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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检查提纲

2015年部分总局指定项目税务检查自查提纲

通用自查提纲

一、营业税(重点自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1.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

4.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税。

6.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二)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

(四)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

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

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合法有效凭证分为四大类,一是税务发票;二是财政收据;三是境外收据;四是自制凭证。

各类凭证都有各自的使用范围,不可相互混用。

对取得发票真假不清的,到地税网站“发票真伪查询”窗口可查询,必要时向征管科电话查询或向“12366”查询。

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

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4.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5.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7.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8.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10.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1.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12.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3.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5.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16.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7.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8.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9.是否存在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0.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除营业税、所得税外,应全面自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

如银行借款合同、建筑安装合同、租赁合同、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等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印花税。

房屋租金收入是否缴纳房产税;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及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否未增加计税房产原值;资产评估增值是否按照评估后房屋原值缴纳房产税;新建和购置的房产是否未从建成之次月和取得产权的次月申报缴纳房产税。

土地等级调整后,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时是否及时作相应调整等。

个人所得税自查提纲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复核工资表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准确。

查核是否存在计算时适用税目、税率错误,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是否存在虚增人数分解薪酬;补发工资是否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未通过“应付工资”科目发给职工的奖金、实物以及其他各种应税收入,是否足额、准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比如对中层管理人员发放的目标考核奖、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代发行债券手续费奖励、向客户经理、部门主管发放业务推广费。

3、查核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是否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4、如果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5、查核企业以各种发票套取现金,支付给个人手续费、回扣、奖励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企业管理层个人因经营业绩突出获得的政府一次性奖励,混同免税所得未申报个人所得税。

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实际中,常见个人投资者向企业借款,借款挂在“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只要个人投资者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对其所借非生产经营款项应比照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查核企业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除免税的外,是否错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而未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财税〔2005〕35号)。

3、查核企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是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但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相对权的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国税发〔2000〕60号)。

4、查核银行及金融机构、其他企业,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外,是否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

5、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都作出规定,盈余公积金转增个人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劳务报酬所得

1.证券业外聘专家讲座或当业务顾问等,是否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查核企业以组织境内外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对本企业非雇佣的其他营销人员业绩进行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是否作为其他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3、查核企业董事由于担任董事职务(不在公司任职)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是否错用所得项目征税,而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4、查核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是否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获取保单支付的费用)的比例为收入的40%。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5号)。

四、财产转让所得

1、查核企业接受个人转让的股份,除免税外,是否按照税法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八、其他所得

查核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是否按“其他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

九、特殊所得项目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是否在年后3个月内依法进行申报。

2、全年个人一次性奖金所得的查核。

(1)查核企业向员工支付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查核企业向员工支付的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是否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2005〕9号)。

3、查核企业员工取得各项不含税个人所得,即企业为个人负担全部或部分个人所得税,是否按税法规定换算为含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后,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4.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问题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十、个人转让股权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还有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公告第十一条明确了几种情形,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如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低于初始投资成本的或者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等情况。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2015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资本交易项目

 一、检查对象

  发生资本交易活动的企业。

资本交易活动包括实业资本运作、金融资本运作、产权资本运作和无形资本运作等。

当前主要检查存在股权转让、获取股息红利、股票减持、债权转让、债务重组以及大额房产、土地资产转让等资本性活动的企业和自然人。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13年至2014年度的税款申报、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伸检查2015年度。

三、检查方法

  

(一)股权投资项目

  

(1)股权取得阶段

主要对相关企业是否存在以下涉税问题作出评判: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股权投资资产的企业,评价其换出资产的作价是否公允;在未付出任何代价或无需补偿的情况下取得股权资产,是否依法将取得资产按公允价值结转收入。

 

(2)股权持有阶段

  一是查看是否存在将股权转让溢价收入混同为股息并享受免税待遇问题。

  二是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收入预提税。

主要查看是否存在如下问题:

其一,已召开利润分配董事会并计提“应付股利”,但未按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其二,以分配股息转增资本但计税依据有误,直接按实际转资额测算缴纳预提税,造成少缴税款;其三,未遵循《公司法》“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董事会作出部分股东暂不分配的分配决议,并以此为由不缴纳相应预提所得税;其四,已召开利润分配董事会并支付应付股利,但股利收取方为外方投资者的境内关联方企业,因不涉及境外付汇,未按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

 (3)股权转让阶段

 通过企业登记申报信息的比对、外部互联网络、交易双方的入账金额分析测算以及土地、房屋等大额资产处置项目等发现和收集相关数据信息等,列入本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

(二)收入总额的自查

 企业核查是否有未入账的收入或者未申报纳税的收入,一直都是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和方法。

就资本交易项目而言,总局要求:

要特别关注其从各种来源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和确定各项资本交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等。

在过去的稽查案件中,稽查人员发现纳税人通过资本交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隐瞒收入不申报纳税或者转让价格不公允的情况。

有债务重组事项发生的,是否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有股权转让事项的,是否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转让股权收入、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对外处置的资产,是否及时足额视同销售处理。

(二)扣除项目的自查

 与收入项目检查类似,扣除项目也是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对象。

在涉及资本交易项目中,通常重点关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是否属于其当期实际发生的、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如企业有信托投资事项的,信托项目中列支的“营业费用”是否合法、真实并与收入有关;企业有股权转让事项的,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是否将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一并扣除。

  (三)企业重组的检查

  企业重组业务涵盖资本交易绝大部分事项,主要包括:

一是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改制)检查、二是债务重组事项的检查、三是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的检查、四是企业业合并、分立的检查、五是企业清算检查,六是备案事项的检查。

 1.债务重组事项的自查。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国境外,是否视同企业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是否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是否由变更后企业承继。

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税所得额占其当年应税所得额50%以上的,是否在5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税所得额。

2.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的检查。

核查被收购方是否及时足额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损益;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否按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检查是否适用特殊重组的条件。

3.企业合并、分立的检查。

核查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是否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其亏损是否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合并企业是否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的资产是否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损益;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的,其股东取得的对价是否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的,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是否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是否相互结转弥补。

4、备案事项的自查。

企业发生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是否提交了书面备案材料。

凡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并不是免税,而是对资产的隐含增值采用递延纳税方法给予企业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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