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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经济效益的健康稳步提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总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结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施工项目、经济责任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四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机构,强化企业自我约束能力,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五条为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内部审计机构需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内部服务。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计算机和经营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具备相应的实务操作能力,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思想,持证上岗;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职责

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第七条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八条组织或参与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公司

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第九条对公司内部所属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根据年度经济责任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年度兑现审计。

第十条对公司内部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经营绩效、资产质量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对公司及公司内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企业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第十二条对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内部所属单位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三条对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或存在严重亏损等问题的单位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四条组织或参与企业对施工项目部的事前监督、事中控制和项目终结兑现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根据公司内部组织与分工,对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及大修项目)和施工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监督内容包括立项、程序执行、组织管理、财务收支、工程预决算、竣工交付使用及经济效益等系列活动。

第十六条对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对本公司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做好社会中介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的监督。

第十八条完成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内部审计权限

内部审计机构可行使以下权限:

第十九条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效果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检查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会计报表,会计账薄、记帐凭证,现场勘察相关实物资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活动的相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以及计算机软件系统及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对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授权可暂时予以封存,对可能被转移、隐匿而流失的实物资产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机构授权可暂予以封存。

第二十四条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企

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在职责管理权限内

应当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权或处罚权。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一般为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

对必要的审计项目还应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六条根据公司经营管理方针和政策,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工作重点,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织相应的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前5天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积极配合作好各项被审准备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对于需突击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审计目的、审计业务范围和时间、审计需提供的资料和相关要求、审计外勤、审计所需其他等。

第二十八条根据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工作。

通过审查记账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检查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查阅与审计业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要求,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充分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整理工作底稿,与被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

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材料,依照财经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形成审计意见交换稿。

被审单位在接到审计意见交换稿后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如有异议,审计人员应当作出落实或适当修正;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没有异议。

第三十条出具审计报告,与管理层的沟通。

审计小组对审计成果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处理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由被审单位签署意见,被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一周内无故不做书面意见的视为认可。

若被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审计科将审计报告和被审单位意见书一并上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

上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审计报告审定后,审计科应根据公司主要负责人审定的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并将修改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单位和被审计人。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在3个月内落实审计报告的整改要求,并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把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和后续审计监督情况反馈给企业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审计工作结束应将审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实现服务、监督、评价等审计职能。

第三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上一级审计机构和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三十六条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监盘、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必要的审计方法,获取充分有效、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十条公司对审计人员工作情况要进行业绩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并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资金企业应当予以保证。

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提高执业综合能力和职业综合素质。

对于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对于公司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除按规定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有关责任外,同时还应追究内部审计机构相关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对于打击报复内审人员问题,公司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受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上一级机构报告相关情况。

第四十六条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公司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审计承诺书

2、审计工作底稿

3、往来询证函

4、项目终结审计申报表

附件:

1

审计承诺书

审计组:

按照审计组要求,本单位所属项目部已提供了审计组要求的有关资料,现就所提供的资料声明如下:

(一)本单位所属项目部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

(二)除已提供审计组的材料反映的情况外,我们未发现本单位所属项目部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法规、集团总公司及公司规章的事件。

(三)除已在材料中反映的情况外,截止年月日本单位所属项目部未发生其他法律诉讼事件。

(四)已提供给审计组的财务资料,已真实、完整地记录了本单位所属项目部全部交易事项,除此之外无账外账。

(五)除已在材料中列明的情况外,本单位所属项目部资产并没有作抵押或受其他限制,本单位所属项目部也没有为其他单位或项目部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担保。

(六)所有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事项,均已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或已提供给审计组。

对所提供的资料,如有违背上述条款的,我们将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声明

项目经理(签名):

主管经理(签名):

年月日

附件:

2

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

日期年月日总页第页

被审计单位:

记录事项:

记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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