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教育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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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区民办教育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教育机构。

公办学校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民办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本地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规定的国家机关审批。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并逐步达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第二章设置标准

第五条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民办学校校长应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从事过相关办学层次的工作经历和教学管理经验,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敬业精神,品德高尚、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学校的管理工作,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

民办小学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民办初中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从事初中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从事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级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或3年以上从事系主任以上领导工作经验,熟悉高等教育管理工作。

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相应职业的从业经历,熟悉本行业教育、职业培训工作,有3年以上从事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的经历。

第七条民办学校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学校层次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管理经验。

财务人员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教务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和专业职称,熟悉相应层次的教学管理工作。

第八条民办学校应根据办学层次和发展的需要配置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符合教师任职资格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教师数量参照公办学校编制比例确定。

其中,专职教师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

其他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配备符合专业特征的专业课教师和一定数量的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实习指导教师。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按专业、学科配备教师。

各学科教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各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至少配备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1人;每个专业至少有两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学骨干。

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具有自建或稳定租用的独立校舍,校舍须坚固耐用,无危房。

招收寄宿生的,应设置学生宿舍、食堂和医务室,并配备医疗保健人员和设备。

第十条民办学校的生均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小学应当分别达到3.5平方米和10平方米;初中应当分别达到5平方米和12平方米;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分别达到7平方米和15平方米;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分别达到10平方米和20平方米;其他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分别不少于3平方米和5平方米。

第十一条民办小学、其他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有1000平方米以上的活动场地;民办初中、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高等学校应当具有300米以上环形跑道的操场和必要的体育设施器材。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租赁校舍和场地的,应当签订5年以上并有经法律部门公证的租赁合同。

同时具备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设施标准。

租赁的校园内不得与居民及经营性场所混杂。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体育卫生器材、图书阅览和实验实习场所。

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的教学仪器设备、教学设施、电教设备、图书资料和少先队活动器材应当达到自治区三类以上标准;音乐、美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设备的配备能够满足教学需要。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配备适应专业特点、满足教学需求的专业教室、实验室,并按专业性质和学生人数配置教育教学器械、实验仪器设备、标本、模型。

生均适用图书10册以上,报刊杂志30种以上;有与专业对口比较稳定的实习基地。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图书、设备、设施;适用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计算机100台以上;各专业应当配备专门的实验实习场所与教学设备。

第十四条举办者应当具备为学校提供正常教育教学所需办学资金的能力。

民办学校办学的启动资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少于50万元;高中阶段学校不少于100万元;其他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少于20万元;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少于200万元以上。

除固定资产投入外,办学事业费年预算生均小学300元以上,初中400元以上,高中500元以上,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800元以上。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具有一定的办学规模。

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不少于6个教学班;中等职业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其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校生不少于300人;开设专业3个以上。

第十六条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参照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1]41号),适当放宽标准执行。

申请在农村牧区和偏远旗县区举办民办学校,也可以适当放宽设置标准。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十七条设立民办学校分为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筹设。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投入办学资金可分期到位,首期达到30%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批准筹建。

筹建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申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以下材料:

1.筹设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

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办学条件、建设方案、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基本情况资料及证明文件;

3、办学资金来源、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4、学校建设规划;

5、举办学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向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1、设立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

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办学条件、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学校章程。

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制度的民办学校,须报理事会或董事会章程和组成成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实行其他决策机构的学校须报相应的材料和组成成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3、校长和副校长、教师及财会人员的名单和资格证明文件;

4、本办法第十八条2、3、4、5项规定材料。

第二十条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应当在三年内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和筹设情况报告。

第四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设置的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审批规定执行。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由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含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由盟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由自治区或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教育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 申办单位或公民个人每年在规定的时限向审批机关报送申办报告,填写申请登记表。

民办学校的设置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并及时通知申报者。

对申办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全,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者应当受理;对申办程序不符合规定,申报材料不完备的设置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可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申办者的申请后一个月内,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审阅申办材料。

并于受理申请三个月内组织专家组对申办者的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形成考察报告,提出专家组的独立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专家组的评估意见和本地区民办学校的总体规划,提出同意设立或不同意设立的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将是否同意设立的决定书面通知申办者。

经正式批准或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筹设批准书。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并且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体现公办学校的名称特征,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经正式批准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当年开始招生。

三年内未招生的学校,审批机关应当收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取消其办学资格。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和民办中小学设置的补充规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学校设置与管理若干意见》(内教发[200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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