了实现先前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内容。

5、时间性不同:

强制措施具有即时性,强制执行具有后续性。

//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

---对人的强制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对物的强制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间接强制

(1)代履行

(2)执行罚。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直接强制

3)划拨存款、汇款。

(4)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行政复议的概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一级复议制

1、含义:

一般情况下,行政争议经过一次复议后,当事人不服,不能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再次申请复议。

只能寻求别的救济途径(司法途径)。

(二)合法性和适当性全面审查原则

(三)书面复议制

(四)不调解制

1、含义:

复议机关审理行政案件只能依法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裁判,合法的予以维持,违法的予以撤销,不当的予以变更,不应进行调解,也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五)复议不停止执行制

1、含义:

具体行政行为不因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而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概括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2条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皆可诉

2、肯定范围

3、可以一并提出审查:

抽象行政行为

4、否定范围

、行政复议的管辖

2、一般管辖:

在通常情况下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

  

(1)原机关管辖。

  

(2)上一级政府管辖。

地方政府

  (3)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垂直部门

  (4)选择管辖:

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

   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人选择本级政

   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地方部门

3、特殊管辖

(1)不服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

设立政府

(2)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

设立部门或本级政府

(3)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

主管机关(政府、部门)

(4)不服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

共同上一级

(5)不服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

后继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行政复议的当事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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