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020525 上传时间:2022-10-15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5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鲁建管质安字〔2012〕23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市建管局(处),有关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要求,现将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建筑施工行业特点和本地区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附件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以下略)。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以下略)。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以下略)。

烟花爆竹是指(以下略)。

交通运输包括(以下略)。

冶金是指(以下略)。

机械制造是指(以下略)。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以下略)。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略)。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以下略)。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下略)。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略)。

第十条冶金企业(以下略)。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略)。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下略)。

第十四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略)。

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以下略)。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下略)。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略)。

第二十二条冶金企业(以下略)。

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下略)。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略)。

第二十五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下略)。

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以下略)。

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以下略)。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下略)。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监督管理

二十

用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声防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

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公共行政管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